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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水破解公務員不作為、慢作為 武漢人大出臺規定“寬容失敗”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680

(新華社/圖)

為減少官員多幹多出錯而被追責的顧慮,湖北武漢近日明確出臺規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7月29日,武漢市人大發布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促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決定》。

十八大以來,有些省市區出現一些“不作為、慢作為”的消極情況。湖北、山西、安徽等省市多名地方官員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現在追責制度嚴,導致一些地方官員滋生“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消極心理。在山西等地,還出現了一些地方官員擔心工作出錯被追責而不願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情況。一些省市區也在積極試水破解上述難題,鼓勵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多幹巧幹創新幹。

武漢市人大出臺的這一《決定》,有望一定程度緩解這一消極現狀。武漢市人大向南方周末提供的《決定》原文中明確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延誤、抵制、阻撓創新改革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但是,保障創新改革,寬容失敗,將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不負責任、亂作為的錯誤區分開,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的偏差與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將為推動創新發展的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

為切實消除部分確實想幹事、能幹事的公務員積極作為的後顧之憂,該《決定》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創新改革工作出現失誤,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經集體決策,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對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武漢市委一名官員也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當下落實這一《決定》也會有很多坎。

附武漢市人大提供給南方周末的《決定》原文: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促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決定

(2016年7月28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關於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決策部署,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大力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建設具有強大帶動力的創新型城市,使武漢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創新中心,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是中央賦予武漢的重大使命,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大力弘揚“敢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漢精神,不斷增強推進創新改革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讓創新成為全市人民的意誌和全社會的共同行動。

結合武漢實際,堅持市場化導向和產業化方向,以推動科技創新為核心,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為主攻方向,統籌推進科技、經濟、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等創新改革,加快構建全新的產業創新體系,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先行區、傳統產業向中高端轉型升級示範區,依靠創新驅動引領發展,為建設國家中心城市、複興大武漢提供強大動力。

二、創新改革應當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破除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堅持法治原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創新改革;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創新創造,保障創新者權益;堅持市場化改革,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堅持開放包容,遵循創新規律,寬容創新失敗。

三、創新改革試驗工作應當加強統籌領導、總體設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含國家級開發區、功能區,下同)應當貫徹落實上級的創新改革部署,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創新改革工作,加強創新改革工作的協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創新改革工作,並為其提供指導和服務。

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定位政府與市場功能。進一步精簡優化行政審批事項和程序,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健全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程序清單。

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資源,落實國家、省授權的各項創新改革舉措,積極推進創新改革。

法律、法規未明確的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在職權範圍內開展創新改革。

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大膽開展創新創業。

五、創新改革工作需要制定、修改、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修改、廢止程序;需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作出解釋的,由制定機關適時作出解釋。

創新改革工作確需在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由制定機關及時作出調整適用的決定。

六、充分發揮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國家級開發區的先行先試作用,積極開展創新改革試驗。需要先行試點的創新改革措施,可以先在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進行試點。及時總結創新改革的成功經驗,依法在全市推廣。

屬於國家、省級事權範圍,但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先行先試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省級有關機關批準或者授權。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集體討論決定。對創新改革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有較大決策風險的,應當向上級有關機關備案,備案材料作為免責的重要參考。

本市建立創新改革決策的協商溝通機制,發揮企業家、科技社團和科研人員等在創新改革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應當邀請公眾參與;涉及專門領域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創新改革事中、事後評估機制。有關決策在實施中產生不良後果的,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必要時其上級有關機關應當要求其糾正。

八、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完善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工作制度,及時清理、廢止違背創新規律、阻礙創新發展的內部規定。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開展創新改革工作遇到現行制度障礙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響應訴求。對其合法合理的要求,在職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當主動解決;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提請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解決。

九、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創新改革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創新改革任務以及相關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有關人員在創新改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應當作為其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鼓勵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根據自身實際在本單位內部自主建立創新改革的激勵機制。

十、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延誤、抵制、阻撓創新改革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十一、本市保障創新改革,寬容失敗,將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不負責任、亂作為的錯誤區分開,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的偏差與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將為推動創新發展的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

法律、法規對責任追究和責任免除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創新改革工作出現失誤,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經集體決策,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對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完善企業為主體的創新機制,鼓勵建立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建立企業創新發展的保障制度。尊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選人用人、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保障科研人員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經費支配權和資源調動權,完善保障和激勵創新的分配機制。研究制定國有資本創新投入失敗免責規定。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創新,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後續價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不影響其繼續開展創新。

鼓勵和支持國家在漢的高校院所、企業實施省、市有關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政策及免責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支持。

十四、加大財政創新投入,完善科研活動評價機制,探索財政資金投入的科研成果實行共有產權改革試驗。

對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果或者效益,創新主體已經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可以終止該項目,免於追究創新主體的相關責任,且不影響其繼續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項目。

十五、因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的調整導致創新改革工作未實現預期目標的,決策、實施單位和個人不承擔相關責任,對其不作負面評價。

因不可抗力導致創新改革工作未實現預期目標的,決策、實施單位和個人不承擔相關責任,對其不作負面評價。

十六、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收到追究責任的線索,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認為依照本決定應當免責的,應當向追責決定機關提出免責建議。

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責任追究或者被負面評價,認為依照本決定應當免責的,可以向追責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複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受理,認為符合本決定免責規定的,撤銷追究責任的決定或負面評價。

對根據本決定規定不予追究責任和不作負面評價的案件,在沒有新的追責事實、證據、理由的情況下,不重新啟動調查、追責、問責程序。

依照本決定免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其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不受影響,個人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不受影響。

十七、加大創新文化的培育和輿論引導力度,廣泛宣傳促進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積極推介創新改革經驗和先進事跡,讓創新驅動發展理念成為全社會共識,形成崇尚科學、尊重人才、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城市文化和社會氛圍。

十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國家的要求和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規範司法行為,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發揮司法職能,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為實施創新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十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立法規劃和重點領域立法,註重立法與創新改革決策的銜接,發揮立法在創新改革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國家、省全面創新改革的決策部署以及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二十、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者配套措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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