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01209/2100751.shtml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发自上海
美国诉讼不断的麦考林,还得在国内应付一桩竞争对手提起的侵权案。
昨日(12月8日)上午9时,梦芭莎状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二审。这起同样做女装的两家B2C企业之间的侵权案由于梦芭莎要求的索赔额高达200万元而引人关注。二审开庭恰逢麦考林在美国遭受多起集体诉讼,可谓麻烦缠身。
索赔200万过分吗?
昨天,上海温度骤降,上海高院11号法庭内却在升温。
梦芭莎状告麦考林盗用图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正在庭审。之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没有让原告满意,梦芭莎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结果仅判了3.3万元的赔偿。
2010年3月,麦考林邮购目录及销售B2C网站的一款文胸产品使用了梦芭莎“凤尾玲珑”文胸的图片,梦芭莎认为麦考林的这一侵权行为使商业上蒙受损失,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梦芭莎新闻发言人姚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为了准备这次诉讼,之前的图片公正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远高于这一数额。
庭审当中,麦考林的辩护律师蒋律师并不接受这一数额。“麦考林之前也遇到过被其他网站盗用图片的情况,最终索赔才3000元。”他指出,一审判决中的赔偿费用已远远超出这一数额,没有理由再提升赔偿费用。
但是梦芭莎代理律师胡律师指出,电子商务中的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我们网站的图片点击率非常高,远不是麦考林的网站能比的。”由于麦考林除了电子商务,还有电子邮购业务。而梦芭莎的网络销售占到了85%,网络的营销费用投入较高。
胡律师说,“麦考林一张点击率仅3000次的图片,索赔3000元;我们一张图片的点击率上千万,如果一次平摊下来,索赔200万元并不过分。”
然而麦考林指出,公司确实花钱请摄影师以及模特为自己的文胸产品拍摄图片,由于员工疏忽的原因,才错用梦芭莎的图片。“我们所有的拍摄费用加在一起才1万多元。”
低廉的侵权代价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信息网络及知识产权资深律师刘春泉指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有效证据,要改判一审结果的可能性并不高。”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刘春泉表示,从以往的案例看,梦芭莎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判定的赔偿费用并不低。“以经验来看,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十告九不赢。我 国一般采用‘填平式’赔偿,即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对方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后才出现了法定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50万元,容易出现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胡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改判的可能性不高这一结果,我们是有准备的。”
刘春泉指出,国内的侵权索赔金额一直较低,侵权行为所需付出的代价也很低廉。
B2C行业乱象
庭审中,胡律师强调,“一审判决结果是以普通侵权行为来判定的,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他表示,电子商务中的图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其价值应由点击率等数据进行判定。
“电子商务领域的图片侵权等行为是较为普遍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C分析师方盈芝说,目前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都在快速扩张,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赔偿数额不高,更使这种行为在行业内泛滥。”
麦考林公关总监印瑛告诉记者,诉讼发生后,“我们对内部流程进行了检测,对网络上用的图片和目录上使用的图片都进行了一一检测,确保这类事情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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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傳媒大亨梅鐸,以五十億美元天價,收購擁有《華爾街日報》的道瓊斯公司,這宗全球矚目的交易認真峰迴路轉,在道瓊斯董事與大股東拗手瓜之際,又殺出網絡大亨—MySpace創辦人格林斯潘,加入戰團與梅鐸一較高下。 這單交易引發的內幕交易案亦高潮迭起。上週三,突然傳出美國證監會已正式向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發出通牒,擬就其牽涉道瓊斯內幕交易一案,提出民事檢控。李氏家族在香港政經及司法界,均甚具名望,李國寶亦同時擔任多家中外上市公司董事及顧問,並剛於七月才獲頒特區最高榮譽的大紫荊勳章。 六十八歲的李國寶已屆退休之年,卻要準備打一場硬仗,事關未來兩個月他將面對美國證監會的大逼供。 本週一,擁有道瓊斯公司六成四投票權的大股東—班克羅夫特(Bancroft)家族成員,齊集波士頓希爾頓酒店,展開馬拉松式會議,商討是否接納由梅鐸的新聞集團提出五十億美元收購計劃,截至本週二仍未有定案。 令班克羅夫特家族難以投票表決今次收購,原因之一是中途突然殺出程咬金,就是今年三十七歲,MySpace創辦人格林斯潘(全名Brad Greenspan),他提出願意協助班克羅夫特家族成員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力抗梅鐸。 而東亞銀行主席兼道瓊斯董事李國寶,亦因為這場收購戰而成為焦點,事關美國證監會已向他發出Wells Notice(韋爾斯通知),即表示就道瓊斯內幕交易案考慮向他提出民事起訴。 上週五,李國寶與太太潘金翠從吉隆坡回港,經機場貴賓通道離開。失去一貫淡定風範的李國寶,面色凝重,只重複表示「無嘢講」,迅速登上坐駕後才拋下一句:「我(對抗辯)好有信心。」 同日,東亞銀行發出通告力撐主席,李國寶重申若被起訴,將「堅決予以抗辯」,捍衛個人清譽。 道瓊斯案事件簿 29/3 :據《華爾街日報》報導,新聞集團行政總裁梅鐸在當日早餐上首次向道瓊斯行政總裁贊利諾透露有意收購道瓊斯。 13/4 : ‧道瓊斯董事會進行電話會議,董事獲通知收購事宜。 ‧梁家安和王競(王氏夫婦)以$260萬美元初次買入7.44萬股道瓊斯股票。之前他們未曾持有過任何道瓊斯股份。 16/4:王氏夫婦再以$59.6萬美元買入1.7萬股道瓊斯股票。 17/4 : ‧梅鐸正式去信道瓊斯董事會提出收購。 ‧王氏夫婦又再以$400萬美元買入10.86萬股道瓊斯股票。 18/4 :梁啟雄把$319萬美元轉到王氏夫婦名下的美林戶口。 20/4:王氏夫婦從布魯塞爾的摩根大通銀行匯出$399萬美元到其香港美林戶口。 30/4:四月十三日至三十日兩星期內,王氏夫婦共買入了41.5萬股道瓊斯股票。
