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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主腦罪成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5:0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3.html

一間教育中心(A公司)的一名股東兼董事串謀多人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合共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四十九歲,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策劃一項詐騙計劃,與其他六名分別充當學生、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的人士,串謀詐騙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上述六名人士早前已承認相關串謀罪名,其中三人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另外三人將於稍後判刑。


案情指,「免入息審查貸款」向合資格的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資助他們入讀指定教育機構的合資格課程。


每名申請貸款的人士需遞交申請表格,表格需有一名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簽署,分別承擔倘申請人未能償還貸款,有關擔保人須負責清還貸款;而有關見證人則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皆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上簽署。


申請獲批後,貸款將以分期形式付予有關的教育機構以支付申請人的學費,最高的貸款額相等學費的全部。


案發時,A公司以B公司的名稱營運,被告為B公司的主管兼經理。B公司自二○○六年一月開始開辨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課程學員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學費為七萬五千元。


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被告與分別充當學生及擔保人的兩名人士串謀,致使充當學生的人士報讀上述課程及申請貸款。


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A公司在獲得有關貸款後,向上述學生支付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他在詐騙勾當中的報酬。


被告又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與另一名充當學生的人士串謀詐騙七萬五千元的貸款。在申請獲批後,A公司支付四萬元的予有關學生作為他的報酬。


案情指,餘下款項由被告及其他詐騙勾當成員侵吞。而充當學生的兩名人士從沒有出席上述課程。


被告亦處理共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A公司付予該兩名人士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2

前供應商向玩具公司經理提供非法回佣罪成候判

1 : GS(14)@2010-06-17 22:52:26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19.html

前供應商向玩具公司經理提供非法回佣罪成候判 10.06.10


一名前塑膠原材料供應商,向一名玩具公司前採購經理提供非法回佣合共十八萬六千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被告,三十六歲,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法官陳廣池將案押後至七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六年四月至二○○八年四月案發期間,向一間玩具公司的一名採購經理提供共十八萬六千元,作為有關玩具公司向被告發出訂單的報酬。


被告原受聘於上述玩具公司的另一個塑膠原材料供應商。於一九九八年至二○○六年期間,上述採購經理一直透過被告向該供應商訂購材料。


至二○○六年,被告向有關經理表示自已與友人已成立一間公司,若她向其公司發出訂單,會提供非法回佣予她。被告的建議獲有關經理接納。


其後,每當有關採購妤經理收到被告提供的報價單,便把塑膠原材料的價格每公斤抬高一毫至七毫。


當玩具公司支付訂購費用後,被告再將差額以現金支付或存入有關經理的多個銀行戶口,作為回佣。


有關玩具公司禁止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上述經理早前被廉署拘控,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盜竊罪名,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源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6

兩人涉貪污詐騙二千七百萬歐元信用狀貸款罪成候判

1 : GS(14)@2010-07-30 21:09:4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8.html
一間紡織機代理公司的一名董事及一名經理,串謀詐騙一間銀行的信用狀貸款共二千七百多萬歐元,而有關董事亦涉及貪污。兩人被廉政公署拘控,並於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奚凱旋,六十四歲,動力工業有限公司(「動力」)董事兼股東,及余文照,四十六歲,「動力」經理,同被裁定共十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奚另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以待辯方求情及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動力」是意大利紡織機製造廠 Promatech S.p.A.(「Promatech」)的代理,專責在廣東省銷售紡織機。
「動力」亦是一間銀行的授權代理,轉介內地廠家向有關銀行申請信用狀貸款。
案情透露,奚及余於二○○四年五月至二○○七年六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一起串謀詐騙該銀行,即不誠實地致使十三間內地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開出以「動力」為受益人的信用狀,並偽稱「動力」同意出售六百九十台紡織機予該等公司,
為了有關信用狀申請,奚及余亦致使向該銀行提交誇大了紡織機售價的文件。
他們藉著上述欺詐手法,致使有關銀行發放該等信用狀列出的總金額共二千七百多萬歐元予「動力」。
案情又透露,奚於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間,向「Promatech」技術地區經理 Lucio Berbenni 提供二萬二千九百歐元,作為協助「動力」在廣東省銷售紡織機的報酬。
Berbenni,五十二歲,亦被廉署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須於二○○八年九月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未有到庭,裁判官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eil Mitchell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志華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172

