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2013年電商十大趨勢:整合併購持續 監管收緊

http://www.chuangyejia.com/archives/21822.html

12月24日消息,2012年,互聯網行業最矚目、最動盪的,當屬電商行業。與前幾年的風起云湧、資本角逐相比,這一年,電商行業進入了激烈而殘酷的淘汰賽,2012年因為格外辛苦而顯得有些漫長。

垂直電商遭遇寒冬、奢侈品電商誠信崩塌、唯品會 流血上市、團購網站的集體失聲、老牌電商紅孩子被收購、騰訊控股易訊調整電商佈局、萬達集團進駐電商、噹噹網入駐大平台……大型B2C備受青睞,不過,他們的關鍵詞貌似是「價格」,且貫穿了全年。

爭相鬥法,可謂幾家歡喜幾家愁。長尾效應顯現,2013年的電商行業依然可以斷定是出好戲,但是這場好戲又有怎樣的看點?電商行業十大趨勢展望,試圖描繪出電商行業2013年的「臉書」。

  整合併購將持續

電子商務一向堪稱互聯網行業裡的吸金大戶,規模化擴張將是2013年的主旋律,以資本力量整合併購的趨勢會更為突出。從紅孩子被收購、噹噹網入駐淘寶商城,再到國美、庫巴網的整合,未來電商市場的結構會更加複雜,將成為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體系。

這種整合的背後來自於多個合力的驅動,一方面是缺乏後續資本助力和規模效應的電商尋求庇護,成為繼續生存下去的手段;另一方面,綜合性電商平台靠併購快速擴張,建立龐大的電商帝國。

  政府監管將收緊

放在中國經濟的大版圖中,電商已是一個不可忽視的主流商品流通渠道,過去幾年內,圍繞著稅收、執照、假貨等監管政策收緊的消息不絕於耳,尤其是針對淘寶、拍拍等C2C平台模式,交易規模已超過萬億元,但稅收與否、假貨氾濫依然是遺留問題。

2012年,電商行業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2013年,懸而未決的種種政策,如稅收政策,或將進一步明確。就在不久前,亞馬遜便因kindle商店借牌運營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詢問調查。2013年,圍繞著電商行業的監管、規範工作必將會進一步推進。

  盈利拐點

受資本驅動和規模擴張的影響,電商行業盈利者寥寥,因此,一直以來「盈利」成為電商行業普遍存在的「話題」。2013年,隨著綜合電商平台在物流配送、信息系統、供應鏈體系等方面巨額投入的告一段落,電商將逐步走出高投入期,出現盈利的拐點。

從另一方面來看,經過數輪資本的洗禮,想要持續獲得來自資本市場的青睞,盈利也成為必要的充分條件。外在、內在的環境都決定了,2013年盈利必將是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壓力。

事實上,已有不少電商企業開始為盈利做出戰略調整。如京東提出明年季度盈利、凡客裁員收縮業務、國美重組電商佈局、騰訊調整旗下電商框架……直指盈利目標。

 精細化管理

回顧電商的發展歷程,似乎一直處於跑馬圈地的階段,這種態勢決定了幾乎所有電商企業內部採取的都是粗放的管理模式,通過快速的做大規模搶奪市場,確立行業地位,用「粗放」換規模。

2013年,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電商競爭漸趨於內力的比拚,鑑於資本市場可能暫時偃旗息鼓,倒逼著電商企業們修煉內功,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管理所佔用的資源和降低管理成本為主要目標,涵蓋企業運作的方方面面,2013年,精細化管理是考量電商企業發展健康指數及利潤獲取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技術驅動

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導入,為電商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無限可能。它們可以幫助電商企業更為準確地洞察用戶需求,向用戶精準地推薦更為匹配的商品,獲得更高的轉化率,對於提升電商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大有裨益。

Gartner預計2013年全球IT支出將超3.7萬億美元,較2012年增加3.8%,而全球大數據帶動的支出達340億美元,較2012年增長21%.2012年,京東商城投入40億興建南北兩大云計算數據中心,阿里系也嘗試著向電商企業輸出云計算、云存儲,亞馬遜的云服務等等,一系列動作標誌著電商大佬們正在不斷地開拓技術疆域,2013年,「科技改變未來」的因子正在誘發電商行業內的技術「軍備競賽」。

  電商「衝擊」物流

2012年,網購「狂歡節」的興起,海量訂單的集中爆發對電商的配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過,由於缺乏統一調配和管理,不少網購消費者對第三方快遞公司的服務和效率頗有微詞。

京東商城憑藉211限時達、售後上門取件等特色服務在物流行業內樹立了標準,並在年底開放物流配送,許多快遞企業沒有達成的標準,在京東等電商的倒逼之下,反而得以實現。2013年,電商對物流的影響力將持續擴大,成為影響用戶體驗的關鍵,將有更多電商品牌迫於服務壓力,提升物流配送標準,以贏得用戶支持,積累立足市場的資本。7、移動電商加速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移動應用的發展,2012Q3中國移動(微博)購物市場交易規模為156.4億,同比增長401.3%.這之中淘寶佈局較早,具有先發優勢;京東則頻頻發力,不僅日訂單量過百萬,且上線應用商店,意在搶佔移動互聯網入口;騰訊在應用研發能力和用戶基數上優勢明顯,流量導入能力不容小覷。

網民上網介質正在發生本質改變,移動電商模糊面目逐漸清晰,但移動電商不是現有電商模式的照搬,融合移動互聯網特色服務才能成功。同時,中國的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增速也保持在50%以上,電商巨頭紛紛佈局移動支付,預計2013年移動支付將成為爆炸增長點,

  O2O突圍

O2O作為電商行業內的重要概念,在2012年初時曾被反覆提及。然而,它彷彿是個機會點,卻又是個盲點。無論是跌宕起伏的團購,還是眼下最熱門的二維碼,亦或是「資深玩家」大眾點評,擁有用戶、商戶及地圖入口資源的企業,都在爭奪O2O這一戰略要地。線上獲取用戶交易,線下體驗的模式,聽上去更像是個美夢,它能彌補線上體驗的不足,真正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的效果。

不過,2012年的O2O市場無明顯突破,更多的是停留在探討層面,其中叫喊最多的莫過於團購企業,但在集體遇冷之後,也隨之噤聲。從艾瑞數據來看,O2O這門生意的潛力不小,今年市場規模是986.8億元,預計到2015年這一數字將攀升到4188.5億元。2013年並非是O2O成熟的元年,只能在摸索中實現商業上的突圍。

  微電商創新活躍

作為社會化電商中「小而美」的分支,2012年微電商在微博、社區、移動互聯網平台上開始嶄露頭角,如:微博上創意十足的野獸派花店、派悅坊甜品店等,這些網絡小店意想不到地受到了高階層消費群體的追捧。究其原因,是由於其主打個性化、高品質商品,商品種類也集中在個性化需求的非標準產品上,客單價不低,且在規模上難以與各類電商企業抗衡,但盈利狀況卻出奇地好。

極具特色的服務滿足消費者個性化的需求,將保持長久的生命力。2013年,隨著社會化網絡的繼續深入,90後消費者的崛起,個性化消費需求將進一步突顯,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並推薦相匹配的商品,從而增加電子商務的轉化率,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微電商的根本也是電商的根本。

 營銷模式創新深化

電子商務發展通常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價格電商,依賴價格促銷吸引用戶購買商品;第二階段是營銷電商,通過豐富的營銷手段誘導衝動型消費;第三階段則是品質電商,依靠優質的口碑創造持續、重複的購買力;第四階段是品牌電商,擁有良好的用戶口碑以及品牌美譽度,消費者忠誠度極高。

目前,大多數電商因為擴張,吸引用戶,提升現金流,大都處於發展的第二階段。2013年,隨著企業規模趨於平穩,企業轉向內部提升,將會出現更多營銷模式上的創新。促銷、造節等常規玩法依然存在,但「唯價格是從」的理論不再是人盡皆可,也不再是電商營銷的全部。12年,京東商城、淘寶等電商企業的營銷點可圈可點,破局需要獨特的切入點,這一思路會在2013年表現得更為淋漓盡致。

  小結:2012年電商行業的悲情與無奈,賦予了2013年更多的懸念與期待。

來自於商務部的數據顯示,網上零售與傳統零售增速差距由2010年Q4 的4.7倍擴大到2012Q3的5.4倍,傳統零售增長異常緩慢;而電子商務作為逐步滲透進中國經濟各個環節的新興血液,已是不可阻擋的力量,也必將發揮更大的經濟效能。

隨著自身模式的優化、用戶體驗的提升,以及產業環境的改善,電商在2013年將從青澀走向成熟,圍繞著電商的殘酷洗牌將上演,移動電商、社會化電商也帶來了更多的機會,誰能成為電商領域最大的贏家,2013年這些懸疑將一一解開。

來源:騰訊科技訊 作者:樂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41922

證監會滲透PE監管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3-01-11/100481761_all.html#page2

  在2012年幾經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新《基金法》)頒佈後,PE監管明顯轉向,中國證監會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2013年1月4日,新年第一個交易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公告了最新的資產管理類特別會員名單,除陽光私募機構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Private Equity,下稱PE)榜上有名。

  新《基金法》)在2012年的幾番修訂,讓PE是否入法的討論愈加熱烈。從公佈後的新《基金法》文字上看,並未直接出現「私募股權投資」字樣,大部分條款也更傾向於對公募基金和陽光私募基金的監管,然而細究其中條款,PE機構已經實質入法。