1/5:新聞集團正式公布,以每股$60美元收購道瓊斯,股價在公布後急升58%。 4/5:王氏夫婦出售所有道瓊斯股份,總值$2,320萬美元,獲利$818萬美元(約$6,400萬港元)。 8/5: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向地區法院入稟,指王氏夫婦疑涉及股票內幕交易,翌日當事人戶口被凍結。 10/5 :傳媒揭發身為道瓊斯董事的李國寶和梁啟雄的友好關係。 7月初:《華爾街日報》報導SEC傳召證人 協助調查,其中包括李國寶。 18/7:李國寶涉嫌違反美國證券法,已收到SEC向他發出Wells Notice(韋爾斯通知),正考慮提出民事起訴。 20/7:李國寶發表聲明,指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如果SEC果真對他提出起訴,他將會堅決予以抗辯。 美國證監會殺埋身 這宗轟動港美的道瓊斯內幕交易案,在今年五月初曝光。曾在荷銀任職的前萬眾執行董事梁家安,與其丈夫王競,率先被美國證監會落案起訴,涉嫌內幕買賣道瓊斯公司股 票。根據法庭文件,四月中,新聞集團收購道瓊斯的消息公布前,梁家安夫婦多次透過美林香港分行,先後買入市值一千五百萬美元的道瓊斯股票,其中三百多萬美 元資金,更是來自梁家安父親梁啟雄。併購消息傳出後,道瓊斯股價暴漲近六成,梁家安夫婦在短短三星期之間,透過出售總值一億八千萬港元道瓊斯股份,而勁賺 近六千四百萬港元。 九月底為限 而道瓊斯公司旗下的《華爾街日報》就率先報導,梁家安的消息來源,有可能是其父親的好朋友,即身兼道瓊斯董事的李國寶。梁家安與王競的案件原定六月十八日在紐約南區法院開審,但案件延期至九月二十八日。無獨有偶,美國證監會就在這段「空檔」期間,向李國寶埋手。 曾 經在美國證監會擔任檢控員,並一度在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鴻(細劉)妹夫袁子春做假賬一案中,擔任檢控官的美國律師Mike Piazza向本刊表示,若李國寶想在現階段提出抗辯,可以向證監會提交一份Wells Submission。「這是在正式起訴前,向證監會證明清白的最後機會。除了反駁證監會的論點外,當事人或者會承認自己曾在對方答應保密,以及不會以此 進行交易獲利的情況下,透露有關消息,這也是一個有力的抗辯理由。」Mike Piazza相信美國證監會將在今年九月底前,決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訴李國寶。 先擒賊再擒王 是次美國證監會在正式起訴梁家安夫婦的兩個半月後,才對李國寶提出指控。Mike Piazza表示,這是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慣常的做法。 「當 局一般會在所有涉案者當中,挑一、兩個下手,通常是進行交易的人。之後,證監會便可在雙方進行和解時,以從輕處理,如減低罰款額做『餌』,套取更多新證 據,甚至供出幕後其他涉案者。」Mike Piazza 指這種手法,正是運用了博弈論中著名的Prisoner's Dilemma「囚徒困境」理論,令對方在維護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出賣同伴。 消息指,李國寶已聘請熟悉美國法律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Linklaters),代表他出戰。美國律師行Stinson Morrison Hecker合夥人John A. Granda表示,根據美國證監法例,控方可根據可疑的交易紀錄,作出理性推測(circumstantial evidence),即先假設當事人有罪。所以,李國寶現在要做的,便是搜集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 什麼是Prisoner's Dilemma囚徒困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早於五月初起訴梁家安和王競涉及內幕交易,日前亦向李國寶發出Wells Notice(韋爾斯通知),暗示他們已掌握一定證據,足以向李提出法律訴訟。 監察機構除了物證外,證人的供詞對審訊結果亦有決定性的影響。有關方面就是利用囚徒困境這個策略去誘使當事人互相頂證,意圖一網打盡所有內幕交易的涉案人士。 囚徒困境是兩個自私的疑犯出賣對方自保的故事。 一天警察捉到兩個疑犯,卻沒有足夠證據檢控他們,為了使他們入罪,警察會向各人提供以下選擇: 1. 頂證對方但對方保持緘默(自己獲得免罪而對方要接受十年有期徒刑) 2. 保持緘默(雙方都要接受半年徒刑) 3. 互相頂證(雙方都要接受五年徒刑) 表 面上,保持緘默比互相頂證對兩個疑犯都會較好,因為大家都只要接受半年而非五年徒刑,但由於兩個自私的疑犯都只會利己而不利人,即使兩個疑犯私下協議好保 持緘默,但亦不能保證對方最終不會違背承諾,因此基於自保,他們都會選擇頂證對方,結果是雙方互相頂證,最後大家接受相同的五年徒刑。 罰款難保晚節 前 美國證監會檢控官Mike Piazza指,超過六成涉及內幕交易的民事檢控,最後都和解了事。「美國法例雖有利證監會提出檢控,但最後要勝訴,並不容易。例如,首先要證明該消息來 源是『內幕』,而非市場傳聞,以及要釐清消息傳播渠道等。至於被告,要避免捲入長期訴訟當中,可接受和解,除了不需要認罪或否認控罪,罰款額更會大大減 低。」一般來說,當事人會在收到Wells Notice後,向證監會提出和解。 但對於李國寶來說,罰款事小,面子事大,事關他身兼多間上市公司董事,當中包括紐約聯邦銀行擔任顧問,牽涉內幕交易案就直接影響其聲譽及誠信。過往亦曾有香港人被美國證監會起訴,為保聲名,寧願和解罰款了事。 例如九七年初,美國證監會起訴一名為Frederick Liu的香港人,他涉嫌在九六年十二月底,在希爾頓酒店集團旗下公司—Doubletree,宣布提出收購在紐約上市的萬麗酒店網前兩天,先後買入一百四十萬股萬麗股份。收購消息曝光後,萬麗股份升值約四成四,這位Frederick Liu賬面獲利一千一百萬美元。不過,Frederick Liu在獲知美國證監會對他的指控後,便馬上取消交易。 美 國證監會文件中,沒有提及Liu之全名。但資料顯示,有關收購由摩根士丹利擔任財務顧問,並在香港進行,當時廖創興銀行主席廖烈文兒子廖駿倫,是大摩亞洲 區總裁。而其堂弟廖煒城,英文名也叫Frederick Liu。最後這名Frederick Liu與證監會達成和解,並繳交二百萬美元罰款。同年九月,廖駿倫突然離任已工作十六年的大摩。可見美國證監的雷厲行動,令涉案人士聞風喪膽。 或失董事銜頭 根據美國法例,在有關內幕交易的民事檢控中,證監有權向違法者要求償還透過有關交易而獲利的金額,最多為金額的三倍。另外,或會禁止涉案者,在某時期內,再出任美國上市公司職員或董事。「證監會亦會保留紀錄,若當事人以後再次觸犯證監法例,可能會考慮提出刑事檢控。」Mike Piazza表示。所以,若成功起訴及入罪,李國寶隨時要離開道瓊斯董事局。 至於梁家安夫婦,二人買賣道瓊斯股票的美林戶口,當中的資產仍被法庭凍結。由於二人在有關交易中,獲利近六千四百萬港元,所以一旦罪成,最高罰款可達獲利金額三倍,即一億九千萬。另外,曾先後在花旗銀行及荷銀工作的梁家安,要重投嚴守保密原則的投資銀行界,相信並非易事。 不過,家境富裕的梁家安,現仍與丈夫持有半山雅賓利一號單位,市值近四千萬。另外,○五年,父親梁啟雄透過出售萬眾股份予中移動,一鋪勁袋六億,現時手上持有的半山花園臺及地利根德閣等物業,市值近二億。 累死老友 這宗內幕交易,最為人感慨還是梁啟雄輸了金錢,亦輸了與李國寶的情誼。 當初,出身單親家庭,靠製衣起家的梁啟雄,透過李國寶堂叔父李福和,結識出身世家望族的李國寶。後來,李先後入股梁啟雄的公司, 包括Goldseal及惠安地產等。八十年代,梁啟雄與友人曾大搞傳呼機生意,「我哋一班人,初初夾份每人少少無所謂啦,但係盤生意愈做愈蝕,有個做律師 嘅股東決定唔做,多得李國寶幫Michael(梁啟雄洋名)搵個美國佬買咗盤生意,叫做搵到第一桶金。」梁啟雄的前生意拍檔說。 