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理的三令五申下,IPO註冊制改革勢在必行。據新浪報道,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周健男已離職出任大成基金黨委書記,而證監會上市部三處處長馬驍則加入華泰證券。春江水暖鴨先知。看來,註冊制改革真的要來了。
下面為來自新浪財經的全文報道: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周健男已從證監會離職,出任大成基金黨委書記的消息傳出後,證監會上市部三處處長馬驍也告別任職超過12年的證監會,加入華泰證券。業內人士表示,註冊制改革必然收緊尋租空間,預計將有多名與註冊制落地利益攸關的部門官員離職陸續“下海”。
官員下海
據了解,周健男2012年6月開始擔任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期間分管監管並購交易的監管六處、七處。此前在深交所擔任總經理助理,分管過策劃國際部、上市推廣部。其更早時候則在證監會辦公廳工作,曾任原深交所黨委書記、理事長陳東征秘書。
而馬驍則在2002年2月進入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工作,曾任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一處副處長,一直從事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組織和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多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規章的制訂、修訂工作和大量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個案的監管工作,積累了比較豐富的上市公司監管經驗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監管工作經驗。
馬曉選擇加盟的華泰證券,其並購重組業務在業內排名靠前。據證券業協會統計,2013年度證券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排名中,排在前三的券商是中金公司,華泰證券、中信證券,分別獲得財務顧問費2.33億元、1.46億元、1.37億元。
“劉曉丹團隊在業內很有口碑,不少近年來並購重組做的好的新晉券商業務負責人,此前都來自她的團隊。”一位投行人士如此評價。
業內人士分析,上述證監會官員紛紛“下海”並非個案。其中,註冊制改革必然收緊尋租空間,或是促使證監會官員在註冊制落地前“提前下海”的主要原因之一。
“未來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透明,過去一些看似‘油水’很足的部門都將面臨極大壓力。”一位不願透露名字的券商人士認為,這些壓力一方面來自“人為操作”空間的減少,利益驟減;另一方面則是近年來,市場也會將問題“聚焦”在監管部門身上,例如IPO企業業績變臉,監管部門沒少遭到質疑,甚至是譴責。
“而且金融牌照逐漸放開,各種機會也很多。”另一位業內人士稱。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官員下海也並非一帆風順。據業內人士介紹,通常情況下,根據此前,證監會發布的相關行為準則,證監會工作人員(包括派出機構人員)離職後,必須經過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冷凍期”後,才能去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監管對象任職。
其中,領導人員的“冷凍期”為三年,一般工作人員為兩年。如果工作人員在“冷凍期”不夠的情況下擔任高管,證監會將嚴格按照要求,不予批準。
此前,有媒體推測,周健男可能是未來大成基金董事長人選。不過由於上述規定,要在被監管機構主管核心業務,周健男需要經過一定的過渡期,業內人士猜測其此次上任大成基金黨委書記或即過度。
註冊制“多棱鏡”
一石激起千層浪,註冊制大熱,市場對其的討論也越演越烈。
在11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抓緊出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此外,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11月22日在出席2014新浪金麒麟論壇時則表示,註冊制改革方案提上證監會議程。
至此,註冊制的出臺已經毫無懸念,唯有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盡管如此,業內對註冊制的熱議、持有的不同意見也越來越多。
A股市場長期以來缺乏持續性、系統性的投資機會,行政審批制度要承擔莫大的責任。“這種制度缺陷會必然導致價格的扭曲和市場的無效。”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從審核制向註冊制發展是當前股票市場發展一個重要趨勢,也是在股票發行市場推進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項重要任務。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註冊制可能就是鏡花水月,甚至是黃粱一夢。“審批制是計劃經濟即中國特色得產物。沒有審批就沒有新中國。審批導致了A股殼資源的稀缺,這是目前a股市場估值的大前提。假如註冊制實行,殼價值歸零,A股將跌一半。”另一位業內人士稱。