  一位接近新《基金法》起草小組的人士表示:「新《基金法》是一種妥協,是證監會、發改委等多家部門之間的妥協,未來證監會會對涉及二級市場的大型PE進行監管。」

  儘管尚無具體PE監管措施出台,但按照新《基金法》,證監會需要對PE機構在二級市場的退出、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併購等業務行為進行監管。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基金業協會成立大會上的發言已經昭示了證監會雄心。「希望協會從成立開始,就能跳出基金業的圈子,牢牢把握財富管理行業的發展大趨勢,打破條塊分割、規模偏小、服務能力不足的局面。」

  行業格局即將生變。

起步備案

  「從新《基金法》具體條款上看,PE機構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否則他在二級市場的行為都屬於違法。」一位監管層人士坦言。

  同時他表示,即使不參與定向增發,除非PE基金管理人能夠保證自己所做的每一項業務都與證監會的行政審核無關,可以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否則都需要進行備案,主動納入中國證監會監管體系。「除了地產基金業務與證監會基本無關,其他PE基金基本上很難完全釐清。」

  「我們目前還未接到具體監管要求,也沒有仔細研究,如果將來有明確的法律要求,規定PE基金必須到基金業協會備案,我們會遵守法律規定。」一位知名大型PE基金創始合夥人表示。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同時,附則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證監會一直堅持將PE基金的募集、投資和退出行為都納入新《基金法》的監管範疇,但最後留下的只有對投資行為的監管。」接近新《基金法》起草小組的人士透露。該人士稱,在一審稿討論的過程中,證監會試圖將所有以合夥制和公司制形式存在的基金的募集、投資、退出全部入法,因為阻力很大,在二審討論中將募集和退出撤掉,最終稿僅保留了投資行為的監管。

  關於證券投資的範疇如何界定,如何理解,將成為未來如何釐清PE遵循規則的先決條件。「雖然沒能把募集和退出放進來,投資行為還是包含在法內。儘管法條表述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現在基本上都是以合夥制和公司製為形式組織起來的基金,因此公司制合夥制的基金實質納入了。」上述監管層的人士表示。

  不過,一些PE機構顯然還沒有消化理解這部新出台的法律。

  「我們不認為PE納入了新《基金法》的監管範圍,這個是很明確的。新《基金法》出來之後,吳曉靈女士召集我們幾家大的PE去座談,還非常明確地表示PE並沒有入法。」一位大型PE基金高管反駁PE實質入法的觀點。「當時所有的媒體標題都是,PE沒有入法。」

  這位人士認為,「如果PE基金參與定向增發,納入證監會監管無可厚非,但如果僅僅是投資的公司在二級市場減持也要被監管,我認為不合邏輯。」

  非公開募集基金是否納入新《基金法》的爭議,源於現有VC(風險投資 )/PE行業的監管格局。

  目前在VC/PE行業的實際運作中,發改委進行了實質監管。在這一背景下,新《基金法》的修訂成為劃定證監會和發改委等部門權限的依據。

  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認為,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運作方式、對管理人的專業資質要求、風險控制等方面都與專業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因此股權投資基金不屬於新《基金法》調整範圍。

  但證監會認為,實踐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還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將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統一監管已經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大勢所趨。

  「《基金法》將對證券的解釋權由《證券法》下的國務院下放到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活動的界定方面,留下一個很大的口子。」方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強表示。

  根據新《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郭強指出,嚴格講,目前PE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並不屬於現行中國法律下的「證券」範疇,未來證監會在行使對於「證券」的解釋權時如何行使其裁量權值得關注。

 

招安大PE

  根據基金業協會2013年1月3日晚的公告,已經有包括弘毅投資、景林資產在內的多家PE公司成為資產管理類特殊會員。

  這一舉動被外界解讀為PE已經赴基金業協會備案。

  「這不能說是備案,只是一個特別會員資格,因為現在PE還不是證監部門的監管對象。」一位接近弘毅投資的知情人士表示。

  而接近監管層的人士也表示,「特別會員」的確不屬於正式備案,只是證監會的監管佈局。「所謂『擒賊先擒王』,『特別會員』就是在給PE『好孩子』『畫餅』,如果各項指標表現好,在允許陽光私募發公募基金後,將來也會給PE機構發公募牌照,當然公募也可以發私募牌照,未來實現兩邊逐漸打通。」

  中國證監會領導在與PE機構的交流中也表示,不會將所有PE全部納入證監會監管範疇。

  「基金業協會不希望幾千家PE都去備案,有四五十家大型PE機構就可以了。」一位大型人民幣基金高層人士稱。

  這位人士表示,基金業協會備案標準非常高,遠高於此前發改委水平,未來推出後,一些小型PE將面臨淘汰。

  他同時透露,基金業協會已經做好了備案的軟件,有足夠的技術力量支撐未來PE機構備案。

  「我們會考慮適當的時候去協會申請特殊會員資格,但我們的業務是標準PE投資,包括定向增發在內的二級市場買賣業務已經僭越了PE的本分,這不是傳統的PE投資模式,我不認為證監會會對PE股權投資行為進行監管。」上述大型PE基金高層管理人士指出。

  至於現存的公司制或合夥制PE基金的PE投資活動如果涉及到證券投資活動,是否會被認為屬於《基金法》154條規定的「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從而被要求適用《基金法》。

  郭強認為,如果定向增發或者PIPE(私募基金投資上市公司)只是孤立的幾單交易,並不構成該基金的主要投資活動,那麼認為該基金是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恐怕太過勉強。

  目前證監會已對保薦代表人、地方證監局的相關人員進行了多次培訓,其中關於有PE機構投資的企業IPO,證監會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加詳細嚴格,「比一般公司股東披露要嚴格兩、三倍。」一位參加培訓的人士透露。

  一位接近證監會的知情人士透露,證監會已經在開始籌備非公募基金備案制度的具體辦法。「目前還僅僅是針對陽光私募,如果證監會未來將證券投資活動定義擴大,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都納入進來,PE就將自動納入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範疇。」

  對於目前基金業協會的特別會員制度,上述接近證監會的知情人士認為不等同於備案,「如果PE機構選擇不加入,其市場活動和行為可能會遇到不便」。

  消息人士稱,中國證監會計劃在第二批私募基金發公募產品的名單中加入PE機構。

  「證監會領導表示未來會給做得好的PE機構發公募牌照,只要有能力把資產管好,就可以做業務。」一位大型PE機構高管人士透露。

  業界人士透露,鼎暉最近募集了一隻QFII基金,大約40億美元,想介入二級市場,因此需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不過也有大型PE機構人士表示:「私募都不想做公募,我們完全沒有考慮這個事情,因為二者的監管方式完全不一樣。」他反問:「PE怎麼能願意讓自己和公募一樣來監管呢?」

稅收衝擊

  「PE機構納入新《基金法》後,還有一個關鍵問題——稅收。可能對PE機構衝擊非常大。」接近監管層人士認為。

  根據新《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這個規定很『厲害』,意味著兩點,一是PE基金的稅收要按照基金單獨計算,不能與其他應稅收入合併;二是基金浮盈可能被納入扣稅範圍。」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

  但一位PE基金合夥人指出:「浮盈不應該納入,如果浮盈也要記入納稅範疇,連QFII也會受到影響。」

  一位稅收方面資深律師介紹,浮盈的問題是歷史遺留的一個誤讀,過去的理解認為基金就是契約性的公募基金,沒有實體,但現在的私募基金都是有形的。公司制私募基金納稅,有限合夥制在公司層面是不用納稅的,實行的是穿透制度,合夥人自己納稅。

  「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可以與他的其他收入合併後計稅,自然人性質的合夥人目前是按照資本利得納稅,未來還要等國稅總局對合夥企業納稅辦法的新規定。」這位律師說。

  「代扣代繳已經在做了,一直也是根據單只基金來計算合夥人應納稅收的,合併在一起估計沒法計算。」上述大型PE基金高層人士指出。他同時表示,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稅收,同時管理多只基金收取的管理費和分成(carry)收入會統一計算稅收。■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42894

PE監管再生爭端

2013-04-01  NCW  
 

 

盡管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業界仍不希望看到監管規則如此衝突,

令市場無所適從

◎ 本刊記者 劉冉?鄭斐 文不同部委之間對私募股權基金(下稱 PE)監管權限的爭奪再升級。

國家發改委近期發佈的加強 PE 備案監管的通知,嚴禁 PE 涉足公開市場業務,內容與此前中國證監會發佈的創新令針鋒相對。

繼2011年發佈《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的2864號文之後,發改委3月2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稱《通知》 ) ,下令各地股權投資備案管理部門須6月1日前出台備案管理規則,並稱違規投資的 PE 需要限期整改,否則予以公示以作懲罰。

僅一個多月前,證監會出台《資產 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下稱《暫行規定》 ) ,將公募牌照發放給 PE 機構的同時,要求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累計超過1億元(含定向增發)的 PE 機構赴基金業協會進行基金管理人登記。

PE 以聲譽為立業之本,傳統上認為不需要接受金融監管。在中國,因為可能涉及向國有資金募集,發改委規定了備案制。

在最近這次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上開始探討 PE 要加大透明度和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管,證監會也開始了類似努力,規定 PE 涉及公開市場業務需要到證監會旗下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由此,證監會與發改委二者誰來監管 PE 的爭議,陷入短兵相接。

面對市場上對發改委行政干涉 PE 投資範圍的質疑,一位接近發改委的業內人士分析,發改委歷來禁止 PE 進入二級市場。他並提出,依照目前中國的國情,嚴防非法集資是監管的重要任務。

