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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70308不當行為(十七)Planned Alread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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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70308
不當行為(十七)Planned Already? Action!
朝日執筆

上集我們提出了關於「自我控制」的問題。然而,若我們稍稍作一點「深層次哲學思考」,就會發現,要是你是個「一元論者」,從邏輯上根本就不可能說出「自我控制」這樣的「傻話」。
社會學家 Donald McIntosh在其名著《人類社會的基礎The Foundations of Human Society》中如是說:「自我控制的概念本身就是矛盾的,除非我們假設人類心智包含不只一組能量系統,而且不同能量系統在某程度上是獨立運作的。」說得實在太好了!「控制」是一個「及物動詞」,「自我控制」暗示(或明示?)了至少也要有兩個相對獨立的「我」,否則「控制」從何說起?如果「I think, therefore I am!」,那麼「I control(am controlled), therefore “I”s(大概不能說是We吧!) are!」

為了解釋「自我控制」的機制,Thaler夥同數理經濟學家 Hersh Shefrin建構出一個包括兩個「自我」的模型:在任何一刻,每個人的內心都有兩個「自我」。其中一個是高瞻遠矚,考慮周詳的「計劃者Planner」,另一個則是活在當下,不顧後果的「行動者Actor」。Thaler在文中用she來稱呼前者,而用he稱呼後者,非常「政治不正確」。(但非常「符應現實」!)我們也不妨把此兩者視為「兩公婆」。
「計劃者」(老婆)希望「整個我」(整個家庭)能得到「現在和未來加起來」的最大福祉,於是為「整個我」(整個家庭)作出按部就班的周詳計劃,「儲蓄為將來」,她較具有「跨時度」的連貫性。至於「行動者」(老公),當然也希望「全家過去現在將來都幸福」,但行事之時卻只會想到自己,而且還是「這一刻的自己」!他會盡可能滿足當下的欲望,無視明天「無錢開飯」的危機。我們不妨視每一個時刻點的「行動者」都是獨立的個體!當然,具體套用此模型時,我們還是會給每一個「行動者」一定的「存在時限」(例如以「每天一個」為單位)。否則,「一花一世界,一葉一菩提」,就只能變成「哲學思辨」了。

有了角色,那劇本呢?這「兩公婆」之間,究竟又以何種方式互動呢?我不知道閣下與配偶到底是怎樣的關係。不過,彼此之間的「互動模式」無非就是以下兩套。
其一,是非常直覺的「競爭對手」關係。「計劃者」和「行動者」彼此角力,各自從對方手中爭取最大的利益。因此,我們可以用「博奕理論Game Theory」去分析兩者的互動。不過,這顯然並非一個合適的模型。因為(經典的)「博奕理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設,就是參與博奕的各方主體,都必須是「聰明而理性」的。並且,其本身必須也要能預期到,其他參與博奕的主體也同樣是「聰明而理性」—我好醒,亦知道其他人都好似我咁醒!然而,按照這套「兩公婆」理論的最基礎設定,「行動者」本來就是一個活在當下的「欲望野獸」,看到什麼就作出最直接的回應,如果沒有任何制約,他只會在得到充分滿足時,才會停止消費。如此一個毫無「策略」可言的主體,當然不可能參與「博奕」。況且,講明是「自我控制」理論—什麼是控制?就是「莊閒有別」,兩者之間應該有一個「階級關係」。「計劃者」應該會有某些「超然的權柄」去制約「行動者」。否則,脅持著「肉體」的「行動者」,必然會為所欲為。

故此,Thaler和Shefrin選取了「組織理論」作為他們的基礎框架。所謂「組織理論」,就是非常經典的「委託-代理人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也就是配偶之間最常見的「大人-小人關係」。
「委託-代理人模型」本來是用來解構分析「企業管理」的。在此模型中,委託人(老闆or股東)發號施令,代理人(員工,甚至CEO)則是獲授權的對象。嚴格來說,這套模型也算是一種(非經典的)「博奕理論」,不過,卻是建立於「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條件下的。
在大部分組織機構(或「大/小部分家庭」)中,之所以會產生緊張關係,是因為站在前線的小人,知道一些後方大人不知道的事,而大人卻不能付出足夠高昂的成本,去監控小人的所有行為。正所謂「打工仔唔吞Pop就雷公劈」啦!在這種情況下,小人必然會試圖以最少的勞力賺取最多的「著數」。大人的因應之道,就是不斷推出各種規定和流程,諸如「打咭」(準時交人)、「會計制度」(上繳財權)等等的方法,以制約小人們的「任意妄為」。