多年來,二人仍十分老友。今年三月剛在中環雪廠街開業,梁啟雄旗下的運動內衣公司Top Secret,李國寶亦擁有一成股權。做生意拍住上,在私,二人亦常以李為正、梁為副的資態出任公職,包括擔任聖雅各福群會的正、副主席。除此之外,梁的女兒梁家安,及李的民橋及民斌兩位公子,均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 坊 間不少人都奇怪為何地位迥異的二人,竟能成為密友。梁啟雄友人形容,梁啟雄為人「好識做及細心」。「復活節及聖誕節時,梁啟雄不會送貴重禮物,反而預訂手 做蛋糕,親自托埋去朋友屋企。同人食完晚飯,遠遠都送到你返屋企,可能佢讀社會工作出身,好懂得捉摸人家心理。」梁啟雄友人回憶。 可惜,一對多年交心好友,經此一役,友情瀕臨決裂。早前李國寶更透露,道瓊斯內幕交易案曝光後,再沒有見過梁啟雄,可見二人確實已經「冇朋友做」。 爆料王李國寶 12/04:領匯首次上市時,東亞是收票銀行之一,李國寶拍心口指收到風,領匯可如期掛牌,更與記者打賭若跌眼鏡就請食蛋撻,最後領匯上市觸礁,李國寶願賭服輸請食蛋撻。 08/04:大爆聽到消息,第三屆特首有四、五名候選人,包括當時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及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等。 11/03:在立法會會議上炮轟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指他在平機會王見秋風波中,處事「完全唔係正人君子所為」,應向被「抹黑」的前平機會主席胡紅玉道歉,更透露:「好多政府高官打俾我……叫我喺度講……」 08/03:梁錦松下台後,正當全城競猜新任財政司司長、李國寶被問到是否唐英年時,忍不住爆響口:「(記者)都聽得幾準!」 06/03:怒斥金管局只用兩、三日,便「特批」中銀新任總裁和廣北,接替涉瀆職下台的劉金寶,而自己申請續任東亞行政總裁,卻等足一個月,迫使金管局及中銀齊齊出信,交代事件。 02/03:二十三條立法風波期間,直斥葉劉淑儀unprofessional(不專業),更篤爆有十多家外資銀行,收到葉劉淑儀電話,詢問他們是否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指葉劉做法是「威逼銀行界」。 06/99:中資粵海企業爆煲,東亞是債權銀行之一,李國寶對當時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王歧山提出的削債方案大表不滿,揚言「寧願大家一齊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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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自上海
在張大中時代首份國美中期財報發佈兩天之後,這位新的國美掌舵人似乎再也不那麼平靜了。
昨日(8月31日),胡懂志起訴原大中電器創始人、國美電器現任董事會主席張大中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正式開庭審理。
作為張大中的老友,胡懂志起訴的事由是,1987年其與張大中籤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 資人民幣三千元」,並「維護大中電器的正常經濟利益」;「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於(予)胡董(懂)志」,「利潤根據資金周轉情況發放」。
在法庭上,張大中的代理律師表示,當年的3000元錢,早已經在合作失敗之後如數奉還。但胡懂志則堅稱,始終都沒有收到這筆錢。
按照胡懂志的起訴請求,其向一中院起訴的第一被告人是張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張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潤7000萬元。
胡懂志表示可以接受法院的調解,而張大中一方的兩個被告人均表示不希望進行調解,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化友為敵」
原定於昨日(8月31日)上午9點半開始的庭審在被拖延了一個小時之後終於開庭,但是張大中本人並未出現。
據記者瞭解,法庭上的胡懂志數次出現較為激動的情緒,「如果大中大哥能夠到場,我一定要好好問問他。」根據胡懂志的描述,1982年從工廠辭職的張大中,開始從事一些家電貿易相關的個體商業。1985年,他參與張大中主要實體大中電器修理部的工作。
胡懂志告訴記者,作為首鋼集團技工,他在1986年從一個自日本歸國的朋友處得知做家庭音響賺錢,便建議張大中跟他一起生產音箱。
「當時創辦音箱廠需要1萬元,張大中跟我借了3000元」,胡懂志回憶說,「後來我提出要簽訂協議保護自己的利益,張大中提出音箱廠30%的股份給我,但是我沒有接受,我覺得大中電器更有發展前景,於是就要了大中電器公司15%的利潤。」
據胡懂志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張成茂向記者透露,上述音箱廠建成後,張大中當時所做的業務,除了電器貿易的商店外就是音箱廠。而音箱廠的出資情況是張大中和胡懂志分別為7000元和3000元。
張成茂指出,由於生意火爆,成立後兩個月音箱廠就盈利4萬元,在法庭上,盧林木器廠當年的廠長也確認了這筆款項,並指出當時是由張大中親自管賬。此後, 張大中開始了業務擴展。1988年,也就是音箱廠成立後僅一年,張大中出資35萬元人民幣,在北京市海淀區工商局註冊了「大中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張成茂 告訴記者,張大中之所以能快速擴展,與音箱廠關係重大。在大中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單裡沒有出現胡懂志的名字,基本都是張大中的親戚。
而在2007年,張大中將大中電器賣給國美,獲得了36.5億元的回報。除去20%的個人所得稅,以15%的股份計算,張成茂指出,胡懂志應該獲得相應的5.475億元回報。
但是,胡懂志沒有選擇5個多億的標的,僅僅要求7000萬元。「7000萬元的標的要支付的律師費為50萬元,而目前我只能支付得起這個費用。」
胡懂志向記者強調,作為合夥人,胡認為其應該享有作為合夥人的權益。而張大中方面律師則認為,胡懂志採用這種惡意訴訟的方式是不恰當的,應該對張大中的損害予以彌補。
兩大焦點
在長達近4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始終圍繞著「3000元是否是投資」、「大中電器有限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進行爭論。
庭審過程中,胡懂志拿出了那份塵封24年之久的《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24年前藍黑色的鋼筆筆跡已經有些褪色,紙張也在多年的摺疊之後,顯出深深的痕跡。
這也是胡懂志一方向法院所提供的第一份證據材料,「大中電器與盧林木器廠合作開發音箱生產,由胡懂志投資參仟元,並擔負協調兩單位經濟往來正常進行。維護大中電器正常經濟利益,兩單位合作過程圓滿,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15%於胡懂志。」
張大中方面認為,既然大中電器已經不在盧林木器廠進行生產,那麼就意味著雙方的合作已經宣告失敗,「並且在隨後的6個月之內,張大中已經歸還了3000元。」
但是,胡懂志則堅稱,自己並沒有收到這筆錢,而張大中方面也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已經歸還。
