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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044萬!黑龍江“首虎”隋鳳富一審獲刑11年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6年12月19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案,對被告人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隋鳳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鳳富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產品推廣、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4.4702萬元。

資料顯示,隋鳳富,1956年11月生,曾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2013年1月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他是中共十八大後落馬的黑龍江“首虎”。2014年11月27日,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2月,隋鳳富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隋鳳富簡歷

隋鳳富,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東蓬萊人, 1977年9月參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畢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政工師。

1977.09—1984.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二十九隊職工;

1984.12—1986.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機務統計;

1986.02—1986.05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工會主席;

1986.05—1989.03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代理隊長、隊長;

1989.03—1991.08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五隊隊長;

1991.08—1994.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副場長;

1994.01—1994.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

1994.06—1999.07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9.07—1999.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9.12—2003.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3.06—2005.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5.02—2008.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02—2013.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9.02—2011.01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01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1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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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8011萬元被判無期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杜善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杜善學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萬元。2011年,被告人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在山西省政協令政策的辦公室送給其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杜善學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犯罪事實;歸案後主動交代贓款、贓物藏匿地點,相關款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6年06月——1978年03月,山西省臨猗縣財稅局工作;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山西財經大學會計系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1983年04月,山西省財政金融貿易委員會財政金融處幹事;

1983年04月——1985年0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三辦公室幹事;

1985年03月——1987年01月,山西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1987年01月——1993年02月,山西省財政廳商業企業財務處副處長、處長;

1993年02月——2000年05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期間:1998年09月—2000年09月在山西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0年05月——2003年01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期間:2001年03月—2002年01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年02月——2003年03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書記;

2011年01月——2011年11月,中共山西省呂梁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2012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呂梁市委書記。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3年01月——2014年06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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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超4300萬 當庭認罪悔罪

21日據人民日報消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區委書記、區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65.748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谷春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谷春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谷春立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谷春立簡歷:

谷春立,男,漢族,1957年7月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哲學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畢業於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1975年8月參加工作。

1975年,遼中縣長灘鄉東長村知青;

1978年,東北工學院沈陽分院機械系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專業學習;

1982年,沈陽化工設備總廠秘書、車間副主任、技術科長;

1990年,遼寧省計委長期規劃處主任科員、辦公室黨組秘書、人事處副處長;

1993年,遼寧創業集團總經理助理兼綜合業務部部長;

1994年,遼寧省國際工程咨詢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1995年,沈陽市計經委專職委員;

1996年,沈陽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8年,沈陽市紡織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7—2000在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1年,沈陽市經貿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2年,沈陽市市長助理、鐵西區委書記、代區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2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區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5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

2005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6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8月,鞍山市委書記;

2013年1月,任吉林省副省長。

2015年8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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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終審,以受賄罪獲刑十二年

據江西法院網消息,12月2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元、韓元90萬元、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表一塊(價值3.8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認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60萬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100萬元的證據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東人民幣4.5萬元、曹小秋人民幣5.5萬元、張華人民幣3萬元構成受賄罪,認定周文斌挪用人民幣5875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鑒於周文斌二審期間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並對一審過程中的翻供和一些不當言行,及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真誠認錯,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表示了道歉;且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此前的一審判決,南昌中院認定周文斌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12月9日,“中國最年輕”大學校長周文斌面帶微笑受審。

公開資料顯示,周文斌是湖南衡陽人,1960年10月出生,曾任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是江西省歷史上最年輕的大學校長。這一時期,周文斌負責並領導了該校新校區建設。2013年5月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4年12月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周文斌當場否認了檢察機關的大部分指控,並自稱“這是江西省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經濟類的冤假錯案。”

周文斌簡歷

周文斌(1960年10月—),生於中國江西省南昌市,男,籍貫湖南衡陽。地質專家、原中國南昌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俄羅斯工程院外籍院士。

1977年07月至1978年09月,衡陽里仁知青林場知青隊長。

1978年09月至1982年08月,華東地質學院(現東華理工大學)地質系水文地質專業學生,留校任教。

1982年08月至1990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地質系教師(其中1985年09月-1988年09月華東地質學院水文地質工程專業在職碩士生)。

1990年12月至1994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水工系副主任。

1994年12月至1995年10月,華東地質學院院長助理。

1995年10月至2001年03月,華東地質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其中1993年09月-1996年01月南京大學放射性地質與勘探專業在職博士生,獲工學博士學位。

1996年至1997年,在比利時核研究中心做高級訪問學者)。

2001年03月至2002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現東華理工大學)院長、黨委副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5年04月,南昌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成為江西省歷史上最年輕的大學校長。

2005年04月至2007年02月,南昌大學黨委書記、校長。

2007年02月至2013年05月,南昌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2009年5月,當選為俄羅斯工程院外籍院士。

2013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違紀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2013年6月,被免去南昌大學校長職務。

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江西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9日上午,其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周文斌涉嫌受賄2000多萬元、挪用公款5800多萬元。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周文斌犯受賄罪與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周文斌當庭表示不服,稱將上訴。

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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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景春華一審獲刑18年 受賄超6000萬

23日,據人民日報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景春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景春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發展、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景春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景春華

景春華簡歷

景春華,男,漢族,1956年2月生,山東廣饒人,1973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3.11——1978.04,開灤礦務局唐山礦四采區井運區工人、井下青年突擊隊隊長;

