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據人民日報消息,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公開宣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案,對被告人陸武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陸武成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在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6.6155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武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陸武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陸武成
陸武成簡歷:
陸武成,男,漢族,1953年5月生,甘肅慶城人,197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72.02-1972.07,蘭州市公安學校學員;
1972.07-1975.10,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政工科幹事,局政治部幹事、團總支書記;
1975.10-1983.11,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二科、幹部一科、技術幹部科幹事;
1983.11-1984.09,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84.09-1987.01,甘肅省委組織部經濟幹部處、黨政幹部處幹事(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蘭州大學夜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7.01-1993.06,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副處級組織員、副處長;
1993.06-1994.02,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正處級組織員;
1994.02-1996.08,甘肅省委組織部幹部調配處處長;
1996.08-1998.09,金昌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1998.09-1999.04,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9.04-2000.12,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0.12-2001.04,金昌市委副書記(主持市委工作)、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1.04-2005.03,金昌市委書記(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中共甘肅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共中央黨校培訓部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3-2008.05,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05-2008.07,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8.07-2012.04,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04-2012.10,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10-2012.12,待安排;
2012.12-2013.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3.01-2015.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六大代表,甘肅省第九、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甘肅省第九、十屆人大代表,中共甘肅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委員)
16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中共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受賄案,對被告人韓學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學鍵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韓學鍵在擔任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黑龍江省大慶市市長,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務晉升、調整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86.5253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學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韓學鍵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韓學鍵簡歷:
1978年10月——1980年08月牡丹江商業學校商業經濟專業學生
1980年08月——1984年03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科員(其間:1980年10月——1983年03月遼寧財經學院商業會計專業學習)
1984年03月——1987年10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副科長、科長
1987年10月——1987年11月黑龍江省華僑友誼商品供應公司副經理
1987年11月——1989年06月黑龍江省商業廳改革辦主任
1989年06月——1992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副主任
1992年12月——1995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7年03月黑龍江省貿易廳辦公室主任
1997年03月——1997年11月黑龍江省樺南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掛職)
1997年11月——2000年05月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黨組成員(1996年03月——1999年01月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0年05月——2002年10月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省經貿委委員
2002年10月——2004年02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副市長
2004年02月——2004年10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副書記
2004年10月——2008年02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5年6月--2007年6月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8年02月——2010年07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書記
2010年07月——2014年12月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
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據法制網報道,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栗智受賄案,對被告人栗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栗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19.532694萬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栗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栗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栗智簡歷
栗智,男,漢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2月參加工作,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1969.12-1974.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警備區消防營文書
1974.07-1974.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糧食局門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師範學院生物系生物專業學習
1977.10-198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原料科幹部
1985.04-1987.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銷售科副科長
1987.02-1990.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協辦幹部、服務公司副經理
1990.02-1993.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原料基地開發公司酒花科科長、經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供銷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間:1995.09-1996.07在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10-199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997.12-2000.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其間: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0.03-2000.07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0.07-2001.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副書記
2001.01-2001.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1.03-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5.04-200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08.01-2013.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5.3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11月25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梁濱簡歷
梁濱,男,漢族,1956年4月生,山西孝義人,1979年6月入黨,197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74.08— 1976.12山西省孝義縣白北關公社桃園堡大隊知青
1976.12— 1979.08太原工學院電機系電機專業學習
1979.08— 1979.12留校待分配
1979.12— 1984.07太原工學院電機系教師、系團總支副書記
1984.07— 1990.08太原工業大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0.08— 1991.08太原工業大學黨辦主任兼校團委書記
1991.08— 1992.12太原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1992.12— 1994.07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94.07— 1996.07共青團山西省委書記(其間:
1995.09— 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7— 1998.03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務副書記
1998.03— 2000.09山西省忻州地委書記(1995.09— 1998.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 1999.06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 2001.10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2001.10— 2003.01山西省朔州市委書記
2003.01— 2006.10山西省副省長
