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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深交所1月25日發布消息稱,為夯實債券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於近日發布了《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秉承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管理原則,明確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與處置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職責,初步建立以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為核心,覆蓋債券存續期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落實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的風險管理工作機制。《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當制定債券還本付息管理制度,提前落實償債資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防範化解債券風險事件,並配合受托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受托管理人應當以風險為導向,開展持續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存續期風險管理事務;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機構應當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債券投資者應當持續評估所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理性投資及維權。二是結合國內外風險管理監管經驗,《指引》嘗試性地對債券風險分類方式提出基礎性標準,根據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將公司債分為正常類、關註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受托管理人應當依據分類標準進行合理預判,並結合風險評估和排查的結果正式確定債券風險等級並及時向發行人反饋可能影響還本付息的風險點,敦促其積極化解信用風險。對於正式劃分為關註類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結合該重要風險事項制定切實可行的化解信用風險應對措施並予以落實。對於正式劃分為風險類債券的,發行人、增信機構等還應當制定具體、可行的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並啟動實施。三是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指引》規定受托管理人應當每半年定期向深交所報告其受托管理範圍內的債券風險分類及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情況,並就債券信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和處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提交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此外,對於同一發行人發行多只債券聘請不同受托管理人的,《指引》要求各受托管理人相互加強配合,切實履行各自受托管理債券的風險管理職責。

該負責人表示,《指引》是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推動公司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引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勤勉履職、歸位盡責的重要舉措。本次《指引》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深交所將認真梳理市場各方意見,及時完善《指引》相關內容並按程序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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