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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http://www.p5w.net/newfortune/fmgs/200611/t610768.htm

  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 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 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正和公平。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 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 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 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 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 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 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 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伦敦城市 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并且列举了6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香港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借鉴了英国《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根据香 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 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规定列举了8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美国有关法律中有两个与“一致 行动人”相类似的概念,即“视为个人的集体”(Group as a Person)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人充当合伙人、股份两合公司、辛迪加或者充当为了获得、持有和处理发行者的证券的其他集体时,这种辛迪加或者集体 应被视为本款所称的“个人”。而对于受益所有权,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有关规定,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包括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合同、安 排、默契、关系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该等证券表决的权力。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判断一致行动以合意为要件,只要有为获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 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即可认定为一致行动,而且,合意并不需要书面的协议,只要有一致行动的事实。而在日本,甚至连合意都不需要证明,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 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被推定为合意,进而形成一致行动人。
 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 券法》,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 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新《证券法》并未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这一宽泛的提法,但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
2006年5月17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收购办法》”),新《收购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收购办法》第 八十三条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 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 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 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 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海内外证券市场界定“一致行动人”的异同
从立法学上分析,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是有以下三个较为明显的共同点。首先,在立法范围上,各国或地区对一致行 动人的界定相当宽泛,一般来说涵盖了以下两种类型的一致行动人:(1)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指共同持有或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投票权股份的人及其关联 方;(2)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即不具有关联关系但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通过其他手段达成某种默契,互相配合,对某一上市公司实施一致行动的两个以 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一致行动人”加以界定。如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列举了6类一致 行动人,香港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列举了8类一致行动人,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则列举了12类一致行动人。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确立推定原则 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规定出现所列举的一致行动情形时,如无相反证据,则应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人。
从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上分析,各国或 地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an Agreement to Act in Concert)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而在对行动的合意性的认定上,日本的把握尺度要比美国更加宽松,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 被推定为合意。综合起来,对合意性的判断则体现出以下四个要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协定、合同、默契、安排、关联关系或其他方式; (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积极地进行合作,或者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4)采取一致行动 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基金能够构成一致行动人,如前所述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规则明确列举了基金可以 成为一致行动人,而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列举的12项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基金(国内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出现了券商和其旗下基金共同增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事 件)。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 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国内新《收购办法》“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规定以前文所述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分 析,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并不能改变“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征,因此基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该可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制度与关联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联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接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 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而一 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涉及关联关系的立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其次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 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 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除上述定性界定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 方披露》还列举了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和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情形。第三是沪深两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将关联人区 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并加以详细规定。
根据上述不同层次的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旦出现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不同收购 方,则构成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 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可以预见,在以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新证 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之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以没有明显股权联系的安排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联手实施“一致行动”去“掏空”上市公 司的行为,今后将很难再得以轻松逃脱责任。
作者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新财富》2006年11月号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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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年內全覆蓋:大病界定標準從病種轉向費用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8-15/938630.html

繼公立醫院改革之後,國務院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而此次《意見》亮點之一便是改變了大病的界定標準,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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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曉慧 北京報道

繼公立醫院改革之後,國務院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將實現全覆蓋;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

而此次《意見》亮點之一便是改變了大病的界定標準,此前,衛生部原新農合的重大醫療保障是從病種起步的,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22種疾病,這次則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

“按費用比按病種更好一些,覆蓋面更廣一些。”8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醫療中心教授於寶榮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大病保險的籌資來自於基本醫保的結余,涉及所有參保人以及大病患者兩部分,給大病保險劃出的資金多了,勢必影響基本醫療保險的支出,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是關鍵。

界定標準由病種轉向費用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的制度性安排,只要達到額度之上,都可再進行一次大病保險的報銷,而且不設封頂線。”8月13日,某大型險企專家崔鵬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此可見,大病保險的作用就是提高大病醫療的報銷比例。

那麽,什麽是“大病”?原新農合是從病種起步的,大病保險報銷都要以政府部門規定的病種為限,目錄之外的病種不能報銷,這一點顯然不能充分發揮大病保險的兜底保障作用。但如果上述《意見》得到落實,那麽,只要參保人發生災難性醫療支出,不分病種都將能得到報銷救助。

此前,我國大病保險試點工作已經在多地推開,覆蓋人口約7億,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支付的基礎上提高了10-15個百分點。

《意見》中提出,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說,只要參與了大病保險,患者不管是在醫療費用較低的地區還是在費用較高的地區看病,均按其繳費地界定的費用進行報銷,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均由大病保險報銷,總體支付比例不低於50%,由各地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具體報銷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報銷比例,醫療費用越高報銷比例越高,原則上不設最高報銷限額。

“大病保險資金是從基本醫療中劃出的一部分,全覆蓋無疑會增加這部分的資金支出,總盤子籌資水平的增長比例能否高於支出比例?單獨支出的大病和基本醫療哪個支出更多?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於寶榮強調,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關鍵是提高整體的籌資水平,資金充裕的前提下根本無需再將大病保險單獨劃分出來,參保人只要患病均可進行相應的報銷。

