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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人大原副主任蓋如垠受審 受賄2303余萬元

1月12日據新華社消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 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蓋如垠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03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蓋如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蓋如垠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各界群眾和新聞記者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蓋如垠受審

蓋如垠簡歷:

蓋如垠,男,漢族,1953年3月生,遼寧東港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工學碩士,工程師。

1970.09—1974.04,遼寧省沈陽氣壓機廠工人、車間副指導員

1974.04—1975.01,共青團遼寧省沈陽市委工作人員

1975.01—1978.09,共青團遼寧省沈陽市委常委、學校部部長

1978.09—1979.04,遼寧省沈陽市工業安裝公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1979.04—1982.07,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遼寧分校機械專業學習

1982.07—1983.04,遼寧省沈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隊副隊長

1983.04—1984.08,遼寧省沈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處副主任

1984.08—1984.11,遼寧省沈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處主任

1984.11—1989.12,遼寧省沈陽市工業安裝公司黨委書記、副經理

1989.12—1992.12,共青團遼寧省沈陽市委書記

1992.12—1993.08,遼寧省沈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

1993.08—1996.01,遼寧省遼中縣委書記

1996.01—1998.01,遼寧省沈陽市市長助理(1994.09—1997.09,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8.01—1998.12,遼寧省沈陽市副市長

1998.12—2002.10,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副市長

2002.10—2004.10,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10—2007.04,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書記

2007.04—2008.01,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

2008.01—2008.02,黑龍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大慶市委書記

2008.02—2009.08,黑龍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09.08—2012.01,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書記

2012.01—2012.03,黑龍江省委常委

2012.03—2012.05,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2012.05—2013.01,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黨組書記

2013.01—2015.12,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15年12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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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鋼原黨委書記鄧崎琳一審開庭:受賄5539余萬元

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7年1月18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受賄一案。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崎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鄧崎琳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業務開展、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39.771588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鄧崎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鄧崎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鄧崎琳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鄧崎琳,1975年10月武漢鋼鐵學院冶金專業畢業,任武鋼煉鋼廠車間工藝技術員、冶煉工長、總工長、煉鋼車間副主任、主任、生產科科長、副廠長。

1986年任第2煉鋼廠廠長(1987年晉升為工程師)。

1992年04月任武鋼集團公司生產部部長。

1992年07月任武鋼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5年04月任武鋼集團副總經理(1995年晉升為高級工程師)。

1999年04月任武鋼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1999年晉升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2001年08月任武鋼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兼任鋼鐵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4年12月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5年01月任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副會長,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9年02月任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會長。

2013年07月至2015年06月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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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據新華社報道,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蘇榮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68-197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安縣那金公社新力大隊會計、黨支部副書記

1974-1975年吉林省洮安縣那金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75-1980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常委,那金公社黨委書記、嶺下公社黨委書記

1980-1983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副書記(其間:1980.09-1981.01農業部幹部培訓班沈陽農學院班學習(1982.3-1983.1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3-1984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員、扶余縣委書記

1984-1985年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87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87-1988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行署專員

1988-1989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

1989-1990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

1990-1992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2-1995年吉林省委常委、秘書長(其間:1994.03-1994.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5-1996年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1996-1998年吉林省委副書記、延邊自治州委書記(1994-1997年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系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8-2001年吉林省委副書記

2001-2002年青海省委書記

2002-2003年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3-200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3-2004年甘肅省委書記

2004-2006年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2007年中央黨校副校長(正部長級)

2007-2008年江西省委書記

2008-2013年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江西省委書記(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4月)

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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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汙 一審被判15年6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汙案,對王天普以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王天普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承接工程、就業安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非法占有國有財物折合人民幣79.5934萬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鑒於王天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及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法庭對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對王天普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返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王天普簡歷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黨組成員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生畢業。

1999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副經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經理

2001年7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2001年8月起任中國石化副總裁

2002年5月起兼任中國石化潤滑油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3年4月起任中國石化高級副總裁

2005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股份公司總裁

2006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三屆董事會董事,並任中國石化總裁

2009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並任中國石化總裁

2011年8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2013年5月向公司董事會呈送了辭去公司總裁的報告,由公司執行董事調整為非執行董事。

2015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2015年9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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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涉嫌受賄,楊振超、鄭玉焯、楊魯豫三案被提起公訴

26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上海、山東、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涉嫌破壞選舉、受賄案,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振超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涉嫌破壞選舉、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鄭玉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破壞選舉行為,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破壞選舉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玉焯

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魯豫

對上述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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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馬建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1月1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國家安全部副部長、黨委委員馬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2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馬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馬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轉移、藏匿涉案財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房產等有關事項,違規為家屬辦理出境證件;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巨額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濫用權力幹預執法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馬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馬建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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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政法委書記吳天君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據最高檢網站2月6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1月23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中共中央紀委對吳天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天君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由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在接待群眾來訪工作中弄虛作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天君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吳天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吳天君簡歷:

吳天君,男,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

1977.03 安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78.10 返鄉務農

1979.12 河南省安陽地區農科所技術員、團支部書記

1981.12 河南省淇縣北陽人民公社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北陽鄉鄉長

1984.04 河南省淇縣副縣長

1985.04 河南省安陽市農工委副主任、農牧局副局長

1987.11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

1989.06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1.08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書記

1994.02 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河南分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12 中共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1998.09-1999.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0.01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

(1998.07-2001.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1.1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市長

2006.03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

(2005.09-2008.07在中國地質大學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5 中共河南省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0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2.0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

2016.05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11 不再擔任河南省委常委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第八屆、第九屆河南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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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原黨委書記徐建一受賄案一審宣判:獲刑11年半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857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一汽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對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個人財產;對徐建一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一汽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長春市順航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等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間接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8.974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徐建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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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4001萬余元,一審獲刑15年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消息,2017年2月15日上午9時,該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周本順在擔任邵陽市委書記,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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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4001萬 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案一審宣判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011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月15日上午9時,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周本順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本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本順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為家人經手收受,周本順系事後知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周本順當庭表示不上訴。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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