在Thaler和Shefrin的模型中,「代理人」就是每一個短暫存在的「行動者」。T & S假設每一段時間,例如每一天(甚至每一分、每一秒,不過為了方便討論,還是「不要分那麼細了!」),都有一個全新的「行動者」。每一個「行動者」都只想享受快樂,也只想到自己,絲毫不會在乎未來的「行動者」的感受—儘管他們共用同一個「肉體」。相對地,「計劃者」沒有一絲的私心,她關心的是所有「行動者們」的總體「效用」。她有點像儒家理想中的聖君,更像是基督教經典中的上主,或者你小時候的阿媽—一個無限慈愛的獨裁者!
不過,上帝的選民有他們的「自由意誌」,而仔女總是「唔生性」的。「計劃者固然希望全體「行動者」都能享受到快樂,但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她對「行動者」因為諸如食物、性、酒精之類變得亢奮而「胡作非為」,都顯得無能為力。

那到底「計劃者」還有什麼辦法呢?其中一招在上一集就已經提過了,這就是「把花生收好」或者「把自己綁在桅桿上」。市面上有一種「理性經濟人」絕對不會有興趣的產品—配有時間鎖的多格糖果盒。糖果盒鎖上後,盒內的不同間格,會按照一定的時間依次解鎖,以防盒子的主人一次吃得太多。另外,不少跑車(或Van仔)都裝有「高速鎖油」裝置,超過了某一特定車速就會自動「斷油」。這與上述的糖果盒也有相似之處,都體現了對人類「強大」自制能力的質疑。不過,這種方法有一個限制,就是幾乎都必需有一些「外來工具」(例如「糖鎖」和「油鎖」)的協助,否則難以湊效。我們都試過,在餐桌邊多等了一會兒後,又忍不住再把那包花生拿出來。
這種「徹底削奪」的高壓手段,實在有違上主(或其「傳話人」)一直強調的「自由意誌」,況且,使用的場合也有所局限。「計劃者」其實尚有另外兩套工具(手段)去影響「行動者」的作為。

情境17a1:已有「十年戒煙經驗」的你,為了迎接新生命的來臨,這次「真係要」戒煙了。為示一往無前的決心,你開了三張銀碼相當「巨大」的支票,分別交給你最要好的同事阿強,住在隔壁的好鄰居陳生,還有經常約「落吧」一齊「睇波」的老死明仔。你霸氣地告訴他們,若他們捉到你吸煙,儘管把支票兌現,「唔使畀面我」!
情境17a2:你暗中「與自己打賭」:「如果忍到呢兩日唔食煙呢,我就準自己聽晚睇場歐聯決賽直播;如果忍到一個月,就獎自己買盒『根揼』模型;如果……」

在「委託-代理人模型」中,「獎懲機制」是一個相當有效的手段。正如老闆可以用「Bonus」來鼓勵員工提振業績,或者用「凍薪裁員」來威懾員工避免犯錯一般,「計劃者」可以透過「獎/罰」來影響「行動者」的決定。這種方式較為「軟性」,而且原則上還讓「行動者」保留其「自由意誌」。只不過,如果員工「唔誌在」那「雞碎咁多」的「Bonus」,又「唔怕炒」的話,這套手段就無效了。同樣,如果刻下那個「行動者」的欲望足夠強大,願意付出高昂代價,他還是可以「心安理得」地吸他的煙──「唓!又無人睇到,至多咪唔睇波唔買『根揼』囉!好巴閉咩!」
除了「獎懲機制」外,對於慣於妄為的「行動者」,「計劃者」還有另一招可以用,這也是「委託-代理人模型」中一個常見的方式—直接「制定規則」!

(未完待續)

17集關鍵字:
計劃者(她)
行動者(他)
委託-代理人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
外部剝奪選擇
獎懲機制

《不當行為》Richard Thaler著/劉怡女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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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雜評(一百四十七)