大病商險整體虧損

眾所周知,大病保險並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政府主導的一項基本公共福利政策,但在具體實施和操作過程中,基本醫保是由政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來承辦,而按照制度設計,大病保險資金是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5%-10%委托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雖然已明確了劃撥比例區間,但大部分地區都是按照最低比例劃撥給商業保險公司。目前,大病保險的人均籌資水平只有20塊錢左右,即便實現全覆蓋,這個市場每年的容量最多只有300億,根本不夠支出。”崔鵬表示,去年,全行業大病保險的籌資額只有154億,收不抵支,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曾對未來中國大病保險的總支出進行過測算,結果顯示,2013-2015年中國大病保險總支出將達到609.14億元,扣除統計誤差後,大病保險總支出將至少占到基本醫保基金收入的15%左右。也就是說,按照目前5%的劃撥比例,大病保險大致存在10%左右的資金缺口。

有專家分析,政府之所以壓低價格,一方面是因為大病保險是個全新的產品,沒有太多經驗和數據可以借鑒;另一方面大病保險屬於準公共產品,理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但是,如果價格設計長期不合理,非常不利於大病保險經營成本的科學測算和公平定價,也為制度的可持續性埋下了很大的隱患。

記者采訪獲悉,大病保險試點以來,雖然在名義上是符合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都可以參與競價競標,但實際上在全國已經實行試點的地區,80%的大病保險業務都是在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28.09, -0.23, -0.81%)這兩家國企手中,太平洋、平安等保險公司雖然也參與其中,但參與比例很低。有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人壽大病保險業務首年實現保險業務收入為25.14億元,利潤總額為虧損2.47億元,這也是目前唯一披露了大病保險經營數據的險企。

不過,大病保險也並非一個單純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概念,由於有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因此各地在簽約時都會對利潤水平設定一個封頂線,同時,為防止資金出現嚴重虧損,各地通常也會制定一個風險共擔機制。比如,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達到120%以上政府需要給些補償,但是,結余多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和當地政府也會就此進行重新分配。

崔鵬表示,大病保險實現全覆蓋以後,“十三五”規劃將側重如何提高大病保險的實施效率和加強客戶健康管理方面。

  • 華夏時報
  • 李凈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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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組通過國企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696495.html

深改組通過國企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

一財網 重華 2015-10-13 19:25:00

《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是繼《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幹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關於鼓勵和規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之後深改組新通過的國企改革文件。

來自新華社的消息稱,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10月13日上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

其中,《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是繼《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幹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關於鼓勵和規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之後深改組新通過的國企改革文件。

根據此前《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新一輪國企改革中,將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不同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現狀和發展需要,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

其中,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改革的針對性、監管的有效性、考核評價的科學性,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促進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劃分並動態調整本地區國有企業功能類別。

在推進商業類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改革意見要求,商業類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 

在推進公益類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改革意見要求,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引入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這類企業可以采取國有獨資形式,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對公益類國有企業,重點考核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企業不同特點有區別地考核經營業績指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考核中要引入社會評價。

 

編輯: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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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互聯網教父”凱文·凱利: “未來世界互聯網空間的主權界定會是一個重要議題”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2581

2015年10月25日,北京,凱文·凱利接受南方周末記者專訪。 (南方周末記者 張濤/圖)

2015年10月25日晚,北京大學附近一個酒店的普通房間里,63歲的凱文·凱利(Kevin Kelly)花費了很大力氣才擰開一瓶紅茶。

KK是互聯網圈對於凱文·凱利的昵稱。他是美國著名雜誌《連線》的創始主編,在其1994年出版的《失控》一書中成功預測多個互聯網趨勢,被稱為“矽谷精神之父”和“世界互聯網教父”。

無人機將和航空公司競爭,汽車將變得越來越智能化。更重要的是,酒店和手機兩個行業將被徹底顛覆,並且這些顛覆者不是來自行業本身,而是新的挑戰者會重新定義這個行業。

假如我是相關的中國主管官員,我不會把錢投入到各種各樣的創業公司和創業孵化器上。我只會做一件事,那就是把錢用來建設一所大學,支持大學里的人工智能、數學、物理、神經學和心理學等學科。

最重要的工作是去培養一種中國社會缺乏的文化基因,即對失敗的容忍和包容,以及對權威的質疑。這種文化品質的培養,需要一代人的努力,只有當中國文化補完這一課,中國互聯網行業才會真正進入自我創新的階段。

“無人機、汽車、 酒店和手機將會有顛覆性變革”

