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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售數碼代幣須領牌 首度界定ICO可屬「證券」 銷售推介均受監管

1 : GS(14)@2017-09-10 15:41:49

【明報專訊】繼前日人民銀行聯同6部委發表聯合公告,叫停「首次代幣發行」(ICO)的融資業務後,昨日香港證監會亦發出聲明,指ICO在網上進行未必受監管,提醒投資者需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聲明又指,依照個別ICO的情况,發售數碼代幣業務可能屬於證券法例界定的「證券」,從事該類業務,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需獲證監會發牌。

明報記者 歐陽偉昉

證監會表示,ICO一般涉及發行用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代幣,營辦者或保證,收益將用作開發,一些代幣持有人期望藉轉售代幣,賺取回報。證監會指,最近觀察到一些ICO的條款及特點,有關數碼代幣或屬於「證券」。

聲明中列舉數個符合證券定義的例子,代幣猶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可視為「股份」;如果代幣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可於指定日期收取利息或贖回,可視為「債權證」;如收益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代幣持有人可分享有關回報,則可視為「 集體投資計劃」。

指價格波動缺透明度 風險較高

如ICO涉及的代幣符合「證券」定義,就提供代幣交易服務或意見,以及管理或推廣投資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ICO涉及提出購買「證券」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可能須根據法例獲得註冊或認可。任何人士或機構在二手市場,例如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從事有關代幣的買賣,亦可能須遵守證監會所訂的發牌及操守規定。

此外,證監會亦提醒投資者ICO的潛在風險,由於有關安排和參與者都在網上,且未必受到監管,投資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在二手市場買賣數碼代幣,可能引致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以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因為代幣交易和持有以匿名方式進行,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證監會曾向持牌法團及有關聯機構發出通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減低相關風險。

業內人士:港人投資ICO不多

有虛擬貨幣業內人士表示,現時香港參與ICO投資者不多。證監會指有關參與者和運作安排都在網上,因此可能面對較高欺詐風險,他表示風險的確存在,不過如果參與大平台,例如BITChina、ICOAGE的項目,風險不算大。至於獲得的回報,他指因為ICO只是集資的方式,故與一般集資的回報率差不多。

近年網上有比特幣投資的推介,購買「掘礦機」以獲得比特幣。有推介比特幣的評論員火燎森認為ICO是出售公司股份,創出一種新貨幣用作集資;而「掘礦」則是購買服務,可以決定年期,故兩者有所不同。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818&issue=201709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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