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也被稱為最嚴新政,記者從參與《辦法》討論的專家處獲悉,《辦法》的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細則已基本成型,預計將於近期公布並征求意見。同時,有關部門和專家已經關註奶粉跨境購或存監管的“灰色地帶”,已在研究新的監管方案。
在最近一次舉辦的“配方註冊制後的乳業監管”課題會議上,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一司司長張靖表示,目前《辦法》的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細則已基本成形。《辦法》具體的實施時間安排如下,2016年10月1日是企業的品牌和配方開始註冊的時間,企業現有產品和現有品牌的註冊時限是到2018年1月1日。
參與討論的乳業專家宋亮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措施主要是技術性的內容,主要針對奶粉生產企業等,預計近期就會公布征求意見稿,政策調整期限也會很快公布。
在今年6月8日公布的《辦法》正式稿中,規定原則上每個企業不得超過3個系列9種配方,相比征求意見稿多出原則上三個字,一時也引發了業內“或許配方系列能突破3個”的遐想。但宋亮表示,原則上的意思是如果是小企業未必有3個名額,大部分企業都是三個,對於產能比較大的企業能否放開3個配方系列的限制,但未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
值得註意的是,奶粉跨境購的監管問題也被著重討論,而此前這一領域一直被認為是海外貼牌的重要渠道,有關部門和專家擔心,由於監管一直不明確,在配方註冊制實施之後,跨境購會成為監管的灰色地帶。
近年來,隨著一批跨境電商網站的興起,嬰幼兒奶粉跨境購增長迅速,當前跨境購主要有三種模式,包括早期的海外代購如淘寶代購等,通過境外線上購物海淘,以及跨境電商,如天貓國際、京東全球購等。
記者在多家跨境電商網站上看到,所售奶粉多數以進口產品為主,且版本眾多,比如僅愛他美品牌就分為德版、澳版和授權行貨,產品均從自營保稅區發貨。
雖然有監管,但跨境購一直被認為是貼牌奶粉甚至“假洋鬼子”奶粉的重要銷售渠道。在中國認監委公布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目前獲得認證的奶粉生產企業共有73家,有報道稱,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有近千個。
業內擔心的是,本來在實施配方註冊制之後,未通過配方註冊的嬰幼兒奶粉將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但是在跨境購模式下,這些未註冊奶粉通過海淘、代購或通過跨境電商網站,通過商戶利用購買身份證號刷單的形式卻能變相進入國內。
參與跨境購監管討論的專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正在討論如何將整個跨境購完全納入到線下監管體系範圍之內,國內保稅區倉庫批量進口的奶粉將納入監管範圍。而對於部分保稅區倉庫在境外的情況,有關部門也已經意識到存在漏洞,正在研究如何堵漏。目前海淘、代購等C2C的消費者個人購買行為無法約束,但可以對其購買來源進行控制,未來將出臺的《電子商務法》中,可能將承載交易的平臺經營者納入監管,並配合嬰幼兒奶粉配方註冊制,加強監管的力度。
不過該專家也坦言,由於牽扯部門較多,且問題比較複雜,現階段還有很多內容沒有確定下來,但有關部門對於跨境購監管整體收緊的態度是肯定的。
最新海關數據顯示,我國對進口奶粉需求旺盛。今年1-6月,我國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9.45萬噸,同比增長26.1%,價值12.96億美元,
宋亮告訴記者,2015年通過跨境購形式進入我國的奶粉數量,按出廠價計算銷售額預計在100億元人民幣,而國內的一年奶粉總銷售額約為800億元人民幣,國內嬰兒奶粉市場受跨境購的沖擊很大。目前來看,新政規定只有完成配方註冊的奶粉才可以進口,這將對現有的奶粉跨境電商影響較大。
瞭望智庫乳業研究中心發布的報告顯示,註冊制落實後,跨境購市場將突出“大電商+大品牌奶粉”的形勢,海外貼牌和中小品牌被清除出市場。
而國家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也曾在會議上表示,外國奶粉企業對新政抱有反對態度,如果來華註冊配方後,意味著不可能再替別人生產奶粉,這樣它們就有部分產量無法銷售。
8月1日,從交通部獲悉,日前,交通運輸部就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兩個文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認識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領會兩個文件的核心內涵,準確把握改革精神,抓住改革機遇,積極穩妥推進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多樣化出行需求。
通知指出,兩個文件賦予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權和政策空間。各城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兩個文件為依據,結合地方實際,3個月內完成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既要適應“互聯網+”發展形勢,勇於改革創新,也要考慮各地行業發展現狀,積極穩妥、依法推進,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回應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的普遍關切,也要兼顧出租汽車行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理利益,統籌各方訴求,確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約數、措施可行、操作性強。對經營權改革、網約車規範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過渡方案等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保證各項改革工作穩妥順利推進。