收購交易內幕人士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附當時的CCASS紀錄)-寰宇國際(1046)

1 : GS(14)@2010-08-05 23:11:06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一名代表目標公司控股股東商討建議收購的談判代理人陳柏浩(男)內幕交易罪名成立。

法院經過長達15天的審訊,裁定陳一項內幕交易控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2010年8月19日判刑。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調查本案後對陳提出檢控。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在2008年3月至6月期間,陳代表寰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寰宇)的控股股東,參與Goldwyn Management Ltd(Goldwyn)建議收購寰宇控股股東所持的寰宇股份的談判;
  * 陳在2008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共購入了3,880,000股寰宇股份,而陳當時已知悉Goldwyn提出收購所涉及的價格敏感機密資料;
  * 2008年6月19日,寰宇公布其控股股東正與獨立第三者磋商出售手上全部寰宇股份,寰宇股份暫停買賣。翌日,寰宇股份復牌,股價急升約40%;及
  * 陳隨即沽出手上所有寰宇股份,獲利約120,000元。


審理本案的阮偉明裁判官指出:"本案的證據清楚顯示,被告是因為本身是這宗交易的談判小組成員而得悉有關消息。被告知道這些資料必須保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內幕交易屬不誠實行為。陳是這項收購建議的受要約人(即目標公司)的談判代理人,因深入參與這宗交易而掌握到必須保密的消息。今次裁決顯示,證監會竭力保障廣大投資者,使其利益不會因內幕交易而受損。"

施衛民先生續說:"證監會將會繼續打擊市場不當行為,維持廣大投資者在香港市場交易的信心。"


2 : GS(14)@2010-08-05 23:11:25

http://webb-site.com/ccass/chldc ... t=chngdn&issue=2303

CCASS紀錄
3 : GS(14)@2010-09-18 09:50:3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8
2010年 9月 14日

裁判官在覆核判刑後將內幕交易者判監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判處早前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的陳柏浩(男)監禁四個月,並罰款120,000元。

阮偉明裁判官原在2010年8月19日判處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出覆核要求後,今天作出上述判刑。(註1)

裁判官今天在聆訊上指出:"……根據本席裁定屬實的案情,被告濫用職權及有預謀犯案。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本席亦同意,應判處金額不少於其所得利潤的罰款。"

陳不服定罪上訴,獲准在等候上訴期間以現金50,000元保釋,且不得離開香港。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8月5日及2010年8月19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214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24 15:20:1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0.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 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於二○○二年認識被告。自二○○四年開始,潘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罪名,指他向張得成提供共十六萬元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另外三項相類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獲准保釋,以待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3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1 : GS(14)@2010-11-12 21:04:3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0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英業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業環球)及其董事陳炳強(男)罰款合共40,000元,指英業環球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以及陳在要求延長呈交文件期限的申請中誤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1)。

英業環球及陳於2010年11月4日承認四項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2007/2008及2008/2009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控罪。陳亦於2010年11月5日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罪名成立,陳早前申請延長呈交2006/2007及2007/2008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期限,但他在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英業環球及陳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4,863元。

若持牌法團未有按時全面而準確地披露財政狀況,將妨礙證監會評估該持牌法團是否財政穩健,可對廣大投資者構成潛在風險(註2)。持牌法團向證監會作出的陳述,必須是全面而準確的。



備註:
[ol][li]英業環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陳是英業環球的董事及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li]持牌法團須在指明期間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等所需文件。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所需文件,即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及156(5)(b)條。[/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3

貪污罪成 潛逃台灣 35年 曾志偉父親病逝

1 : GS(14)@2011-01-19 07:59:3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885063
【本報訊】曾志偉父親、五億探長呂樂「頭馬」曾啟榮,昨日傍晚因器官衰竭在台北榮總醫院病逝,享年 94歲。綽號「曾咩喳」的曾啟榮,當年叱咤警界,其後因貪污被捕,審訊期間潛逃台灣,至今仍是廉政公署的通緝犯。當年參與調查曾啟榮的廉署前執行副處長徐家傑形容,曾啟榮因捲入當年貪風而終身不能回家,十分可惜。記者:麥佩儀、蔡元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634

