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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多項政策鼓勵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最高100萬元

近日,西安市房管局印發《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規範了人才安居的申請管理等細節,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此次出臺的細則對人才安居的申請審核、辦理程序、貨幣化補貼、實物配租等操作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內容包括,對取得資格的A類人才,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6500元;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100萬元;政府配租人才公寓建築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在西安工作5年並取得戶籍,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產權可贈予個人等。

全文:

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有序開展人才安居申請管理工作,根據《西安市人才安居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貨幣化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時發放的補貼;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據不同層級人才確定,人才安居房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用人單位自建人才安居房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本市人才安居主管部門,統籌負責人才安居房籌集、管理及人才貨幣化補貼相關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負責全市人才安居房資格審核、分配、後期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人才貨幣化補貼的資格審核及資金核定、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人才安居貨幣化補貼資金,由財政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由用人單位統一發放。購房補貼由財政承擔50%,用人單位承擔50%。財政承擔部分,開發區自行負擔,城六區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市財政70%,區財政30%),其它7個區縣由市財政負擔。租賃補貼由市財政承擔80%,用人單位承擔20%。財政體制發生變化時,市縣分擔比例另行明確。

第六條 政府承擔的人才貨幣化補貼資金(包括區縣、開發區分擔部分),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年度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計劃(每年10月前確定),在每年預算編制時向市財政局申報預算,執行中根據人才安居補貼審核情況,由市財政全額保障,對各區縣及開發區應承擔部分,在年底財政決算時,按照市財政墊付情況結算回市財政。每年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計劃應明確引進人才的隸屬區劃、人才分類等情況,每年人才貨幣化補貼發放情況應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各區縣及開發區。

第二章 申請審核

第七條 申請人才安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的A、B、C類人才(可申請購房補貼、租賃補貼、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經市人社局認定的D類人才(可申請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E類人才(可申請人才公租房)。

(二)已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範圍內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或安置的拆遷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八條 申請人才安居應向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請表》;

(二)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材料;

(三)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結婚證或婚姻證明;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聘用)合同,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向市保障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報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三)法人身份證

(四)委托辦理人身份證明

(五)補貼發放的開戶銀行信息

第十條 人才安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可登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以下簡稱“市房管局官網”)下載《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一並提交用人單位審核。

(二)初審。用人單位受理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情況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申報。

用人單位申報時,應在市房管局官網下載並填寫《西安市人才安居申報表》,將本單位已通過初審並公示的申請人資料及用人單位所需提供資料一並上報至市保障中心。

(三)複審。市保障中心收到用人單位申報資料後,核查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聯審。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補正。

(四)聯審。市保障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市稅務局、市民政局、工商局及不動產登記局等部門聯審。聯審結果每季度末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終審。市保障中心根據聯審結果及公示情況審定人才安居貨幣化保障資格,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反饋《人才安居審核通知單》,告知審核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已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人才,應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租賃補貼發放形式、金額、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由市保障中心自協議簽訂的當月開始計算,當季度末發放至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人才安居租賃補貼標準為: A類人才6500元/月(財政承擔52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300元/月),最高補貼5年;B類人才5000元/月(財政承擔40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000元/月),最高補貼5年;C類人才3500元/月(財政承擔2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700元/月),最高補貼5年;D類人才1000元/月(財政承擔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2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四章 購房補貼

第十三條 已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在2017年12月3日之後購買我市商品住房並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由申請人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明確所購房源的具體信息、補貼發放形式及金額、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單位的協助管理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由市保障中心按年度核發,自《發放協議》簽訂時間的當季度末開始發放至用人單位,每年發放20%,5年內足額發放完畢。

第十四條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其中,A類人才最高補貼10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50萬元),B類人才最高補貼7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35萬元),C類人才最高補貼4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20萬元)。

第十五條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期間內,人才不能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補貼協議中所約定房屋,確因特殊原因需轉移所有權的,應由本人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保障中心認定,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還購房補貼後,方可辦理該套住房所有權轉移手續。

購房補貼僅面向人才在我市購買的首套住房發放。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可在我市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房屋,但不再重複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A、B、C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時,應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重新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扣減已發放補貼資金,並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D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後,自簽訂購房合同的當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十七條 政府人才公寓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後,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A、B、C類人才,可按照人才層級及審批先後順序在市房管局官網自主預約所需房源;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D類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房源確定後,人才應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實物配租協議》,明確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內容。

第十八條 人才公租房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後,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E類及以上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未搖中的人才進入輪候,輪候期2年,輪候期內予以優先搖號。搖中的人才應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實物配租協議》,明確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標準為:A類建築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並取得本市戶籍,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產權可贈與個人;B類建築面積15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C類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D類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3年內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50%確定。

人才公租房建築面積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72%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保障中心負責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家庭情況、配租情況、補貼發放情況、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用人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在職在崗和工作變動等情況進行審核,對離職或調動的及時上報市保障中心。

第二十一條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補貼資金或退出實物配租:

(一)弄虛作假、違規申請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或被取消人才資格、收回人才認定書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實際居住的;

(四)擅自將人才安居房轉租、轉借或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

(五)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後停止標準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

(六)其他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間,婚姻、在崗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會同用人單位主動進行申報。不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實物配租房屋或終止人才安居貨幣化補貼。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起,享受實物配租的人才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計租,享受貨幣化補貼的退回已領取補貼。限期未足額繳納租金或退回補貼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支後,再由其向個人追回。

第二十三條 享受貨幣化補貼期間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個人、變更後用人單位與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簽訂補貼發放協議。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騙取人才安居資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個人,市保障中心可將其違規行為在有關媒體曝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同時按相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相關證明,拒不配合相關部門資格審核及管理工作,或未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的,市保障中心可將其違規行為在有關媒體曝光,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同時通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人才安居工作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區縣、開發區,西鹹新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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