在雙方的爭論過程中,另一個焦點就是作為第二被告人的大中電器有限公司,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大中電器方面認為,當年張大中與胡懂志簽訂協議的時間是在1987年,而大中電器有限公司成立的時間是1989年,自己並沒有義務承擔胡懂志對張大中本人的連帶責任,「而原告一方也沒有在法律上找到相應的依據。」
張成茂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大中電器有限公司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張成茂和胡懂志均對記者表示,本方可以接受和解,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看法院調解情況。
而張大中一方則明確表示不接受和解,希望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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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在耶誕節前夕,友達宣布了高階 人事案,沒有意外地,友達全球業務執行副總彭双浪正式接手友達總經理一職,為前友達總經理陳來助滯美近五百天,懸而未決的窘境畫下句點。眼看當時選擇認罪 協商的對手們相繼服刑結束,友達成了唯一還困在此案的面板廠,讓小股東們不禁想問:「這五百天的堅持,到底友達贏得什麼?」打從二○○六年,美國司法部告 上華映、奇美電、夏普等面板大廠,一個個高階經理人認罪、服刑,卻只有友達選擇上訴到底。於是,五百個日子過去,友達從一季還能賺二.二七億元,變成大虧 一五七.九六億元,股價也從二十八元跌到僅十三元,曠日廢時的訴訟案卻才正要開始審查。 折損三名高階經理人,遭美國限制出境的窘境,友達撤換總經理是早晚的事,友達董事長李焜耀卻等了近五百天才做,選在開庭前夕做人事調整,是為訴訟結果做準 備?還是另有安排?答案不得而知。 不論如何,彭双浪的走馬上任,都讓友達在整樁訴訟案泥淖裡,有了些許進展。不過,面對友達的龐大債務,日益惡化的財務體質,遲等不到的面板春燕,彭双浪上 任後的嚴峻考驗才正要開始。 (賴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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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晚報》2月14日報導稱,2月14日上午,「2000萬開房信息洩露事件」首例訴訟在上海浦東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原告王金龍起訴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慧達驛站網絡有限公司,並要求賠償20萬元。
本案原告王金龍訴稱,2012年12月其和同事出差廣州時入住漢庭快捷酒店。「開房數據洩露」事件爆發後,自己的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還飽受推銷廣告、短信的騷擾。
王金龍原本不姓王,由於被詐騙電話騷擾得徹底失去安全感,才到派出所改姓。
2013年10月,如家、七天等連鎖酒店被網曝有多達2000萬條客戶開房信息遭洩露。據《新京報》2013年10月20日報導,10月18日,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賬戶@股社區 發佈了一個名為「查開房」的網址。只需輸入姓名或身份證號,即可查詢到包括身份證號、生日、地址、手機號、郵箱、公司、登記日期等真實信息。
事發一週前,國內安全漏洞監測平台烏云(WooYun.org)發佈報告,稱多家酒店開房記錄被無線上網認證管理系統供應商——浙江慧達驛站網絡有限公司存儲,並因系統有漏洞而存在洩露隱患。慧達驛站公司確認曾存在漏洞並已修復,並稱未造成開房記錄等住客個人信息洩露。
《法制晚報》2014年1月21日報導稱,浙江慧達驛站網絡有限公司公司為全國4500多家酒店提供網絡服務。開房信息洩漏事件的起因是浙江慧達驛站網絡有限公司由於安全漏洞問題,導致2000萬條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入住酒店的客戶信息洩露。
開房數據中,包含姓名、性別、國籍、民族、身份證號、生日、地址、郵編、手機、固話、傳真、郵箱、公司、住宿時間14個字段。
王金龍的信息也在這2000萬條數據之中。在數據洩露之後不久,王金龍開始頻繁收到各種「精準的」營銷電話,從賣房子、賣黃金期貨、炒白銀、推銷保險、推銷能接收成人節目的衛星電視等,甚至還有「猜猜我是誰」一類的詐騙電話。對方可以直接說出他的生日、家庭住址,甚至還知道他住的房子有多大,開的是SUV,而且具體是哪個品牌。
「忽然間,我發現自己是個完全『裸體』的人!」這些事情讓王金龍感到了危險。為此,他去派出所改了姓名,改了手機號,找回安全感後,他決定維權。
據前述《法制晚報》2月14日報導,訴狀中,王金龍請求法院判令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慧達驛站網絡有限公司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危險,確保其信息安全,立即消除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網上涉及酒店入住信息的數據,防止隱私信息的進一步公開擴散),浙江慧達驛站網絡公司刪除其個人電子信息,並立即停止收集、保存或者使用其入住信息。
此外,王金龍還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以書面形式向自己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20萬元。
而被告慧達公司市場部的程先生表示,王金龍起訴錯了,這2000萬數據不是該公司的數據,該公司與漢庭酒店也沒有相關業務合作。該公司支持王金龍的行為,希望找出洩漏信息的始作俑者,並願意獎勵20萬來找出信息洩漏的真相。
據《齊魯晚報》報導,王金龍和其同事張威對案件的前景並不樂觀。「雖然立案了,但打贏很難,刑法方面有幾條可用,但是民事訴訟是基本沒有的。」「律師建議使用合同法,因為我們是付費住宿,所以這條或許能成立」。消費者付費住宿,酒店應該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酒店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據前述《法制晚報》1月21日報導,王金龍表示,他起訴首先是為自己維權,因為酒店個人入住信息洩露對其影響太大;同時起訴也帶有公益訴訟性質,希望通過此案喚起社會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
此外,他開通了2000萬開房信息「受害者聯盟」QQ群和公眾微信號「保護個人信息維護公民利益」。王金龍希望通過這兩個渠道,將有意維權的受害人集中到一起。王金龍通過分析,完成了《上海市民信息洩露情況分析報告》,上海有86萬受害人,居全國首位。
在受害人裡,有多人表示受到推銷或者是詐騙電話的騷擾,甚至有受害人因為女友翻查到他的開房記錄,兩人因此婚事告吹。
據前述《齊魯晚報》報導,張威表示,很多類似的網站也在經營。對於現在網上仍可以查到的部分開房信息的網站,張威說,1.7G的數據包提供下載服務,網上擴散很快。
此次信息洩露,大多數當事人對此並不知情。「去年10月份我們在網絡上看到時,開房信息的數據包已經在黑市上流轉過幾遍了,大多數人很難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已經被洩露,其實開房信息已經洩露1年多了,這一年多不法分子不會什麼事都不做的。」張威稱。
信息是可以倒賣的,一條信息在9角左右。「我們能看到,是因為不法分子可能已對其中的信息利用了幾輪了。」開房信息在對不法分子的價值縮水後,才會流傳到網上。