“發改委的《通知》對大多數PE 沒 有實際影響,但對於傾向于進行大財富管理嘗試的 PE 而言,可能會面臨監管難題。 ”一位 PE 行業資深律師表示。他亦介紹,PE 機構完全可以使用不同的備案主體在不同的監管機構備案,同一品牌不同團隊備案,在法律上可行。

盡管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但業界仍不希望看到監管規則如此衝突,缺乏統一的協調,這樣仍會令市場有無所適從之感。 “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們聽哪個呢?”一位國內大型PE合伙人無奈表示。

規則衝突

根據《通知》 ,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將被列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托管理機構” ,並在相應國家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

這對以聲譽為生命的PE 而言,也不啻為一記重手。

“根據這條規定,對一些有意進行大財富管理嘗試的 PE,將有比較大的影響, ”上述資深律師表示, “按照發改委的通知,對於二級市場的介入可能出現一些不合規定的情況。 ”業界人士透露,鼎暉募集了一隻約40億美元的 QFII 基金,弘毅曾有意收購歐洲德克夏集團(Dexia SA)的資產 管理業務。中信產業基金亦擁有達到十余人的二級市場分析團隊。

一位國內大型 PE 合伙人表示,按照全世界經驗來看,西方成熟市場的PE 均可以自由進入二級證券市場。這是最基本的市場經濟原則,因此證監會的創新是符合潮流的。發改委的做法無疑是與市場經濟的大方向相違背的。

發改委與證監會的規則衝突將給謀 求做大資管的大型PE 帶來的矛盾最大,但這樣的 PE 數量目前並不多。 “開展二級市場業務我們只是內部研究過,但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推進這一業務,因此發改委的政策對我們短期內沒有影響。 ”九鼎投資合伙人吳剛對財新記者表示。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PE 合伙人表示,長期來看,發改委的政策限制了 PE 未來的發展空間。 “如果放開的話,就是多一項業務,多一項選擇,肯定是個好事情。 ”該人士介紹,對於開展二級市場業務,目前只是部分 PE 有些考慮和想法而已,但真正做的很少,大家都在研究、琢磨階段。

根據證監會資管業務的《暫行規定》 ,符合條件的 PE、VC 等其他資產 管理機構也可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並據產品類別進行備案和監管。業內人士表示,這是一種從過去牌照監管過渡到產品、業務監管的新監管思路。

《暫行規定》亦規定,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實繳資本或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三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於20億元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PE)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VC)可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通氣會上亦對財新記者表示,有關 PE 申請公募牌照的具體實施辦法、個人股東發起設立基金等相關問題正在討論研究當中。

一位國資背景 PE 高管對財新記者表示, “發改委相當于把證監會推出的創新政策給否了。 ”他解釋說,如果像證監會那樣放開市場,基金將來都會做得很大。基金做成私募只可以對個別人募集,如果做成公募,就可以聚集大量的資金。發改委的政策對投資業務影響不大,但對募資業務影響很大。 “我們本來是打算接下來要做的。現在發改委不讓做那我們就不做唄。 ”不過,發改委新規未明文禁止PE 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這也是當下不少 PE 的主要業務。未來可能出現同時在發改委和證監會備案的基金,或是同一品牌下,不同 PE 和團隊分別到兩邊備案的狀況。

備案兩難

監管條文衝突加大了 PE 行業的市場監 管成本。

“去哪裡備案應由 PE 自己決定,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型 PE 高管表示,該 PE 已成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但目前尚未在國家發改委備案。

發改委《通知》明確要求,PE 規 模在1億元至5億元的,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限期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備案材料,並由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提交國家發改委。並要求各地方發改委、金融辦等部門于4月底之前完成行業風險排查工作,並形成情況匯總 ;最遲于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並將進度與合規情況報于國家發改委。

不難發現,發改委規定的備案時限與證監會發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日期恰好重合。業內十分關注具體執行情況。

“備案本身沒有問題,國內的確存在利用 PE 進行非法集資的監管漏洞,但部際之間最好有協調。 ”另一位大型PE 合伙人表示。他建議,如果 PE 參與二級市場業務,可以在證監會下屬行業協會完成補充備案,發改委備案主要監管PE合伙企業的基本資質。

目前,在全國上千家 PE 管理機構、上萬個 PE 基金(通常一家 PE 管理機構管理多個 PE 基金)中,2012年在國家發改委網站上備案的 PE 基金36家,2013年截至目前18家。

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顯示,目前已有鼎暉股權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上海複星創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並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內的62家PE管理機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對於 PE 而言,在國家發改委備案是獲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的必要條件。

2008年,社保基金獲批投資在發改委已經備案的 PE,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

2012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已經超過萬億元。

“當時也是覺得有這個機會,就選擇了備案。 ”一位在發改委備案的 PE 合伙人表示。該基金至今尚未獲得社保基金的注資。

業內反映,有數家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 PE 並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基金最新募資狀況與重大投資項目,也獲得了向社保基金募資的資格。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認為,“發改委公佈的政策很難執行,因為沒 有什麼懲罰措施,惟一可要挾的就是向社保基金募資。但多數 PE 本來就拿不到社保的錢。能拿到社保錢的 PE 背景都了得,也不會聽發改委財金司的約束。 ”“如果一隻基金既想在國家發改委備案,又想發公募產品,按照現在發改委的規定,那就是不可能的了。但 PE 如果真發公募產品了,發改委也無約束手段。 ”一位PE界資深人士認為。

投中集團研究總監李瑋棟向財新記者表示,國家發改委此次發佈的通知內容,與2011年發佈的2864號文大致相同,只是強化了合伙制 PE 基金出資人不得超過50位、公司制 PE 基金出資人數量則不得超過200人的基本要求。

監管戰爭

不同部委在 PE 監管上衝突不斷,引發業內熱議。

《基金法》修訂草案二審引起業界極大關注,焦點為是否將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陽光私募基金入法得到一致支持,股權投資基金(PE)入法則受到阻擊。發改委等部門曾以 PE 投資運作方式、對管理人的專業資質要求、風險控制都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為由,反對將 PE 納入《基金法》 。 (相關報道見本刊2013年第2期報道“證監會滲透 PE 監管” ) 。

《基金法》定稿雖未將 PE 機構明確納入新《基金法》監管範圍,但“證券”的解釋定義權由國務院下放到了證監會。 “如果證監會將‘證券’的定義擴大至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其監管範圍將與發改委出現交集。 ”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強表示。

接近發改委的知情人士透露,發改委此次出台《通知》 ,並未與證監會達成調和意見。

對於 PE 禁止參與二級市場的規定,這位人士表示,發改委主要是考慮到大財富管理混業經營容易誘發風險,而徵信系統的規定則是依據3月15日已經實施的《徵信業管理條例》 。

對於《通知》提出加強 PE 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徵信機構推薦,一位大型PE 創始人表示, “我認為給 PE 做評級 機構是違反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私募基金靠的是在業內做項目的口碑、能力,又不是公募,公募還沒有評級呢。靠這種方法監管,完全扭曲了市場的作用。 ”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嵩指出,目前中國PE 存在四個事實上的監管部門。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監管券商和證券基金的股權投資、信托型 PE 基金以及商業銀行通過海外機構設立的 PE 和保險系 PE。

“PE 立法迫在眉睫,應確認其法律地位、組織形式,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 ”黃嵩說。

發改委確立對 PE 的監管權在先,但對於 PE 而言,鑒於 IPO 退出渠道對其意義重大,PE 機構也很難忽略證監 會的監管,即使通過並購渠道退出,涉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上市公司的重組並購等,多項業務仍涉及證監會。

在2月的一次通氣會上,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PE/VC 沒有明確納入新《基金法》 ,證監會已經與發改委等部門進行溝通,儘量統一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從發改委新規來看,雙方溝通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4260

國信證券事件試探監管底線 「保薦王」的罪與罰

http://www.infzm.com/content/89411

「保薦王」國信證券是否受到證監會嚴厲懲罰,不僅關係其承銷的55家擬上市公司,更關係資本市場的監管紅線。

2013年3月26日晚間,國信證券「出事」的消息傳開——其保薦的上市公司隆基股份發佈業績預虧的修正公告,成為A股首家上市當年告虧的公司,按證監會相關規定,保薦人很可能暫失保薦資格。

國信證券在業界大名鼎鼎,被認為是「史上激勵手段最強、上升勢頭最猛」的「保薦王」。此時,國信證券還承銷了另外55家IPO申報企業,申報材料因受2012年A股IPO停滯的影響,正壓在證監會。如果國信證券的保薦資格出現問題,這55家企業可能集體面臨「撤單」的命運。

眼下,A股因IPO開閘的消息「跌跌不休」,而新任證監會主席因數百家IPO企業排隊淤積成了「堰塞湖」愁得沉默寡言,國信證券這事兒被業界戲稱為非常應景地給新主席肖鋼送了一份大禮。

投資者一直對IPO「撤單」數量不滿意,如果一次解決掉55家企業,顯然對A股市場是重大利好。同時,鑑於此前上市公司頻繁出現的業績變臉已經激起眾怒,要求嚴懲保薦機構國信證券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

根據證監會出台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是國信證券可能面臨的最高處罰。

罰與不罰,輕重之間如何抉擇,無不試探著監管紅線。

保薦資格岌岌可危

隆基股份的「突發」狀況,將國信證券推向「首例」受罰。

2013年3月23日,隆基股份發佈業績修正公告,稱預計2012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出現約5400萬元的虧損。這份公告使隆基股份成為A股首家上市當年告虧的公司。

按照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如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虧損,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並撤銷相關人員保薦代表人資格。這意味著,國信證券保薦的55家擬IPO公司也面臨被「撤單」風險。

鏈接

保薦人的責任: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在公司上市後的規定時間內,保薦人需繼續協助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劃中所提標準,並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連帶責任。

「這55家擬IPO企業,如果要繼續申報就必須更換中介機構,重新走一遍遞交材料的程序,時間會很長。如果不更換保薦人就需要等三個月後再向監管層重新遞交申請。」上述投行高管稱。

而自《辦法》實施以來,還沒有保薦機構因觸犯該條規定被暫停保薦業務。而隆基股份的「突發」狀況,會不會將國信證券推向「首例」?