“在我看來,註冊制也不會導致殼資源失效。在香港、美國等成熟市場,殼資源還是有一定的存在價值。”深圳一家私募機構相關投研人士認為,註冊制也是有一定的“遊戲規則”的,也不意味著不去審批。只是審批的權利下放一部分給其他中介機構,強調“事中、事後”的審核。“相比而言,我更看重退市制度,以及與註冊制相匹配的一系列的詳細指引。”上述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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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註冊制改革推進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8日表示,證監會牽頭成立了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小組,目前已經牽頭完成了註冊制改革方案的初稿,並征求了部分保薦機構、專家學者的意見,擬於11月底前上報國務院。
華爾街見聞網站此前提到,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主持會議的李克強總理年內第二次提到新股發行註冊制,與今年3月25日首次提及時不同,他首次用到“抓緊出臺改革方案”的措辭。業內人士解讀為註冊制改革步伐將加快。對於註冊制改革的方向,李克強進一步明確表示,“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
此前,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周健男已從證監會離職,出任大成基金黨委書記的消息傳出後,證監會上市部三處處長馬驍也告別任職超過12年的證監會,加入華泰證券。業內人士表示,註冊制改革必然收緊尋租空間,預計將有多名與註冊制落地利益攸關的部門官員離職陸續“下海”。
張曉軍還表示,證監會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相關監管規則正在抓緊制定,以公開發行方式開展股權眾籌的政策也在積極研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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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今日在發布會上表示,11日下午,證監會黨委召開了認真學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活動。證監會系統各級領導班子認真學習領會新常態下,準確把握明年經濟工作的要求,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證監會會積極推進註冊制改革,在保持每月新股均衡發行,穩定市場預期的基礎上,適時適度增加新股供給,建立健全基礎性安排,引導長期資金入市,督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主席肖鋼在昨日的會上強調,新常態下,新戰略、新布局實施,微觀放活和微觀放調,證監會要繼續加快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市場平穩發展:
一是促進股票市場的平穩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加強證券交易所核查能力,積極推進股票註冊制改革,實施適度新股供給,繼續引導資金入市;
二是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進一步改革創業板市場,規範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股權市場;
三是積極發展證券交易所機構間債券市場信貸資產和證券資產業務;
四是盡快推進原油期貨、股票ETF期權等,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
五是健全私募市場建設;
六是提高證券基金市場競爭能力,探索實施牌照管理;
七是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八是聚焦監管轉型,探索建立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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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通訊社援引某註冊制專家小組成員稱,IPO註冊制有望實施負面清單,且證監會具有一票否決權。此外,對於目前已經出來的兩套註冊制方案,投行人士普遍傾向於由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向證監會註冊生效的模式。
這名專家向大智慧通訊社表示,推行註冊制後,制定IPO註冊的負面清單,並實行一票否決,這將是證監會的重要職責之一。作為IPO註冊制的負面清單,不僅要制定稅收黑名單標準,還應制定環保黑名單標準(即排放不達標企業)、社保黑名單標準(拒參保、少繳社保費)等。只要企業符合負面清單中的其中一條,將被證監會一票否決。