據中新網2013年10月23日報導,金山軟件首席安全專家李鐵軍曾表示,他從圈內人處得知,這些信息早在2013年8月就已經洩露,而在這之前,還有更多與互聯網企業或應用相關的個人信息遭到洩露,這次2000萬隻是「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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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光大72億烏龍指後的回補交易,以及如何認定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成為爭議焦點◎ 財新記者 楊璐 文yanglu.blog.caixin.com 備受關注的楊劍波訴證監會案4月3日開庭,36歲的楊劍波是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也是2013年72億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烏龍指」案的主角之一。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 ETF 套利交易時,因輸入錯誤加程序紊亂,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申購180ETF 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光大證券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最終風險敞口為1.94億元,股指期貨當日浮盈8000多萬元。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公告了對此案的定性。2013年11月15日,證監會正式宣佈此案為內幕交易,多名責任人包括光大證券原總經理徐浩明、楊劍波在內,被處罰金和終身市場禁入。但此案最終未被移交司法(內幕交易金額超過50萬元就可移交司法) 。 因不服這一判罰,楊劍波於今年2月8日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院。十天後,法院受理了楊劍波的起訴。 他的代理律師為中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江和楊翼飛。李江曾在2000年代理首個行政訴訟案——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並勝訴。被告方中國證監會派出法律部工作人員羅娟、徐雲應戰。 2014年4月3日一早,多家媒體就守候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庭外。9時30分案件準時開庭,88人的大廳座無虛席。 楊劍波與證監會對簿公堂,涉及四大起訴要點 :首先,推翻光大證券「8 · 16」錯單交易信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 其次,指出「8 · 16」當天,新聞媒體已於下午開市前公開報導了錯單交易事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並不構成「內幕信息」 ;第三,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這一信息進行主觀謀利,針對上午錯單交易採取的對沖措施是基於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進行的常規性操作 ;第四,楊劍波並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楊只是依照公司的決策履行職務行為,市場禁入的處罰不當。 對此,被告證監會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一一出回應,堅持認為對原告楊劍波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庭審結束,一審審判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擇 機宣判。 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 今年1月底,楊劍波向財新記者表示,錯單案件出自風控和內控漏洞,機構和個人都需反省。但他認為,此案被判罰內幕交易是個錯誤。他形容「烏龍指」事發後,部門按公司既有規定所做的對沖交易,本身為行業慣例,並無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未有私利、私心,並在第一時間將對沖原因按照公司流程匯報 監管當局,有關處置過程均在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監控下完成。因此,此案被定性內幕交易,法律依據不足。 對此,雙方在庭上各執一詞。根據楊劍波陳述,其部門當日下午進行一系列的對沖交易過程中,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均第一時間知悉,當時並無異議。其中包括,中金所監察部股指風控組負責人張紅當天下午1點多到2點多之間曾與楊劍波本人通過多次電話,顯示其瞭解光大證券當天下午要做的回補交易。 (相關報導見本刊2014年第6期「複盤816光大烏龍指案」 )在證監會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裡,張紅的筆錄中「遺漏」了她和楊劍波談到回補交易的某些關鍵性內容。 上海證管辦上市一處的主任科員童惟是負責光大證券的專管員,他在筆錄中也沒有提到他當天要求光大證券發公告之前要給他審核的細節。這與光大證券證券事務代表朱琴的筆錄內容不符。 這個細節造成光大證券的公告遲至當天下午2時22分才公告,此時光大證券已經基本完成了回補交易。 楊劍波提出,證監會未提供張紅與楊劍波的電話錄音,且相關筆錄是2013 年8月27日完成的,而8月26日證監會內部已為此案定性為內幕交易和終身禁入,這樣的筆錄不應為法庭採信。 原告並指出,反常的是,證監會沒有提供上交所會員部負責光大證券的工作人員沈天一和鄒常林的口供。這兩人於8月16日中午12時即趕到事發現場,與楊劍波交談,瞭解案件經過和光大的處理策略。證監會也沒有向法庭提供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與上交所高管溝通的相關記錄。 李江則對財新記者表示,監管層是否提前知曉光大對沖交易,已非本案的核心問題。光大錯單交易事件是國內證 券市場的一個新型案件,需要理解監管部門在第一時間作出完全合理的反應是不現實的,但以事後意識再對此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有失公允。 是否內幕信息 在4月3日的庭審中,審判長將審判的焦點首先集中一個方面 :如何界定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作為投資者的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對此,李江表示,內幕信息應是發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響公司基本面、運營等信息,而不是交易信息。72 億元錯單交易信息屬於光大證券自身的內幕信息,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自營業務的交易行為,這一錯單交易信息並無向市場及其他投資人公開的義務。 證監會方面表示,內幕信息不限於是對股價產生影響的上市公司信息,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行為顯然對市場價格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同時,證監會被《證券法》授予了認定內幕信息的權力,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幕信息還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主要信息。 