1978.04——1983.11,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科幹部;

1983.11——1986.03,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其間:1982.09——1985.08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學習,專科畢業);

1986.03——1987.06,開灤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87.06——1992.08,共青團唐山市委書記;

1992.08——1995.03,共青團河北省委副書記(其間:1992.09——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1993.03——1994.10參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5.03——1997.12,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其間:1995.09——1997.05在河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6.09——1997.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12——2001.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正地廳級;其間:1996.09——1999.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1.07——2002.03,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3——2006.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09——2004.08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生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6.07——2008.10,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2008.10——2011.01,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

2011.01——2014.0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4.04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

2015.03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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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796萬,獲刑10年6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案,對被告人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局長助理、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賽事承辦、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0662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肖天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2015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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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原副省長徐鋼受賄案一審被判13年 受賄1977萬

12月29日據人民日報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受賄案,對被告人徐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徐鋼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鋼利用擔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福建省交通廳廳長、中共泉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銀行攬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余娜、女兒徐昊皓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77萬余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鋼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徐鋼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鋼

徐鋼簡歷:

徐鋼,男,漢族,1958年12月生,福建浦城人,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6.12—1978.10福建省福州發電設備廠學徒

1978.10—1982.08複旦大學管理科學系工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2.08—1991.02福建省經委綜合處幹部、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其間:1987.07—1988.06在龍巖卷煙廠掛職任副廠長;1988.09—1991.02在建陽縣掛職任科技副縣長)

1991.02—1992.03福建省南平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2.03—1992.07福建省經濟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

1992.07—1995.06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1995.06—1996.10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其間:1995.08—1996.10公派英國利茲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進修)

1996.10—1997.08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技改處處長

1997.08—1999.12莆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1999.12—2000.09莆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2000.09—2003.07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07—2005.11福建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5.11—2008.04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8.04—2011.02福建省委委員,福建省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1.02—2012.01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01—2013.02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02—2015.03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屆、九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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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王建平被查,涉嫌受賄犯罪

12月29日,在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上,新聞發言人楊宇軍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武警部隊原司令員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目前正接受調查。

會上,記者提問稱,“據媒體報道,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武警部隊原司令員王建平缺席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近期也未見他的公開活動報道,請問發言人,王建平目前是否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對此,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表示,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軍事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

王建平

王建平簡歷:

王建平,男,漢族,1953年12月生,河北贊皇人,生於遼寧省撫順市,1969年1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學院畢業。

1969-1994 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任炮兵42團團長,陸軍第40集團軍炮兵旅參謀長、副旅長、旅長。

1994-1996 陸軍第40集團軍120師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20師師長。

1996-2000 武警西藏總隊總隊長、黨委副書記(1997年7月晉升為武警少將。)

2000-2006 武警部隊副參謀長。

2006-2009 武警部隊參謀長(2007年7月晉升為武警中將。)

2009.6-2009.12 武警部隊副司令員(2012年7月30日晉升武警上將。)

2009.12- 2014.12 武警部隊司令員、黨委副書記。

2014.12-2015.01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2015.01—2015.12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任全軍軍事訓練監察領導小組組長

2015.12,任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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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目前正接受調查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964

王建平(資料圖/圖)

新華社快訊: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說,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目前正接受調查。

(來源:新華社)

簡歷:

王建平,1953年12月出生,籍貫河北贊皇,出生在遼寧省撫順市。中共黨員。

1969-1994 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任炮兵42團團長,陸軍第40集團軍炮兵旅參謀長、副旅長、旅長

1994-1996 陸軍第40集團軍120師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20師師長

1996-2000 武警西藏總隊總隊長、黨委副書記(1997年7月晉升為武警少將。)

2000-2006 武警部隊副參謀長

2006-2009 武警部隊參謀長(2007年7月晉升為武警中將。)

2009.6-2009.12 武警部隊副司令員(2012年7月30日晉升武警上將。)

2009.12-2014.12 武警部隊司令員、黨委副書記

2014.12- 副總參謀長

2015.01— 兼任全軍軍事訓練監察領導小組組長。

2015.12——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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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駐馬店原市委書記劉國慶獲無期徒刑 受賄近7000萬

1月3日據中國網消息,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扣押的涉案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國慶利用其先後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中共駐馬店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提拔、土地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99萬元及港幣10萬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量刑時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節,根據其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國慶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國慶的近親屬,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宣判。

劉國慶

劉國慶簡歷:

劉國慶,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河南太康人,1983年6月入黨,大學學歷,法學碩士。

1982.07——1984.05周口地區農技站工作;

1984.05——1985.08周口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85.08——1986.06河南省農經委綜合處副科級秘書;

1986.06——1987.04河南省農經委服務體系建設處正科級秘書;

1987.04——1991.03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副處長(1988.03—1990.06在博愛、獲嘉縣點,負責組織農業“一優雙高”開發試點);

1991.03——1995.06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處長;

1995.06——1996.03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負責人(正處級);

1996.03——1998.04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正處級)(1995.09—1997.02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04——2000.07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2000.07——2003.02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3.02——2004.06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04.06——2008.03河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黨委副書記;

2008.03——2008.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8.04——2013.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04——2014.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書記。

2014年4月,劉國慶被免去駐馬店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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