事實上,針對隆基股份的處罰在2013年1月已經開始。

2012年4月28日,隆基股份上市第13個交易日,隆基股份便公佈了一份下滑幅度超過90%的一季度財報。按照相關規定,2013年1月,證監會對國信保薦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採取了「12個月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採用的是這一條款中最重的處罰。

不過,處罰的只是保薦代表人,而不是國信證券。

國信證券是業界公認的「保薦王」。根據《經濟參考報》報導,2012年發行的153只新股中,國信證券就承銷了22家,以8.63億元的首發承銷和保薦費用領跑所有券商。

但「保薦王」近期的日子並不好過。據同花順公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月27日,共有115家2012年掛牌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當年業績預告,預計淨利潤出現下滑的共有34家,國信證券就包攬7家。2013年1月24日,證監會針對IPO業績「變臉」開出了罰單,國信證券已經吃進一張警示函。

眼下,資本圈子裡的氣氛微妙,有人試圖為同行辯護,有人則已經瞄上國信可能丟失的業務蛋糕。感同身受和幸災樂禍,兩種很難共存的情緒,如今卻真切出現在很多投行人士身上。

「應當不會遭到如此嚴重的處罰。2008年,一些上巿企業營業利潤下滑50%,但證監會、交易所考慮到金融危機的大背景,未根據該辦法懲罰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一位保薦代表人信心滿滿地推測。

「撤下來的55家企業對其他的券商來說,是一個不錯的機會。」南方一家券商投行部高管對記者表示,儘管這樣想顯得不那麼道義,但此次國內券商投行圈子對隆基股份事件的極大關注,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源於此。

而時下撩動眾人神經的隆基股份事件究竟會如何收場?

「國信證券還在準備申辯的材料,目前他們準備以不可抗力來申辯,是否能得到證監會的『諒解』還很難說。」上述高管對記者表示,「過去發行人上市當年出現大幅業績下滑的案例,處罰主要集中在保薦代表人。但上市當年即虧損的案例還沒有出現過,結果很難說。」

記者聯繫了國信證券媒體負責人,但該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暫不便發表評論。

《辦法》的「人情味」

業績下滑是否真的源於不可抗力是國信能否免責的主要考量因素。

不過,國信證券還有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就是按照《辦法》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能夠向證監會提出申辯。

如果申辯成功,國信證券或許能夠免責,從而逃過一劫。

申辯的理由可以涉及五方面。「一是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隱瞞重大事實,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二是發行人已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別提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是發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業績、募集資金運用等出現異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四是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持續督導期間故意違法違規,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主動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五是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辦法》制定得頗有人情味。很明顯,保薦人是否勤勉、風險提示是否充分、業績下滑是否真的源於不可抗力是國信能否免責的主要考量因素。

隆基股份在2013年3月23日的公告顯示,業績虧損的主因是尚德太陽能「實施破產重整」,公司依據謹慎性原則對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加大了計提壞賬準備。

在隆基股份的招股書中,國信證券在風險因素中提及過客戶集中的風險、經營業績的不確定性。「公司下游的光伏電池前十強企業佔我國全部光伏電池的市場份額達80%以上,無錫尚德近年佔國內市場份額30%以上。無錫尚德及其關聯方(包括洛陽尚德和上海尚德)在報告期內為隆基股份的第一大客戶。上述客戶如果經營狀況發生問題而減少或者取消訂單,將對公司的銷售業績和財務狀況造成不利影響。」

北京一家券商投行部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業績下滑原因的判斷,以及風險提示的認定,以及業績下滑情況,也就是證監會強調的信息披露的完備性的認定非常重要。」

「從上週末公佈的申報企業情況來看,國信項目依然還在流程之中,短期內還難有結果,最起碼應該要等到隆基股份的年報出來。」該投行高管認為,「不過,經過這樣的事件,此次IPO抽查中,國信的項目可能會被重點關照。」

2013年3月29日,證監會最新發佈的IPO申報企業名單中,新增77家「撤單」企業,至此,年內撤銷IPO申請的企業數量達到123家,而國信證券有11家。

板子總打在保代身上

保薦代表個人成了被打的出頭鳥。

和A股市場的大多數規章制度一樣,保薦人制度的實施也是舶來品之一。

這種制度最先起源於英國的二板市場AIM市場,隨後,美國NASDAQ市場、中國香港創業板市場等也相繼引入該制度。

所謂保薦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很明顯,保薦人制度的建立目的在於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增強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2003年末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和2004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公佈,意味著證券保薦制度正式在我國推行,也正式拉開了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革命性變革的序幕,

在保薦人制度實行之後3年,證監會對保薦人的處罰行為主要是針對保薦代表人的談話提醒。最嚴重的懲罰出現在2006年。當年,財富證券因失誤導致其保薦的南嶺民爆暫停發行,被證監會處以「3個月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的處罰。

但一直以來,A股上市公司頻繁業績變臉、財務造假等問題的發生,令投資者對保薦人制度積怨很深。

2011年末,郭樹清新政實施以來,保薦人制度改革便成為其新政重點之一。配合以信息披露為重心的新股發行改革,以及對違法行為的「零容忍」,市場一度對其改革寄於厚望,但從勝景山河、萬福生科等案例來看,監管層對懲罰制度定位依然不及預期。

萬福生科是最新案例(詳見《南方週末》2012年11月29日報導)。儘管該公司2013年3月10日發佈公告稱,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但目前為止,監管機構並未對萬福生科的保薦人平安證券採取任何措施。僅僅是IPO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受到深交所通報批評。

而在萬福生科之前,平安證券也是名噪一時的勝景山河IPO造假一案的保薦人。

2010年10月27日,勝景山河IPO獲中國證監會發審委通過,但在12月17日勝景山河即將登陸深交所的前夜,有媒體發文稱其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等情況,監管緊急叫停,公司申請暫緩上市。

2011年4月6日,中國證監會撤消了勝景山河的IPO申請,勝景山河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關聯方及客戶信息,構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遺漏。

7個月後,中國證監會向保薦機構開出了「史上最嚴罰單」,即向保薦人平安證券出示警示函,並撤銷平安證券勝景山河項目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資格。

在此之前,證監會針對保薦人的監管措施僅限於對保薦代表人採取談話提醒、出具警示函、撤銷資格等,而絕少有針對保薦機構的處罰。

在此之後,監管機構在對保薦人採取監管措施時,不僅處罰保代,還將保薦人納入了處罰範疇。比如,2012年9月以來,愛建證券、中信證券、東吳證券、國信證券和光大證券分別因所保薦項目的問題收到了警示函。

不過,細心人士都會發現,在看似越來越嚴的懲罰中,保薦代表個人成為了被打的出頭鳥。而作為強勢主體的保薦機構卻只是不痛不癢地被警告了一下,並未感受到違規帶來的切膚之痛。

「監管層對保薦機構的考察更加注重於制度層面,比如風控是否健全。因此,如果不是保薦機構本身存在的制度性問題,一般不會對保薦機構開出罰單。」上述投行高管稱。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關係不明確,權利和責任不清,一直都是保薦制度存在的問題,這使得保代承擔了與保薦機構相同甚至更大的責任。」國內一家合資券商保代頗有些憤憤不平,「保代還要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進行審慎核查,以這次財務核查為例,保代甚至要去核查企業家的私人賬戶,這已經超越了保代的權限。」

記者也發現,在《辦法》中,因發行人問題而可能使保代遭到處罰的規定合計有13項,而處罰保薦機構的則只有3項。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4470

中債登監管升級:叫停銀行理財戶與自營戶交易

http://translate.googleusercontent.com/translate_c?anno=2&depth=1&hl=en&rurl=translate.google.com.hk&sl=zh-CN&tl=en&u=http://wallstreetcn.com/node/24721&usg=ALkJrhhKr0Cq0b_Jq4R0lrSlCwcUK2zMHQ
中債登週五出台新規,封鎖了一個允許銀行出售高收益率財富管理基金產品(WMP)管理漏洞,此前銀行通過在財富管理基金賬戶和自營交易賬戶,銀行可以逃避監管要求。

路透社引述四位來自中國各銀行的債券交易員透露,中債登和上海清算所同時通知商業銀行,禁止這些銀行在自己的自營交易賬戶和為客戶管理的財富管理基金產品賬戶之間進行債券交易。

這項規則於週五中午開始生效。

路透引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通知規定應還不包括跨行間的此類交易,因此若不同銀行間的自營或者理財賬戶之間債券交易結算,目前尚無限制。

理財賬戶的募集時間與擬投資債券的發行時間經常不一致,為了提高理財產品收益率,此前的常規做法是先由自營賬戶或者其他理財賬戶現行代為買入,之後賬戶間進行調節,通知限制的應該是此類銀行理財的高收益博取方式,規範銀行理財資金池的運作,獨立核算。

另外,限制銀行內部自營和理財,以及理財與理財之間的債券交易,可能也會影響到季末年末時點的理財回表交易,在做大存款的需求下,此前銀行理財通過自營渠道暫時回表的交易也較多。

中國證券報也發表了丙類戶監管升級的報導:

昨日晚些時候,中債登電話通知甲類戶,要求商業銀行暫停各家銀行的自營戶和理財戶之間的交易等,但中債登尚未有明文下發。

大部分銀行理財戶為丙類戶,這是繼本週暫停丙類戶買入業務後,又一針對丙類戶的交易規範細則出台。 此前,對於銀行的理財和自營間戶的交易,並沒明確規定,或存在一些代持或對倒交易業務,此次規定,意味著對銀行的理財戶的監管趨嚴,債市監管再度升級。

不過,通知的規定也不無漏洞,交易員們表示:

「通過跨行間自營賬戶和理財賬戶之前的交易,或者找一家第三方來過券,也能達到之間的代持效果。」

但是一位交易員也表示,「(跨行或過券)網下協議的風險比較大,沒人願意長期這樣做。」

據標普估算,中國各大銀行提供的財富管理基金產品規模在2012年增長了56%達到7.12萬億元(1.16萬億美元),相當於2012年底系統內總存款額的7.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5437

【連載3】第2章 投資銀行業監管 黃嵩

http://xueqiu.com/8738577412/23898344
2.1引言

投資銀行的活動影響著全球經濟,尤其是對資本市場的穩定運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鑑於其重要性,投資銀行業受到政府如此多的監管也就不足為奇了。本章討論投資銀行業的監管環境。第一部分,討論美國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歷史及監管。第二部分,討論近期發生的事件及監管。第三部分,對英國、日本和中國的監管環境進行闡述。

2.2美國的投資銀行業歷史及監管

2.2.1早期的投資銀行業


投資銀行承銷業務的核心是扮演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使發行人能夠獲得資本,同時投資者可以實現財富保值增值。承銷業務對於美國的建立和發展至關重要。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在1789年上任,此時聯邦政府負債達2 700萬美元,州政府負債達2 500萬美元。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說服國會和總統承擔各州的債務並通過發行債券來為這些債務籌資,儘管這遭到了托馬斯·傑斐遜的強烈反對。投資銀行在債券的發行條款和條件的談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承銷業務在美國革命後的那段時間裡迅速發展。那些現代投資銀行的前身被稱為「貸款合約商」,其任務就是保證發行人的證券能夠成功發行,並將其出售給投資者,以期獲得利潤。貸款合約商的業務主要由投機者、商人和一些商業銀行共同完成。另外,拍賣專家通常擔任投資產品的銷售中介,將證券出售給出價最高的競標者。最後,一些私人銀行家和股票經紀人也扮演了現代投資銀行的角色。

隨著這個新建國家版圖的擴張,科技創新在如火如荼的工業革命中被引入。規模經濟帶來的收益使大型項目的建設成為必然並且有利可圖。新技術的大規模運用使自然資源的大量獲取成為可能,於是,火車在城市之間輸送人力和資源勢在必行。所有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本,但是並沒有哪個個人或企業可以單獨承擔這些資本。於是,現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業發展了起來,為需要資本的企業和想要創造財富的個人之間搭起橋樑。通過承銷證券,投資銀行聚集投資者的財富來滿足一個正在成長的國家的資金需求。

工業的發展催生了一批新的實業家和銀行家。在此期間,投資銀行家的業務處於監管真空地帶,並且可以自由地改變市場力量,由此形成的慣例也帶給他們操縱力和影響力。1879~1893年,美國鐵路里程翻了3倍,鐵路債券和股票的融資從48億美元上升到99億美元,投資銀行家忙於承銷新發行的證券。與此同時,其他工業的發展也使得擁有有限資源的家族企業通過合作來獲取更多的資本,這促進了投資銀行業務數量的持續增長。這一時期,資本的需求和供給都增加了,就連外國投資者的資本也從1870年的14億美元增長到1890年的33億美元。

2.2.2投資銀行業的發展

投資銀行業在1890~1925年進一步擴張。在此期間,銀行業高度集中,整個行業基本由JP摩根、庫恩-洛布、布朗兄弟和基德-皮博迪等幾個寡頭壟斷。當時,美國並沒有要求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分離,這意味著商業銀行的存款資金常常以內部資金供給方式提供給投資銀行承銷業務。

1926~1929年,由於越來越多的企業喜歡權益融資而非債務融資,股票市場快速發展,股票發行額從6億美元劇增到44億美元,而債券發行有所減少。

2.2.3有限監管

20世紀前30年,投資銀行業的環境可以描述為:監管缺乏、證券需求旺盛、競爭激烈,這種環境導致銀行的內部控制薄弱。儘管試圖自律,但這並不能阻止醜聞的發生。為了應對日益加劇的指責和社會對行業監管的要求,銀行業在1912年成立了美國投資銀行家協會(IBAA),該協會隸屬於美國銀行家協會。美國投資銀行家協會的理念之一是:無論投資者是誰,交易規模有多大,都不能實行價格歧視。儘管在1929年大蕭條前聯邦政府對投資銀行的監管十分有限,但銀行必須遵守州證券法,又稱為「藍天法」。第一部藍天法是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的。它規定,任何證券的發行都需要通過州銀行委員會的准許。1911~1933年,47個州(除內華達州以外所有的州)制定了類似的監管證券發行的法律。20世紀30年代到40年代,聯邦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監管法律,不過州法律仍然有效,當時的聯邦法律主要是複製並拓展了藍天法。除了反欺詐調查之外,1996年國會通過的《全美證券市場促進法案》將州政府對投資銀行監管的權力收回。

1929年10月28日,史稱「黑色星期一」,這一天股票市場急速下跌。儘管發生了1929年的大崩盤和接下來的經濟蕭條,總統赫伯特·胡佛並沒有對金融市場實施任何新的監管舉措。而1933年成為總統的富蘭克林·羅斯福,採取積極的行動應對經濟困難,通過了一系列規範金融部門的監管法律,尤其是針對投資銀行業的監管法律。在羅斯福的敦促下,國會通過了7項對投資銀行業產生重要影響的法案。

其中的3項法案,即《1933年證券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4年證券交易法》,徹底改變了投資銀行業的環境。本節接下來的部分將詳細介紹這三項法案中的監管要求。另外4項對投資銀行業有影響但程度較小的法案將簡略帶過。本節最後討論最近通過的法案,包括《格雷姆-裡奇-比利雷法案》和《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及應對貝爾斯登、雷曼兄弟倒閉和2007~2009年金融危機的監管措施。

2.2.4《1933年證券法》

《1933年證券法》出台的目的是為了穩定資本市場,防止證券交易中的操縱和欺詐行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稱1933年法案主要有兩個目的:「滿足投資者獲得公開發行證券的財務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要求;禁止證券銷售中的欺詐、信息誤導以及其他欺詐行為。」為了達到這些目的,1933年法案要求投資銀行披露其所承銷證券和企業的大量相關和重要信息。在此之前,投資者能夠獲得的有關投資信息是極其有限的。新的法案規定了所提供的信息底線,並且所有的潛在投資者都可以獲得發行人的相關信息。

1933年法案對投資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主要有四部分,分別是: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註冊申請書;向潛在投資者提供招股書;承擔信息披露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在公開銷售前有一段時間的等待期。

1.註冊申請書

在美國,證券銷售之前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向投資者和監管者披露有關發行人和證券的信息。專欄2-1列出了註冊申請書中包括的關於發行人和發行的簡要信息。

1933年法案對註冊要求也有一些豁免,包括:如果證券只在一個州發行,該發行只要遵守州法律即可;證券由市政府、州政府、聯邦政府發行;發行價值低於某一界限;發行是私募或者發行給少數投資者。總的來說,1933年法案的豁免情形主要是針對發行的證券類型和發行的方式。
———————————————————————————————————————
專欄2-1
                               1933年法案規定的註冊要求提供的信息


■ 摘要信息、風險因素、固定費用收益比率

■ 募集資金用途

■ 股份稀釋

■ 證券持有者獻售(如果有)

■ 分配計劃

■ 準備註冊的證券描述

■ 聘請的專家與法律顧問的利益

■ 註冊公司的相關信息
○ 業務描述
○ 經審計的財務信息
○ 產權描述
○ 法律訴訟
○ 普通股的市價、股息及相關股東事宜
○ 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的討論和分析
○ 會計和財務信息披露上與會計師的不同和分歧
○ 市場風險的定性和定量披露
○ 董事會及執行層
○ 執行層薪酬
○ 公司治理
○ 特定受益人和管理層的證券持有情況
○ 關聯交易

■ 重大變化

■ 遵守證券法保證的信息披露

資料來源: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2.招股書


公司要求向投資者提供招股書,包括註冊申請書中的部分信息。只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後的證券才能對外銷售。任何對重大信息的錯誤陳述或者隱瞞是一種犯罪行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必須對投資者承擔法律責任。

3.新的責任

在1933年法案之前,並沒有針對投資銀行家的額外法律要求。在1933年法案出台之後,如果因為「重大事項」在註冊申請書中被隱瞞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投資銀行家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發生此種情況,投資者有權起訴投資銀行,讓其以原價購回股份並且撤銷交易。由於投資銀行作為投資者和發行人的中介,比投資者擁有更多關於企業的信息,因而承銷商的責任範圍更大。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如果發行人的材料錯誤陳述或隱瞞,投資銀行會要求發行人對其進行賠償,由此,向投資者提供完整準確信息的責任將由雙方共同承擔。專欄22 給出了承銷協議中常見的賠償條款。
———————————————————————————————————————
專欄2-2
                                            承銷協議中賠償條款示例