對此,原告反駁稱,雖然兜底條款給予了證監會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證監會在行使權力時,其所列舉的情形應該符合內幕信息的內涵,並且與內幕信息外延所列舉的情形保持同質性和一致性。 「僅強調內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割裂了信息的關聯性以及交易性是難以站住腳的。 」李江說。 針對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是否算公開信息,雙方同樣各執一詞。楊劍 波列舉了多家媒體在下午開市前已對錯 單交易系出光大證券做出公開報導。 證監會方面則認為,媒體的公開報 道屬於揣測性報導,並不能就此認定為信息已經公開,更何況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的董秘梅鍵還向一位記者做了非正式否認。 是否內幕交易 審判長在庭審希望釐清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基於事前中性策略實施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裡對內幕交易有一豁免條款,即按照既定的計劃實施交易不屬於內幕交易的範疇。法官認為,光大證券的對沖交易是否屬於按照既定計劃實施的交易,成為判罰內幕交易的關鍵。 「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資部的既定計劃。 既然是既定計劃,結論自然不屬於內幕交易。 」李江解釋道。 席間,法官曾多次向證監會提問,「既定的交易計劃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的 豁免事由?」 對此,證監會方面的回複是, 「作為行政機關,豁免情形屬於司法解釋的內容,行政機關只參考、並不適用。 」雙方對該案的「違法所得」也存在異議。8700萬元期貨浮盈是證監會認定「8 · 16」當天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 楊劍波認為,期貨部分最終清倉時 的收益是虧損400萬元。案發後證監會曾行政干預沒有讓光大證券及時平倉,證監會將違法所得確認為浮盈,違反了會計準則。 證監會代理人則駁斥說,證監會是認定違法所得,並不是根據會計準則來 為企業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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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86839.html
几轮推搡,近两年嘴仗,*ST新梅新旧大股东终于就公司控制权争夺正式对薄公堂。
9月16日下午,*ST新梅大股东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盛集团”)诉王斌忠、上海开南等16名被告(下称“开南方”)涉嫌证券欺诈等责任纠纷的案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现场了解,在兴盛集团和开南方你来我往的对抗之中,开南方违规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构成“恶意收购”,以及开南方违规超比例持股又是否侵犯了兴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等相关权利,成为近5个小时的庭审的焦点。
《第一财经日报》现场注意到,该案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开庭审理,同时引发了多家媒体现场“围观”。不过,在长达数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并 未当庭作出判决,具体判决日期也并未公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代表,*ST新梅董秘何婧则表达称,希望法院能尽快做出公正判决,以扫清上市公司转型所面临的 法律障碍。
兴盛指开南方“恶意收购”
作为*ST新梅的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在开庭前首先陈述其6项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 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买卖*ST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ST新梅已发行股票所 得收益赔偿给第三人;判令全部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具体的权利和权能;判令全 部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自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不得以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以外的方式处分持有的*ST新梅股票,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处分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质押、托管、市值(或收益)互换等方式处分被告持有的第 三人股票等。
不过,对于这些诉讼请求,作为*ST新梅举牌方也是本案被告的开南方认为毫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
就整个庭审过程来看,兴盛集团6项诉讼请求的核心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来自于兴盛集团认为开南方违规超比例买卖*ST新梅股票构成收购,且构成“恶意收购”。
兴盛集团认为,开南方在已持有上市公司分别达到5%及10%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继续买卖新梅置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意收购”行为。
“被告通过合谋串通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兴盛集团律师称。
兴盛律师给出的核心事实则是,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 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证券账户,持续不断买卖新梅置业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首次超过5%,同年11月1 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达10.02%,同年11月27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新梅置业并予公告,也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4年6月,新梅 置业才知悉被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情况。