這次我來中國,主要是宣傳自己的新書《必然》。我所有書的中文版出版工作都是交給譯言網來做的。《必然》講述的是在未來二十年到三十年間將持續起主導作用的科技趨勢。

我特別鼓勵大家去擁抱科技大潮。我認為無論是政府還是個人,都應該去擁抱當下這個科技大潮,而不是抗拒、抵制、減緩甚至禁止新科技趨勢。我尤其希望中國人去擁抱這次世界科技浪潮。這些趨勢主要包括,無人機、汽車、酒店和手機行業里將會發生顛覆性變革。具體來說,無人機將和航空公司競爭,汽車將變得越來越智能化。更重要的是,酒店和手機兩個行業將被徹底顛覆,並且這些顛覆者不是來自行業本身,而是新的挑戰者會重新定義這個行業。

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新出現的科技趨勢,會讓人們感到焦慮和恐慌,比如人工智能和機器人,以及屏讀時代的來臨、紙質書時代的遠去,都會讓一些人感到恐慌,但你最終還是要去擁抱這些趨勢。

比如在美國,Uber遇到的投訴很多,不過反對Uber的主要是來自傳統出租車公司等既得利益群體。支持Uber的主要是用戶。

我曾經跟Uber的全球運營官吃過晚飯,他告訴我,Uber每進入一個排斥他們的城市時,都會直接跟既得利益者說,歡迎你們來起訴Uber。同時Uber又跟司機說,如果收到罰單,Uber會替司機埋單。最後Uber跟用戶說,自己會在這個城市被起訴,希望用戶寫抗議信聲援Uber。

結果往往是用戶非常支持Uber。不過我也認為,Uber這樣的新事物不能被阻止,也是無法被阻止的,但應該受到監管。

我來中國旅行,基本就是拍照,我特別喜歡去貴州、雲南和廣西等地拍那些古老的正在消失的東西,另外就是拍一些新的剛出現的東西。

我用的是蘋果iPhone5,但我的手機沒有流量套餐,我幾乎也不用手機上網,主要是發短信。在家里的時候手機信號不好,所以我基本不開機。旅行的時候我會帶著我的蘋果MacBook air,在家里主要是臺式機辦公,我的電腦有兩塊巨大屏幕,每塊屏幕都有一個50寸電視機那麽大。

我大概來過中國十次了,1998年是第一次,那時中國互聯網行業剛興起。差不多20年過去了,中國變化太大,到處是高樓大廈和高速公路。中國互聯網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也很迅速,我去過中國雲南和廣西等西南地區,發現那里的互聯網基礎設施也很完善。

以前來中國,總能看到很多網吧,現在基本看不到了。每個人都在用手機登錄互聯網,包括在新疆和西藏,跟中國東部的情景沒有什麽區別了,手機信號很足,互聯網的普及相當廣。

盡管東西部經濟發達程度懸殊,但在互聯網的普及上,中國的東西差異不大。

相比而言,美國的互聯網基礎設施在一些方面甚至不如中國。比如我在美國舊金山郊區20英里之外的家里,手機經常沒有信號。

我有幾年沒有去過印度了,但我相信中國互聯網行業在很多方面都把印度甩在了身後,特別是在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中國進展很快。

與其盲目投錢給各種創業孵化器,不如投資基礎研究領域。

我從媒體上看到了很多對於中國經濟形勢的分析文章,我對真實的情況了解不多,不過從我自己在中國看到的情況來看,這里沒有冬天的跡象。我看到大街上的人都很忙碌,沒有失業的跡象,這跟很多經濟陷入衰落的國家的景象很不同。比如我最近去了日本,在那里幾乎看不到新房子動工。

這次來中國後,無數人跟我提到中國政府今年初提出的互聯網+戰略,很多中國人問我怎麽看這個戰略。我想說的是,把互聯網應用到傳統領域里,比如汽車和房地產,這是一個趨勢,是一個必然的未來。

我也知道中國在提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的口號,政府在積極支持創業。假如我是相關的中國主管官員,我不會把錢投入到各種各樣的創業公司和創業孵化器上。我只會做一件事,那就是把錢用來建設一所大學,支持大學里的人工智能、數學、物理、神經學和心理學等學科。只有這樣,才能把最聰明的學生吸引過來,這些最聰明的學生還會發明出更多的技術。

我覺得如果中國政府想要通過投資來保持繁榮的話,應該把資金更多投入到這些純科研領域。對於這些基礎研究領域的投入,短期內可能沒法見效,但過個五年十年,中國經濟一定會因此受益匪淺。

這次來中國,我跟騰訊的高級副總裁湯道生先生交談過人工智能方面的問題,我相信這是未來20年里將給世界帶來巨大變革的創新領域。目前我看到騰訊正在這方面加大投入,我認為這是一個很明智的決策。

除了騰訊外,我看到百度也非常關註人工智能,去年聘請了國際上非常有名的人工智能科學家吳恩達擔任百度首席科學家。

我認為中國在很多領域有可能成為世界的領先者,比如機器人和無人機,現在中國已經出現了在世界上都具備影響力的無人機制造公司,叫做大疆創新。

很多人不相信我的這個判斷,總覺得機器人和無人機是高精尖的技術,而中國只有制造能力,沒有創新能力。但其實制造能力一定能轉化為創新能力。從制造到創新要經歷一個XYZ的過程,中國正在沿著這個路徑往前走,現在中國已經有了小米和騰訊這樣的優秀公司,如果持續下去,中國很快會迎來自己的創新時代。

