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11月9日發布文件稱,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焦炭和焦煤品種,單個品種、單日開倉量不得超過1000手。同時,還調整了焦炭、焦煤品種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和鐵礦石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
大商所宣布,為控制市場風險,促進功能發揮,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交易限額制度規定,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盤後(本周五夜盤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焦炭和焦煤品種,單個品種、單日開倉量不得超過1000手。該單日開倉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個交易日在某個品種所有合約上的買開倉數量與賣開倉數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開倉數量不受限制。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賬戶按照一個賬戶管理。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個交易日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當日開倉交易;累計2個交易日(含2個)以上超過交易限額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開倉交易3個交易日;情節嚴重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同時,大商所還調整了焦炭、焦煤品種保證金和鐵礦石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
一、焦炭、焦煤品種自2016年11月10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2016年11月11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5%。
二、自2016年11月11日交易時(即11月10日晚夜盤交易小節時)起,鐵礦石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不變。
12月3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總經理王鳳海在2016第12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境內交易所高層論壇上講話,表示要理性看待這波黑色系品種價格波動,還是要堅定不移的把去產能、去庫存堅持下去,在這個過程會伴隨價格的波動,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據王鳳海介紹,今年以來期貨市場交投比較活躍,大商所1到10月份大商所交易量同比增長50%左右,年度成交額也增長了49%左右。投資者積極參與市場,截至10月末,大商所有效客戶數同比增加9%左右,產業客戶增加要多一些,增加到12%左右。此外,價格波動比較大,出現了波幅較大的行情,尤其是黑色系品種。對應這三個特點交易所做了很多工作,來防止市場過熱炒作,防止價格發現功能失去效力。
王鳳海表示,期貨市場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發現價格,如果價格信號失真那也談不上經濟功能的發揮。目前期貨市場的價格盡管漲幅比較大,但正如方星海副主席講的,按照同標準、同規格來算,期貨價格依然呈現貼水狀態,基差仍然是正基差。
他認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中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須采取的措施。從這個市場上看,像煤焦礦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去庫存的主要行業,這個行業多是高能耗、高汙染聚集的企業。在這個過程中短期內供需發生變化的時候需要一個平衡的過程,如果在價格波動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上要衡量的話,還是理性的選擇經濟可持續發展,還是要堅定不移的把去產能、去庫存堅持下去。這個過程伴隨供求關系的平衡,應該說這是一種主動的市場再平衡、再協調的過程,這個過程本身是需要時間的,要反映到市場上,現在看,價格反映非常快而且直接。這個過程會伴隨著價格的波動,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其次,新品種、新工具的研發上交易所也做了很多工作。像大家熟知的“保險+期貨”寫到今年中央1號文件里的。還有場外期權的試點、鐵礦石國際化等問題。此外,還有期權的推進,大商所方面,所有的技術、規則基本準備完畢。最後他強調,對這波黑色系品種價格波動,要客觀、理性的看待。
在2016第12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的“大連商品交易所專場活動”上,乙二醇期貨合約及規則草案首次亮相市場。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總監陳緯表示,乙二醇期貨在合約設計上順應了現貨格局,選擇在華東、華南等主要消費及貿易集散地設置交割倉庫,並根據其為散裝液化品的特點,設計了“送貨上門”的廠庫倉單制度。此外,增設了門檻指標,以區分乙烯法及煤制乙二醇產品。
陳緯指出,從乙二醇現貨市場發展情況看,呈現出三個主要特點:一是市場規模大,企業數量多,產業地位十分重要。2015年我國乙二醇消費量約為1266.7萬噸,占全球消費量一半以上,按均價6000元/噸的價格計算,市場規模約760億元;2015年,國內乙二醇上遊的生產企業共29家。從進口及貿易環節看,參與乙二醇進口的企業有400多家,在張家港等乙二醇物流集散地,參與交易的中小型貿易企業達1000多家。從下遊消費企業看,僅聚酯企業的數量就超過了100家,其中產能在30萬噸以上的約50家。二是對外依存度高,進口集中在江浙地區。2015年乙二醇進口量為877萬噸,進口依存度約69%。其中,江蘇和浙江是最大的乙二醇進口省份。三是價格波動較大,平均利潤低,行業避險需求較為強烈。
在交割質量標準方面,陳緯表示,乙二醇期貨以國標為基礎,增設部分指標。乙二醇作為一種生產技術比較成熟的化工產品,其質量的標準化程度較高。現行的乙二醇國家標準為《工業用乙二醇(GB/T4649-2008)》,是現貨貿易的主流標準,國內生產企業的出廠標準也大多遵照國標執行。同時,考慮現貨貿易習慣,大商所在設計乙二醇交割質量標準時,增設了氯離子指標。
陳緯強調,雖然現行國標中氯離子含量為非必檢指標,但現貨貿易中,氯離子含量基本為必檢指標,且下一代國標修訂中也擬將加入該項指標。此外,乙二醇中的微量無機氯主要來自產品運輸過程中的汙染,氯離子對不銹鋼反應器和儲罐的耐腐蝕性影響很大,長時間存儲會造成反應器或管道嚴重損壞,對下遊聚合工藝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增設了氯離子指標。
陳緯指出,因為下遊聚酯企業對煤制乙二醇尚未全面接受,煤制乙二醇產量很小、占市場份額比較低,且暫時無法達到交割標準,故煤制乙二醇產品暫無法用來交割。而為區分乙烯法及煤制乙二醇產品,乙二醇期貨增設了門檻指標,在交割質量標準中添加了1,2-丁二醇、碳酸乙烯酯等雜質指標。因此,對於部分聚酯企業而言,大可不必擔心煤制乙二醇進入交割。