针对这一核心点,开南方律师反驳称,兴盛集团所提出的“恶意收购”为主观词语,法律上并无相关界定,只能从主要股东意愿判断各收购是否“敌意”。“收购并无违法行为,仅仅能够算作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该是原告应该维护的权益。”开南方律师抗辩称。
开南方律师陈述了以下核心事实:被告持有第三人股票比例未超过30%,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亦不存在协议收购的情况,因此被告不构成兴 盛集团诉称的收购行为;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任何损失,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案各自然人被告已不持有第三人股票,原告要求该些自然 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开南方认为,开南方违规超比例购买第三人股票的行为仅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属于所谓的恶意收购。
开南方认为,自由市场中即使存在第三方收购的行为,也是属于上市公司市场资源重新配置与体制进化,司法应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开南方称兴盛主动放弃公司控制权
在庭审中,兴盛集团还主要要求法律判定兴盛集团违规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无效,核心依据之二就是开南方恶意收购的行为侵犯全体股东知情权、交易选择权等权利,并且侵害了兴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等权利。
“被告的恶意收购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准则。在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不可以自由买卖上市公司,是基本法 人的自然权利。被告付出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低廉的行政处罚金,以及低于市场价格的股价,就实现了并没有被披露的收购事实。这种行为市场反应极其恶劣,以至于 动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石。”兴盛集团律师如是强调。
兴盛集团律师所说的行政处罚金,来自于宁波证监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 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是该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举牌”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处罚书决 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兴盛集团律师主张的开南方侵犯兴盛集团控制权和反收购权,开南方律师当庭反驳指责,是开南方自己曾多次自愿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自2013年2月起,原告及其关联方对ST新梅不断减持,从50.4%至11.9%套现金额10亿元。至今为止,也并没有采取增持的方式来增加控 制权,而是企图以11.9%的低持股比例控制公司。”上述律师进一步称,法律上并不存在控制权一说,只存在保护股东利益,而反收购权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定 义。
至于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项,开南方解释称,知情权核心为股东对于公司的知情而非股东对股东的知情。
審判委員會直接開庭,讓當事各方及律師均有機會參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微博/圖)
審委會開庭的意義:強化“真正裁判者”的親歷性,讓裁判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審委會開庭的邊界:著眼於法律適用問題,不能替代法庭審判。
審委會角色的調整:大幅度減少討論案件比例,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包括院長宿遲在內的審判委員會全體七名成員,並排坐到審判席上,審理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委會親自開庭審理案件,這在全國法院系統還是第一次。
“這也是貫徹司法改革的精神。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中的哪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審理,這個今後在我們的判決書中會有明確的表述的。就讓大家都知道,哪些問題是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的。”宿遲說。
按照法院組織法,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各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具有重大事項決定權,承擔著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的任務。
但在過去,審委會討論案件,只開會,不開庭。
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對於難以作出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可在審理之後,提請院長交由審委會討論決定;對於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服從。於是出現了被詬病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現象。
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曾撰文指出,審委會的成員不直接參加庭審,缺乏對案件證據的感性資料,工作中不可能對討論的案件進行詳細評閱,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在不親歷庭審的控辯的情況下,僅憑案件承辦人的審理報告來做出判決,難免有些主觀臆斷,這種未經過庭審程序而對案件所做出的決定,違背了“審判不離”的原則。
此次審委會開庭的另一重要意義在於公開:案件的真正決策者不再隱身於幕後,讓雙方當事人都能看得見。
按照以往慣例,審委會討論案件,以內部會議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和律師都不能參加。只有檢察院可以列席刑事案件的討論。
多位法官、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過去審委會討論案件,誰參與了討論,決定的理由是什麽,基本不公開。最後判決書怎麽寫,各地也不一樣。有的就簡單寫個“經審委會研究討論,判決如下”,不寫理由。有的審委會討論後定下的案子,判決書中甚至不會提及審委會。
對審委會的約束更無從談起。
“當事人如果認為法官和這個案子有利害關系,可以提出回避,但對審委會的成員就沒有這個程序。”一位江蘇省基層法院的法官說,“合議庭一般只有三個人,審委會人數要多得多,在小地方,需要回避的情況可能更多。司法公開做得又不好,不專門打聽,都不知道審委會有誰,怎麽申請回避呢?”