這有點像日本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經歷,當時日本也在向美國學習,美國說怎麽做,日本就按照美國說的做下去,最後做得甚至比美國還好。所以,XYZ的過程一定就是向創新者學習的過程,直到有一天你變成創新者。當然,中國不一定向美國人學習,可以向任何創新者學習。

“對失敗容忍,對權威質疑”

目前中國互聯網行業出現了一個大的趨勢,市場上第一和第二名紛紛展開合並。這是行業成熟的一個標誌,與其叫合並,不如叫做資源整合,在美國也上演過類似現象,這是互聯網行業發展的一個很自然的過程。

有人把合並跟壟斷放到一起討論。不光中國的百度、阿里和騰訊陷入了壟斷爭議,美國的亞馬遜和谷歌等都被質疑涉嫌壟斷。我想說的是,通過短暫的壟斷能降低用戶使用成本,能讓更多人通過互聯網公司的平臺致富,這是一件很好的事。互聯網行業的壟斷跟其他行業的壟斷有很大差別,互聯網的壟斷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因為很快會有新的科技公司興起,替代舊的巨頭。就像我們看到微軟被質疑壟斷沒幾年,谷歌就出現了。

過去20年里,中國互聯網行業一個比較大的變化是,從一開始幾乎完全複制美國的商業模式,到現在開始有了越來越多的自我創新,比如小米。

但我認為,中國還需要一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這個過程。一代人時間我覺得至少15年吧,也就是目前活躍在中國互聯網一線的這些創業者的孩子長大成人的時候。

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去培養一種中國社會缺乏的文化基因,即對失敗的容忍和包容,以及對權威的質疑。這種文化品質的培養,需要一代人的努力,只有當中國文化補完這一課,中國互聯網行業才會真正進入自我創新的階段。

在美國的文化里,比較能接受和允許失敗,鼓勵人們去嘗試新的東西。在美國,幾乎每家每戶都有車庫,這給人們嘗試新東西提供了物理空間,但在中國不太現實。

另外,美國政府每年都會有大量資金對高校的基礎研究進行資金支持。此外,美國的移民政策也有力促進了美國的創新,我做過一個粗略統計,這幾年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里,幾乎一半以上是外來移民在美國創建的。

美國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優勢是投資氛圍比較濃,很多成功創業者賺到錢後,會繼續去投資其他創業者。我遇到一個從愛爾蘭來的人,二十多歲,在愛爾蘭拿不到任何投資,到美國僅4年,就擁有10億美元的資產,因為有人願意投資他去做他最感興趣的事。現在這個愛爾蘭青年也開始投資其他創業者。這種自我餵養和哺育的投資氛圍特別重要。

另外我覺得開放對於任何一個國家參與全球競爭來說都很重要。對本國互聯網行業的監管確實有必要,但需要重視的是監管的模式。在美國,對於互聯網的監管有相應的制度,比如未成年色情圖片和恐怖主義內容的審查很嚴格。但這些審查是政府要求當事公司來執行的,這種保護主義不是有害的。

中國對於互聯網的保護,短期內是有益的,使得一些中國互聯網公司得以成長壯大。但從長遠講,中國要想更多地參與到全球事務中,就必須進一步開放互聯網。

“讓信息自由流動”

我個人比較關心的領域是移動新媒體行業和互聯網金融領域。

在美國,只有極少已經建立起良好品牌的傳統媒體能成功轉型。以前一個城市有兩份報紙,現在可能一份都沒有必要,像《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有可能成功轉型,但大多數傳統媒體會死掉。

我前幾天跟《哈佛商業評論》中文版的朋友聊天,也談到媒體轉型的話題,他說他們雜誌可以用數字內容向用戶收費,但能這樣做的不多,只有《經濟學人》等雜誌有機會靠內容收費。

在我的新書《必然》里,我也談到了數字內容,我認為不太可能靠內容本身賺錢,一定是內容之外的有價值的東西去賣給客戶。

我跟中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從業者、宜信創始人唐寧聊過。我覺得互聯網金融行業要發展好,需要一個好的信用體系來支撐。在美國,人們普遍使用信用卡,形成了一個信用的評級和打分機制。

但在中國,目前缺乏這樣一個信用體系。宜信這樣的公司在試圖建立這樣的體系,來減少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當然,有人會對此感到不滿意,比如國有銀行。

在美國,我自己也做一些投資,主要是投資一些生物科技類公司,因為我妻子在這個領域工作,我還沒有考慮投資中國項目。

最近,我註意到有些矽谷項目到中國來路演,但並不說明美國資本市場和投資環境不好了。實際上現在中美在創業和投資市場的交集非常多,我也知道很多中國公司到矽谷去設立孵化器,投資美國的創業者。我覺得這對中美兩國是好事,能避免很多沖突,特別是經濟沖突。

