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5月4日下午宣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下稱《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不但為海外創新公司回歸A股打開路徑,還兼顧了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CDR的安排。
第一財經記者從了解政策制定過程的人士處獲悉,辦法征求意見期限為1個月,考慮到征求意見之後還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完成後續程序,預計《CDR辦法》最快將於6月份正式發布。待相關配套規則發布之後,企業即可制定申請文件,並申請開始試點。
“是否會為CDR在交易所設立單獨板塊、如何具體設立投資者門檻,都還在研究當中。”前述人士告訴記者,發行CDR肯定是有一套投資者保護的安排的,但是是否設置保證金的門檻,目前都還在研究當中。
CDR即將開門
國務院3月30日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要求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5月4日,證監會發布《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相關配套規則也都在制定中。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辦法是對《若幹意見》的進一步細化,對實際標準進行了條文化、法律化。《CDR辦法》兼顧了兩類公司,一是海外創新企業回歸A股,另一類是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企業在境內發行CDR。辦法中提到兩種CDR,有共性,也有不同。針對不同的地方,辦法中會特別提到涉及互聯互通的將做另行規定。
此次《辦法》規定的是發行參與型CDR,即面向公眾市場,可融資,可公開交易。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與境內存托人,比照境內規則作出責任限定,境內規則有不一樣的部分,後續會對相關規則進行調整。
據相關人士介紹,由於海外創新型企業多是搭建了VIE架構的紅籌企業,上市主體與實際運營主體存在分離,所以在制定新規時,會將責任主體關聯起來。
對於市場廣泛關註的發行規模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相關人士表示,監管層在考慮推出一個新品種時,對流動性是有考慮的,但是對於具體發行比例目前還在研究。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不會是簡單的規定一個比例“一刀切”。目前這個環節的規定,是放在證監會的規則中,還是由交易所層面的規則來限定,也還在研究中。
三大標準選試點企業
《CDR辦法》延續《若幹意見》當中對試點企業的標準規定,申請試點企業尚需符合三大標準。
試點主要針對少數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在選取標準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在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咨詢委員會由各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選取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決定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
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也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試點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證監會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條件。針對試點企業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問題,證監會已啟動程序,修改相關部門規章。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並符合《若幹意見》的要求。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證監會起草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規範。近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管理辦法》共八章61條,一是明確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二是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規定了發行基本條件和程序,對通過存托憑證再融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三是,明確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境外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四是,建立存托憑證的存托和托管制度。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在明確境外發行人應該保障境內投資者,不低於境內要求的同時,設置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回購措施。六是強化監管執法和法律責任,豐富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對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附全文:
證監會就《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證監會起草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規範。近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存托憑證作為證券跨境發行上市的方式,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運用,其產品原理和運作機制已經形成了較為通行的認識和模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證監會將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同時,正在推進的滬倫兩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也擬采取存托憑證互掛方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為明確存托憑證這一新的證券品種在發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規範存托憑證的相關活動,《管理辦法》定位於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統一規範,在《證券法》的框架下,細化《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要求,明確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參與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既為創新企業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回歸境內資本市場奠定制度基礎,也為未來開通“滬倫通”預留制度空間,做好規則準備。
《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規定存托憑證作為國務院通過轉發《若幹意見》形式認定的證券,其發行、上市、交易等相關行為適用《證券法》《若幹意見》、本辦法以及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規定了存托憑證發行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方式進行再融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存托憑證的減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並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作出原則性安排。
三是明確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在規定存托憑證信息披露原則適用《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又針對存托憑證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特點,就存托安排、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事項作出特別披露要求;對確有不適用的情形,設置了申請豁免機制。
四是建立存托憑證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規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職責,對存托人資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協議、托管協議的必備條款,對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在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保障對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同時,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特殊性,設置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表決事項、存托憑證退市回購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措施。