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抓緊對現有地方性出租汽車法規規章進行梳理,盡快按程序提請修訂,並同步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規體系,為依法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規等制度保障。要加強與宣傳、網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宣傳活動,做好政策解讀,傳遞改革聲音,回應群眾關切,引導各方預期。同時,各地要加快推進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實施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建立公共交通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擴大通達性、增強便利性、提高舒適性,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出行。
據悉,交通運輸部將於近期召集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以及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部分改革任務較重的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同誌,全面解讀兩個文件和配套制度,對關鍵問題進行重點講解。在此基礎上,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將對所轄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同誌進行宣貫培訓,確保各地全面、準確、深刻理解兩個文件。
“已經住院了,在等著安排手術。”今天下午,廣州市天河區吳先生在電話里告訴第一財經。他們等待的是引產手術,因為按照廣東省現行的生育政策,吳先生妻子腹中已經28周的胎兒屬於“超生”,生下這個孩子將面臨被單位開除的境地。
吳先生是再婚,跟前妻生有一個孩子。再婚後,他跟初婚的妻子蘇女士又有了一個孩子。腹中的胎兒是他們夫妻的第二個孩子。由於廣東省再婚群體的二孩生育政策實施細則遲遲沒有出臺,他們的孩子將無法合法出生,這也讓不少已經懷孕的再婚群體陷入要孩子還是要工作的糾結中。
蘇女士的術前檢查報告
讓吳先生感到困惑的是,如果按照其他省份的規定,他們生育這個孩子是合法的。比如,《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這意味著,如果吳先生和妻子在江蘇生活,是可以合法生下腹中這個孩子的。
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涉及再婚生育的規定為第十九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該條第三款被認為對再婚生育預留了法律解釋空間,但就如何理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還缺乏進一步的細則規定。
“我們從三月份就盼著細則出臺,本以為在孩子出生前可以出臺,可是現在還沒有動靜,急死人了。”吳先生說。他妻子已經41歲,屬於高齡產婦。
“我跟單位寫了保證書,如果七月底,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就去引產。昨天是七月份最後一天,細則還沒有消息,我們就決定今天來引產。結果這個小孩子昨天晚上開始就不怎麽動了,好像感覺到什麽了。”吳先生痛哭失聲。他擔心,如果腹中的胎兒這次被引產,即使細則出臺,他們可能也不會再有第二個孩子了。
據第一財經了解,今年初全面兩孩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後,各省陸續修訂了人口與計生條例。目前已修訂計生條例的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了廣東、四川和河南外,其他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明確了再婚生育細則,並可滿足部分情況的再婚夫妻生育兩個孩子的需求。
廣東省的計生條例中沒有提及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導致一部分參照外省標準生育二孩的再婚夫妻陷入要孩子還是要工作的艱難選擇。
像吳先生夫妻這樣在痛苦中糾結的,並不在少數。最近有多位廣東省再婚人士向第一財經反映,呼籲廣東省盡快出臺再婚群體的二孩生育細則。據第一財經了解,今年六一,多位懷孕的再婚人士到廣東省衛計委,咨詢再婚群體二孩生育政策何時出臺。最近的答複是,“可能9月份出臺”。
2015年11月10日,國家衛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對再婚夫婦生育問題將有明確規定,“國家總體上會有原則要求,因為各地情況比較複雜,最終要授權地方具體制定”。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而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i黑馬訊 8月24日消息 今日下午,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此文件由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門研究起草,並於去年底發布了征求意見稿。
發布會上,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正式發布稿與征求意見稿的一個最大區別,是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
此文件共有8章47條,《辦法》規定,P2P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辦法》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與此同時,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
附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複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附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辦法》中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麽?
