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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晉諾獎得主對中國究竟意味著什麽?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340

關於新晉諾獎得主梯若爾的報道沸沸揚揚,但他的研究對中國來說到底到底意味著什麽呢?

華爾街見聞曾提到,梯若爾在三大領域做出過卓越的貢獻,其中之一便是壟斷行業的競爭問題。他是新規制經濟學的開拓者,創建了新規制經濟學理論框架的構建,並奠定了這一領域的學術領導者地位。

20世紀80年代,世界各地在電信、電力、鐵路、煤氣、自來水等自然壟斷產業中掀起了“管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競爭、產權私有,由壟斷走向競爭已成為世界各地自然壟斷產業市場化改革的主導趨勢。

傳統的規制方法由於忽略了規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使得它們無法提供正當的激勵。梯若爾和拉豐開始探索將信息經濟學與激勵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應用於壟斷行業的規制理論的道路。

在批判傳統規制理論的基礎上,他們創建了一個關於激勵性規制的一般框架,結合了公共經濟學與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思想以及信息經濟學與機制設計理論的基本方法,成功地解決了不對稱信息下的規制問題。

當前,中國正在著力推進國企改革,試圖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入社會資本,激發國企活力。在煤炭資源稅改革落定之後,新電改或是下一塊攻克的頑石。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新的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已起草完成,並遞交到國務院。方案將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配電和售電領域,其中,發電計劃、電價、配電側和售電側等環節都有望放開。

配電側放開,新增的配電網,要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成立售電公司,允許民間資本進入。

政府以及市場都寄希望於這場改革能夠在售電側強化競爭機制,形成市場化的售電新機制。

實際上,美國德州早在12年前就進行過類似的電力改革實驗,與中國一樣,德州也是希望通過售電側的改革、引入獨立售電公司來增強市場競爭,降低零售電價和工商業用戶的電價。

但事實卻是,沒有跡象顯示電價明顯降低。獨立售電公司進入市場後,也沒有看到售電市場的競爭性得到了增強。這與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

至於為何改革無效?今天的諾獎得主梯若爾以及另一位學者Joskow在2006年發表的文章論證,售電側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此外,當競爭不完全時,即便引入了獨立售電公司,其也會釘住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使電價無法下降。

他們認為,在沒有安裝智能電表的情況下,市場信息不完全,社會次優選擇和壟斷市場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市場競爭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個市場的效率。

而當用戶安裝了智能電表,讓零售商掌握每個用戶實時的用電信息,但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對電價做出反應的話,市場競爭則比壟斷更能夠導引向有效率的價格機制。

除此以外,售電側的競爭化還有一些其他的問題。例如,當供電出現短缺,電網管理者需要決定優先供電次序和斷電策略時,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的供電商有強烈的經濟動機虛報用電量。

至於引入獨立的供電商能增強市場競爭性這一假設,在梯若爾和Joskow看來也並不一定成立。據南方能源觀察:

根據Joskow和Tirole的理論推導,如果引入獨立供電商後,市場真能實現完全競爭化,那麽電價機制會趨向於單一電價(價格方差為零)而非階梯電價;相反,在一個非完全競爭的市場,管制下的傳統供電公司制定的階梯電價,就會影響獨立供電公司的電價機制——使其更傾向於采用階梯電價。

改革後,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價格機制並未改變。而被引入用於增加競爭的獨立供電商雖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單一電價,但很快就改變為階梯電價,並且其階梯電價與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電價類似。這暗示了引入獨立供電商可能並沒有讓市場競爭性得到提升。

因此,總體而言,根據目前的數據和分析,並未找到售電側改革引入了競爭、降低了電價和提高了效率的證據。相反,這些證據指向的是售電側的價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謀壟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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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自南方能源觀察:

200211日德州的零售改革到今天已經有十二年了。十二年來,85%的工商業用戶至少一次變更了其所屬的售電公司,40%的居民用戶也從傳統售電公司轉向了獨立售電公司。在美國,只有德克薩斯州實現了大量用戶轉向獨立售電公司的預期效果。東部其他一些也推進了售電側改革的州,並沒有成氣候的獨立售電公司及其產業出現。

然而,十二年的實踐中,並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售電側的改革降低了零售電價和工商業用戶的電價。獨立售電公司進入市場後,也沒有看到售電市場的競爭性得到了增強。這與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究竟是什麽樣的原因造成了這樣的情況?從德州市場設計和改革歷程中我們能得到什麽經驗和教訓? 引進獨立供電商就能增加市場競爭、降低供電價格和提高效率嗎?這一系列的問題等待著我們的分析。