六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明確證監會可以對相關參與主體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等措施,豐富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規定了證監會可以對違法責任主體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在《證券法》框架內,對相關參與主體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巴菲特第一季度增持7500萬股蘋果股票
伯克希爾哈撒韋CEO巴菲特表示,第一季度公司增持了7,500萬股蘋果股票,這使其持有蘋果股票數量由今年2月的1.65億股增加至2.4億股,總價值高達425億美元。過去兩年巴菲特是蘋果激進的投資人。他表示:“蘋果是全球利潤最高的企業,它的利潤幾乎是美國排名第二公司利潤的兩倍。”
阿里巴巴四季度營收619.32億元 ,同比增61%
阿里巴巴5月4日發布了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2018財年第四季度財報。財報顯示,阿里巴巴第四財季營收為人民幣619.32億元,同比增長61%。不按美國通用會計準則(Non-GAAP)計算,凈利潤為人民幣140.99億元(約合22.48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長35%。整個2018財年,阿里巴巴集團收入2502.66億元,同比增長58%,創下IPO以來最高增速。不按美國通用會計準則(Non-GAAP)計算,2018財年凈利潤為人民幣832.14億元,同比增長44%。
高通與大唐電信子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獲批
去年5月,大唐電信子公司聯芯科技有限公司、高通子公司高通(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等就在北京宣布,將共同出資超過29.8億元,成立合資公司瓴盛科技(貴州)有限公司,聯手進軍中低端手機芯片市場。5月4日,據知情人士稱,中國已批準高通與大唐電信的子公司組建上述合資公司。據悉,合資公司將專註於針對在中國設計和銷售、面向大眾市場的智能手機芯片組的設計、封裝、測試、客戶支持和銷售等業務。
聯想集團回應被剔除恒生指數:對股票無長期影響
香港恒生指數發布公告,宣布聯想集團將從香港恒生指數中被剔除,石藥集團加入。對此,聯想集團回應稱,尊重恒生指數的審核結果,但特別關註公司的持續轉型,以及為股東帶來可持續的長期回報。恒生指數的審核結果,並不會對我們的股票表現產生長期的實質影響。
領英中國CTO王迪將離職加入自如
領英中國今日向一財科技確認,領英中國CTO王迪將離職並加入自如擔任CTO一職。王迪於2015年2月正式加盟領英中國,出任技術副總裁,直接向領英全球副總裁兼中國區總裁沈博陽匯報。此前,王迪曾任康卡斯特(Comcast)公司旗下數字視頻業務運營平臺FreeWheel公司高級副總裁,全面負責這一全球領先的視頻貨幣化管理平臺的工程研發和團隊管理工作。據悉,同樣在近期離職的還有領英中國的B2B市場和市場運營總監陳婷。
微信2017年直接帶動信息消費2097億元
微信官方5月4日發布報告稱,微信在2017年直接帶動信息消費2097億元,自2014年以來年均增長超30%;拉動流量消費1911億,拉動行業流量收入達34%;帶動社會就業規模達2030萬人。報告數據顯示,微信合並月活躍賬戶數超過10億,帶動信息消費2097億元,自2014年以來年均增長超30%。在社會影響力方面,33.3%的60歲以上用戶將80%以上數據流量用戶微信,微信支付在主要生活場景中的平均使用率超過35%。
Flipkart同意將75%股權出售給沃爾瑪,作價150億美元
印度最大電商Flipkart將把公司約75%的股權以約150億美元的價格出售給以沃爾瑪為代表的買家聯盟。作為該交易的一部分,軟銀將以200億美元的估值出售其所持Flipkart全部20%的股權。此外,谷歌母公司Alphabet也可能加入沃爾瑪聯盟參與此次投資。彭博社援引知情人士,目前Flipkart董事會已經批準了這筆交易,該交易有望於未來10日內最終完成。(彭博社)
證監會發文征求CDR管理辦法,阿里百度回歸A股加速
證監會5月4日下午宣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下稱《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CDR辦法》兼顧了兩類公司,一是海外創新企業回歸A股,另一類是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企業在境內發行CDR。辦法中提到兩種CDR,有共性,也有不同。針對不同的地方,辦法中會特別提到涉及互聯互通的將做另行規定。CDR的推出將為新經濟龍頭企業回歸A股掃清障礙,A股將迎來真正的互聯網龍頭企業。
火山小視頻開除三名受賄員工,原運營負責人被刑拘
字節跳動通過內部郵件公布旗下火山小視頻員工收受合作方賄賂的案件。郵件顯示,原火山運營負責人黃子峰,收受合作方賄賂、違反公司利益沖突申報制度,利用職務之便偏袒其親屬及其行賄的合作方;另兩名火山運營員工孫國新、劉冬霞,違反公司利益沖突申報制度,並違規操作使自己或親屬成立的合作方獲利。字節跳動對黃子峰等三人做開除處理,並且罰沒年終績效獎金,扣除全部期權。黃子峰已被海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有關CDR落地的政策正在快速推進。證監會5月11日宣布,為配合創新試點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相應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承銷辦法》)部分條款。
這是繼上周五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CDR辦法》)以來,證監會推出的首個CDR配套文件。
此次修改《承銷辦法》,對範圍、定價、配售、信披等方面都進行了補充規定。該意見征求意見持續至6月10日,之後證監會將對文件進行修改完善並發布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則。
根據此前了解政策制定過程的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的介紹,待配套文件發布實施後,企業即可根據要求制定申請材料,並遞交申請。
此次針對《承銷辦法》將修改8條,集中在六大方面。一是將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納入適用範 圍;二是允許發行規模 2000 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 確定發行價格;三是明確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的市值計算包含存托憑證;四是規定網下設定鎖定期的股份均不參與向網上回撥;五是允許發行存托憑證的企業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采 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六是完善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
證監會稱,創新企業普遍存在業務模式新、估值難度大等特 點,專業投資者參與詢價可促進其價格發現。為提高企業定價方 式的靈活性,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 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值得註意的是,投資者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都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計算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市值。
“為減少存托憑證發行對二級市場的沖擊,維 護市場穩定,發行存托憑證的,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進行戰略配售和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並遵守《辦法》中關於戰略配售 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相關規定。”證監會在文件起草說明中稱,鑒於未盈利企業不適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標,此次修改,也明確了未盈利企業應披露市銷率、 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此前,國務院於3月30日轉發了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要求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5月4日,證監會推出《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上述文件,申請發行CDR的公司,必須是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同時,還必須滿足《CDR辦法》當中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五項規定。
包括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 行為;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繼5月4日,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後,5月21日,中國結算就《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作為一項重要的配套規則,《登記結算細則》的出爐也意味著中國存托憑證(CDR)距離正式落地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該《細則》共四章二十八條,針對CDR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具體業務給予明確規範。《細則》規定,中國結算暫不辦理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簽訂協議,並規範了相關登記業務中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的職責劃分。
