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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主腦罪成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5:0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3.html

一間教育中心(A公司)的一名股東兼董事串謀多人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合共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四十九歲,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策劃一項詐騙計劃,與其他六名分別充當學生、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的人士,串謀詐騙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上述六名人士早前已承認相關串謀罪名,其中三人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另外三人將於稍後判刑。


案情指,「免入息審查貸款」向合資格的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資助他們入讀指定教育機構的合資格課程。


每名申請貸款的人士需遞交申請表格,表格需有一名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簽署,分別承擔倘申請人未能償還貸款,有關擔保人須負責清還貸款;而有關見證人則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皆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上簽署。


申請獲批後,貸款將以分期形式付予有關的教育機構以支付申請人的學費,最高的貸款額相等學費的全部。


案發時,A公司以B公司的名稱營運,被告為B公司的主管兼經理。B公司自二○○六年一月開始開辨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課程學員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學費為七萬五千元。


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被告與分別充當學生及擔保人的兩名人士串謀,致使充當學生的人士報讀上述課程及申請貸款。


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A公司在獲得有關貸款後,向上述學生支付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他在詐騙勾當中的報酬。


被告又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與另一名充當學生的人士串謀詐騙七萬五千元的貸款。在申請獲批後,A公司支付四萬元的予有關學生作為他的報酬。


案情指,餘下款項由被告及其他詐騙勾當成員侵吞。而充當學生的兩名人士從沒有出席上述課程。


被告亦處理共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A公司付予該兩名人士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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