答:《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定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二、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以及滿足民間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即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一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均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二是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三是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四、《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強調機構本質屬性,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三是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同監管。網貸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具有跨區域、跨領域的特征,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適應網貸行業的監管需求,因此,要充分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發揮各方優勢,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五、《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麽?
答:《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根據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網貸行業跨地區經營且風險外溢性較大,按照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另外,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六、《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七、《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註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八、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範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麽?
答: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行業及部分監管部門反映,在《辦法》中對信息披露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標的設置還有待於行業實踐,因此目前《辦法》只對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規定,銀監會擬在後續有關細則中,結合行業的一般做法和監管需要,對行業的相應指標,包括壞賬率、逾期率和代償金額等進行明確定義。
十、《辦法》出臺後,對網貸行業會產生什麽影響?銀監會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辦法》通過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相關部門定向征求意見,並經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各方反饋總體符合預期,我們也根據相關意見對《辦法》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既充分考慮當前行業風險突出,亟待規範整頓的現狀,又尊重行業現實,註重把握好行業風險底線與可持續發展的平衡,保護和支持依法合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避免《辦法》出臺造成對行業的沖擊。
《辦法》作為行業經營和監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信息披露及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內容,全面系統的規範了網貸機構及其業務行為,為行業的發展明確了方向,進一步引導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促使網貸行業正本清源,同時,網貸機構線下經營現象將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漸回歸互聯網金融本質,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全新技術手段,依托互聯網平臺來開展相關業務,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早日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辦法》正式發布後,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
8月24日,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於P2P行業來說,《辦法》猶如一顆原子彈,瞬間把部分平臺炸得灰飛煙滅。
這份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P2P監管辦法叫停了平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而事實上,債權轉讓是目前平臺普遍使用的業務模式,同時,網貸平臺80%以上的抵押類業務也要付之東流。
網貸之家聯合創始人朱明春認為,《辦法》界定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並且對借款者的金額做了嚴格限制。這一條對行業的影響很大,現有平臺開展的許多業務都不符合這條規定,絕大多數平臺將面臨業務轉型。比如過去成熟的紅本抵押、贖樓業務、企業過橋、供應鏈金融都會受很大的影響,車貸業務也會受到部分影響。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