值得註意的是,《細則》適用範圍主要為創新企業發行CDR相關登記結算業務。同時,考慮到中國證監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兼容“滬倫通”業務模式,《細則》亦為“滬倫通”預留了制度空間。
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順應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多渠道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問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與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起草《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從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上查閱到此消息。《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8年5月30日。
《意見》所指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來源:
(一)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
(二)產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閑置的廠房改建;
(三)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閑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根據《意見》,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的實施主體,應是被改建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實施主體是使用權人的,必須征得產權人同意,並簽訂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賃合同。鼓勵實施主體委托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進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改建。
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築,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意見》規定,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運營主體應當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用工單位須位於本市且在本市註冊,所處行業符合本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意見》稱。
《意見》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
保險業對外開放又有了新的進展。5月30日,銀保監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內容,合資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
在今年博鰲論壇上,央行行長易綱就表示將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放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等。其中,有關保險業的開放政策就包括在上半年將人身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寬到51%,三年以後不再設限等。
“《征求意見稿》最大的突破是落實了此前關於51%的持股比例,政策放開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5年內不能轉讓所持有股權
在持股比例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下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屬於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一)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的;(二)單一持股比例最大的;(三)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不足50%,但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51%的比例限制,外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為實繳貨幣。
《征求意見稿》提出,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如果進行股權變更,變更後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
在股權變更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了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進行風險處置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依法轉讓的,涉及司法強制執行的,或者在同一投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外,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擬減持股權或退出中國市場的,應履行股東義務,必要時及時補充資本,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監管機構要求。
朱俊生表示,《征求意見稿》做了一些限制,但不是針對股權比例本身,而是在股權比例放開後,對於股權的轉讓、應承擔的義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是希望外資保險公司進來之後,能夠長期在中國市場經營。這也是絕大多數外資保險公司希望擴大股權比例,開拓中國市場的初衷。”他指出,雖然《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一些限制,但對真正想開拓中國市場開展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並沒有太大影響。
在外資股東減持或退出中國市場的規定上,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朱銘來認為,“細化監管規則,將風險防患於未然。 ”
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過去監管對於外資的管理更多的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對於退出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合資公司發展會有理念沖突,因此一旦退出市場,就會有一些比較麻煩棘手的問題。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歡迎人家進來,但是如果將來外資想撤走,出了一個規範化的管理規定固定,以避免出現中資外資因為股權問題出現糾紛。”
另外,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適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持股比例放開有利外資險企,但也要區分來看
今年以來,保險業一系列開放政策相繼落地。例如,4月發布的《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意味著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將與中資一致,並已於當天生效。
4月27日,上海保監局正式為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辦理《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換證手續,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為全國首家獲準擴展經營範圍的外資保險經紀機構。
中國保險業的開放進程勢不可擋。5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批準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發起籌建工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為我國提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後,獲批的第一家合資保險資管公司。
銀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將有助於利用好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更好地挖掘外資機構的特色金融服務,實現“以外促內”,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保險加速放開後,外資險企是否會水土不服?對於中資險企會有何影響?
