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8日發布通知稱,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通知並稱,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公司董事會為本次發行批準設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將專戶作為認購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後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一並提交報備。
通知還稱,根據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掛牌公司,在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前,應當暫停股票發行、重大資產重組等相關業務。
收購人在收購掛牌公司時,如收購人控制的企業中包含上述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或收購人自身為上述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應當承諾完成收購後不將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註入掛牌公司。被收購的掛牌公司不得經營上述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業務,但以募集資金之外的自有資金購買或者投資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相關資產,在購買標的或者投資對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且不成為投資對象第一大股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