他表示,證監會實施負面清單的概率非常大,目前已有所體現。日前,國家發改委、稅務總局、公安部等21個部門簽署備忘錄,稅收黑名單企業將被限制IPO。其分析,這意味著,稅收黑名單已經制定且獲得了監管層的同意,未來不排除會出臺環保等黑名單。
對於IPO可能實施負面清單一事,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進向大智慧通訊社表示,贊同註冊制實施負面清單,但是負面清單具體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比如少繳社保如何認定,是否有比例要求。實務中,少繳社保既有企業的原因,也有部分是員工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27日的“上證法治論壇”透露,目前就註冊制的研究意見主要有兩種方案:一種是維持由證監會註冊審核,交易所進行上市審核的模式;一種是由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向證監會註冊生效的模式。
投行人士多表示,期待監管層最終會采取第二種方案,由交易所進行上市申請,然後到證監會註冊生效。
民生證券一名保代向大智慧通訊社表示,比較傾向於第二種方案,現在新三板註冊制就與第二種方案較為類似。IPO註冊制可以參照新三板的註冊制,有可以借鑒的經驗。東吳證券、愛建證券等投行人士均表示,比較傾向於第二種方案,該方案程序相對更加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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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實集團在香港交易所發布公告稱,重組及合並長實集團以及和黃集團的業務以創立兩家全新香港上市公司。
兩家新公司分別為長和、長地。其中,長和將接手長實及和黃集團的所有非房地產業務,長地將合並兩個集團的房地產業務。
從合並和重組過程看,長實及和黃兩家公司會先合並為新的“長和集團”,並將保留在港股市場上的“1”號股票代號;此項合並後,長和會將所有境內外的地產業務分拆並註入新成立的長地集團,並爭取保留“13”的股票代號。
"長和系"主席李嘉誠表示,自已會出任長和及長地兩間公司的主席,而兒子李澤鉅亦會出任兩間公司的董事。至於和黃及長實兩間董事的去向如何,李嘉誠表示會繼續留下。
變相遷冊海外?
這是李嘉誠對其名下資產的最大規模重組。1950年成立的巨無霸企業長江實業港交所代碼00001,一直被認為最能代表香港的公司,而1977年合並成立的和記黃埔則一直是世界500強企業。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新公司長和與長地均在開曼群島註冊。李嘉誠曾在2013年強調,長實及和黃不會變更註冊地點,相信多年後仍在香港。對此,李今日解釋稱,將公司註冊地搬去開曼群島並非對香港沒有信心,主要是為了做生意方便。
李嘉誠詳細解答稱:
人家說什麽都行。我(集團)註冊在香港、上市又在香港。過去十年或是十幾年,有75%以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在開曼群島等海外註冊,並不是這些公司對香港沒信心,一樣都是為了做生意方便,其中很多民企、(內地)國企,不能因為他們在海外註冊就是遷冊。
“長和系”副主席李澤鉅還透露,李氏家族信托持有的赫斯基能源股份將會換為長和股份,以反映他們對香港未來仍很有信心。
重組方案
公告稱,長實擬向長實股東提呈長實重組方案,以協議安排方式使長實集團的控股公司由長實變更為長和。 根據長實重組方案,長實計劃股東將就其於長實計劃記錄時間每持有一股長實計劃股份獲 取一股長和股份,而所有長實計劃股份將被註銷及銷毀。此外,所有和黃計劃股份也將被註銷,每股和黃計劃股份換取0.684股長和股份。
公告還顯示,和黃集團建議收購6.24%赫斯基已發行普通股,和黃建議以協議安排方式向和黃計劃股東提出股份交換要約以註銷所有和黃計劃股份。
其中,長實重組方案完成是:
(a) 完成赫斯基股份交換之先決條件;及
(b) 作出和黃方案之前提。
赫斯基股份交換及和黃方案的完成將是完成分拆上市方案之先決條件。若長實重組方案未能完成,赫斯基股份交換、和黃方案及分拆上市方案將不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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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 作者:錢康寧 龔芳 內容摘要: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具備較強的“中國特色”,行政管制的本質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市場內在約束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因此註冊制改革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結合海外發達市場的先進經驗,我國未來註冊制改革有望在弱化上市盈利要求、強化信息披露、推進市場化定價、完善退市轉板機制、提升中介機構專業性以及完善配套機制建設六方面尋求突破。改革預計將在“先行先試、漸進改革”的基調中逐步推進。 