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監會網站24日消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征求意見稿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全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條例》和本細則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複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二、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註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刪去《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
四、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五十條修改為:“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