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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深交所1月25日發布消息稱,為夯實債券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於近日發布了《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秉承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管理原則,明確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與處置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職責,初步建立以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為核心,覆蓋債券存續期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落實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的風險管理工作機制。《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當制定債券還本付息管理制度,提前落實償債資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防範化解債券風險事件,並配合受托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受托管理人應當以風險為導向,開展持續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存續期風險管理事務;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機構應當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債券投資者應當持續評估所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理性投資及維權。二是結合國內外風險管理監管經驗,《指引》嘗試性地對債券風險分類方式提出基礎性標準,根據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將公司債分為正常類、關註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受托管理人應當依據分類標準進行合理預判,並結合風險評估和排查的結果正式確定債券風險等級並及時向發行人反饋可能影響還本付息的風險點,敦促其積極化解信用風險。對於正式劃分為關註類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結合該重要風險事項制定切實可行的化解信用風險應對措施並予以落實。對於正式劃分為風險類債券的,發行人、增信機構等還應當制定具體、可行的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並啟動實施。三是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指引》規定受托管理人應當每半年定期向深交所報告其受托管理範圍內的債券風險分類及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情況,並就債券信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和處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提交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此外,對於同一發行人發行多只債券聘請不同受托管理人的,《指引》要求各受托管理人相互加強配合,切實履行各自受托管理債券的風險管理職責。

該負責人表示,《指引》是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推動公司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引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勤勉履職、歸位盡責的重要舉措。本次《指引》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深交所將認真梳理市場各方意見,及時完善《指引》相關內容並按程序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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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就《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

為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範供應鏈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網絡安全審查的重要政策,統一組織網絡安全審查工作,協調網絡安全審查相關重要問題。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網絡安全審查。

以下為《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直接影響用戶利益、關系國家安全。為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範供應鏈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統使用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堅持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第三方評價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實驗室檢測、現場檢查、在線監測、背景調查相結合,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及其提供者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四條,重點審查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

(一)產品和服務被非法控制、幹擾和中斷運行的風險;

(二)產品及關鍵部件研發、交付、技術支持過程中的風險;

(三)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用戶相關信息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實施不正當競爭或損害用戶利益的風險;

(五)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風險。

第五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網絡安全審查的重要政策,統一組織網絡安全審查工作,協調網絡安全審查相關重要問題。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網絡安全審查。

第六條,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網絡安全審查專家委員會,在第三方評價基礎上,對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風險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七條,國家統一認定網絡安全審查第三方機構,承擔網絡安全審查中的第三方評價工作。

第八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全國性行業協會建議、市場反映和企業申請等,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組織第三方機構、專家對網絡產品和服務進行網絡安全審查,並發布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查結果。

第九條,金融、電信、能源等重點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工作。

第十條,黨政部門及重點行業優先采購通過審查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采購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承擔網絡安全審查的第三方機構,應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參照有關標準,重點從可控性、透明性、可信性等方面,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及提供者進行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對網絡安全審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方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等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用於網絡安全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四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不定期發布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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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單車征求意見稿:滿12歲才能騎,三年報廢

上海市質監局官網3月23日正式發布全國首個依托區域協作制訂的《共享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社會公眾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4月25日前反饋至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處。

這2個標準中,《共享自行車產品標準》主要針對共享單車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實現共享單車產品質量全過程管理;《共享自行車服務標準》包括民眾關心的平臺建設、運營要求、設施設備維護要求、計費方式、押金管理、投訴舉報使用人誠信體系管理和使用者傷害賠償等內容。

翻閱兩個征求意見稿可以發現,意見稿對外界關註的諸如共享單車是否需要安裝GPS定位系統,5‰的維護人員標準是否過高,以及70歲以上老人是否需要健康證明才能使用、共享單車是否強制規定三年報廢等問題均有說明。

意見稿明確,共享自行車一般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有樁共享自行車除外),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拼裝、修理後再投入市場。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共享自行車服務。