賠償條款

公司同意發生以下行為時對承銷商或者個人進行賠償以免受損失:如果有違反證券法第15款或交易法第20款之內容對承銷商進行控制而造成部分或全部損失、負債、索賠、損害以及支出(包括律師費用;部分或所有涉及訴訟、威脅等的調查、準備和辯護費用;涉及本條款子條款中的索賠,所有或部分為瞭解決索賠或訴訟的支出);或者違反證券法、交易法、其他聯邦或州要求遵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提供的招股書基礎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有誤導性,或違反招股書、承銷協議或其他有關協議,或違反陳述與保證,或故意違約抑或嚴重疏忽違約等,最終導致承銷人的損失、負債、索賠、損害以及支出。

資料來源:Jenner & Block LLP
———————————————————————————————————————

該法案的影響之一就是嚴格區分了承銷商和分銷商或銷售團隊成員。一般地,承銷商是指直接與發行人接觸,同意購買新發行證券的一方。分銷商是指與投資者直接接觸,銷售承銷商所承銷證券的一方。這些職能最初是不分開的,但是由於在1933年法案下分銷商沒有責任,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將這兩種職能分開是為了明確各主體的法律責任並減少發生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4.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為了減少風險而對發行人信息進行核查的行為。盡職調查在大多數證券發行、併購和許多其他的交易中都會發生。為了避免在註冊申請書中由於信息披露的錯誤或誤導而承擔責任,承銷商必須進行調查以「合理地核查與理性謹慎的投資者利益相關的所有信息」。信息是否恰當取決於每個即將發行的證券實際情況且事後才可判定。專欄23概括了承銷商在盡職調查中的六個事項。專欄24概括了法院在審查承銷商盡職調查時考慮的因素。
———————————————————————————————————————
專欄2-3

                                             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六個事項


■ 承銷商是否收到註冊申請書並對其中涉及的可能被質疑的事實和情形進行合理的調查,這些調查包括:該註冊申請書中是否有對重大事實有不真實的陳述,是否故意隱瞞重大事實而導致申請書有誤導等。

■ 承銷商是否就註冊申請書中的信息與申請註冊方的管理層(至少要和首席財務官或總會計師)進行了溝通,首席財務官是否保證已經核實了註冊申請書,確保其中不包含可能導致誤導的對重大事實的非真實陳述或對重大事實的忽略。

■ 承銷商是否收到來自發行人審計師的SAS 100安慰信函。

■ 承銷商是否收到來自發行人法律顧問10b5的消極保證。

■ 承銷商是否收到自己僱用的法律顧問對註冊申請書出具的10b5的消極保證。

■ 承銷商是否聘請研究員並要求:
○ 在發行開始前是否對發行人及其行業進行長達6個月的跟蹤。
○ 在發行開始前12個月內,是否對發行人或其所屬行業出具過報告。

資料來源:Morrison & Foerster LLP.
———————————————————————————————————————

———————————————————————————————————————
專欄2-4

                            法院審查承銷商盡職調查時考慮的因素


■ 審核註冊申請書的合理依據(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關鍵信息的調查,包括獨立的核實(管理層訪談,實地調查,客戶電話訪談,發行人、發行人法律顧問、承銷商法律顧問和審計師的書面證明,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熟悉程度,發行人內部文件審閱,獨立審計師訪談)。

■ 在發行過程中及時更新信息,包括發行人針對《交易法》要求所做報告中的信息。

■ 盡職調查的文件材料。

資料來源:Morrison & Foerster LLP.
———————————————————————————————————————

5.搶跑規則


在1933年法案中,證券發行被分為3個階段。

(1) 提交註冊申請書前階段:從開始決策發行到提交註冊申請書這一段時間。

(2) 等待期:從提交註冊到註冊生效之間的時間。

(3) 註冊生效後階段: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宣佈註冊生效開始。

2005年改革之前,在等待期(也稱為「靜默期」),禁止發行人口頭和書面報價。現今,在靜默期可以做出口頭或書面報價,但不能銷售,而書面報價必須使用符合1933年法案要求的招股書。這類招股書被稱為「非正式招股書」。違背這些基本限制被稱為「搶跑」,可能導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冷卻期」,取消公開發行時作為購買者的起訴權利以及其他法律權利。

2005年的證券發行改革為註冊申請書提交前的溝通提供了超過30天的安全港,主要是為了「真實商業信息」的監管要求披露以及對於發行人來說的「前瞻信息」。對於某些只要滿足最小規模限制,被專業投資者和研究人員追隨的大型發行人(被稱為知名成熟發行人或「WKSIs」),允許在註冊申請書提交前沒有口頭和書面報價的限制並且不被認定為「搶跑」行為。提交註冊申請書後,所有的發行人,允許通過任意補充招股書,披露在招股書中沒有披露的信息。這避免了當新信息需要被披露時要提供更正式、更耗時的補充,或者對註冊申請書的修訂。總之,自1933年以來,雖然有對WKSIs的例外處理,發行過程也由於科技進步和資本市場的變化而趨向於簡單化,但是對信息傳播的監管制度基本保持不變,所以發行人必須在發行之前和發行過程中謹慎溝通,以免其行為被認為是左右市場(見專欄2-5)。
———————————————————————————————————————
專欄2-5

                                                 1933年法案小結

《1933年證券法》

通常稱為「證券的真相」法,主要有兩個目標:

■ 滿足投資者獲得公開發行證券的財務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要求;

■ 禁止證券銷售中的欺騙、信息誤導以及其他欺詐行為。

註冊目的
■ 完成上述目標的一個主要方法就是通過證券註冊來披露重要的財務信息,這些信息能夠使投資者而非政府做出關於是否購買該證券的決策。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信息準確,但它並不確保信息的準確性。投資者如果購買證券而遭受損失,且他們可以證明是由於信息披露不準確或不完全所導致的,那麼就有權挽回損失。

註冊過程
■ 一般來說,在美國出售的證券必須經過註冊。企業在註冊過程中提供必需的信息可以最小化其遵守法律的負擔和成本。一般來說,登記需要披露以下信息:

○ 企業所有權和業務的陳述;

○ 即將發行出售證券的描述;

○ 企業管理層的信息;

○ 由獨立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 註冊申請書和招股書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後不久即公開,美國企業提交的註冊材料,可以在wwwsecgov網站的EDGAR數據庫中查到。註冊申請書要求滿足信息披露要求。並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需要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豁免包括:

○ 對個數有限的個人或機構的私募;

○ 發行規模有限;

○ 州內發行;

○ 市、州、聯邦政府證券。

資料來源: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2.2.5《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另一個應對1929年股票市場崩盤和無數銀行垮台的立法是1933年6月16日簽署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分業,並且產生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保在銀行違約時存款人資產不受損失(最初的保險金額為2 500美元,目前為250 000美元)。這個法案對投資銀行業有著重要影響,該法要求投資銀行業改變業務操作和結構,改變分銷和承銷證券過程,切斷承銷新證券的關鍵資金來源。

在大蕭條期間,超過11 000家銀行倒閉或合併:1929年存在的銀行有1/4在1934年不再存在。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之前,並沒有要求承銷、投資和儲蓄業務的分離。銀行可以通過(也是這樣做的)活期存款賬戶獲得資金,投資於其承銷的證券。在這種情況下,儲蓄者的資產安全受到質疑,尤其是在沒有聯邦存款保險的情況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出台正好可以應對這種不穩定的環境。

1.私人銀行分離為儲蓄和投資銀行

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之前,私人銀行既可以接受存款,又可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這個法案要求私人銀行只能選擇成為私人儲蓄銀行和投資銀行的一種。

2.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分離

商業銀行和私人銀行類似,都接受存款,且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通過之後,商業銀行可以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減少了,承銷能力也受到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只允許承銷債券和代理市、州、聯邦政府的證券發行。那些選擇商業銀行業務的機構要分離投資銀行業務或大幅裁員(例如,JP摩根1935年決定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並將其投資銀行業務分離成立了摩根士丹利)。另外,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方面的利潤被限制在總利潤的10%以內,但不包括承銷政府債券的利潤。

3.證券機構與商業銀行的董事和高管分離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規定,證券投資相關機構的合夥人和高管不能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和高管。

以上所有這些變化有一個共同的目標:保證存款人的資金不會在不知不覺間置於風險中。然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被1999年的《格雷姆-裡奇-比利雷法案》顛覆了,該法案再一次允許銀行可以同時從事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活動,前提是這些活動必須是在控股公司架構下進行。

2.2.6《1934年證券交易法》

作為對《1933年證券法》的補充,《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羅斯福任職總統期間重塑投資銀行業的第三部也是最後一部法案。這部法案也被稱為《交易法》。該法案在1934年6月6日通過,主要涉及對新發行證券的報告要求和對交易行為的監管。該法案通過最低申報要求和編制交易規則,極大地改變了二級市場。另外,要求交易被自律組織約束。紐約泛歐交易所和納斯達克是美國最大的兩個自律的交易所。

另外,《1934年證券交易法》催生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來負責監督資本市場,包括對投資銀行的監督。為了完成這項任務,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針對交易所、投資銀行、經紀公司和交易員制定並實施相關條例,以保障證券業的安全和良好運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1933年證券法》的執行,監管交易所中的活動並制定交易的規則和程序,禁止洗售和對敲等市場操縱行為,並針對賣空和止損交易制定了嚴格的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作用不能被誇大。在推進資本市場有效性的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斷調整先前的規則和條例來最小化不公平承諾的出現。另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會保持靈活性,以應對新型的證券、金融產品(比如,擔保債務憑證)和投資操作(比如,股票報價系統由分數變為點數)的改變(見專欄2-6)。