在《證券法》逐步完善、註冊制改革逐步探索過程中,產品內涵豐富、投資者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私募市場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市場自發挖掘的新興產業、創業企業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享受制度紅利的非銀金融機構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 以下是《聚變時代 迎接BigBang——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全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申萬研究 |
平穩過渡,鋪路註冊制 作者: 林瑾 ![]() 2014年新股發行改革一波三折,折射出市場化改革之路囿於現實條件的薄弱,留有明顯的行政化印跡,但註冊制改革方向卻是明確的。2015年將是向註冊制過渡的關鍵一年,既要調整IPO存在的問題,又要為進一步深化改革而加快法規和制度建設的步伐。基於此,理財研究部林瑾推出了《劍指三高見成效穩妥過渡註冊制——2014年IPO市場回顧暨2015年展望》,該篇為第一篇,歡迎關註! 2014年元月初始,在市場各方的翹首以盼中,IPO閘門關閉一年之後再度重啟,而在重啟前夜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重申“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構建事中事後問責體系,加強違規處罰力度,重視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可視為後核準時代向註冊制過渡的指導性文件之一。新規指導下,52家新股搭上2014年IPO的第一班列車,然而,由於存在“老股過度減持套現”、“網下配售利益輸送”等引起市場詬病的現象,奧賽康等四家新股被叫停。隨後暫停近四個月,監管層進行政策微調,從6月份開始,年內第二季IPO步入常規化軌道。2014年共有127家新股順利發行。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一波三折的背後,折射出市場化改革之路囿於現實條件的薄弱,因此,2014年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留有明顯的行政化印跡,但註冊制的改革方向卻是明確的。 為穩妥過渡註冊制作政策伏筆 信披質量改善是長期系統工程 註冊制是以信息披露和盡職調查為核心,真實、及時、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註冊制高效發行的基礎。 《意見》明確指出“股票發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並從多個角度對信息披露進行細化規定。其一、明確信息披露責任。《意見》明確規定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保薦機構應當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的信息披露質量。其二,強化預披露機制,為加強社會監督,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後,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其三,細化信息披露要求,《意見》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配售的條件、原則、獲配投資者及其獲配信息、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的投資者信息等進行進行詳細的披露;在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上也做了細致規定,要求發行人對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如業務模式、風險等進行重點披露,同時要求使用淺白的語言,以增強信息的可讀性。 ![]() 然而,必須認識到的是信息披露質量的改善並不是一蹴而就的。對比2014年和2012年新股招股書的信息披露各部分的構成,我們發現《意見》中強調的信息披露的重點並沒有得到顯著的改善。《意見》強調的信息披露重點是:發行人主要業務及業務模式、外部市場環境、經營業績、主要風險因素等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同屬於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飛天誠信和旋極信息為例,能夠體現證監會要求重點披露的“發行人主要業務及業務模式、外部市場環境”的業務和技術板塊在招股書中的篇幅所占的比重並沒有增加,2014年發行的飛天誠信的業務和技術在招股書中的占比是23.71%,低於2012年發行的旋即信息;體現經營業績的財務會計信息板塊以及主要風險因素的風險板塊在招股書中的占比只是略有小幅提升。如果說不能簡單地以篇幅的長短來衡量信披質量的高低,那麽從具體的內容來看,“業務和技術”板塊更多仍然是對整個行業現狀的泛泛而談,對於企業自身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和潛力等有針對性的詳細敘述則大多寥寥數筆帶過;關於“風險”的描述亦鮮有針對企業自身的個性化風險的披露。