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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最早6月可申請,公募可入市投資

當“BATJ”出海上市時,境內監管者與投資者一樣扼腕嘆息。如今,監管層正在搭建起境內投資者投資海外創新巨頭的橋梁——境外企業回境內發行CDR(中國存托憑證)。那麽發行CDR意味著什麽?誰可以申請?誰可以投資?投資者受損失了又該怎麽辦?這些問題在最新監管規則中都將得到解答。

證監會5月4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CDR辦法》),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具體法律依據,打開實際操作的新路徑。該辦法不但為海外創新公司回歸A股打開路徑,還兼顧了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CDR的安排。

據證監會介紹,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3日。有了解政策制定流程的相關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考慮到征求意見之後還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完成後續程序,預計《CDR辦法》最快將於6月份正式發布。待相關配套規則發布之後,企業即可制定申請文件,並申請開始試點。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辦法,只要基金合同約定可投資境內上市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投資CDR。如果沒有約定,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後,即可根據表決結果投資CDR。

誰可以申請

國務院3月30日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要求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其中對試點企業做出原則性規定。

這意味著,想要申請發行CDR的公司,目前必須是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就整體標準來說,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同時,還必須滿足《CDR辦法》當中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五項規定。第一,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 行為;第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之後,證監會將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嚴格甄選試點企業。咨詢委員會由各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選取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

證監會將以此為重要依據,決定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

誰可以投資

此次所指的存托憑證,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即“參與型存托憑證”。

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申請發行CDR,需要符合交易所即將出臺的上市規則,然後提出上市申請,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上市之後,境外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需要遵守境內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另外,境外企業不能通過發行CDR的方式,在境內重組上市。

除發行企業之外,證監會還規定了存托人、托管人的條件。村托人可以由三類機構擔任,一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是符合一定條件並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商業銀行; 三是符合一定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

商業銀行擔任存托人的具體資質條件,由證監會會同銀保監會另行規定;證券公司擔任存托人的資質條件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根據《CDR辦法》,公募基金可以投資CDR,一方面,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可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資存托憑證;另一方面,基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基金可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資存托憑證,基金管理人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至於公募基金投資CDR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可以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對於個人投資者如何投資、是否有投資門檻,前述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投資者保護具體規則還在研究制定過程中,監管部門有自己的內部工作計劃,會根據進度陸續公布。“發行一個新投資品種肯定是有一整套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的,但是是否設置保證金門檻,目前還都在研究中。”前述人士稱。

投資者受損失了怎麽辦

投資CDR與買A股股票不同,試點發行的創新企業多為 VIE 架構的紅籌公司,境外紅籌公司與境內實體運營企業在股權結構上完全獨立,其權利義務僅依靠合同約定。

如果紅籌公司在發行CDR的過程中,因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而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投資者是很難通過起訴紅籌公司獲得賠償的。

為了加強責任承擔,《CDR辦法》有意將紅籌公司與實體運營企業關聯在一起,明確境內實體運營企業應當對與其有關的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責任,並針對CDR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特點,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權、協議控制等事項作出特別披露要求。

同時,設置多項特有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如存托憑證持有人特別事項單獨表決機制,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退市回購義務等。此外,還規定了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調查取證,采取監管措施,實施市場禁入等。

“我們現在試點企業的上市地,一定是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過跨境監管框架協議的,”前述負責人告訴記者,除規則設計上加入了很多特色的要求之外,還將通過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對境外發行主體進行約束。

根據辦法,“最牛小股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服中心”)也將購買最小交易份額的存托憑證,進行持股行權。同時,投服中心也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存托憑證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相關違法行為,證監會也規定了處罰措施。比如,對於違反減持規定的相關責任人,證監會將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3萬;對於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承銷期或期滿後6個月內買賣CDR、自接受境外發行人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買賣CDR等短線交易操作也將依法處罰;對於存托人未按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責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3萬元,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更換、36個月不受理相關申請文件、取消存托資質等措施。

《CDR辦法》還提到CDR與股票之間的轉換問題,但只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在當前時點發行CDR期間,暫時沒有轉換路徑。但是,未來在滬倫通方案中,會考慮轉換的具體問題。

對於市場廣泛關註的發行規模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前述人士表示,監管層在考慮推出一個新品種時,對流動性是有考慮的,但是對於具體發行比例目前還在研究。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不會是簡單的規定一個比例“一刀切”。目前這個環節的規定,是放在證監會的規則中,還是由交易所層面的規則來限定,也還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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