整體來說,《辦法》的出臺的時間有些出乎預期,此前行業預期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出臺時間為專項整治結束後。《辦法》對網貸機構的定位更加清晰,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只是區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定位,且具體細則由省級制定,此次是直接在中央層面明確了網貸機構的定位為:普惠金融、小額分散。
《辦法》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為行業創新留下了空間,包括經營範圍放松,不禁止關聯交易,包括不限制自動投標、投資人債權轉讓等功能。
《辦法》進一步解決明確日常管理的操作難題,如備案登記的條件、流程等,明確並簡化了操作程序,實現了從“無監管”到“有監管”的無縫對接和轉化。
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大加強,要求網貸機構以醒目方式提示出借人投資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同時也對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劃定應履行的義務,表明除了借款人監管外,出借人的監管,特別是洗錢,也將是監管的重點。
整改時間緊、任務重,以前是18個月完成資金存管,現在12個月既要實現資金存管,又要規範借款額度,對行業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預計消費金融平臺的價值會劇增,行業並購潮或將湧現,隨著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資本將湧入行業。
廣東南方金融創新研究院秘書長徐北:
《辦法》出臺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特別驚喜是:監管層要求平臺對資產端的信息公布,是一種穿透式的披露,是極度有利於線上投資人的。
但很多具體細節的執行還有待各個部門的積極推動和協調。比如:網站平臺到當地金融辦(局)是備案制;而電信增值許可證又需要到省一級通信管理局進行審批;但銀行“存管”又是各銀行執行自己標準。所以還要看這12個月內的整改調整效果。
另外,對比意見征求稿,《辦法》新增兩個“禁止”,禁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在項目的貸後管理執行層面,平臺將會面臨兩個關鍵性的問題:一、電子合同簽章在法律層面上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有效,怎麽簽署屬於有效,一對多債權債務關系,對債務人的約束力度;二、是債務人真正違約後,如何界定追討主體;三、平臺是否具有進行協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等多項現實操作問題。
《辦法》實施後,全部網貸平臺會大幅增加合規成本(經營成本增加5到10個百分點);另外,平臺要投入各種硬件設備,如果沒有好的背景跟實力,目前至少一半平臺會在整改期內無聲無息退出市場。
小牛金服執行總裁劉金科:
《辦法》對於現有平臺運營最具殺傷力的莫過於對平臺提出了借款“限額”要求。監管層的目的就是讓其做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銀行去競爭,因為網絡借貸平臺就是作為銀行傳統金融業的一種有效補充而發展壯大,去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才是監管層希望看到的一個局面。
如果《辦法》真的落地,會對一些做大額標的平臺有很大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就是彌補現有金融體系的不足,其業務模式從大額向小額調整是未來的趨勢。
《辦法》中還明確了監管主體,這意味著行業以後在監管體系里會運作的更為規範。
另外,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並且規定了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
《辦法》是讓P2P網貸回歸其本質的有力措施。
此次提出網貸借款限額,以為作用大概有三點:第一,讓P2P網貸回歸服務於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和個人消費信貸需求這兩個極彰顯普惠金融的使命;第二,就是出於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防範,通過限制特定金額等措施讓P2P借貸更加分散,有利於風險管理,從而進一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權利;第三,就是進一步收緊P2P監管,讓其在強監管當中進行創新。
另一個層面,監管層對P2P行業要求是不能做債權轉讓,也就是說P2P平臺上的底層資產必須是穿透式的,也就是投資人直接借款給借款人,這更有利於平臺的發展和監管。
團貸網創始人兼CEO唐軍:
首先,《辦法》的出臺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臺,讓行業有了合法的社會地位,作為國家認可的、由銀監會監管的一個行業,單單是確立了合法的社會地位,對行業及企業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辦法》還提到“避免刑事執法混亂”等,這一點就從更大程度上保護了行業。此前一些執法不嚴謹的地區,是有一些執法混亂的現象的。所以,我覺得監管層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經過了深入調研和思考的。
用友友金所總裁李昌國:
我認為,隨著監管的深入和行業的自我凈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資質差、風控能力弱、背景不強的平臺逐步退出互聯網金融的競爭。市場資金將更加快速向有實力有能力有魄力的中大型平臺聚集,市場將更加規範,投資者的權益也將更加得到保障。
行業整體向好並不會使每個平臺都會向好,而是會加快業內分化,那些立足普惠金融、擁有股東、隊伍、品牌、技術、渠道、客戶資源等實力並且擁有耐心的平臺才會走得更穩,更快,逐步脫穎而出,金額分散,區域分散,投資分散這樣的平臺,受到政策青睞。
合拍在線董事長王實:
《辦法》整體上對網貸行業的發展帶來了多重利好,為行業的健康發展給予了充分的包容和鼓勵。這是里程碑式的事件,正式結束了網貸行業野蠻式發展,進入監管合規發展時代。
通過負面清單的方式來監管,同時要求平臺堅持底線思維,這將杜絕明顯違法違規的行為,防範了系統性的風險。這些都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留足了空間,也為更多政策的落地明確了原則和方向。
再次明確了作為網貸機構信息中介的定位,是傳統金融外的補充和促進,並沒有此前傳出的借款限額,這都為網貸平臺行業向普惠金融和中小微金融發展指明了道路。