因此,信披質量的改善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需要常抓不懈。 ![]() 在監管理念上,未來註冊制將弱化事前監管,而呈現向事中和事後監管轉移的趨勢,事前更多地依靠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而事中和事後則通過依賴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加強信息披露以及加大對於中介機構和發行人違規行為的監察和懲罰力度來保障發行市場的順暢健康運行。在此理念指導下,監管層的監管職能也在轉變。《意見》明確提出將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證監會在不斷強調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在逐漸將部分配售、新股申購細則等環節的監管職能下放到協會和交易所,而開始將更多的註意力集中到事中和事後的監察和制定相關的違規懲罰措施。 ![]() 從2014年證監會、協會和交易所所發的與新股發行有關的文件來看,證監會除了發布具有綱領性的規定和辦法外,開始對已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等信息披露逐步進行抽查:今年9月份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簽工作規程》,以規範信息披露抽查工作,加強事後監管。而協會和交易所則更側重與事前和事中實施過程的監管和指導。比如,協會修改承銷業務的規範,建立了對於承銷商的打分機制、建立了網下投資者的備案和管理細則以及網下配售細則;上交所和深交所則對申購細則和上市交易細則進行規範。 改革求穩,劍指“三高” 在我國新股發行市場橫亙已久的頑疾——“三高”發行現象,在2014年第二季IPO中終於得到了明顯緩解。今年IPO開閘之前發布的一系列旨在為註冊制暖場的改革措施,使得2014年第一季新股發行更加市場化的同時,久被詬病的“三高”卻再次觸動了監管層敏感的神經。2012年IPO閘門關閉之前,“三高”問題突出,2012年平均超募比例高達86%,發行市盈率普遍高於行業市盈率,且前者與後者的差距最高達到30.98。2014年第一季新股發行市場似乎舊習難改,平均超募比例與2012年相當,高達81%,雖然平均發行市盈率與行業市盈率之差為負值,但是平均發行價卻高於2012年的平均水平。 ![]() 為此,監管層緊急叫停僅僅啟動了一個月不到的IPO,在第二季的改革中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多箭齊發,直指“三高”。其一,新股發行募資數量不再與募投項目資金需求量強制掛鉤,即放寬了原超募基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認可了募集資金的其他一般用途,如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等;其二,發行市盈率如超過行業市盈率,將推遲三周發行,並連續三周發布特別風險公告,以遏制發行價和發行市盈率過高。其三,繼續將“超募與老股轉讓掛鉤”,同時要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以抑制老股過度減持套現。 ![]() “有形之手”的收與放 註冊制下,市場的自我調節將起決定性作用,然而,在市場“無形之手”的自我調節機制尚不健全,短期內難以發揮顯著效果的過渡期,監管層的“有形之手”也開始在“收”與“放”之間謀求平衡。“有形之手”的“收”除了嚴控“三高”,還體現在對於發行節奏和發行量的控制上,“有形之手”的“放”則體現在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的選擇上;而對於滬深交易所上市新股市家數的把控上則是明放實收。 證監會主席肖鋼曾在5月份表示:從6月到年底,計劃發行上市新股100家左右,並按月大體均衡發行上市。雖然後來發行100家的截止時間延長到2015年2月份,但是卻實現了按月大體均衡發行的目標。6月份到12月份,平均每月發行的家數在11家左右;除了6月份的發行量較小約為3.8億股和12月份的發行量較大約為15億股(國信證券發12億股)之外,每月的發行總量也大致在6億股左右。 按月均衡發行有助於投資者對於新股發行節奏形成穩定的預期,從而在新股發行之時不至於對二級市場運行造成太大擾動,在目前二級市場尚不夠成熟的前提下,按月均衡發行有其積極意義。 ![]() 未來註冊制條件下,投資者自行對股票的投資價值做出判斷,因此,交易所不應該對上市公司所屬行業做出限制,只要不是違法違規及即將要淘汰行業的企業,又能夠給投資者創造利潤,就應該允許其上市,而不能僅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此外,應該逐步放開盈利門檻的限制,讓諸如互聯網、電商等成長型行業中優秀企業也能從資本市場中汲取發展動力。 ![]() ![]() 在“無形之手”的自我調節機制尚待完善,輔之以“有形之手”的及時糾偏無可厚非,但是在註冊制漸行漸近,發行市場化程度將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如果“有形之手”用力過多,顯然是不合時宜的。未來如何進一步加大市場化發行的步伐,合理使用“有形之手”以使“無形之手”更好的發揮決定性作用,將考驗著管理層以及市場主體的智慧。 