———————————————————————————————————————
專欄2-6
                                           《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這部法案,國會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這部法律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整個行業,包括註冊、監管、審查經紀商、過戶登記機構、結算機構和自律組織,包括紐約泛歐交易所和納斯達克等證券交易所。

這部法律也確定並禁止市場上的一些特定行為,提供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監管對象執行紀律的權力。

這部法律也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公開交易的公司定期提供信息。

公司報告
該法案主要監管新證券發行、持續的報告要求和交易行為。資產超過1 000萬美元且股東超過500人的公司必須每年或者定期通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EDGAR數據庫向公眾提供報告。其他公司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定期報告。

代理請求
證券交易法也對為選舉董事會或批准其他公司行動而舉行的年度或臨時會議向股東請求材料的披露進行監管。這些信息都包括在代理材料裡,必須事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保證遵照披露規則。無論是管理層還是股東的請求,都必須披露所有關於股東投票表決事項的重要事實。

重要所有權和要約收購
證券交易法要求,任何通過直接購買或要約收購獲得超過5%公司股權的人都必須披露重要的信息。要約收購一般都是期望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如同代理規則,要求股東在這些關鍵事件上做出決策。法案也要求持有一定數量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定期提供報告,使無關聯的股東知曉可能的所有權變化。

內幕交易
法案禁止任何有關出價、購買或銷售證券中的欺詐行為。這項規定是許多處罰的基礎,包括對欺詐性內幕交易的懲處。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

資料來源: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以下4項法律是1935~1940年通過的。這4項法律沒有以上3項的影響力大,但還是對投資銀行業有一些約束。

2.2.7《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

1935年通過的《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PUHCA),允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公用事業控股公司和投資銀行的關係。該法限制投資銀行持股公用事業控股公司,認為投資銀行持股會減少競爭,導致壟斷行為。這項法律被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所替代。這項法案將使公用事業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轉移給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並且放鬆了對公用事業控股公司併購活動的限制。

2.2.8《錢德勒法案》

1938年通過的《錢德勒法案》將新增的第10章納入《國家破產法案》。此前,公司破產過程限制政府參與,主要受私人機構影響,這容易導致對小投資者的歧視。該法案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成為參與所有公司重組活動的一方,給投資者額外保護,避免不公平的重組計劃。《錢德勒法案》也對上市公司破產重組中投資銀行的作用進行了限制。在《錢德勒法案》通過之前,銀行作為「非利益相關方」受到懷疑,認為其犧牲了投資者的利益而獲取額外收益。將投資銀行從破產程序中分離出來的法案到2005年被《破產濫用防治和消費者保護法》(BAPCPA)取代。投資銀行不再自動被排除在參與破產重組的過程之外,只要滿足專欄2-7中的標準,便允許投資銀行參與破產重組過程。

———————————————————————————————————————
專欄2-7

            依據《破產濫用防治和消費者保護法》修訂的對「利益無關方」的定義


第101款(14)「利益無關方」是指:

(1) 不是債權人、股東或內部人;

(2) 在提交申請前兩年內不是董事、高管或者債務人僱員;

(3) 直接或間接與債務人相關,沒有任何實質上不利於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

資料來源: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
———————————————————————————————————————

2.2.9《瑪隆尼法案》

1938年通過的第二個相關法案是《瑪隆尼法案》,該法延續了自律的慣例。《瑪隆尼法案》規定,自願加入自律組織的成員可以享有業務優先權。另外,它要求場外交易市場(OTC)的經紀人和自營商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這使得投資銀行家會議轉變成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成為證券市場自律組織,監督場外交易市場,制定專業慣例標準和公平交易準則。所有股票、公司債券、有價證券期貨和期權交易都由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來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給證券市場參與者頒發執照,制定監管規則,監管參與者檢查會員是否合規。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授權下,懲罰違反聯邦證券法和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規章的會員。2007年,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執行分支合併,更名為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

2.2.10《1940年投資公司法》

《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定了投資公司的構成,區分了投資銀行和投資公司的職能。《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定了可以作為投資公司董事的投資銀行家數量,限制投資銀行和投資公司之間的交易(見專欄2-8)。

———————————————————————————————————————
專欄2-8
《1940年投資公司法》


該法案主要監管的是公司組織,包括共同基金。監管那些主要從事投資、再投資、證券交易的公司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持有方。監管的目的是最小化由這些複雜操作產生的利益衝突。該法案要求公司在最初銷售證券及其後定期向投資者披露財務狀況和投資政策。該法案的目的是向公眾披露基金信息、投資目的、投資公司的結構和操作。最重要的是:該法案並沒有允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直接監督投資決策、公司活動或者評判它們的投資活動。

資料來源: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5686

就業機會被監管掉了 張化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c88c400101kcrs.html
今年,中國有700萬大學生需要就業。明年後年,數額會更大。當然,中學生的就業問題以及失業者的再就業問題更加嚴重。

咱們中國人真的想解決這個問題嗎?當然不想。從高管到賤民,從滿洲裡到三亞,每個中國人都非常強調"監管",振振有詞。我曾經說,再成立100個發改委,也不能滿足中國人的要求。幾十年來,中國人被洗腦,已經到了觀點高度一致,和眾口一詞的地步。

大家並不是不知道,中國的就業機會都被監管掉了。我接觸到大量企業家。他們的很多生意都由於荒唐的監管而掙扎。如果某家企業倒閉,咱們的媒體和大眾就會幸災樂禍,會長期大篇幅的負面報導。"你看,這小子野心太大。貪心。不安分。也不看看他值幾斤。以前,他只是一個...."

前年,我在廣東註冊了一家公司,前後浪費了兩個月的時間。我的小算盤本來是投資諮詢,再走一步看一步。我在深圳和香港租用了辦公室,開始招聘員工,但是,我的耐心很快就被耗盡了。去年,我把它關掉了。我也把設在重慶的投資公司關掉了,耗費不菲。雖然我設立公司的目的不是創造就業,但是,這兩家公司如果沒有胎死腹中,本來是可以僱用幾十號人的。我知道的類似的故事太多了。

我做了兩年的小額貸款,現在還是兩家小貸公司的股東和董事。我最強烈的感受是,官員和監管部門固然可惡,監管條例固然荒唐,但是,大眾的愚昧無知更加可怕。今天和明天,中國的各種問題都是咱們自己的腦袋造成的。不要怪罪歐美國家,也不要怪罪四人幫。

中國的企業家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應付監管規則,監管當局,和監管人員,忙得疲倦不堪。他們經常在繼續幹和放棄之間徬徨。當然,也由於高昂的監管成本,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心情思考業務擴展,或者產品開發。中國公司如何創新,如何跟美國企業競爭?

由於官府和賤民的敵視,中國6000家小貸公司中,多數過得十分艱難。這正合官員和老百姓的口味:"你們這些一些黑心腸的高利貸業者,賺那麼多錢幹什麼?"

除非你本人失業,或者你的子女失業,你完全不用為中國的就業問題操心。就像大街上的流氓欺負弱女一樣,咱們躲開為妙。也就像在地鐵裡老人上車時,你不想讓座位。你只需要把視線躲開就行。其實,中國本來就沒有失業問題,只有"待業"問題。眼睛朝別處看吧!

西班牙的失業率25%。印度的失業率也比中國更高。烏干達?就更不要提了。所以,中國的問題不大。中國人口口聲聲反對內耗,但是,過度的監管就是最大的內耗!比文化大革命好不了多少。它把大量的企業家變成了投機鑽營的"政治企業家",天天想的是怎樣進入人大,政協,而不是怎樣創新。

因為大家根本不想解決失業問題,所以,我也不想提供任何建議。不過我有一個想法, 既然公務員隊伍已經膨脹, 如果再增加3-4億公務員名額,豈不是更好? 還可以創造上萬個部長職位, 幾十萬個局長職位....。

五年前,我發表了一篇文章,"中國股民為什麼特別多"。原因就是,展業無門,就業無路, 「管卡壓」的經濟制度。建議大家看看。
http://zhanghuaqiao.blog.caixin.com/archives/367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5772

英國審計監管機構:審計師必須對銀行「更狠些」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279
英國審計監管機構財務報告委員會(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FRC)週三表示,對於銀行賬面計提的不良貸款準備,審計師未能進行適當的質疑。
 
這種批評所針對的問題正是自金融危機以來監管機構所實施的監管措施的核心。監管機構一直試圖重振投資者對銀行公佈的財務數據的信心。
 
路透報導,FRC在其年度報告中對於未能在英國銀行業的壞賬準備的審計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表達了關切和失望。
 
在報告中,FRC寫到,對於(英國銀行業財務報表中)決定壞賬準備的關鍵假設、管理層解釋的證據不足以及支持數據的不足,審計師未能作出「足夠的質疑」。
 
會計師事務所一直被批評過於優待其銀行客戶,使得其財務報表看起來非常好,但在危機中卻不得不依靠納稅人的資金支持。
 
金融危機的經驗也讓許多領導人呼籲改革措施以使得銀行財務報表可以更早計提壞賬準備。
 
FRC認為:「關於貸款重組安排的信息充分性的支持證據不足,其對壞賬準備和披露的影響在一系列審計項目中均有發現。」
 
英國央行此前曾表示銀行貸款的預期損失在某些案例中要大於其當前計提的壞賬準備,央行擔心確認並計提壞賬準備的推遲將影響銀行的資產價值。
 
監管部門正在修改會計準則以使得銀行在2016年左右開始更早的確認壞賬。
 
FRC還指出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的不當行為,他們指出,為了尋求獎金或升職,一些審計合夥人為其審計客戶提供諮詢服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6223

