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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傳召證人辨認放火者

1 : GS(14)@2017-04-04 08:51:59

【本報訊】控方在本案僅用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生活照,力證被告曾戴眼鏡,脗合放火人也佩戴眼鏡。法官郭啟安於判詞中坦言,本案中控方沒傳召證人辨認被告便是放火人,法庭只能單靠警方提供的照片自行認人。最終,便是由郭官單憑控方呈堂的案發現場照片而認出被告,從而確定被告當晚曾現身旺角參與暴動和縱火。警方呈堂的照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現場拍攝到放火人犯案時的數張照片,包括新聞片段截圖及新西蘭籍教師拍下的現場照片,另一類則是被告楊家倫的個人及日常生活照片,有被告入職公開大學的照片、出席胞姊婚宴的相片、身份證相片、拘捕被告當日拍攝的照片。


官自言不斷凝視被告


法官郭啟安透露,以上照片年份最早遠至2006年拍攝,即被告的身份證照片,而最近期的,則是被告被捕當日所拍下的照片。郭官於判詞中透露,現場照片中放火人有戴眼鏡,前額及雙耳均被冷帽遮掩,看不清其髮型,光線或場景均與被告的生活照片不同。郭官自言除了在庭上,亦曾於辦公室多次將現場及生活照片作比對認人,加上他在庭上有機會不斷凝視被告,終認出被告是當晚縱火人士。至於辯方則以人的樣貌會改變,及人有相似作反駁,更以林鄭月娥與前下屬撞樣一事作例子,惟郭官認為一個人不會每日都變樣,而且被告沒有化妝,亦沒遇上嚴重意外,不接納辯方陳詞。■記者蘇曉欣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4/1997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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