來源:申萬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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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新上報修法方案,《證券法》從多方面修訂縮小至僅修訂涉及註冊制相關法條,快速推出以便於年內正式實施註冊制◎ 財新記者 蔣飛 文jiangfei.blog.caixin.com 盡管市場對 IPO 註冊制的預期越來越高,但是實際上證監 會報送的改革方案還未最終定稿。 財新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期再次向國務院上報了一稿註冊制改革方案,其核心仍然是將發行審核權下放到交易所,證監會只負責證券註冊和對交易所審核行為的監管,不再具體干預。另一方面,由於《證券法》總體修訂工作爭議較大、進展晚于預期,證監會正在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先修改註冊制改革必要的若干法條,從而加快改革進程。 滬深兩大股票交易所在其職權範圍內,均已落實註冊制改革的相關籌備工作。上交所方面將由目前的公司監管二部承擔再融資和IPO 的審核,而深交所相關籌備組則由一位總經理助理牽頭交易所曾有預期,今年5月後將現有排隊中的擬 IPO 企業全部交由其審核,但目前來看具體的時點仍有很大變數。 除了“新老劃斷”的時點,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去留也有待明確。按註冊制的內在要求,現有發審會制度已不合時宜,取消發審會是《證券法》需修改的內容。另外,兩大交易所目前也未就取代發審會的機制和安排做具體的籌備。 接近修法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審核權下放給交易所已有共識,為了完成今年內推出註冊制改革的“政治任務”對《證券法》先作最低限度的修改,在立法程序上是可能的;但這樣做必然會在許多技術細節上留下缺漏,在制度上也缺乏退市機制、侵權追責的保駕護航,因而只是務實的做法,不可能盡善盡美。 兩家交易所人士最關心的是註冊制實施之後的資源分配。目前證監會發行部門一方面掌握審核權力,另一方面也在兩家交易所之間均衡分配上市資源。 今後行政安排的機制一旦打破,會不會出現交易所“無底線競爭”的問題? 註冊制 “牛鼻子” 在1月15日召開的證券系統年度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針對註冊制改革談了三點:一是在證監會層面的實施方案中梳理和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對操作性問題作出具體安排 ;二是與其他部委加強溝通,落實改革需要的配套措施;三是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嚴厲 打擊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註冊制改革是肖鋼履新證監會主席以來最重要的一項工作,被他稱為各項改革的“牛鼻子” 。證監會曾希望在2014年底前推出註冊制改革實施方案,卻未料《證券法》修訂的進展不如預期。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初次審議未能如期上會,從而影響到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讀”修法程序。未能上會的原因可能是需要修訂的內容過多,出現結構性的問題,需要重新審慎評估。 現行《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 為了盡早落實註冊制改革,一個變通的辦法是在《證券法》系統修訂完成之前,先對關係到證券發行的部分條款做最低限度的修改。 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于2014年底公開表示, “ 《證券法》修改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前提,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工作。通過對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制度調整,明確厘定註冊主體、註冊要求以及註冊程序等安排,特別是要從法律上清楚界定信披的要求和不同主體信披的職責邊界,嚴格落實發行人的誠信責任和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同時,要豐富和強化監管機關的執法措施和執法手段,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位參與《證券法》修訂意見徵詢的學者對財新記者說, 《證券法》不是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可進行修改,不需要全國人大通過;只要結構上的聯動性不強,不牽扯到其他部分,部分條款的修改是可行的。一個簡單的做法是把與發行相關表述中的“核准”替換為“註冊” ,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換成“證券交易所”;但這也僅僅是一個簡單化的理解,具體的修改仍然要小心論證。 