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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何時了

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7-23/100282933.html

一個理性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坦然地去做賠本生意的
陶景洲

  現在,中國企業正積極地「走出去」,到海外投資、兼併收購或承包工程項目,但時有巨虧或紛爭的消息傳出。

  在最近一波壞消息中,較嚴重的一個就是中海外波蘭高速公路項目。中國中鐵子公司中海外牽頭的總承包方拒絕履約,將面臨2.71億美元的潛在索賠風險,以及三年內禁入波蘭市場的處罰。

  最新的這起中海外案例並無新意。它犯的也是其他中國企業在海外常見的毛病,即在投標過程中,對項目在技術、財務等各方面的調研明顯不足;在設定 投標價時,因急於求成,就把投標價格定得偏低或明顯偏低。這樣的定價,不僅令許多業主方、競爭對手或評標機構感到不可思議,也容易造成國際輿論非議。因 此,就會有人懷疑中國政府是否為投標公司背後的推手,是否把項目作為實現中國政府政治、軍事和外交目的的手段;另外,中海外波蘭案例中,業主方和波蘭政府 還曾一度誤以為中國企業的低價競標是「神秘的中國特色」,誤以為中國人在管理、勞動力、原材料設備等方面確有「特殊」優勢。

  總之,中國企業的低價投標行為,很難讓外國人理解為是簡單、純粹的市場化行為,因為他們堅信一個理性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去做賠本生意的。

  國際工程承包的項目投標、管理、建設等是一個系統工程,工程項目的一磚一瓦,每一噸土方,每一寸鋼筋,說到底都是要靠法律合同來界定與保障的, 來不得半點粗心和僥倖。可惜,中國企業在這方面的意識非常薄弱。從中海外案例中可見,不僅招標前「隨便轉一圈」就提出報價,甚至連合同文本也只做「部分翻 譯」,很難想像,中國企業可以在一份自己完全看不懂的波蘭語合同文本中籤下字、蓋下章。

  因為受制於「奪標」的急迫性,中國企業在投標過程中往往不敢改動招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然而,任何合同文本的起草都貫穿著起草方利益最大化的原 則。即使招標方選擇使用了國際通行、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相對均衡的FIDIC(菲迪克)合同條件,但招標方大多會對其標準合同作出改動,很有可能打破 FIDIC原合同的平衡設計。作為國際工程項目中相對弱勢的乙方(承包方),合同是在曠日持久的作業中能夠真正保護其權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它既是權利 主張之矛,也是防止對方對自己增加任何非合同規定的責任、負擔、義務之盾。而中國企業往往是在出了事之後,才追悔莫及地意識到這一切;但下一次,又很難保 證不舊病重犯。

  我們時常在涉外工程項目合同中看到顯失公平的條款,看到中文與外文合同兩種版本表述不一致的情況,這些都未能引起中國企業的重視。有些中國企業 在第三世界國家運作多年,形成了一些習慣性的思維與行事方式,認為任何事情都可以通過「紅包」來擺平,合同之外還有很多的運作空間與手段,尤其央企、國企 大多還存在這樣的心理:靠中國政府日益增強的國際影響力,合同的問題是可以通過雙方政府進行重新調整的;不合理的規定是可以得到更改的;甚至,在需要的情 況下,中國政府是會出面兜底的。

  國際工程項目的法律風險貫穿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當地國家政局的變化(如利比亞)、政府的變化(如蘇丹)、動盪(如埃及),都會對項目的履行產生 影響。即使是在一個政治經濟比較穩定的國度(如波蘭),原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如果缺少相應的合同安排,也可能造成中國企業血本無歸。

  中國企業常把項目的技術支持和法律諮詢看成沒有太大意義的事,它們把這些必要的開銷看做可以壓縮的成本。再多的說教都不及事實的慘痛教訓,也許只有歷經失敗,交足昂貴的學費,才能讓中國企業在「走出去」時真正成熟起來。

  上世紀90年代,筆者曾代表德、法、中聯合體參加黃河小浪底工程項目投標。我們和國外商務團隊合作,投標前對法律、財務、勞工、保險等各方風險作了詳細的分析論證。時至今日,有些中國企業在海外投標時,好像還沒達到西方國家20年前的風險防範水平。

  作者為美國德傑(Dechert)律師事務所亞洲業務執行合夥人、倫敦國際仲裁院董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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