監管接受了授權後的自動投標、投資人間的債轉轉讓等技術創新,為未來更多創新留下了包容性。
未來還將發布資金存管、機構備案和信息披露等關鍵事項發布細則,將會推動網貸行業真正步上合規持續發展的康莊大道。
投之家創始人兼CEO黃詩樵:
《辦法》整體顯得比較嚴格,對之前平臺常見的問題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和約束,可以看出,監管層本次整治的決心之大。由於行業發展早期沒有既定規則,市場上很多平臺涉及到其中的一部分問題,《辦法》的出臺也給平臺的合規治理帶來了較大的壓力,有些平臺需要調整業務模式,甚至需要關停。網貸行業經歷了多年快速發展,終於在近期被戴上了緊箍咒,開始步入規範和穩定發展的周期。
《辦法》規定了網貸平臺不得從事資管、配資和債權轉讓業務,這條規定涉及幾乎所有平臺,債權轉讓是目前平臺普遍使用的業務模式,如果被禁止,影響面較大,平臺的業務模式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短期內對平臺運營有較大影響。
另外,網貸平臺要對資金進行銀行存管,是規範行業運作的重要環節,表明了網貸行業監管從政策探討階段正式步入實質操作階段。
《辦法》規定不論是通過傳統渠道,還是互聯網渠道開展金融業務,都必須取得相應主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開展許可,這也意味著燃燒多年的“互聯網金融”其實在逐步往“金融互聯網”轉變,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將會很大程度影響整個市場的格局,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傳統金融機構。
《辦法》規定自然人在單個平臺借款上限為20萬,企業為100萬,最多不超過5個平臺進行借款。這個金額上限比較低,無論是車貸、還是房貸、供應鏈金融等有抵押業務,這個金額都太低了,按照當前國內的房價,一套房子價值幾百萬,就算抵押成數按五成計算,20萬也太低了,導致平臺沒法正常做業務,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貸。如果嚴格按這個標準執行,80%以上的抵押類業務要暫停。平臺也只能往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業務轉型,但目前國內的征信體系不完善,在這種信用環境下大規模開展消費金融業務,將生成巨大的不良貸款風險。
但《辦法》並未提出牌照制度,可以看出整體的監管思路依舊是事後監管為主,行業的準入門檻不會設置過高,接下來依然會有更多的機構進入這個行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行業的創新。
網貸之家聯合創始人朱明春:
《辦法》界定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並且對借款者的金額做了嚴格限制。這一條對行業的影響很大,現有平臺開展的許多業務都不符合這條規定,絕大多數平臺將面臨業務轉型。比如過去成熟的紅本抵押、贖樓業務、企業過橋、供應鏈金融都會受很大的影響,車貸業務也會有部分影響,如果這些比較成熟的業務不能得到互聯網金融企業服務的話,未來還是會轉入線下的民間市場。
整體來說,《辦法》的出臺為行業的規範、長期發展墊底了法律基礎,平臺從業者有了標準的尺度來指導自己企業的行為,規範的企業將得到市場的更多認可,而不規範的企業也會逐步被淘汰出局,整體上對於行業是好事。因為是暫行辦法,關於額度的限制未來還是有調整的空間。
8月24日,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針對此前業界關註的諸多內容終於落定。
1、銀行存管逼退九成平臺
根據《辦法》,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註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盡管業內對此已早有預期,但從這兩年P2P與銀行對接資金存管的進度來看,業內人士也頗為灰心。一度寄希望於該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來看這已將成為一道硬門檻。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臺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臺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臺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臺有24家。
而據銀監會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16年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有2349家,以此來算,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不足3%,97%的平臺面臨轉型或出局。
2、貸款限額令大量業務面臨整改
《辦法》中最讓人意外的一項莫過於近日引發熱議的借款上限。
根據《暫行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先看個人借款,據了解,在P2P個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類業務,一種是消費信用貸,金額較小,一般都在20萬範圍內;第二種是車輛抵押貸,一般的放款金額也可以控制在20萬以內,但有些大額的車貸業務也超過了20萬。
第三種則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應該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例如贖樓貸業務較多的鏈家理財和搜易貸,房產抵押貸款業務較為知名的安心貸、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最大。這幾類業務的借款余額基本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
例如,根據網貸之家數據,愛投資最大借款人在平臺的借款超過了1.2億,平臺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總金額接近五成的比例。鵬金所的借款金額較愛投資相對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都超過了2000萬,最大借款人借款超過6000萬。
3、忽視的ICP終於被扶正