據陳緯介紹,大商所為順應乙二醇現貨格局,選擇在華東、華南等主要消費及貿易集散地設置交割區域。從乙二醇上遊供給看,生產和進口都集中在以江浙滬為代表的華東地區,其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38%;進口也主要集中在華東地區的江蘇、浙江兩省,進口占比達84%。此外,江浙地區也是我國乙二醇儲罐分布最集中的地區,當地貿易商數量眾多,乙二醇現貨貿易非常活躍。
從下遊消費看,乙二醇的消費主要集中於江浙滬以及粵閩等東部沿海地區。華東的江蘇、浙江兩省是我國聚酯企業最集中的地區,也是乙二醇消費量最大的地區,占全國總消費量的約73%。此外,福建、廣東等華南沿海地區也聚集了一定規模的聚酯產業,是我國第二大乙二醇消費地區,約占我國消費總量的12%。
由於乙二醇的產銷區域相對集中,現貨貿易流向也相對簡單、清晰。在整體流向上,從西北、華北流入乙二醇產銷最集中的華東、華南地區;華東地區僅江浙兩省消費占比就達73%。盡管江浙地區的產量最大,但與消費量相比,仍有很大的缺口需要依靠進口來補充;華東、華南2015年的凈流入量分別為34.5萬噸和28.8萬噸,這主要是當地乙二醇產能不足,需求缺口需要從庫容充足的華東調入。
陳緯表示,由於華東既是最大的消費地,也是最大的集散和罐容集中地,價格代表性更強。因此華東地區更適合作為乙二醇期貨基準交割地。
據了解,乙二醇期貨將在華東和華南等地設置交割倉庫。設置華東地區為基準交割地,其他地區為非基準交割地,升貼水設置為0元/噸。
最後,在交割制度方面,陳緯強調,由於乙二醇為散裝液化品,交割依賴於固定的儲罐,極端行情下,可能出現短期內交割罐容不足情況。因此,大商所有針對性地設計了“送貨上門”的廠庫倉單制度,即註冊時倉單不對應固定提貨地點,在註銷時買方指定交貨地點,由廠庫負責送到。此外,由於乙二醇物化性質穩定,存儲1年不會變質,倉單有效期為1年,每年9月底註銷。
大商所就豆粕期權合約及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豆粕期貨期權合約類型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交易單位為1手(10噸)豆粕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為0.5元/噸;漲跌停板幅度與豆粕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相同;合約月份為1、3、5、7、9、11、12月;行權價格覆蓋豆粕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浮動1.5倍當日漲跌停板幅度對應的價格範圍。行權價格≤2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25元/噸;2000元/噸<行權價格≤5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50元/噸; 行權價格>5000元/噸, 行權價格間距為100元/噸。
同時,大商所還擬在豆粕期貨期權品種上實施做市商制度,對有意申請豆粕期貨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的機構進行招募,具體要求如下,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業務,做市人員應當熟悉期貨、期權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具有健全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具有我所豆粕期貨期權仿真交易做市的經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18日舉辦的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會員代表審議通過了《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修訂草案,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將在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章程》是大商所據以設立、運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文件,確立了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明確了交易所的業務範圍以及實行自律管理的基本職責;《交易規則》是大商所各項業務實施細則、辦法的統領性法律文件,確立了交易所基本業務制度。多年來,《章程》和《交易規則》在交易所市場建立、發展、規範和監管進程中發揮了應有的保障作用和指引作用。
但隨著期貨市場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化,市場規範與監管的持續推進,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交易所在組織市場、監管市場、發展市場過程中面臨的形勢任務、內外條件、制度環境、現實需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章程》和《交易規則》出現一定的滯後性和不適應性。包括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不適應,與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業務發展和自律監管實際不適應等。
對此,本次《章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及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三個方面,並根據《條例》、《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了《章程》中的相關表述,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一是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主要體現為進一步明確加強黨的領導、發揮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的作用、強化理事會的決策職能、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及落實經營管理層的執行職能。例如,在發揮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的作用方面,增加了會員大會選舉會員監事、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決定監事會提交的重大事項的權限等規定;在強化理事會決策職能方面,增加了理事數量,規定理事應當建立與會員的信息溝通機制,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理事會會議召開、表決機制,明確了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戰略咨詢委員會等;又如,修訂後的《章程》新增監事會一章,對監事會和監事長的職權作出明確規定;對監事會的人員組成、任期、履職方式、會議召開、表決機制、專門委員會設置等作出規定。