對共享單車要不要采用GPS定位系統,意見稿明確,共享自行車應配備GPS定位系統,除了有樁共享自行車,其他共享自行車衛星定位裝置中的蓄電續航能力不得小於25天,相關專家認為這樣有利於運營商和社會各界解決亂停放的“僵屍車”。

意見稿同時規定,投入車輛總數以不低於5‰的比例配備車輛維護人員,這意味著200輛車配一個管理人員,按目前50萬的共享自行車保有量需配備2500個專業維護人員。

值得關註的是,意見稿中沒有此前盛傳的70歲老人用共享單車要開“健康證”的條款,但也明確規定,用戶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

另外,對此前引發社會熱議的共享單車押金問題,征求意見稿要求運營單位必須出具押金使用報告,押金應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監管,主動接受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無論是預付金,還是押金,退回的時效都必須在7天之內。

對於社會關註的消費者投訴,這個標準也明確:投訴的響應時限是“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應在48小時內處理用戶的投訴。同樣一個問題二次投訴率在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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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待出臺 發改委征求專家意見

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地,相關部門正在抓緊推動實施細則出臺。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研討會暨實施細則專家咨詢會近日在首都經貿大學舉行,來自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湖南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天津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的專家學者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正信嘉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騰訊公司的企業界代表出席了本次會議,圍繞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及實施細則進行研討。

2016年6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審議通過後,《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由國務院正式印發,當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制定出臺《意見》的目的就是要從源頭上規範政府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市場競爭形成市場價格、市場價格配置市場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按照安排,該《意見》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分步實施,2016年7月1日起國務院各部門、省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先行實施,2017年起縣市政府及各個部門在省級政府指導下全面推開。

為了保障制度有效落實,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去年曾表示,將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審查程序和機制。

在前述研討會上,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校長付誌峰表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競爭,且一定要是公平的競爭。然而,目前我國仍處在向市場經濟逐漸轉化的階段,很多方面尚不完善。

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副局長李青表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就本質來講是黨中央國務院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對政府和市場關系做出的頂層的制度安排,歡迎專家就實施細則文稿及公平競爭制度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研討環節,近二十位專家學者分別從經濟學、法學以及企業實踐等不同的角度肯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的意義,並就實施細則提出了具體修改建議。

人民大學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研究所所長葉光亮表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在規範政府調控行為,是調整政府權利和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律之間的關系,這個制度本身對確立我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不斷提升經濟的效力和升華,經濟體制改革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葉光亮認為,實施細則仍然需要強調完善事後審查,也就是評估這個體系。事後審查與評估體系是制度實施一個保證自身的有效性的手段,經濟不斷發展,可能是原來一些比如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政策,有可能過一段時間不一定能夠符合當時的發展,所以必須要及時的進行定期的評估。

此外,他還認為當前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一個特點,懲罰力度和約束力不足,歐盟市場甚至都有追回不當的優惠措施,這種規定對行政壟斷非常有威懾力。結合我國國情我們可以接受既往不咎的條款,但是仍然需要跟其他法律條款相結合,對特別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的行為要在法律上加以嚴懲,比如與貪腐相關的政策可以針對特定違法的情景,可以增加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款。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柳學信也建議,將第三方評估作為必選項和增加論述國有企業的專門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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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共享單車征求意見稿 騎共享單車應滿12歲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3-24/1087961.html

全國首個共享單車服務和產品規範昨天在上海質監局官網發布,現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在這兩份征求意見稿中,對騎車人、共享單車運營平臺、共享單車制造商等都作出了規定。

昨天發布的上海市《共享自行車產品標準》和《共享自行車服務標準》由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定,制定單位還包括摩拜、ofo、永安行、鳳凰等企業。目前上海已經投放的共享單車超過50萬輛,但共享單車行業存在諸多亂象。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騎車人的身高、年齡都作出規定,用戶身高必須在1.45米-1.95米;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這與道路交通法規相一致;不過對老年人並未作出規定,此前盛傳的老年人騎車需要“健康證”並未寫在其中。

