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下發《關於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此外,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信貸資產、企業應收款、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為基礎資產,開展形式多樣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能源設施資產。
《意見》提出,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能源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能源項目。
《意見》也提出,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節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並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意見》,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以下為意見全文:
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進一步發揮能源投融資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堅持企業為主、規劃引導、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機制、暢通渠道、統籌兼顧、協同推進的原則,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一)確立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在增量配電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動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嚴格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核準能源項目,目錄範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三)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本級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國家能源局要抓緊制定並試行《國家能源局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省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的權限開展核準工作,要堅持投資審批權限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能源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四)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厘清職權所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按照簡化程序、優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則,制作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規範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程序、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確保權力規範行使。
(五)規範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制的能源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要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捷備案服務,備案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六)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實行核準制的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機關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實行並聯核準,項目核準的前置許可條件不得互為前置。按照並聯辦理、聯合評審的要求,配合推動相關部門協同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
(七)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
(八)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九)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後監管。企業投資能源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等處罰。
二、發揮好能源行業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十)正確把握政府投資方向,明確投資範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資金重點支持農村電網改造、煤礦安全改造、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
(十一)優化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對農村電網改造、煤礦安全改造、油氣儲備設施建設等政府投資的能源項目,建立政府投資資金分配信息發布機制,具備條件的項目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資金分配方式,不設置歧視性條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能源項目,政府投資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十二)編制能源領域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能源領域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明確規劃期內政府投資的重大能源項目。建立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
(十三)加強能源領域政府投資事中事後監管。以更嚴格標準加強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的概算預算、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竣工驗收等事項的要求。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嚴格概算執行和造價控制,健全概算審批、調整等管理制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探索與投資項目審計監督、重大項目稽察等部門實施聯合監督的新機制,強化政府投資監管。
(十四)建立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情況後評估制度。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節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並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落實《國家能源局關於在能源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國能法改[2016]96號),重點在城鎮配電網、農村電網、電動汽車充電樁、城市燃氣管網、液化天然氣(LNG)儲運設施等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進一步簡化PPP項目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能源領域創造有利條件。對確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項目,通過競爭性機制公平擇優選擇社會資本作為合作夥伴。
三、暢通能源投資項目融資渠道
(十六)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總結能源領域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信貸資產、企業應收款、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為基礎資產,開展形式多樣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能源設施資產。加大創新力度,豐富債券品種,鼓勵有條件的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重點產業專項債,通過債券市場籌措資金。
(十七)大力加強能源領域“雙創”項目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氫燃料電池、儲能、綜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資本密度低,並處於種子期、初創期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有針對性地為能源領域“雙創”項目提供股權、債券以及信用貸款等融資綜合服務。
(十八)建立能源領域政府、銀行、企業、社會合作對接機制。搭建政銀企社合作平臺,通過聯合開展項目推介會等方式,加強與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廣大社會資本的對接,為能源領域重大項目獲取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創造條件。
(十九)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能源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能源項目。建立信貸、證券、保險和基金等機構資金支持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的合作對接機制,保障重大項目資金需求。