《辦法》第五條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開的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許可證終於“得見天日”, 曾經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數據顯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銀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中,只有49家擁有ICP經營許可證,僅占所有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網站由於直接牽涉投資者的資金、個人信息、銀行賬戶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網絡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險性比一般網站更高,此前ICP許可證一直被忽略。
此前,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網貸平臺想要接入存管須滿足五項條件,其中一項是“擁有ICP許可證”。
4、債權轉讓並未“一刀切”
此前,債權轉讓是否被“否定”成為業界平臺最為關註的內容,是否被阻隔,成為這個行業還繼續生存與否的關鍵,讓平臺長出一口氣的是,還為債權轉讓留了“一口氣”。
《辦法》的“十三禁”指出,平臺禁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債權轉讓設定了範圍,沒有明確把普通的債權轉讓都封殺
債權轉讓模式也被業內人士稱為“居間人"模式.或“專業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財平臺在線下尋找借款人.對其進行評估.通過後推薦給專業放款人.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範圍限縮
《辦法》十三禁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而早在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十二禁”中的說法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自P2P網貸行業成立以來,自融始終被認定為該行業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資始終被捆綁在一起,被試圖規範該行業的人士所詬病,而從“1228”征求意見稿到“0824”評估稿,可以發現,自融的範圍正在不斷變小,從關聯方到自身或者變相自身,範圍已被限縮。
6、借款決策放寬
《辦法》第二十五條借貸決策指出,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二十五條中借貸決策,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只要經出借人授權即可替其決策,放款傾向更為明顯。
7、募集期管理延時一倍
《辦法》第十九條關於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歐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的超過20個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九條中關於 募集期管理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募集時間已經拉長一倍。
8、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明確地位拓展
《辦法》第六條指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六條則指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機構名稱到經營範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地位明確的範圍正在逐步拓展。
環境保護部24日透露,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有11個省份出臺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8個省出臺“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表示,這些制度的落實,理清了各級黨委政府環保責任,明確了各部門任務分工。
他介紹,今年上半年在案件查處方面,環保部組織查處了汙染源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8起,私設暗管偷排偷放案件3起,機動車尾氣排放弄虛作假案件2起,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弄虛作假案件16起,共拘留22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還先後查處、曝光了一批涉嫌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的典型違法案件,起到了以案釋法、以案說法的作用及明顯的震懾效果。
在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方面,今年上半年,環保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了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時間表及任務要求。
截至7月底,全國32個省(區、市、兵團)共排查發現違法違規建設項目62.4萬個,按照“三個一批”的要求,已完成清理整頓任務19.1萬個,約占總數的31%。其中淘汰關閉類7.2萬個,已完成80%;整頓規範類30.8萬個,已完成21%;完善備案類24.4萬個,已完成28%。
田為勇介紹,除西藏外,各省(區、市、兵團)均已按要求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公開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排查清理情況。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繼續按月調度各省(區、市、兵團)建設項目清理進展情況,並適時組織督查。
