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曉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奚曉明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奚曉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奚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奚曉明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1972.01-1978.03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奚曉明受審資料圖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5.07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廣州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大作風建設力度,運用大數據思維,探索開展“四風”雲治理,對“四風”突出問題精準發力,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往深里抓、實里做,始終保持整治“四風”的高壓態勢。
據統計,今年1至10月,廣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四風”問題169個,處分146人,分別比去年同期增加85.7%和20.7%。從今年全市查處的169個“四風”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違規收受紅包禮金問題84個,占49.7%;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40個,占23.7%;違規公款吃喝問題16個,占9.5%;公款旅遊問題14個,占8.3%;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9個,占5.3%。在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嚴重違紀問題涉嫌違法問題的同時,重點查處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典型案例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懷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懷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樹隆利用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合肥市副市長、蕪湖市市長、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秘書長、常務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開發、融資貸款、投資入股、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傳紅、弟弟陳樹堂等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58億余元。
2009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陳樹隆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期間,在引進和建設相關項目過程中,違反組織議事、決策程序,擅自決定給予相關企業設備補貼,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21.24億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擅自決定對相關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7.92275億元。以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16275億元。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樹隆作為相關股票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1.21257411億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3746627億元;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3 205.8285萬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 031.173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樹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樹隆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福建省、廈門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