(二十)構建更加開放的投融資體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促進金融機構對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合作項目提供信貸、擔保、保險、國際結算等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機構針對能源領域對外合作的需求和特點,主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快拓展和優化境外服務網絡,為能源企業“走出去”和重點國際合作項目提供境內外一體化金融服務。積極搭建能源領域雙多邊政府間合作平臺,建立健全能源行業“走出去”協調服務機制,更好地支持能源對外投資項目。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在能源領域的多層次投融資合作。
四、提升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二十一)落實能源投資項目審批負責制。探索建立並逐步推行能源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首問負責制。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或審批協調機構實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務,一家負責到底。
(二十二)大力推進陽光審批。落實投資項目統一代碼制度相關要求,充分利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做好能源項目審批、監管等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透明度。制定能源項目審批工作規則,梳理整合辦事環節,編制、更新企業辦事流程圖。推進能源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項目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鼓勵新聞媒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能源部門的服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二十三)加強規劃引領。完善能源規劃體系,強化地方規劃與國家規劃的銜接,加強能源規劃與城鄉、土地、環保等領域規劃的銜接。完善能源規劃的約束引導機制,發揮好規劃對能源投資的龍頭性、引領性作用,促進能源產業科學有序發展。處理好規劃和具體投資項目的關系,既要依據規劃布局項目,也要防止規劃制定過細、規劃變相指定項目單位、規劃套規劃搞層層加碼等有礙市場在能源投資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出現。
(二十四)健全監管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托能源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監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促進監管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公開化。
(二十五)加強重點領域專項監管。煤礦、火電等產能過剩或存在潛在過剩風險的投資領域要嚴格按照國家專項規劃和產業政策開展項目建設,對違規、違建項目責令停止建設或責令停產。切實保護社會資本在能源投資中的正當權益,加大監管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合理訴求得到解決。
(二十六)加強能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和部署,加強能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共享。開展信用評價,曝光嚴重違法失信、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黑名單”企業。將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政府和投資者的契約意識和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促使相關主體切實承擔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確保投資建設市場安全高效運行。
五、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二十七)加強分工協作。建立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會商制度和協調機制,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加強協同配合。能源項目審核機關要充分認識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做好相關支持配合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專項監管。
(二十八)加快法制建設。完善與能源投融資相關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制定能源領域貫徹落實投資領域立法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方案。加快推進《電力法》、《煤炭法》修訂,積極推動《能源法》、《核電管理條例》、《國家石油儲備條例》、《能源監管條例》、《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臺。加快制定修訂能耗、碳排放等領域技術標準,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研究建立煤電機組能效領跑者機制。
(二十九)推進配套改革。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與其他領域改革要協同推進,形成疊加效應,充分釋放改革紅利。加快能源體制改革,落實電力體制改革措施,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售電側改革、油氣行業上遊勘探開發領域改革等試點工作,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準入,完善油氣進出口管理體制、完善油氣加工環節準入和淘汰機制,推動油氣管網基礎設施公平開放。推動能源價格改革,完善油氣產品定價機制,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積極鼓勵國有能源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為社會資本在能源領域開展投融資活動創造有利條件。
根據官方統計數據,2016年我國兒童占總人口比重為16.6%,比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低了0.1個百分點,兒童占比首次低於老年人口。今年“六一”兒童節前夕,福建省高校智庫區域特色發展研究院兼職研究員姚美雄建議,鼓勵生育應該成為新的基本國策,為未來儲備足量人力資本,並應對日益嚴峻的老齡化。
根據人口學統計標準,一個社會0~14歲人口占比低於20%即為少子化,其中15%~18%為“嚴重少子化”,15%以內為“超少子化”。
由於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的獨生子女政策,中國的總和生育率持續下降,少子化程度也越發嚴重。同時,中國人口結構目前面對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嚴重的少子化與快速老齡化疊加,越來越少的孩子與越來越多的老人,共同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沖擊。
北京大學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蘇劍在昨天(22日)的人口形勢與經濟發展研討會上表示,從消費上來看,老年人傾向於壓縮消費,而少年兒童卻是拉動消費的重要動力之一。
姚美雄分析,2016年初實施的全面兩孩政策目標之一就是增加出生人口,增加未來人力資本供應。但是從落實情況看,增加出生人口的效果並不樂觀。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去年全年出生人口1786萬人,雖然是自2000年以來出生人口最多的一年,但也只比2015年增加131萬人,低於此前各方的預計。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對於生育高峰將出現在哪一年存在不同觀點。這其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在2017年,另一種認為會在2018年。
從今年部分省市已經透露的出生人口數量來看,2017年出生人口增量預計會低於有關方面的預期。根據某沿海省份的一個城市統計,該市去年10到12月的住院分娩數量比上一年同期增加17.4%,今年1到4月份的該數據比去年同期增加5.5%。
對此姚美雄認為,這表明全面兩孩政策帶來的出生增長可能是曇花一現,出生堆積將快速釋放。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國家婦聯以及多家研究機構所做的調研表明,育齡人群總體生育二孩的意願不高,主要受制於養育成本過高、精力不夠、女性擔心就業受到影響等因素。
姚美雄認為,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是未來的創新創業者和納稅人、養老金的供給者。從目前育齡高峰期婦女數量銳減和生育意願低迷的實際情況來看,有必要及時調整人口政策,鼓勵願意生育的人群,減輕他們養育孩子的負擔。
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學者王非、趙忠聯合撰文表示,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低位徘徊是導致人口老齡化加速更為重要的因素。人口老齡化增大了養老和醫療負擔,並會對勞動力市場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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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市民在掃描二維碼取車。(新華社 宋文/圖)
首部共享單車的法規終於出臺。8月2日,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肯定共享單車的積極作用同時,對其發展提出了多項規範性指導意見,比如規範停放區域和管理,鼓勵免押金模式以及明確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在共享的概念下,這兩年共享單車的發展非常迅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7月,全國共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近70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600萬輛,註冊人數超過1.3億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5億人次。《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對方便群眾短距離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的積極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指導意見》從實施鼓勵發展政策、規範運營服務行為、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具體措施。
