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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訴證監會案開庭

2014-04-07  NCW
 
 

 

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光大72億烏龍指後的回補交易,以及如何認定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成為爭議焦點◎ 財新記者 楊璐 文yanglu.blog.caixin.com 備受關注的楊劍波訴證監會案4月3日開庭,36歲的楊劍波是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也是2013年72億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烏龍指」案的主角之一。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 ETF 套利交易時,因輸入錯誤加程序紊亂,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申購180ETF 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光大證券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最終風險敞口為1.94億元,股指期貨當日浮盈8000多萬元。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公告了對此案的定性。2013年11月15日,證監會正式宣佈此案為內幕交易,多名責任人包括光大證券原總經理徐浩明、楊劍波在內,被處罰金和終身市場禁入。但此案最終未被移交司法(內幕交易金額超過50萬元就可移交司法) 。

因不服這一判罰,楊劍波於今年2月8日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院。十天後,法院受理了楊劍波的起訴。

他的代理律師為中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江和楊翼飛。李江曾在2000年代理首個行政訴訟案——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並勝訴。被告方中國證監會派出法律部工作人員羅娟、徐雲應戰。

2014年4月3日一早,多家媒體就守候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庭外。9時30分案件準時開庭,88人的大廳座無虛席。

楊劍波與證監會對簿公堂,涉及四大起訴要點 :首先,推翻光大證券「8 · 16」錯單交易信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 其次,指出「8 · 16」當天,新聞媒體已於下午開市前公開報導了錯單交易事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並不構成「內幕信息」 ;第三,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這一信息進行主觀謀利,針對上午錯單交易採取的對沖措施是基於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進行的常規性操作 ;第四,楊劍波並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楊只是依照公司的決策履行職務行為,市場禁入的處罰不當。

對此,被告證監會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一一出回應,堅持認為對原告楊劍波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庭審結束,一審審判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擇 機宣判。

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

今年1月底,楊劍波向財新記者表示,錯單案件出自風控和內控漏洞,機構和個人都需反省。但他認為,此案被判罰內幕交易是個錯誤。他形容「烏龍指」事發後,部門按公司既有規定所做的對沖交易,本身為行業慣例,並無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未有私利、私心,並在第一時間將對沖原因按照公司流程匯報 監管當局,有關處置過程均在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監控下完成。因此,此案被定性內幕交易,法律依據不足。

對此,雙方在庭上各執一詞。根據楊劍波陳述,其部門當日下午進行一系列的對沖交易過程中,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均第一時間知悉,當時並無異議。其中包括,中金所監察部股指風控組負責人張紅當天下午1點多到2點多之間曾與楊劍波本人通過多次電話,顯示其瞭解光大證券當天下午要做的回補交易。 (相關報導見本刊2014年第6期「複盤816光大烏龍指案」 )在證監會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裡,張紅的筆錄中「遺漏」了她和楊劍波談到回補交易的某些關鍵性內容。

上海證管辦上市一處的主任科員童惟是負責光大證券的專管員,他在筆錄中也沒有提到他當天要求光大證券發公告之前要給他審核的細節。這與光大證券證券事務代表朱琴的筆錄內容不符。

這個細節造成光大證券的公告遲至當天下午2時22分才公告,此時光大證券已經基本完成了回補交易。

楊劍波提出,證監會未提供張紅與楊劍波的電話錄音,且相關筆錄是2013 年8月27日完成的,而8月26日證監會內部已為此案定性為內幕交易和終身禁入,這樣的筆錄不應為法庭採信。

原告並指出,反常的是,證監會沒有提供上交所會員部負責光大證券的工作人員沈天一和鄒常林的口供。這兩人於8月16日中午12時即趕到事發現場,與楊劍波交談,瞭解案件經過和光大的處理策略。證監會也沒有向法庭提供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與上交所高管溝通的相關記錄。

李江則對財新記者表示,監管層是否提前知曉光大對沖交易,已非本案的核心問題。光大錯單交易事件是國內證 券市場的一個新型案件,需要理解監管部門在第一時間作出完全合理的反應是不現實的,但以事後意識再對此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有失公允。

是否內幕信息

在4月3日的庭審中,審判長將審判的焦點首先集中一個方面 :如何界定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作為投資者的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對此,李江表示,內幕信息應是發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響公司基本面、運營等信息,而不是交易信息。72 億元錯單交易信息屬於光大證券自身的內幕信息,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自營業務的交易行為,這一錯單交易信息並無向市場及其他投資人公開的義務。

證監會方面表示,內幕信息不限於是對股價產生影響的上市公司信息,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行為顯然對市場價格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同時,證監會被《證券法》授予了認定內幕信息的權力,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幕信息還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主要信息。

對此,原告反駁稱,雖然兜底條款給予了證監會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證監會在行使權力時,其所列舉的情形應該符合內幕信息的內涵,並且與內幕信息外延所列舉的情形保持同質性和一致性。

「僅強調內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割裂了信息的關聯性以及交易性是難以站住腳的。 」李江說。

針對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是否算公開信息,雙方同樣各執一詞。楊劍 波列舉了多家媒體在下午開市前已對錯 單交易系出光大證券做出公開報導。

證監會方面則認為,媒體的公開報 道屬於揣測性報導,並不能就此認定為信息已經公開,更何況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的董秘梅鍵還向一位記者做了非正式否認。

是否內幕交易

審判長在庭審希望釐清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基於事前中性策略實施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裡對內幕交易有一豁免條款,即按照既定的計劃實施交易不屬於內幕交易的範疇。法官認為,光大證券的對沖交易是否屬於按照既定計劃實施的交易,成為判罰內幕交易的關鍵。

「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資部的既定計劃。

既然是既定計劃,結論自然不屬於內幕交易。 」李江解釋道。

席間,法官曾多次向證監會提問,「既定的交易計劃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的

豁免事由?」

對此,證監會方面的回複是, 「作為行政機關,豁免情形屬於司法解釋的內容,行政機關只參考、並不適用。 」雙方對該案的「違法所得」也存在異議。8700萬元期貨浮盈是證監會認定「8 · 16」當天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

楊劍波認為,期貨部分最終清倉時 的收益是虧損400萬元。案發後證監會曾行政干預沒有讓光大證券及時平倉,證監會將違法所得確認為浮盈,違反了會計準則。

證監會代理人則駁斥說,證監會是認定違法所得,並不是根據會計準則來 為企業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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