我認為未來世界互聯網空間的主權界定會是一個重要議題。目前各國對於這個問題沒有任何共識,對於互聯網空間的主權如何界定,一旦主權發現被侵犯,如何確定損失等,都沒有共識。而且,這里面不單牽扯到政府,也牽扯到其他力量,譬如國際黑客。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都在積極做各種嘗試,但還沒有形成一個被多方認可的國際規範和規則。我擔心的是,也許最終不得不有一場大的網絡災難和沖突,讓各方去達成一套規範和規定,以約束各方在網絡世界里的行為。

總的來說,我認為關鍵的工作是讓信息自由流動。有一個經濟學家指出,價格的上漲,往往不是生產成本的問題,而是信息自由不充分的問題。信息的自由流動帶來的是及時的響應和更新,這對於現代社會和世界來說是非常有價值的。信息的自由流動本身就是一個創新的進程,信息通過共享和公開發表,能夠加快創新的進程。

人類的自由和權利也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動基礎之上的。建立一個全球規模的文明也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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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資管業務風險較嚴重 應明確界定“信托”與“委托”

當前市場各方對金融風險都存在一定擔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梅地亞中心專場記者會上表示,資管業務風險比較嚴重;在建立資管統一監管辦法的同時,也應明確界定資管產品的信托與委托關系。

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四方面風險,即不良資產、債務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吳曉靈表示,“在我來看,影子銀行是格外重要的。影子銀行實際上本意就是在銀行信貸之外的非銀行金融的活動。有一些是有執照的,有一些是沒執照的。中國大量影子銀行活動是有執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的,容易引起風險的是理財產品,這種產品隱藏風險最大。”

吳曉靈認為,首先是規則不統一,層層嵌套,拉長債務鏈條,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得不到很好的堅持;第二,數據不清晰,投向不清晰,難以對風險進行判斷,一旦出現風險,有感染性、波及性,比較嚴重。

“近幾年理財產品發展非常快,金額非常大,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數額都是比較大的,而且橫跨銀證保各個領域。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這些產品的投資者、投向等準確數據,經濟下行的情況下,當一些產品出現違約,容易引發風險。”吳曉靈認為,這就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監管辦法的原因。

她介紹稱,目前由央行主導、各個監管當局一起制定資管產品的統一標準,堅持穿透性監管原則,投資者要穿透到最終的投資者、產品要穿透到最終用錢的產品。“要建立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系統,了解總量、關聯度、杠桿水平、資金投向,了解和化解資管產品風險。”吳曉靈認為,資管產品是現在風險比較嚴重的一方面。

對於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統一監管規則,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系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托關系、也有委托關系。“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托產品,是一種信托關系,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托法律關系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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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隱性債務將有統一口徑界定

“當前地方政府性債務就如一座冰山,水面上的是顯性債務,而水面下的就是隱性債務。隱性債務的危險性不言自明。”近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政協“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說。

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成為這次會上關註的焦點之一。

在防風險攻堅戰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中隱性債務增長引起中央高層關註。去年中央明確提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包括地方政府借融資平臺公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性基金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變相舉債相繼遭到“封殺”,各項清理整頓工作也已經開展。不少省市正在摸清當地隱性債務規模並上報。

全國政協在北京召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專題協商會

不過一位地方財政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由於目前並沒有界定隱性債務的統一口徑,因此實際摸查中有些把握不準,統計數據可能存在偏差。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關於隱性債務統一口徑,很快將下發的一份高級別文件中會明確。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債務限額外,以任何形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借的債務,都是隱性債務。由於隱性債務有了口徑後還是容易被一些地方規避監管,因此對隱性債務的認定將實行穿透式,實質重於形式。

不少地方已經采取措施來化解隱性債務風險,遏制隱性債務增量。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對第一財經表示,從政府資產和債務來看,我國的債務風險完全可控,化解隱性債務風險不可操之過急,否則可能出現踩踏風險。

隱性債務風險受空前關註

經過2014年清理甄別後,政府性債務規模逐步顯性化。隨著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被規範,唯一合法通道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務也被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而限額管理給地方政府舉債設置了天花板。

根據財政部數據,截至2017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16.47萬億元,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為76.5%,低於國際通行的警戒標準(100%)。

“從總的情況看,當前地方政府債務在可控範圍內,問題比較突出的是隱性債務的風險。一是規模比較大;二是隱性債務集中在市和縣兩級;三是部分隱性債務對應的資產變現能力不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李盛霖在去年12月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說。