針對車輛投放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引導有序投放車輛,根據城市特點、發展實際等因素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要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對用戶註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示計費方式和標準,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采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加強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公開通報存在問題,引導安全文明用車,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
針對用戶資金及信息安全等問題,《指導意見》鼓勵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已收取押金或者預付資金的,要在註冊地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完善退還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企業要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項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單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9月21日,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在新聞發布會上對“出租車改革一年多效果如何?共享電動自行車增多、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如何治理?”等熱點問題話題進行回應:出租汽車改革一年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打車難”問題;重申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呼籲多方共治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總結推廣好經驗。
出租車改革一年多一定程度緩解打車難問題
據悉,交通運輸部委托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文件發布一年來的政策落地實施情況進行了第三方評估。
吳春耕今日表示,評估認為,國家層面兩個文件發布以來,一些城市在規範巡遊車經營權管理、理順利益分配機制、優化運價調整機制及提升服務質量等方面開始了積極有效的改革和探索。同時,各地積極創新管理服務方式,網約車管理開始步入良性發展軌道,行業發展前景得到市場認可。
評估還認為,政策實施取得預期效果,總體進展順利。國家相關部門大力推動,絕大部分城市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在保持行業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逐步規範了網約車的發展,促進並開始探索了巡遊車的改革,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打車難”和群眾出行問題。
但評估同時也指出,雖然國家層面兩個文件出臺有一年時間,但從地方細化政策出臺和落地實施的情況看,大部分地方政策剛發布不到半年,有些地方政策還在征求意見或制定過程中;已經發布了政策的城市,改革措施正在推進過程中,有的尚處於政策過渡期,改革成效尚未全面顯現。
評估工作組基於現狀建議,包括推動地方落實改革政策、加快推動巡遊車轉型升級、盡快全面實現網約車依法依規管理、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金融風險和市場壟斷行為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構建公平競爭政策環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等。
安全隱患多 重申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8月1日聯合印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吳春耕今日表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主要有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市場上投放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普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
二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騎行人不固定,且多數未經過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培訓,加上電動自行車自重大、速度快,發生事故會帶來較大傷害和損失。
三是,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存取點充電、消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到位,充電過程和露天停放影響電池安全,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
四是,車輛運行安全風險高,如車輛保養維護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極易出現隱患車輛上路行駛。
五是,電池汙染問題嚴重,主要使用鉛酸蓄電池等,大量廢舊電池被隨意拆解,嚴重影響環境等。
交通運輸部將繼續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指導各地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建議各地審慎對待,從嚴掌握。對於已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建議深入研究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規加強管理,防範各類問題和隱患。
再談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治理 好經驗將總結推廣
因為亂停亂放和投放數量等問題,近期已有多個城市暫停投放共享單車,對於中新網記者“交通部後續是否會制定統一的行業電子圍欄技術標準、運維標準等?”問題。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回應稱,交通部關註到確實有一些城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暫停投放共享單車。這既體現“鼓勵”,又體現“規範”,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有序”,確保“安全”。
《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單車的管理主體,應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建立相對科學合理的投放機制,適應城市發展需要,滿足老百姓(49.490, -0.94, -1.86%)出行需求。
對於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問題,吳春耕表示,交通運輸部多次呼籲要要堅持多方共治原則,發揮好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合力。目前,一些城市在積極探索電子圍欄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經驗,交通運輸部在密切關註、跟蹤,對好的經驗將適時進行總結推廣。
記者4月23日從海南省發改委獲悉,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充分發揮瓊港兩地比較優勢,促進互利共贏,經雙方政府批準,瓊港兩地決定在十個方面開展務實合作。
旅遊方面,香港配合推動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加強“一程多站”旅遊聯合促銷。繼續依托亞洲郵輪平臺促進合作。支持共同舉辦或互相參加雙方旅遊節慶。
經貿方面,香港探索在瓊建設服務貿易合作園區。鼓勵海南企業通過香港實施“走出去”戰略;香港支持瓊方企業在港發展總部經濟,支持瓊方在港舉辦總部經濟招商等活動。鼓勵兩地企業合作建立銷售網絡,互拓對方市場。
金融方面,支持海南企業在港發行債券及銀行貸款。鼓勵海南企業赴港上市。
會展方面,鼓勵兩地業界互相參與或共同舉辦展會。加強兩地會展場館服務技術交流,培養高層次會展專業人才。
文化體育方面,支持共同提高競技水平,推動全民健身。支持藝術團體交流。
青少年交流和教育方面,鼓勵香港青少年赴瓊遊學。鼓勵香港青年赴瓊開展義教、扶貧、實習等活動。積極開展“青年同心圓計劃”等項目。瓊方每年選派各級教師和優秀學生赴港培訓和訪學。推進職業院校合作。壯大瓊港姊妹學校規模。
醫療方面,支持港方在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設置醫療機構、執業。探討開展急救醫學培訓班及緊急醫學救援演練。
科技創新方面,依托海南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重要平臺,繼續探討課題研究合作、共建實驗室等的可行性。
治安管理方面,雙方加強反恐怖、打擊預防犯罪、警務法制化建設、入境事務、消防勤務、交通管理、警務督察的交流合作。
氣象合作方面,執行《海南省氣象局與香港天文臺合作計劃》,共同推動瓊港兩地現代氣象服務業務發展。
總額超1萬億元的減稅降費政策陸續密集公布。在中美貿易摩擦下顯現一些核心產品創新不足問題的同時,高科技企業獲得更多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4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和促進就業,推出7項減稅新政。這已經是連續第五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內容中涉及減稅降費內容。采取這7項措施,預計全年將再為企業減輕稅負600多億元。