2011年開始,上海、廣東、江蘇等地的部分法院開始推行審委會回避制度,案件如需提交審委會討論,須在此前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委會委員回避。但在全國範圍內,這項制度仍未全面推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這次的審委會開庭,雖然沒有涉及回避問題。但能出來直接面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前述江蘇法官說。他同時期待,這個案子的判決書能夠寫好,為審委會在判決書中“講理”,樹立典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這次的案件中,對審委會與合議庭的具體分工是:審委會只直接審理重大法律適用問題,事實問題和一般的法律問題,仍由合議庭審理,分別誰審的,將在裁判文書中有所體現。
具體來說,審委會只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一份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這個規範性文件的審理,肯定不僅僅涉及個案的問題,而是涉及類案的問題,也就比較重大。”宿遲說。
審委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這與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目標一致。此外,綱要還提出,要完善審委會改革的議事規則,“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換而言之,這只是強調審委會委員親自去審案,但審案本身並不代表審委會。
審委會開庭的做法,顯然多邁出了一步。
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的大部分法官都在肯定之余,表達了相對謹慎的態度:對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開庭可能是種有意義的探索,但在更大範圍內,可能難以推廣。
“他們法院比較小,審委會一共才七個人,全院二十多個法官。但在其他地方,審委會經常十幾個二十幾個,真要開庭,估計法庭都坐不下。”北京市三中院的一位法官說,“畢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開庭時按照什麽程序,都需要探索。”
因此,近年來更多的探索方式是:重大疑難、案件,直接由幾名審委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來保證庭審的水平。這樣,可能有些問題在合議庭層面就能決定,不需要再上審委會了。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左衛民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現行法律規定的法院面對當事人開庭的形式只有兩種:獨任制和合議制,沒有提到審委會,所以在制度上沒有審委會開庭的規定。
“但審委會討論時能不能更深入地去了解案件情況?怎麽去更深入地了解?這些不是不可以嘗試的,只是在程度上應該謹慎把握,不能構成對法庭審判的替代。”左衛民說。
“這個案子可能只涉及審委會改革的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審委會的人員組成、討論的範圍、程序,還有紀律、履職,都很重要。接下來,最高法院準備發表一系列的文章,表明我們對審委會改革的態度。”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說。
改革的方向,從201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召開的會議中可以略窺一二。那次會議的主題,就是專題研究部署審委會制度改革問題。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會上表示,根據新的形勢,審委會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從宏觀上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發揮審判決策、審判指導、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的功能作用。“各級法院要建立審委會議題的把關機制,明確議題範圍,大幅度壓縮討論案件比例。”
長期對審委會改革進行實證研究的左衛民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些年來,審委會對個案的討論已經越來越少。
“這個趨勢非常明顯。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子,全國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沒有大家印象中那麽多。當然,這也和案件越來越多有關系,討論不過來。今後的方向,可能更多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當然不同級別的法院角色不太一樣,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更多偏向總結經驗、出臺規範性文件,基層法院討論個案多一些。”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也在一次研討會上提到,各地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比例存在較大差異。“以上海為例,上海法院去年審理47萬案件,審委會討論493件。所以亞東院長就說,說我們上海法院行政化,太冤了。”
那麽,以後審判委員會是不是就該盡量不討論個案了呢?學者和法官們的意見並不一致。
“我們覺得,現階段審委會(討論個案)還是必要的。有些案件比較複雜,確實拿不太準,法官們希望審委會能幫忙把下關。還有的涉及各方利益,法官壓力比較大,交審委會討論之後,也是分擔下壓力。”廣東省一位中級法院的院長說。
做過多年實證研究後,左衛民現在的觀點也更傾向於“完善”而非“取消”。
“未來的趨勢,三十年五十年後,如果法官的業務水平比較高了,社會也比較尊重他,各方面職業保障也跟得上,讓他敢判案子,那麽審判委員會可能就可以取消了。現在還是有必要的。”
在那次會上,周強同時提到,應進一步規範審委會的組織構成,積極吸收資深法官、相關審判領域專家進入審委會的可能性;最高法院要率先垂範,對審委會會議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對委員出勤率、發表意見情況、主持或參加庭審以及違反職責等情況建立履職檔案,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現在的審委會組成基本是按照級別來的。有的副院長管後勤和政治部的,從來沒審過案子,也是審委會成員,能對重大、疑難案件發表意見,審委會討論的科學性就存在問題。有個笑話是,一位法院的副院長開審委會討論時從來都是支持少數意見,因為少數意見不會成為判決結果,也就永遠不用擔心錯案追究。這樣的情況,將來都要改變。”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