Eminent Investments (Asia Pacific) Limited及其董事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罪成

1 : GS(14)@2011-04-30 15:17:1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3

Eminent Investments (Asia Pacific) Limited(Eminent)及其董事 Yang Kyoung Sik(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在未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下,顯示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Eminent 及Yang 分別被判處罰款 5,000元及3,000元。

證監會指 Eminent 及 Yang 沒有獲證監會發給任何資格的牌照,然而,Yang 在或大約在2009年10月設立一個網站,當中述明 Eminent 專門向新興創業型的公司以至跨國公司,提供"投資銀行及投資顧問以及集資"等服務。證監會指,Eminent 透過上述做法顯示了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就證券提供意見及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Yang 就相同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證監會在偵察到有關違規活動時,相信Eminent並沒有吸引到任何客戶光顧其服務。證監會在本案的迅速行動發揮了防患未然的作用,使廣大投資者不致因無牌活動招致損失或損害。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應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登載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向他們提供投資意見的人士均領有牌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182

坪洲鄉委會副主席誤導廉署人員罪成被判刑

1 : GS(14)@2011-06-18 14:19:4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73.html
坪洲鄉事委員會(「坪洲鄉委會」)的一名副主席,就「坪洲鄉委會」一個物業的租金收據提供虛假資料,藉以誤導廉政公署人員,被廉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黃開榆,八十三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b)條。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所有控方證人在審訊時作出的證供誠實可信,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被告年紀老邁及其背景,因此判處緩刑。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九年就一宗案件展開調查,案件涉及一名區議員涉嫌使用「坪洲鄉委會」位於坪洲永安街一個物業的虛假租金收據,向離島區議會詐騙津貼。
廉署調查顯示,該名區議員於二○○三年三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向離島區議會遞交四十九份發還物業租金申請表,而每份申請表均附有由被告以「坪洲鄉委會」執行委員身份簽署的收據。有關物業是該名區議員租用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案情透露,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廉署人員接觸被告,並向他出示四十七張涉案收據的印影本,要求被告進行確認。被告其後在證人供詞上簽名,表示他從來沒有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
廉署其後的調查則發現三名證人曾多次目睹被告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證人包括當時「坪洲鄉委會」一名秘書,以及兩名議員助理。
政府化驗所的鑑證確定,涉案收據上的四十九個簽名中,四十八個屬被告的簽名。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培思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7

投資者操縱牛熊證罪成

1 : GS(14)@2011-07-01 16:24:4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78


林樂然(男)承認曾在2009年5月18日至7月16日期間的開市前時段操縱四隻牛熊證,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1)。

林同時被判罰款合共89,1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0,007元。罰款金額相當於林透過操縱牛熊證而賺取的利潤。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5月18日至7月16日期間,林先後四次在開市前時段,以逐步提升價格的方式發出涉及非真實價格的競價盤及限價盤,從而推高了該四隻牛熊證的參考平衡價格(註2)。證監會指控林就該四隻牛熊證設定非真實的買賣價格。

該四隻牛熊證分別為港交瑞銀九六熊H("股份代號31735")、中壽法興九甲牛G("股份代號62861")、中壽德銀九八熊R("股份代號62619")及中壽德銀九乙牛G("股份代號65052")(註3)。

林所落的買賣盤引致該等牛熊證在有關日期的參考平衡價格上升了16%至25%。林推高這些權證的參考平衡價格後,在同一天沽出該等權證,總共獲利89,100元。



備註:
1.  林開市前時段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時30分開始,分為四個時段:
(i) 輸入買賣盤時段(上午9時30分至9時45分)

(ii) 對盤前時段(上午9時45分至9時50分)

(iii) 對盤時段(上午9時50分至9時58分)

(iv) 暫停時段(上午9時58分至10時正)

2.  參考平衡價格是指在開市前時段內,若當時進行對盤可以成交最多股數的價格。
3.  該等牛熊證的正股為:
(i)   港交瑞銀九六熊H("股份代號31735")──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ii)   中壽法興九甲牛G("股份代號62861")、中壽德銀九八熊R("股份代號62619")及中壽德銀九乙牛G("股份代號6505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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