征求意見稿對平臺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應對用戶提出實名制登記及註冊要求,並為用戶購買人身和第三者傷害保險。同時,平臺應按照投入車輛總數不低於5‰的比例配備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運人員。

針對大眾關心的押金問題,標準要求平臺應當公示押金數額及退回流程,押金退回時效不應超過7天,還需要出具“用戶押金的使用報告”。

征求意見稿還對車輛做出規定,無樁單車一般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拼裝、修理後再投入市場。單車應具備定位功能,並在軟件的電子地圖中顯示具體位置,方便用戶查找和防盜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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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汙染防控醞釀新政 專家稱征求稿仍“南轅北轍”

《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技術政策(二次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由環境保護部公開對外征求意見,關門時間是4月7日。

據征求意見稿編制組介紹,該政策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降低資源、能源消耗,促進機動車汙染防治技術進步。

機動車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顆粒物(PM)等汙染物已成為我國空氣汙染的主要來源,是造成霧霾、灰霾以及光化學汙染的重要原因,對人體健康造成很大影響。

該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征求意見稿提出機動車在設計、生產、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內的尾氣、噪聲、揮發性有機物(VOCs)、持久性有機汙染物(POPs)、固體廢物等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範圍包括機動車、車用油品、檢測設備等。

編制組表示,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加強“車、油、路”統籌,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綜合措施進行防治,強化信息公開,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機動車應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等常規汙染物的排放。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實行“源頭控制”,同時開展汙染防治及綜合利用,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在用車排放控制,制定在用車排放遙感測量方法標準,建立健全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加強機動車維修企業環境管理等。鼓勵研發的汙染防治技術,包括排放控制裝置和排放測試設備。

但對於上述征求意見稿,在5日下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關村空氣汙染防控聯盟聯合召開的征求意見稿專家討論會上,多位專家表示,“技術政策應體現技術的發展方向和趨勢,應當具有前瞻性和先進性。而法律法規則是當下必須要執行的依據。因此,技術政策與法規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當加以區分,盡量減少行政管理條款。”

5日下午召開的征求意見稿專家討論會現場。攝影/章軻

“征求意見稿還是從末端治理的角度考慮問題,小修小補。”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環境法律專家孫佑海在討論會上認為,制定“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技術政策”,還不如從源頭治理的角度,制定一個“機動車清潔排放”的技術政策,包括電動車、無人駕駛車輛等,都應當從清潔排放的角度去規範和約束,應當要求在用機動車和新車執行同樣的排放標準。“政策是方向、趨勢。”他說。

中關村空氣汙染防控聯盟理事會主席顏梓清表示,征求意見稿“缺乏機動車排放的技術指導、技術方向和技術階段性目標等內容,而是以監管內容為主。”顏梓清認為,機動車汙染防治應建立政府引導、市場為主、民眾參與的機制,而不是“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而對於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具體防治措施,顏梓清認為一些措施針對性不強,“比如,機動車汽油車排放的顆粒物本身就很少,它主要是二次汙染,轉化汙染。但是征求意見稿把直接汙染控制變成主要的,這是錯誤的。”

“好象是心臟出了病,得了癌癥,卻當感冒在治,肯定治不好的。而且治感冒還不是治心臟,而是在治胳膊,現在這個征求意見稿就有點南轅北轍。”顏梓清說。

“實際上機動車汙染中,在用車汙染是最重的。值得肯定的是,征求意見稿把機動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寫了進來。目前交通運輸部也在推進I/M制度的建立,這將引起機動車維修業的重大變革。只要把在用車維護好了,機動車汙染問題就好治。”四川大學教授陳耀強在討論會上說。

在參加討論會前,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研究員姚明德專門征求了清潔汽車和節能技術應用專家組15位專家的意見。他表示,機動車既要盡量避免產生新的汙染物,也要避免更多的能耗。

討論會上,汽車維修發展戰略咨詢專家渠樺、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劉昭度、中國交通企協原秘書長劉蘊等專家也認為,與新車相同類型的在用車,其排放限值應不低於新車國Ⅱ排放限值,並逐步與新車排放限值相一致;與新車相同類型的在用車,其排放檢測評價方法及要求應該與新車排放檢測評價方法相一致。