旺角騷亂三被告暴動罪成案囚三年 更新:2017/03/17 20:21

去年旺角騷亂案,被裁定暴動罪罪成的三名男女今日被判入獄三年。法官斥責他們是暴徒,有意圖令警員受傷,罪行極之嚴重,告誡參與暴動的人要付上代價,代價有時還會很大。
三名被告被判即時入獄後由囚車押走。他們分別為二十三歲港大學生許嘉琪、二十歲學生麥子晞及三十三歲廚師薛達榮。
案發於去年二月九日凌晨。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暴動罪是針對集體的暴力行為,不是著眼於個別人士。一人扔玻璃樽未必要長期坐牢,但二十至三十人扔就可能群情洶湧。而且很多玻璃樽都落在警員面前地上,碎片四濺,沒有警員受傷只是幸運,與暴動人士無關。片段亦顯示,暴動人士用盡全力擲物,有意圖令警員受傷,罪行極之嚴重。
法官認為,玻璃樽肯定是有人帶來,因為地上不會有那麼多玻璃樽,斥責他們是暴徒,毫無疑問是衝著警察而來。他重申暴力就是暴力,一旦使用了、造成的傷害,不會因為施暴目的而有分別。考慮到參與人數及暴力程度的確有危險成份,法庭不能姑息,懲罰要有阻嚇力。參與暴動的人要付上代價,有時代價還可能很大。決定判三名被告全部即時監禁三年。
法官早在裁決時提及,越南船民暴動案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他在判刑時稱今次跟船民案的分別,只是在於本案無預謀。三人的代表律師都表明會考慮上訴。今次是旺角騷亂首宗裁定暴動罪罪成判監的案件。
被判監三年的許嘉琪是港大學生。港大回應指,學生事務長有與學生保持聯繫。對於面對困難的同學,大學會給予支持,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大學亦有既定程序,跟進判決後的紀律事宜。

1. 又係喎,如果將戴當家等三恥、與及馮莖陰、黃台瓜、琦天梁之類的笨土派頭面人物繩之於法,只會令佢地成為「烈士」,頭頂再加多幾個光環;反而將那些 nobody 重判,一來唔易有頭面人物為佢地出頭,二來殺雞儆猴,叫其他有青唔好咁輕易「跟大隊」,以為「罪不責眾」(由佔中時開始建立的錯誤觀念)便可以胡作非為。今次假法人都算做可以伸張到公義,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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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407刑事法(五十七) 強姦1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4/07/%e6%b3%95%e5%be%8b170407%e5%88%91%e4%ba%8b%e6%b3%95%e4%ba%94%e5%8d%81%e4%b8%83-%e5%bc%ba%e5%a7%a61/

法律170407
刑事法(五十七) 性罪行之 強姦1
蕭律師執筆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二部份包含一個寬廣範圍的「性罪行」,粗略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別包括一些罪行,有關行為本身就涉及性暴力或侵犯,通常是針對個人。這些罪行大部份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18和128章,包括:強姦、非同意下雞姦,及猥褻侵犯、強暴猥褻行為、非法與十三歲及十六歲以下女童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性交、為了性目的拐帶十六歲以下未婚少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中亦包括幾種「不雅行為」的罪行,如對兒童及在公眾地方有猥褻行為。

第二類別廣泛包括一些「不道德罪行」,如利用他人的「性」去謀取利益、賣淫等罪行。

現在只討論兩種罪行:強姦和猥褻侵犯。

〈強姦Rape〉
一個男人強姦一個女人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下是一條罪行,可判刑終身監禁。
強姦的定義本是普通法之事,但1976年上述條例生效,其中118(3) 章明確載明: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據上所載,強姦行為首先(1)必須證明被告(是一個“男人”,包括男童)和一個“女人”(包括女童)性交;(2)此性交是非法的;及(3)受害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

「性交」
是指陽具插入陰道,證明陽具有少少插入已算性交。必須證明有插入。用陽具以外身體其他部分,或用一種物品插入不是強姦。不須證明完全插入或射精。
在 R v Kaitamaki(1985),法庭認為性交是一種連續方式的行為;只要陽具仍繼續停留在陰道內,仍是性交。所以,就算開始陽具插入時性交獲得同意,但當受害人收回同意時而被告仍要繼續,那是強姦。***

如果被告試圖插入但不成功,那不構成強姦;但若強姦所需的犯罪動機存在,可構成「意圖強姦」罪。***
在A-G’s Reference(No.1 of 1992)(1993),法庭認為即使被告並未達到意圖插入階段,仍可以是意圖強姦。(如受害人衣褲已被扯脫,被告正為陽具戴上安全套時被別人撞破。)

在普通法下,十四歲以下的男性被假設為不能夠進行性交,這種假設以前是不可被推翻的irrebuttable。 這種假設已被英國1993年《性罪行法例Sexual Offences Act》所廢除。由是,一個十四歲以下男性不能在強姦(或其他涉及性交的罪行)案中被判定為主犯,但可被判定為從犯,從犯可以是女性。

「非法」
性交必須是非法的。以前,在強姦及相關罪行中,“非法”一詞一般通認為“婚姻以外” 的性交,即丈夫與妻子以外的性交:Chapman(1959),那反映出普通法下的現實,即丈夫可被視為有豁免強姦妻子主犯的刑責。***
這種豁免在Clarence(1888)被確認,其理據是:妻子由於婚姻之故,不能拒絕與丈夫性交。***