國家行政學院馮俏彬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最近減稅降費政策公布節奏非常快,這是落實今年初的政府工作報告既定減稅內容,而且在最近中美貿易摩擦中顯現一些核心產品研發創新能力不足的情形下,7項減稅政策中大部分舉措更加傾向鼓勵企業加大創新研發力度。
具體來看,一項是,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國務院將一次性稅前扣除上限提高5倍,將有利於降低企業投資研發儀器和設備的成本,從而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儀器設備的投入,增強創新。
第二項是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馮俏彬表示,近些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6萬元逐步提高至如今的100萬元,主要目的是讓更多企業享受到這一稅收優惠政策,讓減稅更具獲得感。這意味著今年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元內的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第三項是,取消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目前我國對企業研發活動中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這一比例可以達到175%。此次取消了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將鼓勵企業利用境外研發團隊進行創新,也實現了國內外一視同仁。
第四項是,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根據我國現行稅制,無論規模如何,企業在某一年度發生的虧損可用於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而目前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虧年結轉年限允許至少是10年。與大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可能性比較大,盈利所需時間比較長,虧損結轉及結轉年限對於其發展更加重要,此次中國將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對企業有利。
第五項是,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這一政策目的在於鼓勵一般企業加大職工教育經費投入。
第六項是,從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第七項是,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此舉意在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加大對種子期和初創期科技企業投入,鼓勵企業創新。
馮俏彬表示,除了此次稅收政策支持研發創新外,上周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了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給予稅收優惠,其實也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願意與海南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這一塊能進行合作,比如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體系。”近日,國內一家知識產權研究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上述人士有此接洽業務想法源於海南將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近日,《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出臺,《指導意見》中提到將設立海南國際離岸創新創業示範區,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
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魏鵬舉表示,我們希望政策性驅動與海南具體改革中的產業發展能夠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探索往前推進一步。
多項新政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以知識產權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量(包括預期的知識產權許可費和已簽署許可合同中保證支付的使用費)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一個特設載體機構,由後者據此發行可流通權利憑證進行融資的過程。
作為泛文娛產業發展中的核心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國內已有初步嘗試。早在2005年,我國率先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領域展開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為此,國家先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政策法規,這些政策法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展開和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
尤其是從2009年開始,隨著華誼兄弟(300027.SZ)、光線傳媒(300251.SZ)等文化類公司相繼登陸資本市場,具有高附加值和強融合性的泛文娛產業成為各地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同樣也成為金融資本服務的創新領域之一。
其中,市場化程度最高的影視行業成為我國版權質押最先嘗試的領域。2006年,華誼兄弟投資拍攝的《集結號》率先以電影版權質押方式獲得金融機構5000萬元貸款。
但在行業內人士看來,《集結號》只是金融機構的一次嘗試,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版權質押。因為一方面除了電影版權質押外,華誼兄弟的掌門人王中軍抵押了自己的全部身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提出了較為苛刻的條件,其每一筆貸款資金的使用及電影的拍攝進度都要受到金融機構的嚴格監控。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信貸多為知名企業或者大型項目提供服務,而大多數泛文娛企業則希望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
直到2013年公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出臺,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基礎資產類型以及發行渠道上才有了重大突破。
在交易結構上,新規將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僅限於金融系統內部信貸資產組合、管理、發行、承銷的模式,規定由企業信托資產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公司作為發行人、計劃管理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發行證券。特殊目的載體可以是證券公司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是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基礎資產類型上也大為擴展,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財產權利,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及其衍生產品、股票及其衍生產品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
“因為知識產權及其相關權益被包含在可證券化基礎資產之中,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法性問題在這個新規中得以解決。”魏鵬舉表示。
而更為積極的信號來自2014年的一項改革——證監會將不再受理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公司專項投資申請,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由新設立的公司債券監管部負責。這一體現市場化原則的管理體制被業界認為是“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業務樂觀發展的”重要政策基礎之一。
2017年,國務院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以加快建設和完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方案》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服務,具體措施之一就是“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試點。”
業界寄望海南探索助推法律完善
“目前國內還沒有直接將知識許可使用費作為基礎資產進行發行ABS(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即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案例,目前只有租賃公司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所發行的租賃ABS。”文化產業天使投資人周凱旋表示。
2014年成立的北京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國內第一家文化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本為11.2億元。按照10倍的杠桿率,文化融資租賃公司可為文化企業提供總額112億元的融資服務,財政資金放大率為37倍。
今年4月上旬,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北京銀行共同啟動“文租貸”金融服務方案,致力於為京城小微文創企業量身打造特色服務方案。