縮小範圍 《證券法》自頒佈以來曾在2005年進行過第一次系統性的修訂,正在進行中的修訂在規模上很可能超過上一輪。局部少數條款的修改也有先例: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中涉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六個法條作了修改或者刪除,旨在進一步減少管制,促進市場機制發育。此次修改亦是證監會為了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而努力推動的。 證監會法律部負責人曾透露過證監 會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證券法》思路,建議包括十個方面。 一是完善證券品種範圍規定。要從證券的固有屬性和證券監管的內在邏輯 出發,立足于科學構建多層次市場體系,切實防範監管套利的現實需要,合理定義證券概念,適當拓展證券範圍。 二是完善多層次市場制度。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成長階段企業的特點,以及公開程度、性質類型不同的產品特點,對相應層次的市場進行梯級定位,在上市標準、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場監 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區別,並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建立靈活的轉板機制。 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制度。要立足于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信息知情權,合理設定公開發行條件,落實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要求,簡化許可審核程序,強化事後監管執法,進一步改革公開發行制度,為從核准制向註冊制轉變提供制度安排。 四是完善證券私募發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與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發行非公開的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要求。 五是完善債券市場制度。要立足于構建以公司信用為基礎的,不同于股權特點的市場化的債券制度,在發行條件、交易制度、審核機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統一規則要求,推進建立我國統一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六是完善並購重組制度。 七是完善退市制度。 八是完善證券無紙化制度。 九是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總結虛 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經驗基礎上,建立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統一證券侵權法律制度。 十是完善監管執法制度。適應資本市場的特殊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機關職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這是原計劃對《證券法》修改的內容總結,但是因為現在要抓緊實施註冊制,因此只把與註冊制有關的部分先行修訂,其他內容以後再說, ”證監會法律部的人士說, “這樣做雖然有些浪費法律資源,但也有先例。 ”接近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人士則表示, “關於註冊制的修法問題沒有爭議,其他問題爭議很大。 ”如果退而求其次的小範圍修改能先期完成,那麼註冊制實施的法律障礙也將解除,證監會將可按既定方針落實改革方案,即向交易所下放審核權力。 北京的一位法學教授對財新記者表示,即使是小範圍修改,也有一些問題 不容忽視。比如按現有體制,在審核一些敏感行業或限制性行業(金融業、與國家安全相關行業)時,證監會需要徵詢其他部委意見。這些做法是老的體制殘餘,與市場化導向不適應,一些部門如環保部已取消了IPO 的環評意見,但新舊體制銜接不好也可能產生問題。 “交易所是一個事業單位,級別比那些部委低,它去徵詢意見,人家不理你怎麼辦?那麼是不是要在法律中寫上一條,相關部委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給出意見的,視作無異議?”上述教授說。 交易所審核 發行審核權下放證券交易所並非註冊制改革中的新事物,事實上由交易所負責 上市公司再融資審核已討論良久。郭樹清擔任證監會主席期間,這一改革已經接近完成,卻因郭的調離而擱淺。 上交所的公司監管二部,曾就是為承接再融資審核而預備的部門。這個部門目前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務虛” ,做一些與上市公司監管相關的研究工作。 由交易所承擔發行審核工作不存在技術障礙,因為證監會發行部和創業板發行部均長年從交易所借調人手參與PO 審核,兩個交易所的一些業務部門總監都有參與 IPO審核工作的經驗。 