在Miller(1954),英國上訴庭確認丈夫對妻子性交的“權利”並不賦與他用武力或暴力達致性交;如果他確這樣做,他雖仍可被豁免強姦的刑責,但可被判襲擊或嚴重襲擊。其次,如果丈夫與妻子已合法分居,丈夫就喪失了此種豁免。最後,如果其他人強姦他的妻子,他沒有被豁免作為從犯的刑責:DPP v Morgan(1976)

在R v R(1991)案中,英國上議院審視了普通法下的豁免權,最後裁定此種豁免不正當。**** 大法官Keith所下的判詞認為:
「普通法是可以因依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向前演進。丈夫可免強姦妻子刑責清晰地反映普通法當時的情況。自此以後,女人,特別是已婚的女人,她們的地位在各方面已經有所改變。除物業權及各種婚姻上補償可應用外,最重要改變之一就是,在現今,婚姻已被視為一種有對等的夥伴關係,妻子不再是丈夫的從屬財物。妻子在結婚後,丈夫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理會妻子的健康狀況、不理會她的感受在性交中是否快樂,都有權與她性交的主張,在今時今日,一個 “明理的人”都會視此種概念為絕對不能接受。」

由是,各上議院大法官裁定丈夫不會再有強姦妻子豁免權。此案的裁決在香港案件HKSAR v Chan Wing Hung(1997)中似乎被上訴庭法官鮑維爾Power所接納,但案情不是直接與強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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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年香港製造「駝主」現真身

2017-03-23   NM

時興Made in Hong Kong,以「一味靠滾、勝在好膽」作口號的「香港製造」駱駝牌暖水壺,推出的復刻版近日瘋魔香港新一代,熱潮更瘋傳至日本及台灣,令駱駝牌成為訪港必買手信之一。

駱駝牌屹立香港七十七年,在電熱水壺誕生前,暖水壺幾乎是每個家庭必備之物,在寒冬中倒杯熱水飲用暖手,簡直是享受。

然而,暖水壺如此入屋、無人不曉,但原來多年來大老闆卻從未曝過光。事實上,賣駱駝牌水壺數十載的雜貨店老闆,指多年來也沒有見過大老闆真身。外間一直對「駱駝牌」背景所知甚少,甚至有多番誤解。究竟玻璃膽是否一跌就爛?內裡是否含有水銀?叫 「駱駝牌」是否因為可儲很多水?

本刊經過多番接洽,終於找到「駝主」。一切疑團,由駱駝牌第三代掌舵人梁澄宙及老臣子兼經理胡達觀親自解開。

要買駱駝牌水壺,就要去雜貨店。屹立西營盤數十載的老字號鄺林記第二代接班人鄺太指,暖水壺成為日本人必買手信,「遊客朝早八點就企喺出面等我開門。他們來幾日,買完就走。」近來駱駝牌十種鮮艷拼色的復刻版被搶購,他們亦早已賣斷貨,「存貨於第一日已沽清,補貨後亦供不應求,我做到聲都沙,由八點開門,忙到水都唔得閒煲。」她指店內有內地製造的同類型玻璃膽暖水壺,多年來駱駝牌銷路最好,每星期賣接近一百隻。鄺林記早於三、四十年前已開始賣駱駝牌,「由老爺嗰代已經開始,水壺、飯壺都有。」新款暖水壺斷貨至今,客人退而求其次,連帶其他款式都開始熱賣,「感覺平時唔係好賣得的,賣一兩隻那種,都要拎好多貨。」

很多人誤以為鄺林記是代理兼生產商,鄺太耍手擰頭說:「上年工展會,有人問我有冇參展。我答佢『吓,我不是製造商』,我覺得好好笑。」被誤會只因他們比真正的「駝主」更懂網上宣傳,「成個系列的promotion,每件產品,由影相放上網到介紹,都係我哋搞。好多客人拎住張相嚟搵,都係拎住我先生影嘅相。」雖然與駱駝牌合作多年,但鄺太表示他們也沒有見過老闆的真身,「老爺都係同老師傅熟。」

電話落單有人情味

另一間位於旺角的錦興瓷器行,第三代接班人曾書浩指復刻版爆紅,令他忙碌十倍。「電話一日係咁響,我直頭叫我太太來,負責聽電話。」他指,早前已經超過千人打電話預留,現階段已不再接預訂,「我冇收訂,只係叫他們留低資料同顏色,有就call他們。」曾媽媽隨即插嘴,「聽電話聽到膊頭都痛。」記者找他訪問,在鋪內約三十分鐘,電話已響過幾次,均是詢問暖水壺情況,親證此言非虛。他指鋪頭Facebook專頁,過半人都是追問暖水壺詳情,「有過千條訊息,我覆了幾晚通宵。」曾書浩指與駱駝牌直接入貨,中間沒有代理、批發,聯絡的方法,只能靠電話。雖不算方便,但卻很有人情味,「我們只係小店,每次十幾二十隻,但是他們都會送來。」曾書浩表示,香港製造的用品已買少見少,而且款式不錯,駱駝牌以質素高為賣點,「正常可以用十幾年,鋼水都仲靚到同新嘅一樣。」曾書浩又指,以前雜貨店都有老師傅懂更換玻璃內膽,但技術已失傳,現在只可帶回廠商,待老師傅修理。坊間曾指,玻璃膽很危險又容易跌爛。然而,曾書浩卻指,玻璃膽耐熱更強,而且可裝不同飲料。如玻璃膽碎裂,水壺外殼會很熱,「啲熱走晒出來,你會知唔用得。」