事實上,早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日本就開始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1997年1月,美國著名搖滾歌星大衛·鮑伊(David Bowie)由於短時間內缺少流動資金,於是通過在美國金融市場出售其音樂作品的版權債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了為期10年利率為7.9%的債券,為自己的音樂發展之路募集資金5500萬美元。這一融資行為大獲成功,也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此後,知識產權證券化逐漸延伸至電影、音樂、專利、商標等領域。
公開數據顯示,在1997年到2010年間,美國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成交金額就高達420億美元,年均增長幅度超過12%。
“從涉及的行業來看,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音樂雖然是開創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先河,電影業卻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中呈現出後來居上的態勢。”周凱旋表示,目前,電影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在發行總量中已經達到了42%的比例。
相較於美國、日本,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起點並不高。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的立法是在1995年,這一年頒布的《擔保法》讓知識產權質押有了法律依據。 在其頒布後,為規範知識產權質押的操作,當時的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工商局先後制定了《著作權質押合同辦法》、《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但業界人士認為三者都較為抽象籠統,細節規定不夠明確。
即便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並一改《擔保法》完全列舉的列舉方式,但價值評估體系以及交易平臺的環境與國外還是有所差距。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立法比較完善,尤其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較為出色。“日本多部法律都有關於質押有明確規定,其中規定的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十分廣泛,且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可以單獨或組合進行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自身價值中涉及所在企業信息、市場價值預估與分析等內容,已經形成較為全面的評估體系。此外,日本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地減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上述研究機構相關負責人表示。
包括上述負責人在內的知識產權運營者均表示,在泛文化產業快速發展融合的階段,希望海南關於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探索能夠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讓國內的中小泛文娛企業有真正成長的空間。
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政府債務或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資金需求與庫款充裕程度,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每次發行具體安排。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公布全年、季度發行安排。允許一個省份在同一時段發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對於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
意見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於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意見還指出,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普通專項債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財庫〔201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國債協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新增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務限額;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原則上為各地區上報財政部的置換債券建議發債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償還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上限,按照申請發債數與到期還本數孰低的原則確定。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政府債務或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資金需求與庫款充裕程度,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每次發行具體安排。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公布全年、季度發行安排。允許一個省份在同一時段發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三)對於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全年發債規模不足500億元(含500億元,下同),或置換債券計劃發行量占比大於40%(含40%),或項目建設時間窗口較少的地區,上述比例可以放寬至4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如年內未發行規模不足100億元,可選擇一次性發行,不受上述進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置換債券發行和存量債務置換各項工作,確保存量債務置換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強化市場化意識,嚴格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工作。
(二)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於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開展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的續發行工作,適當增加單只一般債券規模,提高流動性。對於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以下簡稱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項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相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合理搭配項目集合發債,適當加大集合發行力度。對於單只債券募集額不足5億元的債券,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積極研究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提高發行效率。
(四)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采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鼓勵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的力度。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充分征求承銷團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科學設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技術參數,可以不再設定單個承銷團成員投標額上限。
(六)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應當根據債券市場利率資金供求、債券信用狀況等因素,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工作,科學設定投標標位。對於采用串標等方式惡意擾亂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承銷團成員,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
(一)公開發行的一般債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二)公開發行的普通專項債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三)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機制
(一)中國國債協會應當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自律規範,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業務評價體系,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行業自律。
(二)對於一般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支、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於專項債券,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及使用債券資金相關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專項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於土地儲備、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等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積極與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融資來源、項目預期收益情況、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等信息。