在聯名簽署的專家意見上,專家們表示,現階段,新車不宜再提升排放標準限值。應建立第三方機動車排放技術評價體系,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提高技術評價的公信力。同時鼓勵推動機動車低能耗、低排放的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發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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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修改外資險企細則等四部規章征求意見

據保監會網站24日消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征求意見稿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全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條例》和本細則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複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二、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註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刪去《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

四、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五十條修改為:“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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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征求意見

4月27日,據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官網消息,上海市交通委今天起至5月7日就《上海市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指導意見(試行)》公開征求意見,並附上《上海市規範發展共享自行車指導意見(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共享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由經營企業投放車輛,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對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企業以及用戶的責任。其中,企業承擔自行車租賃服務與管理的主體責任,需科學制定投放計劃,開展車輛安全評估並保證質量安全,建立車輛管維機制,及時保養維修車輛和召回報廢老舊車輛。配備管理力量,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道路建設應支持非機動車出行便利。依據專項規劃,新建及改擴建城市主幹道、次幹道,要設置非機動車道,並設置與規範相符的機非隔離設施,為市民提供安全騎行環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盡量減少占用非機動車道,保障良好通行條件。

用戶在使用共享自行車過程中,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議的約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共享自行車和停放設施,並自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和公安、城管等相關執法部門的處罰。

征求意見稿提出,加快共享自行車的配套設施建設。比如充分運用共享自行車運行數據,開展大數據分析,構建區域性非機動車車道網絡、試點非機動車微循環網絡等,規劃建設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關配套設施,保障非機動車路權,優化車輛停放點設置等。

在規範企業經營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所投放車輛,其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且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企業信息平臺所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將上述信息數據公開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應加強用戶身份信息註冊和車輛使用管理,限制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依法規範用戶騎行行為。並鼓勵企業為用戶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一旦用戶騎行發生傷害事故時,企業應協助並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還應建立並落實用戶信用約束機制,加強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將多次違法違約的用戶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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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出臺房屋征收、補償新舉措:增加了征求意見環節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2-18/1193151.html

近日,武漢市政府發布《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對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做出明確規定。

為解決小戶型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困難,《指引》增加了住房困難補助。即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

對於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指引》明確了相應的獎勵標準,即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10%的標準給予獎勵;被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的標準給予獎勵;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單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指引》的另一大變化是,在現行征收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公告或征求意見的環節。

《指引》結合已有的政策規定及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明確量化了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具體標準。同時,《指引》還明確了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後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此外,為探索推進武漢房屋征收模式創新,《指引》還首次對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作出規定。

來源:新華網

記者: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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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征求意見稿發布:年報規避財務指標退市重大違法行為應終止上市

上交所網站3月9日晚間發布公告,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強化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欺詐發行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其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上市公司首發上市或重組上市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決的,均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相關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

此外,從三個方面著力優化了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複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複上市。三是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委員會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出具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第四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違法情形,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五)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六)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可能觸及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於知悉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當日,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在前款規定的停牌期間,收到中國證監會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本條規定申請停牌並披露的,本所可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第六條 本所上市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場公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後15個交易日內,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認定意見。

上市委員會審議期間,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15個交易日的期間。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員會繼續進行審議。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認定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發出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認定意見告知書。上市公司收到告知書後,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第七條 上市公司收到前條規定的告知書後,可以在10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聽證要求,並載明具體事項及理由。

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交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書面陳述和申辯,並提供相關文件。

上市公司未在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期限提出聽證要求或書面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上市公司在本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八條 前條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或聽證程序結束後,本所上市委員會在15個交易日內,結合上市公司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有關情況,就是否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上市委員會審議期間,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15個交易日的期間。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員會繼續進行審核。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出具的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第九條 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依序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前款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30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6個月。

本所決定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決定書後,應當及時披露,並申請股票複牌。

第十條 本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5個交易日內,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欺詐發行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之日起的5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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