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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對無12月連續納稅證明非本地戶籍居民暫停售房

秦皇島政府網5月15日發布《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秦皇島市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家庭、能夠提供一年內連續12個月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內連續12個月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全市範圍內向其售房。補繳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對首次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秦政字〔2017〕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經研究,決定在4月15日出臺的《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秦政字〔2017〕16號)基礎上,啟動如下調控措施: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備案後,全部房源價格須向價格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備案(一房一價),備案後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備案價格進行銷售。正在進行銷售的項目,也要完成備案後方可繼續銷售。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申請。

二、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家庭、能夠提供一年內連續12個月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內連續12個月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全市範圍內向其售房。補繳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三、對首次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在城市無房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於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貸款記錄(含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於6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編制實施住宅用地供應三年滾動計劃和中期規劃,合理安排土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建立購地資金審查制度,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合理確定土地出讓競價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對已完成土地供應的項目,限期開工,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

六、加快公租房建設分配進度,2017年確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資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資公租房完成分配85%,盡快發揮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統籌做好2018—2020年棚戶區改造三年計劃。

七、深入開展整頓規範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炒地、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捆綁搭售,以及違反明碼標價制度、不按規定執行價格申報及備案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打擊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提供虛假證明、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以及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管理房產類公證業務,禁止為違法銷售行為進行公證。

八、進一步加強市場運行監測、分析、研判,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預案,提前預警,適時出臺新的調控政策。全面、準確、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搞好輿情監測,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9211

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07-13 21:58:5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9

2010年 7月 13日
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楊麗萍(女)就東區裁判法院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東區裁判法院於2009年12月8日裁定楊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

裁判官早前判處楊罰款2,0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註1)。

證監會進行調查後向楊提出檢控。調查發現楊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為一名投資者於澳門註冊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並為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註2)。





備註:


1.  有關楊被法院定罪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2月8日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沒有就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領有任何牌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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