P2P貸款的合法化進程:監管已說OK?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2269.html

【導讀】P2P貸款的風險在哪裡?相比發達國家所擁有的全國性的個人信用體系,中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均需P2P公司自身建立,這也造成了信用風險的增加。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經i黑馬編輯)   作者:曹金玲

P2P貸款的風險在哪裡?相比發達國家所擁有的全國性的個人信用體系,中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均需P2P公司自身建立,這也造成了信用風險的增加。此外監管政策的不確定性,出借人擠兌的可能性,是懸在P2P頭上的兩把利劍。

但根據《第一財經日報》的報導,雖然有著如上的困難,但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態度正在出現緩和,以下文章經i黑馬編輯:

國內首家「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 (下稱「網貸聯盟」)落戶上海。「只要資金監管問題解決了,網貸公司一定會有質的飛躍。」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秘書長馬海湧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一直強調。

據瞭解,網貸聯盟將在年內上線P2P同業資信服務平台一期工程,首先解決聯盟內企業逾期用戶信息共享;同時,網貸聯盟還在積極與央行和商業銀行頻繁接觸,希望一能接入央行徵信系統,二能說服銀行成為網貸公司的資金託管方。

抱團取暖

網貸聯盟設立於去年12月底,由陸金所、拍拍貸、融道網、諾諾鎊客、財金金融、維誠致信、資金管理網、融360、你我貸、暢貸網等10家網貸企業組成,指導方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以平台資金安全為例,《聯盟自律公約》要求成員單位必須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清算結算和資金轉移服務,以確保客戶資金不會被捲款而逃,目前10家成員單位都已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

「我們正在與商業銀行溝通過程中,希望能慢慢談下來,是否能由銀行來做網貸公司的資金清結算和託管,使得客戶資金安全更有保障。」黃黎明透露。

網貸聯盟正打造同業資信服務平台,該平台將分為兩期:一是在2013年底前完成P2P同業資信服務平台一期工程,每個成員單位都將有一個獨立賬號,實現聯盟內逾期用戶信息分享;二則是在一期工程完成後,逐步實現不逾期用戶信息登記。

「資信平台將採用封閉式的聯盟內會員單位共享模式,非聯盟企業需要先經過聯盟認證,繼而才能運用這一資信平台,從而幫助業內機構防範借款人過度負債,降低壞賬損失,同時建立行業失信懲戒機制。」拍拍貸創始人及CEO張俊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近期開閘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的工作,擬將符合條件的兩類機構有序接入徵信系統。馬海湧則說,未來將積極爭取把網貸行業接入央行徵信系統,「當然,在實現這一目標之前,網貸聯盟會先使用自行搭建的資信共享平台。」他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6910

阿里金融路:證監會鼓勵和監管並行 難撼動銀行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3133.html

騰訊科技 王可心 6月22日報導

證監會對支付寶餘額寶備案程序的一次點名提醒,引起了外界的關注。

6月21日下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支付寶餘額寶業務中有部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賬戶並未向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也未能向監管部門提交監督銀行的監督協議,違反了相關規定。

監管部門已於近期要求支付寶就餘額寶業務所涉及未備案的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賬戶限期補充備案,逾期未備案的,將根據相應法律規定進行調查處罰。證監會同時表示,餘額寶順應網絡消費大趨勢,監管部門支持創新。

支付寶回應,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餘額寶業務不會暫停。

據知情人士透露,支付寶餘額寶與10幾家銀行均有合作,但因溝通不暢,只向證監會報備了和三家銀行的合作,此次證監會是要求餘額寶報備齊全。

這也顯示出,支付寶在初次嘗試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過程中,尚不熟悉備案和送審流程。

證監會提醒、補交材料在金融機構屬於正常情況。而餘額寶被點名之所以受到外界關注,是因為其是第三方支付與基金的首次密切合作,外界將其評價為基金渠道銷售的一次創新,而同時對其政策風險表示擔憂。

監管機構的兩手準備

好貸網創始人李明順(微博)透露,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做兩手準備:一是鼓勵創新。正如此次對餘額寶點明提醒中說,餘額寶順應網絡消費大趨勢,監管部門支持創新。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也要符合相關規定,需要報備、符合程序。

據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透露,證監會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但由於和互聯網接觸少,目前與支付寶溝通不如傳統金融機構溝通順暢。證監會計劃成立專門的小組,從事互聯網金融監管。

「金融是國家管制較嚴的行業,准入門檻較高。互聯網金融需要踰越一些准入門檻的障礙。支付寶也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最終怎麼踰越,需要一套自己的辦法。」一位互聯網金融創業者說。

在CCTV 13《新聞直播間》欄目中,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侯若石認為,金融業的監管,特別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各國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很重要的任務。「互聯網金融,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金融業務領域,而且滲透到其他的經濟領域。比如,美國發生金融危機,原因在於金融業投機行為,這種投機行為在互聯網領域擴散,就對經濟穩定構成了威脅。」

「對於更廣泛的金融產品交易業務,比如證券業務、基金業務的監管還有欠缺,在金融制度發達的國家,監管尚且欠缺,我們的金融市場還不夠發達,我們的金融支付還不夠健全,我們的金融管理還有待改進,這種情況下,餘額寶的出現,無疑提出了金融業管理、監管的新課題。這種創新,肯定會對經濟發展、金融業的發展有促進作用,但是也有負面影響,因為業務範圍比較廣,監管起來比較困難。」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表示:「我們承認,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可能出現風險,畢竟沒有獲得金融牌照,而有一些類金融的業務,對風險的確要有一些把控,防止形成一些大的風險。」

不過專家也認為,對網絡金融的新形勢要寬容,對網絡金融的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

對於中國的金融監管力度問題,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云(微博)在6月初接受《人民日報》採訪時稱,中國的金融監管過度,呼籲進一步放開對中國金融業牌照發放的監管力度。

馬云在採訪中說:「中國的金融行業,特別是銀行業,服務了20%的客戶,我看到的是80%沒有被服務的企業。」「作為一個外行者,我不懂金融……金融應當是為外行人服務的,不是自己圈裡自娛自樂、自己賺錢的。」

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博弈

阿里金融與傳統金融行業呈現博弈、競合關係,雙方各取所需。

據互聯網金融創業者透露,傳統銀行對阿里金融同樣持兩種態度:

一方面,阿里金融的一些業務,與傳統金融企業存競爭和利益衝突關係,例如阿里小貸與銀行貸款業務部分重合,餘額寶則被外界認為搶用戶存款的生意。

另一方面,阿里擁有大量用戶群,有一些銀行為了獲得這些用戶群,願意與其合作。例如,支付寶擁有8億註冊用戶。

阿里的多項金融產品皆離不開銀行。阿里小貸資金來源於四大方面,一是旗下浙江、重慶兩家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金總計16億元;二是面向銀行融資;三是資產證券化;四是將面向越來越多的銀行開放。今年4月,阿里小微金融推出「信用支付」,信用支付的資金來源於合作銀行。阿里集團也多次強調,不會成為一家銀行,而是要做平台,向銀行開放。

傳統銀行已經對阿里金融產生警惕。民生銀行行長洪崎接受《福布斯中文網》採訪時表示:「很明顯,阿里金融對銀行業已經形成挑戰了。在支付業務領域,去年光棍節那一天他們的交易額達到了191億。目前網絡支付近1/3都來自支付寶,這是很可怕的一個數據。」

多位金融領域研究人士則認為,阿里金融仍難以撼動傳統銀行。

首先,阿里小貸主要基於自己的用戶群,放貸的額度比較有限。截至2012年11月,阿里小貸累計放貸超過300億元。一位互聯網金融創業者指出,由於資金會重複使用,真正運用的資金可能只有幾十億,只相當於傳統銀行一個網點的規模。

「阿里小貸的瓶頸在於離不開淘寶,客戶群以賣家為主,不會產生太大的貸款需求。銀行之所以貸款規模大,是因為面向大宗貿易、工程建設等客戶群。在商品交易領域,規模做大的可能性不大。」金融領域分析人士江南憤青說。

第二,餘額寶對傳統銀行挑戰有限。「支付寶的核心是銀行的支持,如果銀行受到衝擊,完全可以停掉和支付寶的合作。銀行可能會去平衡,與支付寶合作帶來的收益,是否低於因餘額寶競爭導致存款減少的收益。實際上,支付寶的餘額規模對銀行的影響非常有限。雖然構不成太大衝突,仍會有讓銀行遠離的可能性。」江南憤青說。

第三,不要迷信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有一定的優勢,如獲取用戶的效率更高,並會掌握一些數據。「但傳統銀行對於風險控制的管理,對於金融的理解,對交易的理解,比互聯網公司更有經驗。這種優勢不會短期內被取代。」李明順說。「大數據背後,無非是瞭解商家一年多少流水和交易額,主要還是對商家的控制能力,這才是他們的核心。」

一位金融領域分析師認為,金融帶有很大的風險特性。「狹義的金融是貨幣的轉移。資金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外一個主體,轉移是有成本的。金融的理念是救急不就窮。大多數屌絲不會成為金融服務對象,因為願意還款並不關鍵,前提是有能力還款。挑戰這種金融模式,就是在挑戰救急不救窮的理念,要做好足夠的心理準備。」

「大勢好的時候,怎麼做都是對的。大勢不好的時候,就要考驗你的風險控制能力。阿里小貸推出三年時間,這種模式是否經得起考驗還需觀察。」上述分析師說。

據接近傳統金融行業的人士透露,傳統金融行業對阿里金融系列動作持觀望態度,但「馬云讓銀行睡不著覺還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941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