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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征求意見稿發布:年報規避財務指標退市重大違法行為應終止上市

上交所網站3月9日晚間發布公告,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強化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欺詐發行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其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上市公司首發上市或重組上市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決的,均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相關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

此外,從三個方面著力優化了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複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複上市。三是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委員會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出具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第四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違法情形,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五)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六)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可能觸及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於知悉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當日,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在前款規定的停牌期間,收到中國證監會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本條規定申請停牌並披露的,本所可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第六條 本所上市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場公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後15個交易日內,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認定意見。

上市委員會審議期間,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15個交易日的期間。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員會繼續進行審議。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認定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發出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認定意見告知書。上市公司收到告知書後,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第七條 上市公司收到前條規定的告知書後,可以在10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聽證要求,並載明具體事項及理由。

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交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書面陳述和申辯,並提供相關文件。

上市公司未在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期限提出聽證要求或書面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上市公司在本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八條 前條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或聽證程序結束後,本所上市委員會在15個交易日內,結合上市公司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有關情況,就是否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上市委員會審議期間,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15個交易日的期間。上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員會繼續進行審核。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出具的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第九條 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依序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前款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30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6個月。

本所決定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決定書後,應當及時披露,並申請股票複牌。

第十條 本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5個交易日內,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欺詐發行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之日起的5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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