(三)財政部將研究制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勵各地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專項債券尤其是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內容。
五、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豐富投資者類型,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吸引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
(三)各交易場所和市場服務機構應當不斷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交易、回購、質押安排,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流動性改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鼓勵各類機構在回購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債券作為質押品。
(四)財政部將積極探索在商業銀行櫃臺銷售地方政府債券業務,便利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
六、加強債券資金管理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於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相關制度,準確編制還本付息計劃,提前落實並及時足額撥付還本付息資金,切實維護政府信譽。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如債券到期時庫款比較充裕,在嚴格保障財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財政部門可使用庫款墊付還本資金。待債券發行後,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四)各地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研究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工作,防範償債資金閑置浪費或挪用風險。
(五)各地應加快實現地方政府債券管理與項目嚴格對應。堅持以健全市場約束機制為導向,依法規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債券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披露的項目信息執行,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水平
(一)中央結算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業務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支持部門),應當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制度,合理設計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工作流程,嚴格加強內部控制,不斷提升發行服務水平。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采用招標方式發行的,發行現場應當有地方財政部門經辦人、複核人各一人,在雙人核對的基礎上開展標書發送、中標確認等工作,嚴格防範操作風險。采用承銷方式(包括公開承銷和定向承銷,下同)發行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配合簿記管理人組織發行現場各項工作。發行現場應當邀請審計或監察等非財政部門派出監督員,對發行現場人員、通訊、應急操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招標發行結束後,應當由發行人員負責人(不限行政級別)、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承銷發行結束後,應當由簿記管理人、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
(三)支持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地方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範》,規範做好發行現場人員出入登記、通訊設備存放、發行現場無線電屏蔽、電話錄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有序開展。
八、加強債券發行組織領導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2018年5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全年債券發行總體安排,並不遲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財政部匯總各地發行初步安排後及時反饋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發行安排的參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於5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發行前7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備案發行具體安排,財政部按照“先備案先得”的原則協調各地發行時間等發行安排。各地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備案具體發行安排時,涉及公開發行置換債券提前置換以後年度到期政府債務的,應當附專員辦出具的債權人同意提前置換的備案證明。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全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及當地專員辦上報年度發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支持部門、登記結算機構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重大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四)地方財政部門內部應當加強相關處室的協調溝通,做好額度分配、品種選擇、期限搭配、債務統計、信息發布等工作的銜接配合,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平穩順利開展。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充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人員配備,維持人員隊伍基本穩定,加強對地方發債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督促相關工作人員主動學習,真正掌握政府債務管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熟悉債券金融等相關知識。
(六)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在嚴格將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加快實現債券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償債責任相匹配。
(七)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專業化程度。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財政部關於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財 政 部
2018年5月4日
到武漢郊區新洲區H鎮調研,很多人不約而同講到H村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H村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是2012年通過以獎代補資金建設的,投資46萬元,其中區財政獎補23萬元。養老中心建築面積有300平方米,可以同時為22個老年人提供常住養老。
村互助照料中心讓老人常住
本來,區財政獎補建立的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只是日間照料,主要是通過為村莊老年人提供娛樂等活動場所,吸引村莊老年人白天來照料中心活動,同時為生活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低價午餐等生活服務,鼓勵村莊中身體好的低齡老年人為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齡老年人服務,互助照料。實際上,絕大多數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都缺少照料的內容,而變成了村莊老年人娛樂聊天的場所。這樣的娛樂聊天場所,為老年人提供了交往空間,老年人之間的互動提高了他們的生活質量,讓他們不再孤單,精神狀況大為改善。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變成老年人活動中心,也是十足的好事。
H村村支書則希望在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的基礎上延伸一下。他說,當前農村中青年勞動力都外出務工經商了,農村留守老人普遍比較孤單,尤其是一些高齡失能老人單獨留守在家,生活不能自理,狀況就十分不好。子女外出務工也不安心。村支書因此嘗試在白天老年人互助照料的基礎上,讓農村留守高齡失能老人來常住。幾年下來,常住照料中心的留守老人最多時有19人,最少時也有9人。讓留守老人常住,衣來伸手,飯來張口,極大改善了留守失能老人的生活質量,也為他們進城子女安心務工創造了條件,因此受到村民的一致好評。
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聘請了兩名工作人員,都是本村婦女,一個40多歲的婦女負責日常管理,一個60多歲的婦女負責做飯。兩人月工資均為2600元。此外,照料中心每年還需要支出水電費1.6萬元(包括冬天烤火、夏天降溫),支出生活費四五萬元,日常用品如餐具等1萬元,活動經費若幹。加起來,一年支出在15萬元左右。區財政每年補貼6萬元。來照料中心常住的老人要按每月800~1200元繳納養老費,10個老年人大約繳納10萬元。因此,算上財政補貼,H村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負盈虧。