二是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主要體現在為交易所上市期權、推進國際化等業務發展提供規則依據。例如,在期權方面,明確了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交易;在國際化業務方面,明確了理事會決定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接納和退出;增加交易所根據章程和業務規則對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等內容。
三是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主要體現為拓展交易所職責範圍、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完善紀律處分相關規定和增加一般風險準備金的規定。例如,在拓展交易所職責範圍方面,增加了交易所組織開展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會員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等職責。
本次《交易規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三個方面,並根據《條例》、《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了《交易規則》中的相關表述。
一是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完善相關條款,並對原有規定過於具體,且在交易所相關業務細則中已有所體現的內容進行調整。例如,調整了交易指令種類、持倉管理以及交割違約處理等內容,增加了保稅交割、車板交割和提貨單交割等制度安排,明確了交易所編制指數以及開發指數產品的相關規定。
二是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主要體現在增加期權、國際化業務的相關規定。例如,在期權方面,引入了期權合約的定義,對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進行界定,明確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交易;在國際化業務方面,明確境外交易者參與本所期貨交易的具體路徑,增加交易所對境外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檢查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等的規定。
三是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主要體現在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和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例如,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方面,增加了套利交易管理、異常交易管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等制度,明確交易所可以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方面,明確了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等內容。
據了解,修訂《章程》和《交易規則》是大商所第六次會員大會的重要內容。在會員大會籌備過程中,大商所通過會員座談會、會員服務系統征求了全體會員的建議,聽取了中國證監會的意見,同時對《交易規則》修訂相關內容征求了交割倉庫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建議。經第二屆理事會第八十一次會議審議,最終形成了《章程》和《交易規則》的修訂草案,提交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
與會代表表示,此次《章程》和《交易規則》的修訂貫徹了中國證監會黨委關於完善交易所會員制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指示,不僅優化了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也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為交易所進一步拓展了業務發展空間、強化自律監管職責等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大商所今日發布《關於2017年元旦期間調整相關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通知》稱,自12月29日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自12月29日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
附通知全文:
關於2017年元旦期間調整相關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所將在2017年元旦休市前後對相關品種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調整:
自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其他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維持不變。
2017年1月3日(星期二)恢複交易後,自各品種持倉量最大的兩個合約未同時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第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恢複至8%和10%;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恢複至5%和7%。
對同時滿足《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合約,其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規定數值中較大值執行。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6年12月22日
大商所4月12日公告,自2017年4月17日交易時,即14日晚夜盤交易小節時起,調整鐵礦石、焦炭、焦煤等品種交易手續費。具體調整情況如下:
1.鐵礦石、焦炭、焦煤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
2.鐵礦石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2.4,非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
3.焦炭、焦煤的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7.2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6,非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7.2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
4.聚丙烯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2.4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非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2.4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
