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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力

1 : GS(14)@2011-04-16 20:27:20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4/06/P201104060160.htm
評論:並無在香港阻止「閃電崩盤」,而實際上在2009年3月9 日已有已有迷你版在匯豐股票出現。香港聯合交易所並無斷路器。除了交易速度,港交所於2007年改變看法外,但自此之後並無進展。
Comment: nothing prevents a "flash crash" in HK, and indeed we had a
mini-version of this in HSBC on 9-Mar-2009. There are no
circuit-breakers on SEHK. Regarding trading spreads, HKEx U-turned on
that in 2007 and there has been no progress since then.
    
2 : xxxlionxxx(10419)@2011-05-10 13:52:15

http://en.wikipedia.org/wiki/2010_Flash_Crash

Circuit breakers

Officials announced that new trading curbs, also known as circuit breakers, will be tested during a six-month trial period ending on December 10, 2010. These circuit breakers would halt trading for five minutes on any S&P 500 stock that rises or falls more than 10 percent in a five minute period. The circuit breakers will only be installed to the 404 NYSE listed S&P 500 stocks. The first circuit breakers will be installed to only 5 of the S&P 500 companies on Friday June 11, to experiment with the circuit breakers......On May 6, the markets only broke trades that were more than 60 percent away from the reference price in a process that was not transparent to market participants. By establishing clear and transparent standards for breaking erroneous trades, the new rules should help provide certainty in advance as to which trades will be broken, and allow market participants to better manage their risks.

咁香港細價股既「曬冷式」升跌,算唔算 flash crash.......smiley
3 : GS(14)@2011-05-10 14:12:45

如果有用系統的話,咁會算
4 : xxxlionxxx(10419)@2011-05-10 14:29:28

科技日新月異,美國有大行用超級電腦可以係一分鐘做成千上萬既買賣盤,足夠左右多隻股票既升跌。唔知香港有無類似既科技,但係現行既系統,散戶比大戶舞上舞落既機會一D都唔細.....如果有個五分鐘既 circuit break,真係可以救番唔少人。至少見到唔對路,都夠時間「咁制」取消買盤..........
5 : GS(14)@2011-05-10 14:33:02

好似可以用電腦做到盤的,有人話他們的電腦系統勁過大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006

香港交易所刊發《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總結》

1 : GS(14)@2011-05-22 12:59:11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0123cc_c.pdf
2 : GS(14)@2011-05-22 13:02:27

Hurray! SEHK has done the right thing and is banning ex-entitlement trading before shareholders have approved the entitlement. See our article of 27-Jan-2011 for more - the rights issue the paper refers to in paragraph 3 is probably Zhongtian. Now, we call on SEHK to address the other problems with rights issues and open offers explained in our article.

萬歲! 香港交易所做出一件正確的事,同意廢除在股東通過之前的除權交易。請詳細參閱我們在2011年1月27日的文章-諮詢意見第3段中的供股事件肯定是中天國際(2379)。現在,我們鼓吹香港交所易去解決其他我們在文中解釋過的關於供股及公開發售問題。
3 : xxxlionxxx(10419)@2011-05-22 17:32:05

係附錄三睇到,世界多個主要市場,都係唔比上市公司將「除淨日設定於股東批准前」(非常樣衰既一句港式中文)。
港交所係後知後覺定明知故犯??
4 : GS(14)@2011-05-22 17:45:37

3樓提及
係附錄三睇到,世界多個主要市場,都係唔比上市公司將「除淨日設定於股東批准前」(非常樣衰既一句港式中文)。
港交所係後知後覺定明知故犯??


是後知後覺多,以前做毀野慢,就真是要咁做,但是現在有部電腦,做野會好快...所以早就應該改啦,點知有班人慣了就不想改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8

新加坡交易所提議隨機收市時間以杜絕操控收市價

1 : GS(14)@2011-06-05 18:20:36

http://www.sgx.com/wps/wcm/connect/cp_en/site/press_room/news_releases/sgx+proposes+two+initiatives+to+improve+market+transparency+in+opening+and+closing+trading+routines

這是一些在多年前Webb-site已敦促港交所要做的東西。港交所在2009年3月停止收市競價,並考慮重新實行。我希望他們重新進行,但是不要如建議中限制2%的股價變動,這會使人有一個誘因去轉移去操控正常交易下午4點收市前的股價。

This is something that Webb-site has been urging HKEx to do for years. HKEx suspended the closing auction in Mar-2009 and is now considering bringing it back. We hope they will, but without the previous proposal of a 2% limit on price movements, which would just shift the incentive to manipulate the price to the end of the regular session at 4p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651

個交易所可不可以多些股玩?