審計署近些年公開披露,不少地方存在隱性債務。比如在2016年的地方政府債務專項審計中發現一些地方出現隱性債務,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區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不久前,審計署還揭露了湖南邵陽等6個市縣變相舉債形成154.22億元政府隱性債務。比如,2017年8~11月,邵陽市融資平臺公司邵陽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利用政府道路管網等公益性資產開展融資租賃、發行中期票據等方式,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舉債72.33億元,主要用於償還到期債務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長期關註地方債的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鄭春榮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基層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大,但財政收入不足,因此為了城市發展或者滿足基本公共服務,地方變相舉債使得隱性債務規模快速增長。一些官員為了政績,不切實際過度舉債,而一些金融機構為了業績也推波助瀾,大量提供違規融資。

劉尚希在發言中表示,按照“開前門、堵後門”的思路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整改之後,仍產生大量或有債務,這表明“風險大鍋飯”體制依舊。計劃體制下,有利益大鍋飯,現在沒了。而風險大鍋飯卻沒有被端掉,這是地方隱性債務膨脹的根源。

根據全國人大的一份調研報告,2014年年末,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為8.6萬億元(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3.1萬億元,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5.5萬億元)。

隱性債務早在去年就引起中央高層關註。去年7月14日~15日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終身問責,倒查責任。7月24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有效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7月2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各地要落實屬地責任,堵住“後門”,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舉債。2017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則提出,要打好防風險等三大攻堅戰,對防範金融風險、重視地方債務,特別是隱性債務的化解,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了堵住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渠道,遏制隱性債務,財政部等部委去年4月底相繼發文,嚴禁地方政府借融資平臺公司、政府投資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對於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問責風暴也刮起,去年以來已經有重慶市、山東省、河南省等多地違法違規舉債相關責任人被撤職、行政降級。

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張宇稱,比如去年11月財政部開展PPP項目清理整頓風暴也是防範隱性債務風險的一大舉措,最終1.8萬億元PPP項目被清理出庫,3.1萬億元項目被要求整改。

財政部去年底“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談到對下一步工作的考慮,明確堅持中央不救助原則,做到“誰家的孩子誰抱”,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債務口徑待明晰、不能急剎車

各地為了落實中央精神,遏制隱性債務增長,紛紛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進行摸底排查。但目前缺乏統一口徑,這讓地方在摸底統計上有些困惑。

劉尚希認為,從會計學視角看,隱性債務大多是政府的或有債務,但問題是沒有權威定義,導致底數不清,無法全面準確揭示其風險。這既可能誇大風險,也可能縮小風險。2014年審計時就已經面臨這個問題。這種風險遮蔽本身就是巨大風險,當炸彈與西瓜分不清的時候,防控風險就會無的放矢。這與政府會計準則的不完善有關,也與宏觀管理的粗放不專業有關。

在前述全國政協專題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肖鋼表示,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是指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但又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擔最終償還責任的債務。這部分債務形式多樣,透明度差,已經成為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點。

他建議,制定統一口徑,甄別核實隱性債務。及時回應地方疑惑,消除地方顧慮,協調解決債務甄別中存在的細節問題,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可比。

劉尚希表示,從整體觀察,地方隱性債務包括建設性債務、消費性債務和政策性融資擔保,如平臺公司債務、棚改債務、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債務、PPP項目的債務、地方國企僵屍企業債務、金融扶貧項目債務、養老金缺口、政策性融資擔保等。

“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短期看,要控制增量,保持好債務與償還能力之間的平衡。而從中長期看,關鍵是用好債務資金。”劉尚希說。

肖鋼建議,應制定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行動計劃,分類施策,多措並舉,穩妥實施,對新增項目,要有保有壓,及時調整。對歷史存量資產,研究如何變成產權,成為今天的資本。把已建成項目的未來收益變成今天的投資,把經常性國有資產運營收入變為地方長期的綜合財力。

目前不少地方開始化解隱性債務。比如安徽財政廳今年制定加強隱性債務風險防控的工作方案,全面開展隱性債務清理和梳理工作,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做好分步分類分級化解工作。

福建省財政廳今年將督促市縣制定降低債務風險的工作方案和分年度隱性債務消化計劃,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統籌政府收入、處置存量資產、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鼓勵以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穩妥推進存量債務化解,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合理共擔風險,同時,註意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李盛霖的觀點是,必須切實加快財經財稅體制改革的進度,盡快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的責任,完善分稅制,給予地方政府與其履責相適應的財力和財權,以及穩定的稅源,從源頭上來減少地方政府對債務融資的過度依賴。當前,正值地方換屆,要防止“新官上任三把火”,防止“重打鑼鼓另開張”,防止“新官不理舊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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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分類推進混改、界定主業,國企改革釋放了這些新動向

混合所有制改革將在今年下半年加快步伐,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推進信息公開打造“陽光央企”等改革任務也將進一步推進。

7月26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國務院副總理劉鶴任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

同日,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研究部署了近期國有企業改革重點任務。這份新的名單和一攬子改革任務或將意味著國企改革有望再加速。