在落實《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方面,田為勇介紹,2016年上半年,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307件,罰款數額達26447.62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94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202件;移送行政拘留1291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案件840起。與2015年上半年相比,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上升6%,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62%,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上升10%,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65%,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14%。
田為勇介紹,上半年,環保部門以《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執行效果、環境空氣質量指數變化等為依據,對環境執法不力且區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10個地市提出公開批評,督促其切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在對典型違法案件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還采取了對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啟動公益訴訟、列入違法企業“黑名單”或“失信企業名單”等多種措施。
今年上半年,環保部門還聯合山東、浙江、廣西等省級政府共同對惡意環境違法行為掛牌督辦;為有效處理跨界汙染,對兩個相鄰地區同時掛牌督辦、督促聯動整改;為推動重點問題解決,同一問題既對企業又對地方政府實施掛牌督辦,增強影響力及效果。2016年上半年環境保護部直接掛牌督辦案件19起,涉及14家企業、1個工業園區、1個飲用水源地、5個地市級政府。
田為勇介紹,自今年3月以來,環保部直接出動查辦30起案件,涉及排汙企業及環境問題53家(件)。對這些案件的直接查辦,既樹立了環境執法權威,也起到了查處一起、震懾一批的作用。
田為勇表示,下半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將繼續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法》的各項要求,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8月26日晚上十點,深圳證券交易所連夜推出深港通細則征求意見,並對深港通股票範圍、額度限制、投資者門檻等核心問題作出明確。為保證深港通2016年內實現開通,深交所對券商提出明確時間表,要求9月底完成技術開發準備、達到可測試要求,11月上旬完成所有準備、達到可開通要求。
深股通881只 港股通416只
8月26日下午,證監會發布會上宣布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修改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下稱《互聯互通規定》)並公開征求意見,將規則的覆蓋範圍從滬港通擴展至深港通。
基於兩地證監會十天前發布的《聯合公告》、及上述《互聯互通規定》,深證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連夜發布3項細則,正式公開征求意見。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及《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征求意見稿)》。
值得註意的是,與以往慣例征求意見一個月不同,此次深交所細則征求意見截止日為9月9日,僅有2周時間。
深交所在晚間答記者問中對市場較為關註的細節問題都做了回應。首先,深港通與滬港通相比,基本保持一致。具體而言,深港通方案設計堅持“與滬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變”的原則,主要運作機制和制度安排均參照滬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適當性指引》與滬港通完全一致。
其次,深港通下股票範圍有所擴大。根據《聯合公告》,深股通標的股票包含了部分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股票,相應擴大了港股通標的股票範圍,新增了符合一定市值標準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較為符合深交所多層次資本市場特點。
具體而言,深股通股票範圍,是市值在6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但不包括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
以最近一次相關指數定期調整公布情況測算,符合《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深股通股票共有881只,包含主板267只、中小板411只、創業板203只,其中A+H股有17只,凸顯深交所新興行業集中,成長特征鮮明的市場特色。目前,上述股票平均A股市值為174億元,約占深市A股總市值的74%,日均成交額的68%。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範圍,是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在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聯交所主板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或者進入退市整理期的相應H股,也不包括A股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應H股。
以最近一次相關指數定期調整公布情況測算,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共有416只,其中包含89只A+H股。目前,上述股票平均市值為475億元港幣,約占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87%,日均成交額的92%。
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與滬港通相比,差異在於擴大了港股通股票範圍,在滬港通基礎上,新增了市值在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並且包含了在深滬交易所和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第三,額度管理與滬港通現行機制保持一致。此次《聯合公告》不設總額度限制,一個考慮是進一步推動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不過,為防範資金每日大進大出的跨境流動風險,深港通與滬港通一樣,設置了每日額度的限制,深股通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為105億人民幣,與滬港通完全相同。關於額度計算公式和計量口徑、額度控制機制、匯率轉換、額度使用情況公布方式等,也均與滬港通現行機制完全一致。
