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兩起財產保險公司準備金不足問題的通報》指出,近期,個別公司出現準備金提取不足、總公司本級不做業務但留存準備金等問題,影響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扭曲對公司保單業務質量的判斷,不利於商業車險改革閾值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該項通知通報了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準備金不足的問題。
針對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準備金提取不足問題。保監會指出,該公司2016年二季度末回溯結果顯示,2015年末再保後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發展金額為3654萬元,不利偏差比例為22%。經初步核實,該公司準備金提取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訴訟案件和人傷案件估損不足,二是公司精算人員對公司準備金基礎數據質量的掌握不足、評估過程中謹慎性不夠。保監會已於2016年7月13日向該公司下發監管提示函,要求公司進行整改。
針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本級不做業務但留存準備金的問題,保監會表示,經核實,該公司總公司本級未做業務,但截至2016年6月末總公司本級仍留存準備金3.2億元,未按規定分攤至各分支機構。我會已於2016年7月13日向該公司下發監管提示函,要求公司立即糾正上述違規行為。
保監會表示,各公司應從上述問題中汲取教訓,切實引以為戒,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準備金監管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嚴防準備金提取不足風險。保監會將根據準備金監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依法對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因準備金提取違規,大地財險及長江財險近日被保監會通報並下發監管提示函。
保監會表示,近期個別公司出現準備金提取不足、總公司本級不做業務但留存準備金等問題,影響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扭曲對公司保單業務質量的判斷,不利於商業車險改革閾值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
而大地財險及長江財險則因上述問題被保監會點名通報。
具體來說,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下稱“大地財險”)存在本級不做業務但留存準備金的問題。
保監會表示,經核實,大地財險總公司本級未做業務,但截至2016年6月末總公司本級仍留存準備金3.2億元,未按規定分攤至各分支機構。保監會已向大地財險下發監管提示函,要求公司立即糾正上述違規行為。
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財險”)則存在準備金提取不足問題。長江財險2016年2季度末回溯結果顯示,2015年末再保後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發展金額為3654萬元,不利偏差比例為22%。
保監會認為,長江財險準備金提取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訴訟案件和人傷案件估損不足,二是公司精算人員對準備金基礎數據質量的掌握不足、評估過程中謹慎性不夠。為此,長江財險同樣也收到了保監會下發的監管提示函,被要求進行整改。
保監會將開展專項檢查
據了解,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準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而長江財險問題中所涉及的準備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後續信息對前期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評判與分析,以檢驗與改進準備金評估質量的過程與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數據基礎和信息對前期會計報表中的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重新評估,通過比較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差異,衡量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的充足性,分析前期準備金評估的假設、方法與流程的合理性,以此發現問題並在後續會計期間的準備金評估中進行修正。
準備金偏差金額為回溯日評估值與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之差,準備金偏差率為準備金偏差金額除以回溯日評估值的比率。偏差金額為正值顯示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不利發展,偏差金額為負值顯示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有利發展。當不利發展金額較大時,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盈利水平以及償付能力狀況將會受到顯著影響。
業內人士表示,加強準備金評估關鍵環節的工作,需要根據險種特點、數據質量、風險分布等因素選擇合理的精算模型和假設;根據賠案發生規律、結案速度與案均賠款變化趨勢以及承保理賠實務的發展變化謹慎選擇發展因子;且經驗數據不足的公司應遵循穩健原則,在參考行業數據的基礎上選擇預估賠付率。
保監會表示,各公司應從上述問題中汲取教訓,切實引以為戒,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準備金監管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嚴防準備金提取不足風險。而保監會也將根據準備金監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依法對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25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4種業務下,允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
通知還指出,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執行。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四、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
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五、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日
根據保監會網站消息,2月27日,中國保監會召開2017年全國人身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強調,2017年人身保險監管要抓好市場行為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增強檢查的針對性、綜合性、穿透力、威懾力,抓好非現場監管,強化壽險責任準備金監管,推進業務分類監管,加強監管統籌,提高監管效率。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保監會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人身保險業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正確把握行業改革的方向趨勢,充分尊重行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始終保持一以貫之的監管思路:堅持解放思想,主動適應新常態;堅持市場導向,釋放改革活力;堅持嚴格監管,加強風險防範;堅持加強基礎,植根服務大局,實現了人身保險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產品保障屬性增強、發展質量得到提高、行業風險有效控制、社會形象明顯改善,行業發展成效顯著。會議認為,回顧四年來人身保險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有一些重要經驗和原則需要在今後工作中繼續堅持和把握:把握正確方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前謀劃布局,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註重改革創新,不斷釋放市場活力;強化風險意識,把防範風險作為工作的生命線;保持戰略定力,不畏困難穩中求進。
會議指出,當前國際政治經濟形勢十分複雜,我國經濟運行緩中趨穩、穩中向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半年還將迎來黨的十九大召開,這些都將對人身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全行業必須認清新政策環境、法制環境、社會環境、市場環境、監管環境的變化對行業的影響;認清居民收入增長、人口結構變化、國家治理轉型、長期資本形成帶來的需求的變化對行業的影響;認清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醫療技術的變化對行業的影響。在認清形勢的基礎上理清思路,明確方向,把握大局,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