突出重點、紮實推進

調整後的領導小組成員共計14名,來自國資委、中組部、中改辦、國務院、發改委、工信部、司法部、財政部、人社部、統計局、“一行兩會”等部門。辦公室主任由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國資委副主任翁傑明兼任。

會議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面臨新的挑戰,改革任務仍任重道遠。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突出重點、紮實推進。

會議明確了國企改革的重點任務: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分層分類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中央企業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進信息公開打造“陽光央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加強黨的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國企高質量發展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和關鍵支撐。會議明確了國企改革穩中求進的總基調,與我國經濟工作總基調相符。

吳琦分析,進是穩的目標和支撐,進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不斷推動國企改革向縱深化發展、向全方位突破,在關鍵領域有作為有進取;二是從全局觀念研究探索國有經濟功能,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創新國企監管方式、公司治理模式和經營管理機制;三是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為導向,引導國企樹立長期發展理念,聚焦主業,主動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分層分類推進混改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關於混改,此次會議的表述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在政府工作報告“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面加上了“分層分類”,為混改明確了方向和路徑,下半年混改有望加速。

國資委7月17日召開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負責人視頻會議明確,下半年將穩妥推進2-3家央企集團層面實施股權多元化,推進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李錦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半年可能出現試點數量更多、混改層次更高、內容更豐富、戰略投資更活躍、試點引領效果更突出、更註重混改企業經營機制等特點。

關於如何“分層分類”推進混改,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莎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在子公司層面改革的同時,探索集團公司層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集團層面實現股權多元化,子公司層面有序推行混合所有制,三級及以下公司層面鼓勵民營控股。

“在子公司層面,首先以研發創新、生產服務等實體企業為重點,引入非國有資本;其次,合理限定法人層級,有效壓縮管理層級;再者,明確股東的法律地位和股東在資本收益、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方面的權利;最後,股東依法按出資比例和公司章程規定行權履職。”周麗莎說。

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則需要根據國企功能定位不同,將國企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企業,區別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周麗莎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針對商業類企業,在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並且以資本為紐帶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和管理方式,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各類非國有資本出資人以股東身份履行權利和職責,使得混合所有制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

引導企業界定主業

界定主業,對下一步國有企業的布局調整和戰略性重組將起基礎性與決定性作用。

會議明確,要抓好對國企改革全局指導,引導企業做好發展長期規劃,界定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要加l強基礎理論研究,對新形勢下國有經濟功能等進行研究探索。

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國有經濟功能要重新定位,勢必牽涉到每家央企的定位與主業確定。這是未來國企改革的重要取向,現在每家央企都有3個以上的主業,長期處在同質化競爭的狀態,大多數央企都有房地產和金融業務,都在“多元化”發展。

周麗莎表示,中央企業界定主業,為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行業技術水平、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將緊密圍繞國家戰略發展方向、行業發展方向、市場需求方向,積極推進新業態、新領域重組並購,特別是對重要性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共用技術平臺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加強。

會議還提到了“加強理論研究”,這也是比較新的一個提法。李錦表示,加強國企的基礎理論研究,就是在新時代新形勢下,結合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內外部環境的挑戰,研究國企定位、國企到底承擔什麽功能、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上海天強管理咨詢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在媒體上表示,這次會議提出要加強基礎研究,對新形勢下國有經濟功能等進行研究探索,這一點比較新穎,也非常重要與迫切。由於國內外的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加,國資國企的功能定位及發展邏輯也必須要重新審視與研究探索。

關於會議提到的推進信息公開打造“陽光央企”,周麗莎表示,為進一步提高國有控股上市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在新一輪的國企市場化改革背景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積極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與投資者不斷的溝通。

“這一方面可以消除誤解,贏得投資者對其價值認知基礎上的支持和認同,提高資本市場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未來經營的信心;另一方面,可以讓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好地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保障公眾對國有資產運營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促進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周麗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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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胥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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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佣難界定 須保監處跟進調查

1 : GS(14)@2016-08-10 04:45:32

【明報專訊】向內地人銷售香港保險產品,究竟哪些行為屬違規?對此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回應,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內地不准推銷香港保險,以任何形式宣傳都屬違規。原則上,整個介紹香港保險產品的過程都只可以在香港進行。他續稱,回佣更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可能導致中介被停牌,甚至終身吊銷牌照。另外,任何形式的回贈也是禁止的,提供京東購物卡、機票等均明顯觸犯香港保險從業員守則。

陳健波表示,回佣較難界定,究竟團費包車費是否屬回佣,這些情况都需要保監處跟進調查,遇到類似情况可向保監處投訴,再由保監處界定是否構成回佣。

本報又向友邦保險(1299)香港及澳門行政總裁陳榮聲查詢,友邦員工提供跨境車接送客人來香港購買保險的情况,他表示如果代理只是想「識吓朋友」,亦無可厚非。但是對於在內地平台招徠銷售人員推銷友邦的產品,再提供反佣,他回應「我們一直以來都非常反對」。

