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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難界定證券 港監管相對寬鬆

1 : GS(14)@2017-10-08 21:55:35

【明報專訊】新經濟與傳統制度不時出現摩擦,今年多國監管機構紛紛叫停ICO,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香港或新加坡對ICO的監管力度不太大,成為科技創新企業新寵,紛紛進駐港星兩地推出ICO。

初創企業轉到港星推出ICO

香港初創企業Bitspark創辦人George Harrap表示,新加坡及香港當局對ICO的監管較寬鬆,而且公司成立費用低廉,目前有意進行ICO的企業均傾向到兩地推出集資計劃。他補充,美國大舉收緊ICO監管,創科企業放棄到美國推出ICO,轉往自由度較大的地方出售代幣,他甚至形容美國是「世界上(進行ICO)最糟糕的地方」。

有市場人士透露,由於今年7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宣布將ICO發行的貨幣視為證券,受聯邦證券法監管,加上美國不同州份都對ICO的後勤運作有嚴格要求,因此不少公司索性封鎖所有來自美國IP地址購買代幣;另外,美國當局開始對美國的ICO投資者徵稅,投資者須繳付部分ICO的利潤,打擊ICO在美國的發展。

美國開始向ICO投資者徵稅

香港證監會回應本報查詢時重申,若ICO所發行的數碼代幣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將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批准。證監會上月指出,若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便可被視為股份;若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債務,可被視為債權證;若ICO所得收益用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可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上述情况均可使數碼代幣被界定為「證券」。

但有業界人士指出,像Bitspark發行的這類代幣為例,發行的代幣只是供在發行人的平台上使用,不涉及股權或債權,亦非交給發行商作集體投資,認購的人想賺錢,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代幣。雖然有博升值的機會,但按香港證監會上月的公布,未必能界定為證券,這顯示在現有的規管架構下,ICO在香港確有一定的生存空間。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6341&issue=201710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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