會議指出,2017年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做好2017年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的總要求是:全行業要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落實防控風險、服務大局、改革發展三大戰略,加強和改進監管,推動人身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需要,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貫徹落實這個總要求,重點要把握好全面從嚴治黨與強化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立足本位與服務大局的關系,把握好嚴格監管與尊重市場的關系,把握好深化改革和防控風險的關系。
會議強調,人身保險業要更好地順應新形勢、把握新要求,關鍵要從三個方面去著力: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個主題,圍繞人民的需求做文章,主動服務實體經濟;二是監管部門要突出監管這一主業,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規範保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威懾力;三是堅持把防控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這個主線,密切跟蹤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變化,摸清風險底數,做好預判研判,完善應急預案,堵塞規則漏洞,及時應對處置,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實現人身保險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會議強調,2017年的人身保險監管工作涉及內容廣、頭緒多、任務重,既要全盤考慮、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又要結合實際,區分輕重緩急,重點抓好六項工作:
一是明大勢。及早分析形勢,準確判斷形勢,早作決策,全面把握形勢,提高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
二是控風險。重點關註非正常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部分公司的現金流風險、輿情風險和個別公司的聲譽風險;堅持做好預案,堅持內緊外松,堅持分類施策,堅持防微杜漸,防控和處置風險。
三是推改革。重點推進公司體制機制改革,提高管理效率。推進商業模式改革創新,降低運營成本;推進核算方式改革,建立分險種核算體系;推動監管自身改革,支持保險公司探索管理模式創新。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正本清源,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
四是強監管。抓好市場行為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增強檢查的針對性、綜合性、穿透力、威懾力,抓好非現場監管,強化壽險責任準備金監管,推進業務分類監管,加強監管統籌,提高監管效率。
五是抓服務。要服務國家,提高大病保險承辦質量和統籌層次,做好保險扶貧,抓好稅優健康險和養老險服務;要服務客戶,推動服務創新,轉變服務理念,強化服務監管,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央行4月17日發布公告稱,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增加銀行體系資金的穩定性,優化流動性結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8年4月25日起,下調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同日,上述銀行將各自按照“先借先還”的順序,使用降準釋放的資金償還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貸便利(MLF)。
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實施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保持流動性合理穩定,引導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平穩適度增長,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對部分金融機構降準以及置換中期借貸便利(MLF)的操作,主要涉及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這幾類銀行目前存款準備金率的基準檔次為相對較高的17%或15%,借用MLF的機構也都在這幾類銀行之中。其他存款準備金率已經處在較低水平的金融機構不在此次操作範圍。具體操作分兩步:第一步,從2018年4月25日起,下調上述幾類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第二步,在降準當日,持有未到期MLF的銀行,各自按照“先借先還”的順序,用降準釋放的資金償還其所借央行的MLF,降準釋放的資金略多於需要償還的MLF。以2018年一季度末數據估算,操作當日償還MLF約9000億元,同時釋放增量資金約4000億元,大部分增量資金釋放給了城商行和非縣域農商行。
負責人稱,當前,我國小微企業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為了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可以通過適當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置換一部分央行借貸資金,進一步增加銀行體系資金的穩定性,優化流動性結構,同時適當釋放增量資金。具體來看:一是可以增加長期資金供應,銀行資金成本將有所降低。置換MLF使商業銀行付息成本有所減少,有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二是釋放4000億元增量資金,增加了小微企業貸款的低成本資金來源。人民銀行將要求相關金融機構把新增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貸款投放,並適當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改善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上述要求將納入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
負責人強調,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取向保持不變。此次降準釋放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償還中期借貸便利,屬於兩種流動性調節工具的替代,而余下的小部分資金則與4月中下旬的稅期形成對沖,因此,在優化流動性結構的同時,銀行體系流動性的總量基本沒有變化,保持中性。同時,還要看到,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仍需保持相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率。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實施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保持流動性合理穩定,引導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平穩適度增長,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8月3日,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8年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央行就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率答記者問。
央行發言人表示,今年以來,外匯市場運行總體平穩,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貶有升,彈性明顯增強,市場預期基本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供求也大體平衡。近期受貿易摩擦和國際匯市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匯市場出現了一些順周期波動的跡象。為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人民銀行決定再次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是不是資本管制措施?對此,央行發言人回應稱,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
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就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20%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麽要將遠期售匯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至20%?