這樣來看,H村將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由白天的互助照料變為常住,是十分成功的,是農村家庭養老的一個重要補充。
不過,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也存在隱憂,最主要的是如何防範風險。來照料中心常住的一般都是高齡失能老人,這些人生活自理能力差,行動不便,容易出事故。照料中心一個老人在夜間起來摔倒受傷,雖然沒造成大事故,子女也沒有來無理取鬧,但問題是萬一有子女來鬧,就不好辦了。還有一次,一個老人半夜抽煙,燒著了被子,幸虧工作人員起來方便時聞到糊味,及時發現,才沒有釀成大事故。
萬一出了安全事故誰來承擔責任?照料中心讓老年人常住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方便村民和老人,一旦出事就會不可收拾。H村村支書說,實際上,高齡老人在家單獨住,出事故的可能性更大,也正因此,他才想到要讓老人到照料中心常住。但老人在家出事,責任都在農戶家庭的,而在照料中心出事,村級組織就脫不了幹系。因此,H村村支書十分猶豫還要不要將老人常住堅持下去。
老人在熟人社會中養老的意義
中國農村過去實行“五保”制度,現在改為特困救助制度,即凡是沒有子女的孤寡老年人,國家都給予生活困難補貼,H鎮老年人的特困補助由過去每月500元增加到了現在的985元。為了解決孤寡老年人的照料問題,全國鄉鎮一級都建有福利院,孤寡老人可以入住。H鎮是由兩個鄉鎮合並而來的,現在就有兩個老年人福利院。不過,現在住在福利院的老人只有60人,最高時有240人,而全鎮有孤寡老人365人。
老年人不願住福利院有三個原因,一是覺得脫離了過去的村莊熟人社會、到福利院生活,沒有意思;二是福利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狀態問題;三是為了防範出現事故,福利院制定了比較嚴厲的管理制度,比如不允許老年人隨便外出,因此老年人說到了福利院、感覺像坐牢。
老年人外出時出事故,福利院是要承擔責任的。有一位老人外出溺水死亡,其親友到福利院大鬧追責,讓福利院賠償幾十萬元,就教育了福利院通過限制老年人外出來防止出事故。
國家給孤寡老人的特困救助由500元到985元,老年人經濟能力增強了,他們就願意投親靠友,或仍然在村莊居住,不到萬不得已不願住到福利院。
H村老年人常住的互助照料中心,一方面設在村莊熟人社會中,工作人員對入住老年人比較有人情味(這個很重要);同時,住在村莊中,每天都能見到熟人,生活質量就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H村的村莊內養老是一項創新,是介於家庭養老與鄉鎮福利院養老之間的一個中間層次。這個層次的最大好處是讓老年人仍然生活在他們一直生活的熟悉的村莊熟人社會中,生存在一直延續的生活意義之網中,延續著他們的體面和尊嚴。
是家庭養老的重要補充
高齡失能老人在村莊熟人社會中養老很重要,低齡老年人就更不願意脫離村莊熟人社會了。
在H鎮調研時,一個在城市為子女帶了幾年孫子的老年人回到村里,幸福得不得了,說終於解放了、自由了。他們並不喜歡在城市和子女一起生活,因為處處受到限制。自己沒有收入,又要消費,難免要看子女臉色。他們說短期內與子女一起生活,很親熱親密,時間長了,習慣不一樣,則十分受拘束,哪有在農村來得自由舒服。老人總結說,與子女距離遠一點是親人,天天在一起就成仇人了。住在鄉下,自己種田、種菜、餵豬養雞、撈魚摸蝦,不僅可以獲得收入,而且勞動具有意義。有了自己生產的農產品,每月到城里子女家住幾天,就可以保持老年人的獨立、自由、體面和尊嚴。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村莊對農民很重要,年輕時進城,年齡大了,在城市缺少就業機會時,回農村就顯得很重要,土地就很重要,農村的宅基地與住房就很重要。
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的低齡老年人,在村莊有房有地,季節性地開展勞作,大量閑暇時間可以有各種文化娛樂生活。低齡老年人還可以照料高齡老年人,從而積累道德券,在自己高齡時換取其他低齡老年人的照料。這樣,在村莊熟人社會中可以有真正的老年人的互助照料,可以作為家庭養老的重要補充。
筆者認為,村莊熟人社會互助照料基礎上的養老模式值得嘗試,值得重視。
(作者系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西安市房管局印發《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規範了人才安居的申請管理等細節,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此次出臺的細則對人才安居的申請審核、辦理程序、貨幣化補貼、實物配租等操作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內容包括,對取得資格的A類人才,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6500元;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100萬元;政府配租人才公寓建築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在西安工作5年並取得戶籍,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產權可贈予個人等。
全文:
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有序開展人才安居申請管理工作,根據《西安市人才安居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貨幣化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時發放的補貼;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據不同層級人才確定,人才安居房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用人單位自建人才安居房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人才安居主管部門,統籌負責人才安居房籌集、管理及人才貨幣化補貼相關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負責全市人才安居房資格審核、分配、後期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人才貨幣化補貼的資格審核及資金核定、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人才安居貨幣化補貼資金,由財政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由用人單位統一發放。購房補貼由財政承擔50%,用人單位承擔50%。財政承擔部分,開發區自行負擔,城六區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市財政70%,區財政30%),其它7個區縣由市財政負擔。租賃補貼由市財政承擔80%,用人單位承擔20%。財政體制發生變化時,市縣分擔比例另行明確。
第六條 政府承擔的人才貨幣化補貼資金(包括區縣、開發區分擔部分),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年度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計劃(每年10月前確定),在每年預算編制時向市財政局申報預算,執行中根據人才安居補貼審核情況,由市財政全額保障,對各區縣及開發區應承擔部分,在年底財政決算時,按照市財政墊付情況結算回市財政。每年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計劃應明確引進人才的隸屬區劃、人才分類等情況,每年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情況應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各區縣及開發區。
第二章 申請審核
第七條 申請人才安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的A、B、C類人才(可申請購房補貼、租賃補貼、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經市人社局認定的D類人才(可申請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E類人才(可申請人才公租房)。
(二)已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範圍內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或安置的拆遷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八條 申請人才安居應向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請表》;
(二)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材料;
(三)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結婚證或婚姻證明;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聘用)合同,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向市保障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報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三)法人身份證
(四)委托辦理人身份證明
(五)補貼發放的開戶銀行信息
第十條 人才安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可登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以下簡稱“市房管局官網”)下載《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一並提交用人單位審核。
(二)初審。用人單位受理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情況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申報。
用人單位申報時,應在市房管局官網下載並填寫《西安市人才安居申報表》,將本單位已通過初審並公示的申請人資料及用人單位所需提供資料一並上報至市保障中心。
(三)複審。市保障中心收到用人單位申報資料後,核查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聯審。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補正。