第四,投資者門檻基本保持一致。港股通方面,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與滬港通完全一致,參與的投資者必須是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並且需要履行《適當性指引》規定的相關程序。
深股通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不適用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但須遵守香港股票市場的相關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
“盡快”推進
深交所對深股通的推進給出了十分明確的時間表。目前,深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等各方已完成主要規則制訂工作,兩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技術系統開發和相互仿真測試已經完成。
近期,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聯合發布啟動工作通知,要求各相關市場機構共同參與,全面啟動準備工作。相關證券公司都成立了專門小組,強化組織保障,部分證券公司已先行完成技術開發,有望較快完成準備工作。
在正式開通之前,還有六項工作需要完成。
一是完成《實施辦法》等規則征求意見工作,再正式發布業務規範性文件;二是深交所近日將與中國結算聯合舉辦面向會員及市場機構的業務與技術培訓,建立暢順溝通和答疑機制,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推動市場機構進行技術開發,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各方共同參與的聯網與仿真測試,充分做好技術準備;四是多渠道、多方式開展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發放知識手冊、專欄文章等投教材料,專門組織針對會員投教講師的業務培訓;五是視情況就會員準備進行現場檢查,確保業務和技術準備就緒;六是開展國際路演,提升內地資本市場影響力,為深港通順利推出創造良好國際市場環境。
除規則框架方面的準備之外,證券公司也需要進行業務和技術的準備。
8月22日,深交所已經聯合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發布了《關於啟動深港通相關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認真制定港股通業務實施方案和計劃,抓緊進行港股通業務的技術開發和測試,積極做好組織保障和人員支持工作,成立專門工作小組,並按要求做好港股通業務的投資者教育和適當性管理工作等。
同時對證券公司提出明確的時間要求,希望於9月底前完成技術開發準備工作,達到可參與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相關測試的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各項準備工作,達到可開通深港通業務的要求。
深交所表示,《實施辦法》是深港通基礎性規則,是證券公司開展深港通業務、投資者參與深港通交易的主要規則依據,《適當性指引》和《必備條款》是《實施辦法》的重要配套規則,是證券公司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強化風險揭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規則依據。深交所將在征求意見結束、履行法定審批程序之後,盡快向市場發布實施。
共同社28日報道,多名談判相關人士透露,德國計劃在30日前完成批準全球變暖對策新框架《巴黎協定》的國內手續。預計印度和法國近期也將批準該協定,批準國的總排放量將超過協定生效所需的55%,協定最快將於11月生效。這意味著即使進程緩慢的日本沒有批準,協定可能也會生效。
報道稱,據談判相關人士透露,歐盟將在30日的理事會會議上就批準協定展開討論,經過於10月3~6日召開的歐洲議會磋商後,將在同月7日之前敲定有關方針。
由於波蘭等國表示為難,歐盟仍有可能無法達成協議。據悉,一旦出現這種局面,德國打算在作為主席國統籌推進的同時,與不希望看到協定在本國未批準前就生效的法國聯手單獨加以批準。
此外,印度已宣布將在10月2日之前完成批準手續。
4月22日,超過150個國家元首和國家代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簽署《巴黎協定》
據條約秘書處透露,截至28日已經有61個國家批準了協定,超過了生效所需的55個,批準國的排放量占全球47.79%,加上印度的4.1%、德國的2.56%和法國的1.34%,將達到生效所需的55%。
即使德國和法國不批準該協定,排量占比3.79%的日本如果掌握主導權予以批準,協定也將生效。
另據《日本新聞網》報道,有日本政府相關人士表示擔憂,如果無法趕在11月上旬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2次締約方會議之前完成審批,“即使在摩洛哥召開只有已批準協定的國家參加的會議,日本也無法出席”。日本環境相山本公一並未掩飾心中焦慮,稱“日本在環境領域所處的地位也許會變得不利”。
北京網約車新政正式征求意見,對於車輛和人員有了明確限制,須為京人京車。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等。申請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及名下車輛,必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的巡遊車和網約車,並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
此前,上海出臺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要求增設了以下條件:一是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二是網絡服務平臺應接入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平臺。三是在上海市有註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四是應投保成年人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