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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1 : GS(14)@2010-11-12 21:04:3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0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英業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業環球)及其董事陳炳強(男)罰款合共40,000元,指英業環球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以及陳在要求延長呈交文件期限的申請中誤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1)。

英業環球及陳於2010年11月4日承認四項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2007/2008及2008/2009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控罪。陳亦於2010年11月5日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罪名成立,陳早前申請延長呈交2006/2007及2007/2008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期限,但他在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英業環球及陳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4,863元。

若持牌法團未有按時全面而準確地披露財政狀況,將妨礙證監會評估該持牌法團是否財政穩健,可對廣大投資者構成潛在風險(註2)。持牌法團向證監會作出的陳述,必須是全面而準確的。



備註:
[ol][li]英業環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陳是英業環球的董事及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li]持牌法團須在指明期間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等所需文件。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所需文件,即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及156(5)(b)條。[/li][/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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