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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委會:從開會到開庭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953

審判委員會直接開庭,讓當事各方及律師均有機會參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微博/圖)

審委會開庭的意義:強化“真正裁判者”的親歷性,讓裁判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審委會開庭的邊界:著眼於法律適用問題,不能替代法庭審判。

審委會角色的調整:大幅度減少討論案件比例,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包括院長宿遲在內的審判委員會全體七名成員,並排坐到審判席上,審理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委會親自開庭審理案件,這在全國法院系統還是第一次。

“這也是貫徹司法改革的精神。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中的哪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審理,這個今後在我們的判決書中會有明確的表述的。就讓大家都知道,哪些問題是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的。”宿遲說。

讓審與判不再分離

按照法院組織法,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各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具有重大事項決定權,承擔著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的任務。

但在過去,審委會討論案件,只開會,不開庭。

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對於難以作出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可在審理之後,提請院長交由審委會討論決定;對於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服從。於是出現了被詬病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現象。

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曾撰文指出,審委會的成員不直接參加庭審,缺乏對案件證據的感性資料,工作中不可能對討論的案件進行詳細評閱,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在不親歷庭審的控辯的情況下,僅憑案件承辦人的審理報告來做出判決,難免有些主觀臆斷,這種未經過庭審程序而對案件所做出的決定,違背了“審判不離”的原則。

此次審委會開庭的另一重要意義在於公開:案件的真正決策者不再隱身於幕後,讓雙方當事人都能看得見。

按照以往慣例,審委會討論案件,以內部會議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和律師都不能參加。只有檢察院可以列席刑事案件的討論。

多位法官、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過去審委會討論案件,誰參與了討論,決定的理由是什麽,基本不公開。最後判決書怎麽寫,各地也不一樣。有的就簡單寫個“經審委會研究討論,判決如下”,不寫理由。有的審委會討論後定下的案子,判決書中甚至不會提及審委會。

對審委會的約束更無從談起。

“當事人如果認為法官和這個案子有利害關系,可以提出回避,但對審委會的成員就沒有這個程序。”一位江蘇省基層法院的法官說,“合議庭一般只有三個人,審委會人數要多得多,在小地方,需要回避的情況可能更多。司法公開做得又不好,不專門打聽,都不知道審委會有誰,怎麽申請回避呢?”

2011年開始,上海、廣東、江蘇等地的部分法院開始推行審委會回避制度,案件如需提交審委會討論,須在此前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委會委員回避。但在全國範圍內,這項制度仍未全面推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這次的審委會開庭,雖然沒有涉及回避問題。但能出來直接面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前述江蘇法官說。他同時期待,這個案子的判決書能夠寫好,為審委會在判決書中“講理”,樹立典範。

“不能構成對法庭審判的替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這次的案件中,對審委會與合議庭的具體分工是:審委會只直接審理重大法律適用問題,事實問題和一般的法律問題,仍由合議庭審理,分別誰審的,將在裁判文書中有所體現。

具體來說,審委會只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一份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這個規範性文件的審理,肯定不僅僅涉及個案的問題,而是涉及類案的問題,也就比較重大。”宿遲說。

審委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這與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目標一致。此外,綱要還提出,要完善審委會改革的議事規則,“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換而言之,這只是強調審委會委員親自去審案,但審案本身並不代表審委會。

審委會開庭的做法,顯然多邁出了一步。

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的大部分法官都在肯定之余,表達了相對謹慎的態度:對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開庭可能是種有意義的探索,但在更大範圍內,可能難以推廣。

“他們法院比較小,審委會一共才七個人,全院二十多個法官。但在其他地方,審委會經常十幾個二十幾個,真要開庭,估計法庭都坐不下。”北京市三中院的一位法官說,“畢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開庭時按照什麽程序,都需要探索。”

因此,近年來更多的探索方式是:重大疑難、案件,直接由幾名審委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來保證庭審的水平。這樣,可能有些問題在合議庭層面就能決定,不需要再上審委會了。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左衛民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現行法律規定的法院面對當事人開庭的形式只有兩種:獨任制和合議制,沒有提到審委會,所以在制度上沒有審委會開庭的規定。

“但審委會討論時能不能更深入地去了解案件情況?怎麽去更深入地了解?這些不是不可以嘗試的,只是在程度上應該謹慎把握,不能構成對法庭審判的替代。”左衛民說。

討論個案越來越少

“這個案子可能只涉及審委會改革的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審委會的人員組成、討論的範圍、程序,還有紀律、履職,都很重要。接下來,最高法院準備發表一系列的文章,表明我們對審委會改革的態度。”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說。

改革的方向,從201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召開的會議中可以略窺一二。那次會議的主題,就是專題研究部署審委會制度改革問題。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會上表示,根據新的形勢,審委會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從宏觀上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發揮審判決策、審判指導、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的功能作用。“各級法院要建立審委會議題的把關機制,明確議題範圍,大幅度壓縮討論案件比例。”

長期對審委會改革進行實證研究的左衛民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些年來,審委會對個案的討論已經越來越少。

“這個趨勢非常明顯。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子,全國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沒有大家印象中那麽多。當然,這也和案件越來越多有關系,討論不過來。今後的方向,可能更多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當然不同級別的法院角色不太一樣,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更多偏向總結經驗、出臺規範性文件,基層法院討論個案多一些。”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也在一次研討會上提到,各地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比例存在較大差異。“以上海為例,上海法院去年審理47萬案件,審委會討論493件。所以亞東院長就說,說我們上海法院行政化,太冤了。”

那麽,以後審判委員會是不是就該盡量不討論個案了呢?學者和法官們的意見並不一致。

“我們覺得,現階段審委會(討論個案)還是必要的。有些案件比較複雜,確實拿不太準,法官們希望審委會能幫忙把下關。還有的涉及各方利益,法官壓力比較大,交審委會討論之後,也是分擔下壓力。”廣東省一位中級法院的院長說。

做過多年實證研究後,左衛民現在的觀點也更傾向於“完善”而非“取消”。

“未來的趨勢,三十年五十年後,如果法官的業務水平比較高了,社會也比較尊重他,各方面職業保障也跟得上,讓他敢判案子,那麽審判委員會可能就可以取消了。現在還是有必要的。”

在那次會上,周強同時提到,應進一步規範審委會的組織構成,積極吸收資深法官、相關審判領域專家進入審委會的可能性;最高法院要率先垂範,對審委會會議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對委員出勤率、發表意見情況、主持或參加庭審以及違反職責等情況建立履職檔案,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現在的審委會組成基本是按照級別來的。有的副院長管後勤和政治部的,從來沒審過案子,也是審委會成員,能對重大、疑難案件發表意見,審委會討論的科學性就存在問題。有個笑話是,一位法院的副院長開審委會討論時從來都是支持少數意見,因為少數意見不會成為判決結果,也就永遠不用擔心錯案追究。這樣的情況,將來都要改變。”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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