難忘師傅吹玻璃

駱駝牌由坑紋暖水壺到加入「領鷲嘴」,到現時的復刻版,在香港已經屹立了超過七十個年頭,而且是極少數仍然在香港設廠的品牌。坊間卻對品牌背後所知甚少。記者曾多次致電駱駝牌,在多番請求下,最終成功邀請他們接受本刊專訪。訪問前,負責接洽的同事多次指,大老闆為人低調,一直以來不會透過媒體作宣傳,即使訪問亦希望不錄影、不錄音。最後,第三代管理人梁澄宙願意受訪,他坐在一家有賣駱駝牌水壺的茶舍,大談歷史,他指年幼時已見家中每個角落都是水壺,「全屋最少有十幾個,連床邊都慣咗放一個。」年幼時,他不時都會到廠房,印象最深是玻璃爐,「因為是好熱的地方,以我所知,師傅每吹三十分鐘就要停一停。」梁澄宙指很佩服他們,「吹玻璃是一門高技術。」駱駝牌創辦人梁祖卿是梁澄宙的爺爺,曾是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副會長,亦是旗下建廈委員會委員,該會委員亦包括紡織巨頭曹光彪、田北俊父親田元灝等。不過相對他的老友記,梁祖卿卻非常低調。他早於三十年代經營東南亞貿易生意,包括玻璃膽水壺,「當時爺爺做出入口生意,水壺需求都好大,但係成日冇貨,於是自己開廠。」梁澄宙說。不過開業不久,卻遇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直至四五年重光後再次投產,梁祖卿設計了一款圓筒直身有坑紋的款式,成為了駱駝牌的標誌,梁澄宙解釋:「其實設計都係實用為主,坑紋會令水壺不易變形,而且可防滑好拎啲。」因為這款水壺在四七年推出市場,故梁祖卿把其取名「147」。後來發展一帆風順,五十年代更獲授權製造其中一件有皇冠標誌的紀念品,以慶祝英女王加冕。不久之後,駱駝牌更為泛美航空旗下酒店製造咖啡壺。而昔日戲院用來裝雪糕、雪條的容器,都是駱駝牌出品。

點解叫駱駝

工業相繼北上發展,本地欠缺技工,令成本上升。不少工廠轉向內地引入材料及零件,不再自家製,惟駱駝牌直到現在,由內膽、外殼、手柄,每一個零件均是自家製作。由整零件到裝裱好,前前後後約需要三星期,故只能限量生產。老臣子胡達觀,在駱駝牌工作超過三十年,指當時來說,廠房非常有規模,「有五金、樹膠、塑膠、玻璃,基本上整到的,都會自己廠整。而你對佢有興趣,老闆都會安排你去學同了解。」後來,駱駝牌交予第二代老闆梁立仁打骰,他指梁立仁凡事都親力親為,「返工就係他的娛樂。老闆每日準時八點返工,而且係最後一個走,屋企搵唔到佢,就一定喺廠。」梁立仁還以深衝技術(將平面金屬片壓成理想形狀)製了一個不銹鋼咖啡壺,「係第一個用呢個技術,不銹鋼唔驚會好似玻璃膽咁易爛。」老臣子胡達觀說。現時梁立仁細仔梁澄宙亦幫忙打理。梁澄宙銳意將品牌變得年輕化,那批復刻版正是出自他手筆。他指本來不欲接受訪問,但坊間有關駱駝牌的傳聞有好多,而往往是誤傳,包括其名字的由來,他才借機解釋。有指駝峰可儲水,與水壺功能相同,故梁祖卿以駱駝為商標。但原來,一直是誤傳。梁澄宙笑言他們的駱駝是單峰,不是雙峰,「爺爺知開始一門事業及壯大一個品牌是很困難,他就寓意駱駝刻苦耐勞精神勉勵自己和同事,於是揀了駱駝,寄語做生意需要堅持。」也有人指玻璃膽內有水銀,打爛後會有危險。梁澄宙則反駁指,「內裡不是水銀,是純銀。構造與鏡相似,唔會造成危險。」