遠期售匯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一種匯率避險衍生產品。企業通過遠期購匯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未來匯率風險,但由於企業並不立刻購匯,而銀行相應需要在即期市場購入外匯,這會影響即期匯率,進而又會影響企業的遠期購匯行為。這種順周期行為易演變成“羊群效應”。2015年“8.11”之後,為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人民銀行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定為20%。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簡政放權、創新驅動戰略等深化實施,中國經濟增長協調性進一步增強。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市場供求恢複平衡,市場預期趨於理性。2017年9月人民銀行及時調整前期為抑制外匯市場順周期波動出臺的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0。
今年以來,外匯市場運行總體平穩,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貶有升,彈性明顯增強,市場預期基本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供求也大體平衡。近期受貿易摩擦和國際匯市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匯市場出現了一些順周期波動的跡象。為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人民銀行決定再次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二、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是不是資本管制措施?對企業辦理遠期結售匯有什麽影響?
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具體來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屬於透明、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為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對於有實需套保需求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
據央行網站消息,今年以來,外匯市場運行總體平穩,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貶有升,彈性明顯增強,市場預期基本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供求也大體平衡。
近期受貿易摩擦和國際匯市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匯市場出現了一些順周期波動的跡象。為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加強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8年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加強外匯市場監測,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逆周期調節,維護外匯市場平穩運行,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就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20%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麽要將遠期售匯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至20%?
遠期售匯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一種匯率避險衍生產品。企業通過遠期購匯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未來匯率風險,但由於企業並不立刻購匯,而銀行相應需要在即期市場購入外匯,這會影響即期匯率,進而又會影響企業的遠期購匯行為。這種順周期行為易演變成“羊群效應”。2015年“8.11”之後,為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人民銀行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定為20%。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簡政放權、創新驅動戰略等深化實施,中國經濟增長協調性進一步增強。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市場供求恢複平衡,市場預期趨於理性。2017年9月人民銀行及時調整前期為抑制外匯市場順周期波動出臺的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0。
今年以來,外匯市場運行總體平穩,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貶有升,彈性明顯增強,市場預期基本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供求也大體平衡。近期受貿易摩擦和國際匯市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匯市場出現了一些順周期波動的跡象。為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人民銀行決定再次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二、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是不是資本管制措施?對企業辦理遠期結售匯有什麽影響?
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具體來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屬於透明、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為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對於有實需套保需求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
央行近期重新加強了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於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8月10日傍晚,央行再發通知,明確了這次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
央行重點強調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產生的遠期售匯類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一些例外處理措施。
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原司長、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高級研究員管濤對第一財經記者解讀稱,中國在“811”匯改之後,尤其是今年,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擴大資本市場開放的措施,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和當初出臺外匯風險準備金率這個政策的背景有了很大不同。因此,此次為了保護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市場的積極性,減輕政策的負面影響,采取了一些例外的處理措施。
根據央行公布的內容,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一是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二是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三是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除了上述關於境外投資者的相關業務不征收存款準備金,央行還指出,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采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央行行長易綱早前在2014年擔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時,就下一步我國外匯管理改革的路徑曾表示,“深入研究托賓稅、無息存款準備金、外匯交易手續費等價格調節手段,抑制短期投機套利資金流出入”。
外匯業內人士認為,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實際上是一種類托賓稅的措施,其目的是抑制遠期購匯。這有助於應對未來外匯擠兌風險,擡升跨境套利的成本,緩解人民幣貶值預期的無序發酵。
上一次央行啟用外匯風險準備金率的措施來穩定匯率是2015年10月15日,央行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並於兩年之後的2017年9月11日起,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降為零。
時隔一年,8月3日,在岸人民幣跌破6.88關口,離岸人民幣逼近6.9關口。人民銀行表示,“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逆周期調節,維護外匯市場平穩運行,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當日晚間,人民銀行稱,自2018年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8月10日,央行發布關於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明確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1)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2)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3)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此外,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而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並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
1.2018年8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請問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1)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2)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3)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2.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3.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業務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並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4.期權/期權組合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采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5.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產生的遠期售匯類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