(四)聯審。市保障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市稅務局、市民政局、工商局及不動產登記局等部門聯審。聯審結果每季度末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終審。市保障中心根據聯審結果及公示情況審定人才安居貨幣化保障資格,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反饋《人才安居審核通知單》,告知審核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已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人才,應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租賃補貼發放形式、金額、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由市保障中心自協議簽訂的當月開始計算,當季度末發放至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人才安居租賃補貼標準為: A類人才6500元/月(財政承擔52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300元/月),最高補貼5年;B類人才5000元/月(財政承擔40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000元/月),最高補貼5年;C類人才3500元/月(財政承擔2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700元/月),最高補貼5年;D類人才1000元/月(財政承擔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2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四章 購房補貼
第十三條 已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在2017年12月3日之後購買我市商品住房並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由申請人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明確所購房源的具體信息、補貼發放形式及金額、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單位的協助管理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由市保障中心按年度核發,自《發放協議》簽訂時間的當季度末開始發放至用人單位,每年發放20%,5年內足額發放完畢。
第十四條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其中,A類人才最高補貼10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50萬元),B類人才最高補貼7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35萬元),C類人才最高補貼4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20萬元)。
第十五條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期間內,人才不能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補貼協議中所約定房屋,確因特殊原因需轉移所有權的,應由本人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保障中心認定,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還購房補貼後,方可辦理該套住房所有權轉移手續。
購房補貼僅面向人才在我市購買的首套住房發放。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可在我市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房屋,但不再重複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A、B、C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時,應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重新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扣減已發放補貼資金,並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D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後,自簽訂購房合同的當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十七條 政府人才公寓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後,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A、B、C類人才,可按照人才層級及審批先後順序在市房管局官網自主預約所需房源;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D類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房源確定後,人才應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實物配租協議》,明確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內容。
第十八條 人才公租房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後,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E類及以上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未搖中的人才進入輪候,輪候期2年,輪候期內予以優先搖號。搖中的人才應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實物配租協議》,明確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標準為:A類建築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並取得本市戶籍,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產權可贈與個人;B類建築面積15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C類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D類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3年內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50%確定。
人才公租房建築面積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72%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保障中心負責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家庭情況、配租情況、補貼發放情況、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用人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在職在崗和工作變動等情況進行審核,對離職或調動的及時上報市保障中心。
第二十一條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補貼資金或退出實物配租:
(一)弄虛作假、違規申請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或被取消人才資格、收回人才認定書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實際居住的;
(四)擅自將人才安居房轉租、轉借或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
(五)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後停止標準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
(六)其他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間,婚姻、在崗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會同用人單位主動進行申報。不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實物配租房屋或終止人才安居貨幣化補貼。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起,享受實物配租的人才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計租,享受貨幣化補貼的退回已領取補貼。限期未足額繳納租金或退回補貼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支後,再由其向個人追回。
第二十三條 享受貨幣化補貼期間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個人、變更後用人單位與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簽訂補貼發放協議。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騙取人才安居資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個人,市保障中心可將其違規行為在有關媒體曝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同時按相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相關證明,拒不配合相關部門資格審核及管理工作,或未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的,市保障中心可將其違規行為在有關媒體曝光,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同時通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人才安居工作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區縣、開發區,西鹹新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