但是這些借調參與IPO 審核工作的人員在證監會所做的僅僅是初審工作,最後投票和出具審核意見是發審會的職能。註冊制並非僅僅把初審工作的地點從北京的證監會換到上海和深圳兩地的交易所,而是要求交易所將原先由發審會履行的職能也承擔起來,對企業的發行申請出具最終的審核意見。 交易所人士告訴財新記者,目前交易所的籌備工作還未涉及取代發審會的機制和具體安排。可能的做法與發審會機制相比有繼承也有發展:相同的做法是仍然從外部聘請專家,專家來源包括中介機構、買方、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等;不同之處是外聘專家從一開始就參與審核,對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和經營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從而提高審核質量。 外部專家是保障審核質量的一種手段,但關鍵因素還是要看交易所審核人員的整體素質。財新記者瞭解到,目前滬深交易所籌備中的審核隊伍整體偏年輕,主要在30歲左右。 “這些審核員經過訓練可以滿足基本要求,但他們對企業複雜問題的拿捏和把握還是需要時間,而且恐怕做不了幾年就會有不少人離職去市場化機構了。 ”上述人士說。 交易所更關心註冊制實施後的審核資源分配問題。在現有的行政審核體制下,企業向證監會遞交發行申請,證監會按兩個交易所均衡分配企業上市資源。這種做法有深刻的行政主導背景,源於證監會對於“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規劃設計,以及這種人為設計體系與市場實際的偏離。 傳統上,深交所以發展中小板和創業板為主,上交所立足大盤藍籌市場,二者僅在中等規模上市公司方面有一定交集。隨著民營中小企業逐漸取代大型國企成為上市主體,IPO 市場形成深強滬弱的局面,導致證監會在2014年開始調整政策,取消了兩家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股本規模方面的區隔,基本上按照一邊一家平均分配。 但是一旦發行審核下放到交易所,這種行政主導的分配方式是否也應該走向終結?一方面,成熟市場證券交易所之間的差異化是市場競爭導致的,競爭有利於提升交易所的服務水平,促進優質上市資源聚集和提高市場效率;另一方面,國內兩家交易所並無實質性的差異,完全放開可能導致交易所的“無底線競爭” ,降低審核把關的標準,導致大量平庸的企業甚至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問題的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證監會內部對此也有擔心,即“一放就亂” 。然而問題的實質還是在於改革是否以全面市場化為導向。 “市場最終會篩選出好的企業,交易所如果不認真對待,被短期利益引導,長期來看是砸了自己的牌子。 ”一位保薦代表人對財新記者說。 “新三板的存在也是一個重要基礎, ”上述交易所人士說, “新三板已經吸納了那些基礎比較一般的公司,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基石,兩個交易所的競爭就應該是高層次的競爭。至於將來 滬深交易所是競爭分化還是乾脆合併為一家,就只能由時間來決定了。 ” 配套制度待完善 在政治導向面前,註冊制的技術問題並不難解決。市場較為普遍的預期是改革啓動,發行將提速 ;但由於行政干預不會馬上退出,發行節奏仍將受到控制。 更考驗證監會的在於發行常態化之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在註冊制行將推出時,曾因欺詐發行而被證監會處罰的萬福生科(300268.SZ)卻連續漲停。 在退市制度改革中,證監會提出欺詐發行的情形可以強制退市。這種提法受到一些市場人士的歡迎,但也存在擔憂,特別是對於可操作性的懷疑。 法律學者對財新記者表示,對於欺詐上市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立法的本意一方面要讓這種行為不能獲得好處,另一方面要讓利益受損者得到賠償和救濟。基於這種理解,如果強制退市是以發行人全面購回股票來實現,則兩個方面的訴求都能達到; 如果不能恢複原狀,股票退市之後,投資者可能進一步受到傷害。目前證券民事訴訟並不健全,投資者的追償過程會相當漫長。 除了欺詐和信息披露違法,退市制度要面對更一般的情形是上市公司業績變臉、連續虧損、流動性枯竭。業內人士認為,一律要求這類上市公司“退市”可能不如“轉板”更易實現。 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體系中,績差公司達不到上市條件之後,可以轉入低層次市場繼續交易,同時採取一些有關合格投資者、信息披露方面的差異化措施加以限制 ;如果將來業績改善,符合上市條件,還可以按照規則“升板” 。 這種安排彈性更高,符合市場化原則,也有利於減少來自利益相關方的阻力。 明確定義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退市機制、強化證券侵權責任,以及支持民事追償,都是本次《證券法》修訂重點討論的內容。註冊制牽一發而動全身,這項根本性的改革在戰術上可以超前,但在戰略上仍然離不開整體制度的向前演進,孤軍突進的負作用將會很大。 財新記者劉彩萍、見習記者楊巧伶對此 文亦有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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