1 : GS(14)@2011-12-25 12:50:25

如題
2 : abbychau(1)@2011-12-30 02:20:56

你提議一些
3 : GS(14)@2011-12-30 11:13:05

至少紅藍籌成份股都有,中型指數成份股都有啦

如果全部股有得玩仲好
4 : SYSTEM(-101)@2011-12-30 11:13:29

greatsoup(zid:14)所發的貼子已被abbychau(管理組:9) 刪除了。(原因:)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7025

原來台灣都有未來交易所呢D玩

1 : GS(14)@2012-01-08 11:53:51

http://xfuture.org/
Website


[realblog]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30414[/realblog]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7176

夏佳理:沒交易所保證新股品質

1 : GS(14)@2012-04-23 21:36:31

真是不太負責任...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423/News/ea_eaa5.htm
近期半新股接連出事,甚至爆出有民企經「金融詐騙學校」訓練後上市等消息,夏佳理說:「每個市場都有不幸事發生,只有盡辦法讓專業人士睇資料。」既然責任始終在保薦人、核數師等專業人士,他是否支持保薦人需負刑責?夏佳理稱「未睇適唔適合,但如果有人明知造假數,本身已有刑事責任。」
2 : david395(4434)@2012-04-23 22:09:42

thats why I move some of my portfolio to us etf
3 : GS(14)@2012-04-23 22:15:42

2樓提及
thats why I move some of my portfolio to us etf


you are so safe
4 : GS(14)@2012-04-23 22:22:3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6272479

披露為本 拒評審為本


雖然夏佳理認為任內無憾事,但去年渾水研究報告及今年初核數師跳船引發的民企風暴,令不少投資者損手,港交所是否能夠繼續以「靠上市公司披露」作為擋箭牌呢?
夏佳理接受訪問時,形容民企風暴是「不幸事」,指每個市場都有不幸事發生,交易所只可以在接到上市申請時,盡辦法睇公司的資料。他堅持以「披露為本」,不認同以監管機構評審為本( merit base)的方式來處理新上市公司申請。
「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有好大責任」,他認為,投資者在投資每隻新股之前,都應該把這間公司會否爆煲列為考慮因素之一。
公司「呃你」 避無可避


然而,投資者一般心態都是認為港交所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批准上市的公司應該無問題,夏佳理卻強調,「無交易所保證品質」,「交易所品牌好都不擔保無出事」。
上市公司爆煲離不開「呃你」或經濟轉差,後者難以預料,「呃你」的話,夏佳理指出,核數師每年核數都不擔保百分百準確,都要依賴上市公司管理層及董事提供的資料,他們需要簽字確保提供的資料無誤。言下之意,公司處心積累去呃市場,真是避無可避。
被問到是否只有進一步加強監管,才可減少上市公司爆煲,夏佳理認為,監管的關鍵是平衡及公道,「可以關門唔做生意,但係咁點呢?」又例如,招股書越來越厚,細節太詳細反而令人混淆,看不到重點。

除了國企及民企,港交所近年亦不停在歐洲及俄羅斯進行推廣,致力吸引海外企業來港上市,歐舒丹( 973)及友邦( 1299)便先後在香港上市。夏佳理表示, 08年金融海嘯及金磚四國崛起,為港交所提供機遇,國際企業來港上市長遠利好港交所發展,這趨勢將會持續,港交所並非只希望名牌企業來港上市,而是要有質素的公司。
5 : GS(14)@2012-04-23 22:22:4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6272480
不作阻礙
今卸任主席後拒搶回銀雞吹
2012年04月23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897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高盛結構產品(亞洲)有限公司 (「高盛」)違反2005年10月25日高盛與聯交所簽訂的《上市協議》(《上市協議》)

1 : GS(14)@2012-04-27 21:42:14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12/120427news_c.htm

(1)   

「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指:「(收市水平 – 行使水平)x 指數貨幣金額 x 匯率 (粗體乃後加以作強調),

而「匯率」乃指:

「有關到期日香港時間下午四時正或前後由本公司釐定日圓與港元(以每一單位港元所兌之日圓單位數目表示)之間的匯率,參考(a)除(b)而釐定:

(a) 指路透社專頁ASFH所報「美元╱日圓」匯價中位數;及
(b) 指路透社專頁ASFI所報「美元╱港元」匯價中位數。」

(2)   補充上市文件內的「現金結算金額」指「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點數乘以指數貨幣金額,並乘以匯率以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所表示之金額…」(粗體乃後加以作強調)

在認沽權證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對應定義內容,對「匯率」一詞有相同的定義,並以此匯率作為乘數來應用。