踩過界做酒店

賣水壺毛利甚低,而且做一個才賣一個,有難以大量生產的局限。在香港要致富,不能不靠地產。梁祖卿當年好眼光,買入大角咀棕樹街地皮,九○年以一億二千多萬元放出。四七年,以六萬多元買入洗衣街地皮,○九年市建局因波鞋街規劃收購,梁氏家族一鋪賺過億。梁氏近年亦繼續靠地搵錢,八一年,獲政府以二千多萬元批地獲得的一幅位於九龍灣地皮,他們興建六層高廠房,命名為新駱駝大廈。五年前,梁氏家族向城規會申請,將這幢新駱駝大廈改為酒店用途,新酒店名為Camlux,將於今年內開幕。雖然踩過界搵真銀,但香港品牌,買少見少,梁澄宙表示不會放棄駱駝牌,「我哋會繼續打造駱駝製造的品牌,網站已經整好啦!」

撰文:黎雅婷攝影:曾春南資料:資料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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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雜評(一百五十七)

中學文憑試放榜今屆有六位狀元 更新:2017/07/12 13:06

中學文憑試放榜,6 名考生考獲 7 科 5** ,成為狀元,有 5 人志願都是做醫生,今年政府資助考獲 3322 的學生,每年 3 萬元修讀自資學位課程,大批學生到自資院校報名。
狀元搖籃皇仁,今年再有學生考到 7 科 5** ,同學們都站立為他歡呼,今屆唯一「超級狀元」來自女拔萃,林莉雯除了 7 科之外,在數學延伸部份也取得 5** ,兩位名校狀元,志願都是行醫,庇理羅士女狀元施奕昕首選都是港大醫科,她每日溫書十四、五個小時,書桌貼上「天道酬勤」四隻字為自己打氣。聖保羅男女中學的兩名狀元都是打算讀醫科,由直資學校培育出的頂尖學生,更建議政府撥多些錢幫助弱勢。六名狀元、五人讀醫,民生書院的梁冠康是唯一例外。
今年有 21000 名考生考到 3322 入大學最低要求,但資助大學學位只有 15000 個,至少 18、9 分才夠爭,李同學剛剛摘界,喜出望外,疊埋心水拿政府 3 萬元新津貼讀公開大學自資學位,恆生管理學院亦早早出現人潮,不少拿著邊緣成績的學生來報名。
教育局指資助名額無上限,只要有 3322 ,讀 15 間自資院校的學位課程就拿到。
1. 梁同學真係反傳統:人人都話要讀醫,佢就竟然想做牙醫或營養師;梁同學仲話做醫生壓力大,做得十年八年之後,本來的熱情都會被工作壓力磨削。嘩,梁同學真係講得非常之好,世事都被你看透了。要知實習醫生的工作量真係好大的,並不是要過「財務自由」,hea 住「慢活」等退休的好選擇。不過,牙醫真實都算係幾「厭惡性」的行業,魔術師就覺得做營養師會輕鬆啲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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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術點唱(二十七)(2nd edition)

今日主持無嘢講,無來信要讀,細心聽吓歌:
萬里黃沙
「烈陽令眼亂 沙裡風吹轉 
遠地更飄遠 落霞倍淒怨 
若然是睏倦 家裡可溫暖
不用暗淒怨 莫讓寸腸斷 

長江萬里也沒有盡頭
黃海無岸風吹不透
湖水常綠青山似舊
屹立永不休 

長江萬里滾滾不休
何需尋覓天邊星宿 
湖水常綠 花似舊 艷麗亦繁茂

情絲萬縷也有斷腸 人蹤無定不分方向
人已離去天不再亮 莫讓陌路滿悲傷
遊蹤盡變作故事 情書原是心中志
人已離去 只得往事 剩下斷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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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術點唱(二十七)(4th edition)

今日主持無嘢講,無來信要讀,細心聽吓歌:
萬里黃沙
「烈陽令眼亂 沙裡風吹轉 
遠地更飄遠 落霞倍淒怨 
若然是睏倦 家裡可溫暖
不用暗淒怨 莫讓寸腸斷 

長江萬里也沒有盡頭
黃海無岸風吹不透
湖水常綠青山似舊
屹立永不休 

長江萬里滾滾不休
何需尋覓天邊星宿 
湖水常綠 花似舊 艷麗亦繁茂

情絲萬縷也有斷腸 人蹤無定不分方向
人已離去天不再亮 莫讓陌路滿悲傷
遊蹤盡變作故事 情書原是心中志
人已離去 只得往事 剩下斷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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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20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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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20
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支票〉
支票產生類似困難。這裡所關註的不是利用一張支票從V的戶口去獲取金錢,其結果是V的戶口被扣數而導致挪占V戶口的結餘(或透支);真正問題反而是「盜竊支票」本身。
支票雖只是區區一張紙,但它是「產權」。這張紙是「屬於」戶口持有人,符合了《盜竊罪條例》第6(1) 條的定義,是可以簡單地被偷取的。