一、德克薩斯州的售電側市場化改革歷程

德州電力改革的基石是德州7號法案。該法案於1999年由當時的州長,後來的美國總統喬治•布什簽署生效。該法案的內容不只涉及到銷售市場改革,更對整個電力市場改革的制度變遷做了詳盡的安排,其中包括了對電力市場結構的設計、零售價格管制和競爭激勵等設計。針對整個市場從垂直壟斷的結構向零售市場化的制度變遷,該法案特別做了一些設計使這個制度變遷過程平滑化,也使各利益方比較容易接受該制度變遷。但這些平滑設計為售電側的企業提供了很多投機空間,降低了市場的效益。

德州是美國唯一的從消費側改革開始進行電改的州。其他實施了電改的州,其電力市場改革都是從發電輸電側開始,即以廠網分離為出發點,只有德州是先從配售分離開始的。

1.1市場結構和價格管制

 從市場結構和售電公司體制而言,7號法案規定了不同的售電主體的認定、資質管理和價格管制辦法;也規定了躉售市場交易中,售電公司如何支付服務費用、輸電費用並向消費者提供上述信息。根據7號法案規定,獨立售電公司不擁有發電設備,而原來屬於垂直壟斷的傳統供電公司仍然被允許在市場中存在。但對這兩種公司的電價管制政策不一樣,亦即存在價格雙軌制度。就電力市場的主體而言,除了原來傳統的售電公司和獨立售電公司之外,七號法案還允許“合作社”式市場主體的存在,亦即超過兩個用電戶可以聯合起來直接到躉售市場上購電。對合作社而言,好處是降低了流通環節的成本,風險是其需要面對躉售市場上的價格波動風險。原有的市屬的或者集體所有制的公用事業公司都被定義為合作社。

在規範了市場結構和定義了各個主體後,七號法案對價格的形成和管制機制也做了規定。德州的零售價格並不是實時價格,消費者並不直接面對躉售市場價格波動。法案規定,獨立售電公司最多能有兩次調價機會,而對傳統售電公司的調價規定則更為嚴格,這就是價格管制的雙軌制。傳統公用事業公司所屬的供電公司在200711日之前,價格被釘在了200211日改革執行時所設定的水平。除非傳統售電公司能夠證明這個價格下,其已經損失了40%的用戶或者說天然氣價格導致成本上升,否則不允許調價。但獨立用電公司則被允許每年調價兩次,可以調高也可以調低,調整的依據也是天然氣的價格。對合作社而言,由於其直接面對躉售市場,其必須自行承受躉售市場的價格波動。在上述三種市場主體外,七號法案還允許代理商(boxer)的存在。這類企業整合多家售電公司或合作社,整體到躉售市場中議價和競拍。通過整體性的議價和調節模式,降低進價吸引合作並通過吃入價差獲利。

德州售電側價格管制的另一大特點就是根據天然氣價格決定售電價格上漲與否及相應漲幅。根據此規定,當天然氣價格改變時,售電公司就可以向能源管理局申請調整電價。

1.2 平滑制度變遷的相關設計

 七號法案的另一特點,是對市場從一種制度過渡到另外一種制度時,設計了一系列關切各方利益的平滑設計。這與該法案討論和形成的過程中,納入了多方利益主體有關。這些利益主體不僅包括了原有售電公司,還包括了潛在投資者或潛在的通過市場化改革能夠獲利公司的代表以及不同用戶的代表和消費者權益的代表、環保代表等。

在一系列平滑制度變遷設計中,最重要的就是關於擱置成本的估算與平攤的安排。擱置成本是指因為制度變遷導致的資產估價變化造成的成本。例如,在原有垂直壟斷體系下,某公司為了保證供電的穩定購置的核電廠和煤電廠,其估值在10億美元。在改革後,由於發電價格形成的變化,這些發電資產估價產生了變化,變為了6億美元。那麽改革前後的估價差異,亦即4億美元,就是該公司因為制度變遷而產生的擱置成本。由於該公司購買這些資產時並未被告知改革即將發生,因此估值差距由誰來承擔就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根據多方協調,最後該成本的大部分由用戶來承擔。實際操作中,以資產的折舊周期(一般為2030年)進行折算。由於每月對每個用戶造成的電價波動有限,因此很容易獲得用戶同意由其承擔大部分成本。