針對此次《征求意見稿》落實的關於51%持股比例問題,朱銘來表示,51%的持股比例放開對於外資險企來說是好事,但由於過去合資公司規模一直有限,對於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要區分來看。
“過去合資公司究竟是由於什麽原因沒有發展的很好,並且規模一直很有限?如果就是因為經營理念的差異,那麽此次持股比例放開後,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自主權,可以讓他們的經營理念更好的落地。”
他指出,在合規性方面,外資險企做的是不錯的。“一直在做保障性產品,對於資本擴張並不是很感興趣。”
但他同時提出,“如果外資經營規模沒有擴大,不是單純因為經營理念的原因,還包括比如品牌認可、產品價格等是否能讓更多客群接受,那麽此次持股比例放開對於外資險企而言,未來就不見得會有飛速的發展。 ”
針對《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中,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將與中資一致的規定,朱俊生認為,“保險經紀在內的中介行業的開放,將有助於外資財險公司深化市場分工與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
他表示,在外資保險中介的支持下,外資產險公司更能夠專註於產品開發、精算、投資、風險管理等核心價值環節,而保險代理、經紀與公估等中介則將承擔很多銷售、理賠等功能,實現產銷分離。外資產險公司通過分工的深化促進技術創新,創新商業模式,提高經營效率,市場份額有望逐步提高。
6月6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審理作出規範。
針對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規定的效力,最高法提出了兩種方案:
一是,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指出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偽卡交易問題,意見稿明確,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發卡行舉證證明持卡人對信用卡偽卡盜刷具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的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發卡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文:
7月27日,據北京市住建委消息,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合理引導住房租賃行為,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市工商局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討論後,近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和現行的2008年版的房屋租賃合同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的示範文本有如下特點:
一是合同的適用範圍更具針對性。《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適用於住房,《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則適用於房屋,包括但不限於住房。
二是住房租賃合同不再按成交方式區分不同版本。將2008年版的自行成交、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的租賃統一到同一版合同,將涉及經紀服務的內容納入到經紀服務合同。
三是合同更具引導性、操作性。細化了房源、合同當事人的信息內容,明示我市關於住房租住的有關重要政策,明確雙方當事人送達地址及變更通知義務,更直接地引導合同當事人的租賃行為。
四是結合實踐,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地引導當事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包括:未經約定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同時,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約定時間內退還已收但尚未發生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後約定時間內搬離;以及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等。
備受關註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個稅法草案”)向社會大眾公開征求意見的通道即將關閉。
7月28日是個稅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最後一天,根據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管理系統數據,截至當天8點,已收到129796條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財稅專家表示,個稅歷史上共七次修正,這次力度最大。首次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首次納入綜合征稅範圍,邁出了綜合與分類個稅體制改革的第一步。
老百姓則更加關註這次改革中的減稅舉措。這包括上述4項勞動所得起征點提至5000元/月(6萬元/年),3%、10%和20%三檔降低稅率適用範圍大幅擴大,並將新增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5項專項附加扣除。
作為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萬億級稅收,個稅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後,6月29日通過中國人大網正式向社會大眾公開並征求意見,引起了不少人關註,當天由於人數過多甚至出現過網頁崩潰,目前已經收到約13萬條意見。2011年個稅法修改時征收到23萬多條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個稅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是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的體現,個人提交的意見會被分類歸納整理,供決策者參考,有時候會對決策還可能起到關鍵性作用。全國人大除了通過網上搜集網民意見之外,還會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收集媒體相關報道等形式來收集社會意見,這次個稅法草案修正的社會參與度比較廣。
起征點依然是老百姓關註的焦點。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稅法草案一審時,部分委員建議提高起征點至6000~10000元不等。不少接受記者采訪的上班一族也認為當前5000元每月的個稅起征點偏低,應該適度提高。也有部分專家認為,考慮到低檔稅率範圍擴大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帶來的減稅效果,目前5000元每月的起征點標準是合適的。
2011年當時個稅草案建議起征點提高至3000元,經過聽取各方意見後,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起征點提高至3500元。此次個稅起征點會否調整,備受外界關註。
個稅法草案中,稅率是否會進一步調整,也事關納稅人稅負變化,因此也是社會關註的焦點之一。
上述四項收入綜合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七檔跟現行的工資薪金一致,但稅率級距有了明顯調整。其中3%、10%、20%三檔稅率級距拓寬,這可以降低多數人的稅負。
施正文認為,考慮到這次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的收入不再只是工資薪金,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收入,以及國際個稅稅率和級距標準,應該進一步擴大目前稅率級距範圍,並降低45%的最高邊際稅率。
除此之外,在個稅法草案中,新增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5項專項附加扣除相關內容是否會進一步明晰,也是社會關註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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