去控告被告盜取一張支票並不能反映盜竊真正的本質。 被盜的支票一般都是簽了字的支票及和票上寫上銀碼。當V(作為戶口擁有者account holder)正當地寫好支票,有代價地給與票上所寫的 受欵人payee,那構成受欵人對V有執行提取支票上銀碼的權利。正確填寫好的支票構成一項「據法產權」,但這產權不屬於V而屬於票上的受欵人(或是支票持有人,如何那張支票是「現金」支票的話)。***

問題是:這項據法產權能否被盜竊?在某些情況下,顯然是可以的。
舉例:V給予P一張支票提取$5,000,受欵人是P。P有提欵權,所以據法產權「屬於」P。最後如果D擁有該支票(暫不論其如何得到),D就可以處理由該支票產生的提款權。有爭議地, 這構成D對P的據法產權的「挪占appropriation」。如果D後來不誠實地背書endorse該支票使自己成為受益人,使他成為該支票行使權的「主人」(即變成受欵人),那就更是挪占。如果能證明其他盜竊的各種要素,去控告D盜竊了票上提欵人P(不是開票人V)在該支票的$5000據法產權將毫無困難。

但以下情況就不同。D以欺騙手段引誘V開票使D成為支票上的受欵人。D收到支票後,可以說D是獲得了該支票的擁有權,由是「挪占」了它。(以後會討論,「挪占」是一個中性辭語)。D算是盜竊了代表了據法產權的支票嗎?
根據Preddy(1996),答案是「否」。在該案的大法官結語:未開支票前(戶口持有人沒有在支票上簽名),提欵權不存在;當該權開始存在時,那是屬於支票上的提欵人。在上面舉例中,作為代表該據法產權的支票是「屬於」D的。因此,D得到的據法產權從來都「不屬於任何人」。因此,除非在以下要討論的第6(3)條適用,視提取權應屬於V,否則D盜取作為據法產權的支票,或以欺騙手段獲取之(違反第17(1)條)的罪名都不能成立。

(英國R v Preddy的案情:D以按揭方式貸取金錢。每次申請,他知道自己的陳述都是虛假的。貸欵以電子方式傳遞到D的銀行戶口。他被控不誠實地以按揭騙取或意圖騙取金錢。上議院裁定:當D的銀行戶口獲得貸欵時,D沒有從貸欵者獲得據法產權;相反。那據法產權毀滅了,而一個新的據法產權產生,那就是代表D的銀行欠D由貸欵人處得來同等數目的債項的據法產權。所以D沒有從另一人獲取產權。D無罪獲釋。此案的結果導致英國在此案裁決同年急急通過《盜竊(修訂)法例》,以堵塞漏洞。)

據法產權(及其他的無形財產)引出其他難處包括「在那裡」挪占?在現今世界中,債項與據法產權的交易,往往是通過電腦網絡由處於不同國家的城市之間,以不同機制去完成,這些都使難處更形惡化。這些「難處」以後會逐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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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通識(四十七)之月黑高飛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囚六至八個月 更新:2017/08/17 20:05

三名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佔領行動前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原本被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他們由囚車載走、即時入獄,三人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指社會近年瀰漫歪風,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更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本案正是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法庭要判以阻嚇性刑罰,維護法治尊嚴。

數百支持者聲援下,三人抵達高等法院,結果一如羅冠聰所料,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羅冠聰判得最重,由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八個月,參與非法集結的黃之鋒和周永康就改判監六個月及七個月,三人都表明會上訴。
案件源於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衝入政總這一幕,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一開始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他指今次案件是表現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雖然聲稱「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但楊振權認為只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以及自欺欺人的口號,強調三人所犯的罪行嚴重,又強調如果今次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法庭可能要判更具阻嚇力的刑罰,以維護法治尊嚴。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就解釋,上級法院不會輕易指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但今次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上訴庭要干預,他指原審完全沒有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考慮答辯人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時,一面倒給予不相稱的比重,又指三人只是對保安員受傷表示歉意,仍然堅持控罪侵犯了他的人權,所謂的悔意只是表面,法庭不應給予太高比重,潘兆初又指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其他學生有一定影響力,煽惑他們犯法是極不負責任行為,要加重罪責。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案書特別提到,對有抱負的年輕人判即時監禁,絕非他樂於看到的裁決,但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行使集會自由的同時必須守法,任何暴力行為都要重罰,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力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三人知道判刑後,黃之鋒在犯人欄舉起手大叫「香港人不要放棄」,之後由囚車載走,由於他不足二十一歲,會送到壁屋監獄,周永康在犯人欄向公眾席揮手,他與羅冠聰由另一輛囚車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現場有大批傳媒,懲教與警員手拉手維持秩序。