另一個值得關註的平滑制度變遷是對電價變化的凍結和燃油加價的制度設計。德州從改革前到改革中和改革後有一系列的價格調整。七號法案規定,200211日起,德州實施零售市場開放競爭。州政府在199991日開始就要求公用事業公司凍結電費波動。但到了2001年,州政府又允許公用事業單位向用戶征收燃料附加費。允許加征燃料附加費的解釋是企業可以對未來可能的燃料價格變化提前征收一部分作為定金。這一附加費在200211日改革開始時自動終止。而七號法案進一步規定,200211日的電價被人為地在19991231日的電價上減去六分錢。法案制定者聲稱,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 德克薩斯州的售電側市場化改革的效果

 2.1 售電側改革一定能夠增加競爭、降低電價和提高效率麽?

為什麽要推進售電側市場競爭化?最初級的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壟斷會造成無效率,所以開放競爭以後就能提高效率和降低電價。然而,這一結論的成立依賴於一系列條件:首先,信息要完全,亦即供給方和消費側要有關於每一時刻的個體消費行為的信息;然而,在智能電表和智能電網實現之前,各方只能知道一個月或者每天一個消費者的用電情況。第二個是交易費用為零,然而對一般用戶而言,就算其看到價格波動,也缺乏即時反應的能力。

實際上,2006年,電力經濟學和產業組織理論的兩位重要學者JoskowTirole就曾經發表文章論證了兩個問題:一、售電側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二、當競爭不完全時,即便引入了獨立售電公司,其也會釘住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使電價無法下降。在這篇重要的理論著作中,兩位經濟學家指出,當沒有智能電表、供求雙方只能通過傳統電表知道每個月的用電總量而無法獲知自己在峰谷時段的具體用電狀況時,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將會把售電電價導引向平均躉售價格,但壟斷的市場結構能把售電價格導引向固定月租加用電量電價機制,而後者比前者更有效率。

更進一步,他們論證了,在這樣一個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社會次優選擇和壟斷市場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市場競爭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個市場的效率。JoskowTirole指出,當用戶安裝了智能電表,讓零售商掌握每個用戶實時的用電信息,但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對電價做出反應的話,市場競爭則比壟斷更能夠導引向有效率的價格機制。

總之,即便從理論上而言,完全競爭市場是否比壟斷更有效率,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其答案取決於許多前提條件。實際上,除了上面所分析的,由於信息不完全造成壟斷更有效率的案例外,售電側的競爭化還有一些其他的問題。例如,當供電出現短缺,電網管理者需要決定優先供電次序和斷電策略時,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的供電商有強烈的經濟動機虛報用電量。

2.2 德州售電側改革是否增加了競爭、降低了電價和提高了效率?

在改革實施十年後的2013年,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的兩位學者PullerWest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分析方法,較為嚴謹地初步比較了德克薩斯州電改前後,改革地區和非改革地區不同體制供電公司的利潤和電價策略。初步的分析結果顯示,人們“引進競爭,降低因壟斷而過高的供電公司利潤,更有效地制定售電價格”的希望沒有實現。被人們寄予厚望的“競爭促效率”無有力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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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同地區各種供電公司的利潤(source: Puller and West,2013)

PullerWest首先比較了改革與非改革地區不同體制供電公司的利潤,這里的利潤指的是售電公司收取的邊際價格減去其邊際成本。人們認為改革前的壟斷讓供電公司享有了過高的不當利潤,改革帶來的競爭能夠降低供電公司的利潤。

我們看到,改革前,改革地區的傳統壟斷供電公司與非改革地區的傳統壟斷供電公司有變化趨勢相同的利潤曲線;改革區的傳統壟斷公司比非改革區的利潤略高。改革後,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利潤不僅仍然比非改革地區壟斷企業高,而且利潤差距逐漸拉大。而改革地區為加強競爭引進獨立售電公司並沒有改變售電公司利潤高企的現象。事實上,大部分獨立售電公司的利潤曲線緊貼改革地區的傳統售電公司。亦即,改革地區的市場中,並未出現人們所期望的“競爭降低供電商利潤”的現象;相反的,引入獨立售電公司帶來的可能是獨立售電公司以釘住傳統售電公司電價形式的“合謀壟斷”。有趣的是,改革地區的最低電價者利潤曲線與非改革地區的壟斷供電商利潤曲線相合。“每月最低電價提供者”並非同一家公司,實際上其往往是剛剛進入市場、需要吸引其他公司用戶的獨立售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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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獨立供電商的引入與市場競爭(source: Puller and West,2013)