據大商所網站5月4日消息,為進一步提高市場合規水平,加強交易所與會員單位風險監管業務的溝通與交流,確保市場監管工作有效開展和期貨市場平穩運行,5月4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 在大連組織會員代表召開“風控和合規監管座談會”,永安期貨、中糧期貨等14家會員單位代表參加會議。
會上,大商所監察部負責人介紹了今年以來大連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總體形勢。該負責人表示,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是當前和今後大商所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此外,大商所還就近年來一線監管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等進行了介紹,對發現和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例進行了通報。
與會會員代表表示,當前,期貨市場運行的內外部環境較為複雜,監管形勢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在此情況下,會員單位應支持交易所加強合規監管、防範市場風險的各項舉措。此外,會員代表就交易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監管、異常交易管理、個人客戶進入交割月份、超倉通知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與會會員代表對此次座談會給予積極評價。大商所監察部負責人表示,做好期貨市場一線監管,需要交易所和會員單位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今後,大商所將通過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強與會員在市場監管工作方面的溝通和協作。
4月13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發布通知,對《<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和《關於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相關規則的通知》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規則自4月18日交易時(即4月17日晚夜盤交易時)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大商所本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方面,合並計算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下稱“實控賬戶”)異常交易,規定實控賬戶內發生的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合並計算。
據了解,修改前的《處理程序》中,未對實控賬戶內發生的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合並計算。修改後,交易所將對實控賬戶組內所有客戶的頻繁報撤次數、大額報撤次數進行合並計算,按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監管標準進行異常交易管理。
再是,明確了期權實控賬戶限倉標準。在實控賬戶持倉超限行為的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的規定中,將原表述“一組實際關系賬戶單日在多個合約上合並持倉超限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細化為:“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單日在多個期貨合約或者多個期權合約系列上持倉超限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同時,大商所還明確了期權合約系列的概念,即同一期貨合約衍生出的所有期權合約為一個期權合約系列。
此外,刪除“套期保值持倉不合並計算”的表述。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大商所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按一個客戶管理,即投機持倉合並計算,套保持倉合並計算。
市場人士表示,此次規則修改將實控賬戶的頻繁報撤和大額報撤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合並計算,強化了實控賬戶管理制度,加強了交易所對市場異常交易的一線管理,有利於進一步防範市場風險。
8月10日,大商所發布通知稱,自8月13日(星期一)結算時起,將玉米和玉米澱粉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4%,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合約價值的5%;將豆油和棕櫚油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4%,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合約價值的6%;維持其他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不變。
關於調整玉米、玉米澱粉、豆油和棕櫚油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通知
大商所發〔2018〕310號
各會員單位: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玉米、玉米澱粉、豆油和棕櫚油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作如下調整:
自2018年8月13日(星期一)結算時起,將玉米和玉米澱粉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4%,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合約價值的5%;將豆油和棕櫚油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調整為4%,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合約價值的6%;維持其他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不變。
對同時滿足《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合約,其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規定數值中較大值執行。
表:大商所各品種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情況
請各會員單位做好對客戶的風險提示工作,加強市場風險防範,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