1. 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其實個官係唔係講緊反話?魔術師無理由理解錯,「鼓吹『違法達義』」的人,睇嚟睇去都只會係戴當家?但係...佢邊忽似「有識之士」?正如戴當家最新撰文(見伸延閱讀),既然「法官能擁有權力去判公民抗命者入獄,不是因為他們超人一等、更偉大,也不是他們的智慧比其他人高,只是因他們穿著那件袍和坐在的那個位子上」,咁戴當家能夠成為「有識之士」,只是因為佢在藍大有個教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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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109刑事法(七十七)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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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109
刑事法(七十七) 搶劫 Robbery
蕭律師執筆

粗略言之,搶劫是「使用暴力的盜竊」。

香港《盜竊罪條例》第10條:
(1) 任何人如盜竊,而在緊接盜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盜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搶劫需要證明所有盜竊罪的每一個元素。在此意義上,搶劫是盜竊的嚴重方式,因此比盜竊要判更高的刑罰***(終身監禁,盜竊罪最高刑期是判監十年)。

只要證明被告有挪占主人的財產,即使被告最後未能成功獲取也可以是搶劫。
舉例説:D推倒V,V的手袋跌在地上,D攫取之而嘗試逃跑;但V成功將手袋的帶拉著。D放棄,嘗試逃跑,但終被捕。搶奪手袋的行為是挪占,推倒V是使用暴力,如果也能證明他有不誠實意圖,即使沒有攫取到任何財產,D仍是犯了搶劫罪。

〈使用或試圖使用武力〉
控方必須證明D使用武力、或意圖使任何人恐懼將有武力加諸其身。
《盜竊罪條例》並無解釋何謂武力。武力是一個普通詞,任何不識法律的凡夫也應明白它是甚麼意思,因此應由陪審團去決定被告有沒有使用武力。推擠受害人是可以構成武力。

〈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及為(了)偷竊〉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為了偷竊」,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使用武力,即是被告挪占屬於另一人財產的一刻。法庭一向以較自由的態度去解釋這種要求。
舉例說,在Chan Siu-Ming(1984)中,辯方提出的説法,恐嚇與盜竊行為如果相隔三十分鐘,就沒有符合第10條定下的要求。當年的正按察司 羅弼時否定這個説法:
“我們認為第10條應解釋為:如果受害人在盜竊的一刻在被告較早前所作所為下仍感覺到會有遭受到暴力的恐懼,那是搶劫。盜竊由是緊接著由被告施諸受害人的武力恐懼,即使令他的恐懼是發生於較早時階段。"

「挪占」有時會被視作是一個連續性行動,使盜竊行為的後續行動促成搶劫罪,包括使用武力掙紮逃脫。
Lockery (1955):在一宗啤酒盜竊後,賊人對店員使用武力。
另一方面,如果D與另一人打鬥,那一人的銀包跌在地上,D趁機拿走銀包不算是搶劫,因為較早前使用武力不是「為了偷竊」。
Donaghy (1981) 有同樣效果。D以生命恐嚇的士司機,要司機載他由倫敦至紐卡素。到了倫敦,他從司機處盜取了22英磅,D脫了搶劫罪,因他的早期恐嚇不是「為了偷竊」錢財。

被武力恐嚇的受害人不一定須是被盜竊者本人,對「另一人」使用武力恐嚇已很充份。因此,D在盜竊前在珠寶店外對護衛員使用武力是可以搆成搶劫罪。

如果控方需依賴 “武力恐嚇”,那一定需要證明恐懼「那時及其後」有武力的恐懼。一些將來的武力恐懼並不足夠(雖然是可以控告挷架)。搶劫的定義不單包括成功的做成恐懼,也包括試圖對受害人以外的人施加恐嚇。因此是否是對受害人的恐嚇並不重要。

控方必須盜竊的犯罪動機要素,即是不誠實及永久剝奪的意圖。因此,如果被告能證明自己誠懇地相信自己有法律上權力去永久剝奪,他可脫盜竊罪,也可脫搶劫罪。
Robinson (1977) :R要V償還V妻子欠R的一筆債項,並持刀指嚇V以加強要求。R搶劫的指控不成立,因他誠實相信他有法律上權力追討,因此不是不誠實。但因為用刀向V,可構成襲擊或嚴重襲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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