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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審:非法收受1.14億余元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曉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奚曉明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奚曉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奚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奚曉明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1972.01-1978.03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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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一審被判無期 收受財物價值超億元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奚曉明受審資料圖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5.07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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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收受財物過億被判無期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012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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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嚴查違規收受紅包禮金等"四風"問題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31044

廣州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大作風建設力度,運用大數據思維,探索開展“四風”雲治理,對“四風”突出問題精準發力,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往深里抓、實里做,始終保持整治“四風”的高壓態勢。

據統計,今年1至10月,廣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四風”問題169個,處分146人,分別比去年同期增加85.7%和20.7%。從今年全市查處的169個“四風”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違規收受紅包禮金問題84個,占49.7%;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40個,占23.7%;違規公款吃喝問題16個,占9.5%;公款旅遊問題14個,占8.3%;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9個,占5.3%。在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嚴重違紀問題涉嫌違法問題的同時,重點查處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典型案例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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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案一審開庭 非法收受財物3975余萬

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懷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懷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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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陳樹隆涉嫌受賄等案一審 被控收受2.758億

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樹隆利用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合肥市副市長、蕪湖市市長、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秘書長、常務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開發、融資貸款、投資入股、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傳紅、弟弟陳樹堂等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58億余元。

2009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陳樹隆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期間,在引進和建設相關項目過程中,違反組織議事、決策程序,擅自決定給予相關企業設備補貼,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21.24億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擅自決定對相關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7.92275億元。以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16275億元。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樹隆作為相關股票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1.21257411億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3746627億元;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3 205.8285萬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 031.173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樹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樹隆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福建省、廈門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責編: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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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24 15:20:1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0.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 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於二○○二年認識被告。自二○○四年開始,潘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罪名,指他向張得成提供共十六萬元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另外三項相類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獲准保釋,以待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3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被判囚

1 : GS(14)@2010-12-03 13:09:57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1.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早前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鑑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自二○○四年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向張得成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其後被判入獄三個月零一星期。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2 : GS(14)@2010-12-03 13:11:52

實際金額是三十八萬八
Not such a lucky number after all, then.
之後並不是太吉利的數字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79

前船務主任收受二十一萬九千元非法回佣判囚十個月

1 : GS(14)@2011-01-08 15:32:2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2.html

                                    一名物流公司前船務主任,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萬九千元,以批出訂單予三間運輸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
陳夢娜,三十九歲,曾受僱於啟良有限公司(「啟良」),亦受命須向前僱主歸還逾二十一萬九千元。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暫委法官院偉明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須判處他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受僱於「啟良」期間,負責向運輸承辦商批出運輸訂單。被告的下屬為船務文員黃素珍。
二○○二年六月,被告及黃與一名經營三間運輸公司的負責人會面。期間,該負責人提出給予兩人回佣,作為向她批出運輸訂單的報酬。
被告及黃經考慮後接受該負責人的提議,並使用她們自己的銀行戶口收取有關非法回佣。
案情又指,「啟良」於二○○二年六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間,向該負責人批出運輸訂單共值七百九十多萬元。
被告及黃從該負責人分別收取的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萬九千元及三萬一千多元。
「啟良」管理層嚴禁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黃素珍,三十七歲,亦被廉署起訴。她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九個月,並須向「啟良」歸還三萬一千多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淑儀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60

前採購員收受二十二萬四千元非法回佣判囚九個月

1 : GS(14)@2011-04-09 12:55:31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6.html
一名曾受僱於兩間公司的採購員,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以批出訂單予一間製作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黃迪斯,三十二歲,曾受僱於鄭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鄭氏」)及Concept Italian Company (HK) Limited (CIC),亦被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處須向前僱主歸還八萬元。
被告早前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六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分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第9(3)條。
案情透露,「鄭氏」及CIC由一名董事兼股東獨資擁有,旗下經營多間餐廳。有關餐廳營運時需採購大量紙製品,包括貼紙、餐巾及紙杯。
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被告批出二十三張總值逾一百六十萬元的「鄭氏」及CIC購貨訂單予製作公司Dop Design & Production Limited (DDPL)。
在被告的要求下,DDPL董事李肇斌答應與被告均分DDPL所得的利潤作為批出訂單的回佣。
案情透露,於「鄭氏」及CIC付款後,李將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存入一個按被告指示而開立的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多次透過自動櫃員機從該銀行戶口提取款項。
該名獨資經營「鄭氏」及CIC的董事兼股東,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及收受任何利益。
案情又透露,被告亦使用六張虛假的購貨申請表向DDPL訂購上述紙製品,意圖欺騙其僱主。
李肇斌,二十八歲,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向上述被告提供利益罪名,並出庭作供指證他。李其後被判入獄八個星期。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卓富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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