2006.10— 2008.05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8.05— 2008.06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 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11月25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梁濱簡歷
梁濱,男,漢族,1956年4月生,山西孝義人,1979年6月入黨,197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74.08— 1976.12山西省孝義縣白北關公社桃園堡大隊知青
1976.12— 1979.08太原工學院電機系電機專業學習
1979.08— 1979.12留校待分配
1979.12— 1984.07太原工學院電機系教師、系團總支副書記
1984.07— 1990.08太原工業大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0.08— 1991.08太原工業大學黨辦主任兼校團委書記
1991.08— 1992.12太原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1992.12— 1994.07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94.07— 1996.07共青團山西省委書記(其間:
1995.09— 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7— 1998.03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務副書記
1998.03— 2000.09山西省忻州地委書記(1995.09— 1998.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 1999.06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 2001.10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2001.10— 2003.01山西省朔州市委書記
2003.01— 2006.10山西省副省長
2006.10— 2008.05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8.05— 2008.06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 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2月1日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一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錫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取得財政資金支持和建設用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據此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呂錫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呂錫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呂錫文進行了最後陳述,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且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呂錫文簡歷:
呂錫文,女,漢族,1955年7月生,浙江寧波人,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4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工業學院分院紡織工程系機織專業)。曾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2015年11月11日,據中紀委消息,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1999.01-2003.01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01-2003.04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區長
2003.04-2006.09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
2006.09-2006.10北京市委常委、西城區委書記
2006.10-2007.05北京市委常委
2007.05-2013.04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4-2013.07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3.07-2015.11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一案,公訴機關指控龐紅衛、孫琪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下,非法經營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種藥品,銷售金額達到7400多萬元。兩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9日9時,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龐紅衛、孫琪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龐紅衛在緩刑考驗期內,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在山東省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等地進行藥品經營活動。其間,龐紅衛從國內多地購進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桿菌結合疫苗等多種藥品,存放於不符合冷藏要求的個人租賃場所,並以“配件”或“保健品”名義,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運輸方式通過快遞公司將上述藥品發往本省及省外買家,銷售金額共計74970966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孫琪明知其母親龐紅衛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仍幫助龐紅衛從事記錄賬目、收貨、發貨、銀行轉賬等非法經營藥品的活動,參與銷售金額共計42666272元。公訴機關據此提請以非法經營罪追究龐紅衛、孫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龐紅衛、孫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後陳述。龐紅衛、孫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被告人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媒體記者共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13日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5年2月16日,斯鑫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1969年03月至1972年02月下鄉插隊;
1972年02月至1973年09月在東陽市虎鹿供銷社工作;
1972年0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農業大學畜牧獸醫系(即現浙江大學動物科學學院)學習;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09月任東陽縣副縣長;
1984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7年03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兼宣傳部長;
1987年03月至1989年11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
1989年11月至1992年06月任浦江縣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4年04月任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4年04月至1996年01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6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其中:1997年03月至1997年07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1年04月任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任浙江省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07月至2010年0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2009年12月被免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職務;
2010年0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0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浙江省第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十屆省委委員,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常委。)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衛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衛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衛澤先後利用擔任中共無錫市委書記、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 643.4643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衛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楊衛澤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中楊衛澤陳述的畫面
楊衛澤簡歷
楊衛澤,男,漢族,1962年9月生,江蘇武進人(江蘇南通生),1986年5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碩士學位。
1978年12月起,南京航務工程專科學校港口水工建築專業學習;
1981年8月起,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辦事員、科員、基建計劃科副科長、科長(其間:1986年5月—1988年7月掛職任邳縣加口鄉鄉長助理);
1990年11月起,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副處長;
1993年1月起,江蘇省揚子大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部經理;
1994年8月起,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
1996年9月起,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8年4月起,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0年1月起,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兼江蘇高速公路集團公司董事長、江蘇潤揚大橋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0年12月起,蘇州市委副書記;
2001年1月起,蘇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其間:2004年6月—2004年9月參加中組部赴哈佛大學公共管理高級人才培訓班學習);
2004年11月起,無錫市委書記;
2006年11月起,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
2011年3月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
2015年1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十七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省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十屆、十一屆省委委員,十一屆省委常委,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案,對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令政策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令政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