除了降低電價,人們還寄希望於引入獨立供電商增強市場競爭性。根據JoskowTirole的理論推導,如果引入獨立供電商後,市場真能實現完全競爭化,那麽電價機制會趨向於單一電價(價格方差為零)而非階梯電價;相反,在一個非完全競爭的市場,管制下的傳統供電公司制定的階梯電價,就會影響獨立供電公司的電價機制——使其更傾向於采用階梯電價。

改革後,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價格機制並未改變。而被引入用於增加競爭的獨立供電商雖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單一電價,但很快就改變為階梯電價,並且其階梯電價與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電價類似。這暗示了引入獨立供電商可能並沒有讓市場競爭性得到提升。

因此,總體而言,根據目前的數據和分析,並未找到售電側改革引入了競爭、降低了電價和提高了效率的證據。相反,這些證據指向的是售電側的價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謀壟斷的問題。

三、 改革的陣痛與反思

3.1 制度設計造成的無效率 

德州售電側改革實踐的過程中有一系列的教訓和陣痛。最顯著的就是擱置成本的核算和平攤。首先,由政府核算的擱置成本誤差很大,曾經有一個案例,德州政府核定的資產價值只有3億,但第二個月這部分資產在市場中以8億美金售出。如果按照德州政府核定的擱置成本平攤電價,用電戶要多承擔5億美金。同時,從公平性的角度,擱置成本是否應當由用戶承擔,也極具爭議。這不僅涉及到福利重分配效益的問題,還影響到整體市場的投資效率問題。許多擱置成本的產生,實際上是在原有管制體系下,企業的策略性無效率的投資。企業當時進行這些投資的目的就是擡高管制結構下的電價,從而享有更豐厚的利潤。擱置成本分攤制度,實際上就是部分甚至全部的讓企業仍然享有這些策略性投資帶來的過高利潤,而這些過高利潤是通過用戶分擔實現的,這本身就會擡高電價,造成不公平,更會影響整體經濟發展的動力。

而另一個嚴重影響市場效率、提供投機機會的制度設計漏洞,就是調價依據天然氣價格的管制制度安排。從2002年到2010年的八年時間內,天然氣價格不斷上漲,企業以此為由漲價七次,無一次降價。但與此同時,它們在躉售市場中則更多從煤電、核電等廉價供電的供給方購買電力,通過這一策略享有很高利潤。這極大地刺激了汙染嚴重但是比較便宜的機組發電能力投資。

第三,改革市場並沒有呈現更加競爭化的態勢,相反出現了合謀的跡象。通過合謀,雙方都享有了更豐厚的利潤。相類似的情形出現在臺灣的油氣市場。臺灣的油氣市場改革是通過引入臺塑,希望臺塑與原有的國有壟斷企業中油形成競爭。但實際上,臺塑進入市場後,就將其價格釘住中油的價格,根本沒有競爭,通過釘住中油價格策略,臺塑享有了高額的利潤。這一系列的證據都驗證了JoskowTirole2006年理論分析中的推論。

3.2 改革陣痛

在德州電改剛剛開始的那些年,管制、運營和核算系統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造成了許多損失和不便,也造成了民怨。首先,德州電網運營中心ERCOT數次錯誤核算用電量和價格,在發電成本每兆瓦1美金時錯誤核算為15千塊美金每兆瓦,並以錯誤價格出清,造成消費者很大損失。此外,ERCOT還經歷了數次無預警的系統崩潰,導致電力交易終止。而還有消費者賬單錯誤的問題則持續了很長時間。圖中呈現了改革前後的投訴量,可以看到改革後的投訴量達到了改革前的3-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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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改革前後消費者的投訴量(sourceTCAP,2014

四、總結

從德克薩斯州的售電側改革實踐和學術分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一些結論、經驗和教訓:

第一,在售電側市場,引入獨立售電公司並不一定增加售電市場的競爭性;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也不一定比壟斷的市場結構更有效、帶來更低的售電價格。

第二,改革推進的過程中,為了照顧各方利益,必須有一系列的平滑過渡設計。然而這些設計大多給市場合謀、投機等策略性行為帶來了空間,對市場穩定造成風險,降低了市場的效率,擡高了電價,並帶來較為顯著的負面政治後果。

第三,就德州的實踐而言,售電側改革沒有有效地降低電價。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有三個:一是天然氣的價格上漲和價格管制機制釘住天然氣價格的設計不合理;二是可能存在的獨立售電公司和傳統售電公司的合謀;三是由於沒有智能電表等原因所造成的競爭市場比壟斷市場效率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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