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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流入,央行對部分跨境投資業務暫不收繳外匯風險準備金

央行近期重新加強了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於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8月10日傍晚,央行再發通知,明確了這次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

央行重點強調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產生的遠期售匯類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一些例外處理措施。

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原司長、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高級研究員管濤對第一財經記者解讀稱,中國在“811”匯改之後,尤其是今年,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擴大資本市場開放的措施,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和當初出臺外匯風險準備金率這個政策的背景有了很大不同。因此,此次為了保護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市場的積極性,減輕政策的負面影響,采取了一些例外的處理措施。

根據央行公布的內容,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一是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二是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三是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除了上述關於境外投資者的相關業務不征收存款準備金,央行還指出,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采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央行行長易綱早前在2014年擔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時,就下一步我國外匯管理改革的路徑曾表示,“深入研究托賓稅、無息存款準備金、外匯交易手續費等價格調節手段,抑制短期投機套利資金流出入”。

外匯業內人士認為,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實際上是一種類托賓稅的措施,其目的是抑制遠期購匯。這有助於應對未來外匯擠兌風險,擡升跨境套利的成本,緩解人民幣貶值預期的無序發酵。

上一次央行啟用外匯風險準備金率的措施來穩定匯率是2015年10月15日,央行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並於兩年之後的2017年9月11日起,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降為零。

時隔一年,8月3日,在岸人民幣跌破6.88關口,離岸人民幣逼近6.9關口。人民銀行表示,“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逆周期調節,維護外匯市場平穩運行,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當日晚間,人民銀行稱,自2018年8月6日起,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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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於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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