友邦CEO:一直非常反對回佣

有大行經濟師表示,來香港買保險的旅行團有可能複製幾年前零團費旅行團,保險的條款很難解釋清楚,以這種手法銷售,非常不利香港旅遊城市的形象。

另外有香港本地經紀透露,一些中介提供回佣造成了不公平競爭,也拖低整個行業質素。她形容,做法其實不罕見,內地客人有時候一來價問是否退佣金,並謂「你不退,有別人退啊」,而保誠(2378)7月1日開始正式在投保申請聲明上加上一段話,指保誠不會確認任何回佣協議,所有宣傳和銷售過程均在香港發生。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2694&issue=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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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售數碼代幣須領牌 首度界定ICO可屬「證券」 銷售推介均受監管

1 : GS(14)@2017-09-10 15:41:49

【明報專訊】繼前日人民銀行聯同6部委發表聯合公告,叫停「首次代幣發行」(ICO)的融資業務後,昨日香港證監會亦發出聲明,指ICO在網上進行未必受監管,提醒投資者需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聲明又指,依照個別ICO的情况,發售數碼代幣業務可能屬於證券法例界定的「證券」,從事該類業務,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需獲證監會發牌。

明報記者 歐陽偉昉

證監會表示,ICO一般涉及發行用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代幣,營辦者或保證,收益將用作開發,一些代幣持有人期望藉轉售代幣,賺取回報。證監會指,最近觀察到一些ICO的條款及特點,有關數碼代幣或屬於「證券」。

聲明中列舉數個符合證券定義的例子,代幣猶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可視為「股份」;如果代幣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可於指定日期收取利息或贖回,可視為「債權證」;如收益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代幣持有人可分享有關回報,則可視為「 集體投資計劃」。

指價格波動缺透明度 風險較高

如ICO涉及的代幣符合「證券」定義,就提供代幣交易服務或意見,以及管理或推廣投資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ICO涉及提出購買「證券」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可能須根據法例獲得註冊或認可。任何人士或機構在二手市場,例如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從事有關代幣的買賣,亦可能須遵守證監會所訂的發牌及操守規定。

此外,證監會亦提醒投資者ICO的潛在風險,由於有關安排和參與者都在網上,且未必受到監管,投資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在二手市場買賣數碼代幣,可能引致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以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因為代幣交易和持有以匿名方式進行,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證監會曾向持牌法團及有關聯機構發出通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減低相關風險。

業內人士:港人投資ICO不多

有虛擬貨幣業內人士表示,現時香港參與ICO投資者不多。證監會指有關參與者和運作安排都在網上,因此可能面對較高欺詐風險,他表示風險的確存在,不過如果參與大平台,例如BITChina、ICOAGE的項目,風險不算大。至於獲得的回報,他指因為ICO只是集資的方式,故與一般集資的回報率差不多。

近年網上有比特幣投資的推介,購買「掘礦機」以獲得比特幣。有推介比特幣的評論員火燎森認為ICO是出售公司股份,創出一種新貨幣用作集資;而「掘礦」則是購買服務,可以決定年期,故兩者有所不同。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818&issue=201709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646

ICO難界定證券 港監管相對寬鬆

1 : GS(14)@2017-10-08 21:55:35

【明報專訊】新經濟與傳統制度不時出現摩擦,今年多國監管機構紛紛叫停ICO,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香港或新加坡對ICO的監管力度不太大,成為科技創新企業新寵,紛紛進駐港星兩地推出ICO。

初創企業轉到港星推出ICO

香港初創企業Bitspark創辦人George Harrap表示,新加坡及香港當局對ICO的監管較寬鬆,而且公司成立費用低廉,目前有意進行ICO的企業均傾向到兩地推出集資計劃。他補充,美國大舉收緊ICO監管,創科企業放棄到美國推出ICO,轉往自由度較大的地方出售代幣,他甚至形容美國是「世界上(進行ICO)最糟糕的地方」。

有市場人士透露,由於今年7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宣布將ICO發行的貨幣視為證券,受聯邦證券法監管,加上美國不同州份都對ICO的後勤運作有嚴格要求,因此不少公司索性封鎖所有來自美國IP地址購買代幣;另外,美國當局開始對美國的ICO投資者徵稅,投資者須繳付部分ICO的利潤,打擊ICO在美國的發展。

美國開始向ICO投資者徵稅

香港證監會回應本報查詢時重申,若ICO所發行的數碼代幣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將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批准。證監會上月指出,若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便可被視為股份;若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債務,可被視為債權證;若ICO所得收益用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可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上述情况均可使數碼代幣被界定為「證券」。

但有業界人士指出,像Bitspark發行的這類代幣為例,發行的代幣只是供在發行人的平台上使用,不涉及股權或債權,亦非交給發行商作集體投資,認購的人想賺錢,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代幣。雖然有博升值的機會,但按香港證監會上月的公布,未必能界定為證券,這顯示在現有的規管架構下,ICO在香港確有一定的生存空間。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6341&issue=201710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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