該等權證於2011年2月18日開始買賣。

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錯誤以及2011年3月31日的暫停買賣事件

2011年3月29日及30日,高盛發現部分該等權證的成交量有所增加。高盛認為這是日本地震之後市場對該等權證的興趣增加所致。高盛職員當時查閱過該等權證的條款表(其所載內容是正確的)。

2011年3月30日晚上,高盛權證團隊中一名成員獲友人告知,市場上有傳聞指高盛擬備及刊發有關該等權證的文件所用的公式,有別於另一機構發行類似日經權證的文件所用的公式。

2011年3月31日約上午8時30分,高盛職員發現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匯率」的定義與「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及「現金結算金額」的定義合併後引起錯誤。現金結算的定義錯誤地列出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的換算方式,將支付的日圓「乘以」(而非「除以」)匯率的方式換算(「錯誤」),以計算港元的付款金額。

約上午9時,高盛指示外聘法律顧問擬備修訂通告以糾正錯誤;並通知聯交所有關錯誤,以及表示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不會就該等權證提供「賣盤」報價,直至修訂通告已經刊發為止。高盛的外聘法律顧問約於上午9時10分聯絡聯交所,其後整個早上高盛及╱或其法律顧問與聯交所一直頻密溝通。

證券市場於上午9時30分開市,該等權證的價格約於9時50分開始急劇上升,在不尋常的高位更有大量成交,價格大幅偏離2011年2月18日以來的走勢,儘管這些成交都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這些成交很大部分由持牌機構或個人進行,促使該等權證的成交量及價格飆升,造成異常的價格升幅。


聯交所建議高盛考慮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高盛於上午10時48分即向聯交所發出電郵要求將該等權證停牌。該等權證於上午10時52分暫停買賣。

2011年3月31日下午(該等權證停牌後),高盛刊發兩份修訂通告,以對之前相關文件內容作出以下更正:

(1)   

將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認購權證的「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的公式更正為:

(收市水平 – 行使水平)x 指數貨幣金額
             匯率

(2)   將「現金結算金額」更正為「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點數乘以指數貨幣金額,並除以匯率以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所表示之金額…」。

修訂通告對在認沽權證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對應定義內容作出了相應的更正。

該等權證一直未有恢復買賣。不過,高盛透過回購計劃向所有受影響投資者提出賠償,回購價格為購入該等權證成本之110%或該等權證停牌期間可能達到的最高價值的110%,兩者中取較高者。該等權證先後於2011年9月及12月到期。2011年4月至11月期間,高盛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

上市科指高盛違反《上市協議》

《上市協議》要求高盛須遵守《上市規則》不時實施的規定。按《上市規則》第 2.13(2)條規定,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不過,發行公告和補充上市文件卻載有上述錯誤。

向上市科呈交的資料顯示,錯誤源自高盛外聘法律顧問擬備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草稿。不過,文件均經過高盛職員審閱及批准。高盛是發出這些文件的機構。因此,高盛對文件的準確性負有最終責任。再者,每份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如《上市規則》所規定)皆訂明發行人對文件的準確性負全責。

上市科承認此為個別事件,該等錯誤是無意的,似乎是人為錯誤而引起。不過,上市科認為,錯誤是重大的,因為該等權證載有錯誤的經濟原理與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出現重大分別。

上市科亦認為在廣義上,就該等錯誤對市場的影響而言,該等錯誤也屬重大。2011年3月31日當日,該等權證的價格出現異常的大幅波動,不符合該等權證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

要承認的是,此等交易活動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很大比重的交易均由持牌機構或個人進行。不過,2011年3月31日上午8時30分,高盛已知道有關錯誤。聯交所約於上午9時10分獲通知有關錯誤,之後高盛與聯交所有頻密溝通。上午9時50分該等權證出現異常交易情況。到上午10時02分,高盛將異常交易的情況告知聯交所。高盛在上午10時48分同意按聯交所的建議要求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

上市科知道:(a)2011年3月31日交易開始前至該等權證暫停買賣及之後,高盛與聯交所一直有頻密溝通,而修訂通告於當日下午刊發;(b)高盛在這事件中的情況並無先例,以前從未曾有任何權證因這些情況而暫停買賣;(c)該等權證發行後曾按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買賣約6星期,其間並無異常價格波動;及(d)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沒有規定上市文件若有出錯,證券須自動暫停買賣,而是有必要時始需要尋求停牌。

不過,上市科認為當時該等權證有需要暫停買賣,但高盛卻在市場出現混亂時未有足夠迅速地要求權證暫停買賣。

就上述所有情況而言,上市科認為高盛已違反《上市協議》。


和解

就和解的目的而言,高盛:

(1)   

對上市科指其違反《上市協議》不承認也不抗辯;及

(2)   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施加下述制裁。

委員會裁定高盛違規

根據各項事實及情況,以及高盛對上市科上述違規指控並不抗辯的決定,委員會裁定高盛違反了 《上市協議》。

制裁

上市委員會認為,對買賣該等權證的人士以至對廣大的衍生權證市場來說,高盛是否遵守《上市協議》從而遵守《上市規則》有其意義。

(1)   

《上市規則》第2.13條規定,《上市規則》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乃高盛按《上市規則》第15A.56及15A.58條刊發。高盛對這些文件的準確性負全責。
  
(2)   2011年3月31日當日,高盛應在更早的時間要求暫停買賣該等權證。

由於以上情況,2011年3月31日當日上午9時50分至上午10時52分期間該等權證的買賣出現了秩序混亂。

上市委員會研究對高盛的整體制裁時考慮了下列情況:

(1)   

此為個別事件,在此之前,高盛雖自2005年以來曾在香港發行約1,700隻權證及牛熊證,但一直沒有同類性質的失誤紀錄。
  
(2)   錯誤似乎是出於人為因素而非制度問題。

(3)   儘管錯誤存在,該等權證發行後至2011年3月31日之前約6個星期間一直按原設的經濟原理買賣,價格並沒有異常波動。

(4)   高盛在2011年3月31日開市之前迅速將錯誤通知聯交所,之後一直與聯交所保持頻密及坦誠的對話。

(5)   高盛與聯交所充分合作,包括在2011年3月31日當日迅速同意聯交所提出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

(6)   香港上市權證因這些情況而要求暫停買賣,過去並無先例。

(7)   2011年3月31日當日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的交易活動並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

(8)   高盛透過回購計劃向所有受影響投資者提出賠償,回購價格為購入該等權證成本之110%或高盛所提出按該等權證停牌期間可能達到的最高價值計算的回購值的110%,兩者中取較高者。該等權證持有人中有88%接受回購建議。

(9)   在有關期間,高盛設有審閱文件的內部監控機制,惟機制有改善的空間。高盛自此已實行補救措施回應聯交所在監管方面的疑慮,情況令人滿意。

(10)   高盛一直是權證業界工作小組中甚為活躍的參與者;該小組旨在研究各項權證事宜,包括劃一文件的規範,以確保香港權證市場持續運作良好及保持高水準。

(11)   高盛在2011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專注解決此事。

(12)   高盛在調查中與上市科充分保持合作,過去的紀律亦良好。


經考慮所有上述因素後,委員會決定譴責高盛,原因是其違反《上市協議》並因而亦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條,這對香港衍生權證市場的聲譽及投資者信心可能造成損害。

上市委員會原亦有意考慮指示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條的規定禁止高盛使用市場設施一段時間。不過,由於高盛在2011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並向聯交所證明因此事而起的監管問題已妥善處理後,已於2011年12月1日在聯交所的批准下恢復發行結構性產品的能力,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作出這項指示。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高盛,而不涉及高盛過往或現任董事或僱員。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983

交易所改進事宜

1 : GS(14)@2012-08-29 00:34:29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10261&page=65#lastpost
立即有,就係可唔可以改做手動輸入股票號碼,要去左邊揀就有d麻煩。
2 : siuman1986(6109)@2012-08-29 12:16:08

如果有買入價是多少、現值多少等等資料會比較好~
咁可以清楚啲自己買左幾多、買左啲咩、賺蝕多少嘛 =D

呢個功能真係幾好,重有咁多股票揀~
要比GJ! =D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278

商學院變財色交易所

1 : GS(14)@2012-11-15 00:57:22

點解咁多錢讀書?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21114/18066240
M小姐今年約26歲,美如韓劇明星,常穿低胸緊身衣,擅長撒嬌。她開白色保時捷上課,自稱父母都在新加坡經營家族生意;課堂上常不見影,但社交活動一定登場。M小姐聲明只談戀愛不結婚,男同學攻勢猛烈,一次一個大佬包下直升飛機飛澳門,讓她玩個盡興,承惠300萬元。一富二代想娶她,但調查後才發現她來自四川農村,已婚,父母在老家,在深圳酒店開房記錄達190多次。
2 : hh0610(1603)@2012-11-15 20:27:38

又老作。

點會知她開房19X次?莫非自己名登記拿回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956

有關證券流通量安排的指引–適用於擬透過介紹形式上市而擬上市的證券又已於另一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GL53-13)

1 : GS(14)@2013-05-07 23:51:24

B轉H有用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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