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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正式落地 首批慈善信托爭相起航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落地實施。《慈善法》中關於慈善信托設立的相關規定,為慈善信托的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慈善法》正式實施當日,多家信托公司爭相推出慈善信托,比如興業信托的“興業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計劃”,國投泰康信托的“國投泰康信托2016年國投慈善1號慈善信托”和“國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愛夢想1號教育慈善信托”。

另外,中國平安也宣布推出“中國平安教育發展慈善信托計劃”,據了解,該信托計劃規模1000萬元,不設置預計存續期限,可永久存續,這也是我國首只永續型集合慈善信托。

長期受制於審批環節

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十五年前,即2001年10月,醞釀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實施,公益信托作為其中的重要章節備受矚目。但在此後多年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受制於審批環節以及配套法規的不完善,公益信托始終沒有得到大範圍的推廣。

據記者統計,目前包括紫金信托、長安信托、萬向信托、平安信托在內的十余家信托公司發行過公益信托產品,規模在數10萬至1億元不等,存續期限主要在1至10年期間,資金用途主要用於扶貧濟困以及教育領域。

其中,2002年,平安信托受托管理規模1億元的“新疆助學公益信托”,是目前所知我國首只公益性質信托,也是規模最大的公益性質信托。

紫金信托於2011至2013年間接連發行三款 “紫金厚德公益信托計劃”,存續期限均為1年期,受托規模在60-100萬元之間,是典型的“小而美”信托,其全部資金用於救助患重病的兒童;

另一家長安信托曾於2008年成立“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是典型的“事件驅動型”信托,受托規模為1000萬元,全部資金用於向四川地震災區捐建5 所援建學校;

此後,在2014年7月,萬向信托成立“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最終以最低募集金額得以成立。

梳理發現,前期的公益信托多數取得了不錯的資金增值效果。以規模最大的“新疆助學公益信托”為例,迄今累計創造了超過9000萬的收益用於新疆教育支出,本金仍在持續運作。

然而,業內人士表示,盡管上述信托公司在我國公益信托事業的前進與發展道路上不斷探索,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批環節較長、客戶參與程度較低等現實問題也慢慢凸現出來,公益信托並未迎來蓬勃發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尚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立法來減少行政審批環節、規範運營流程。

永續型慈善集合信托起航

《慈善法》的出臺較好的解決了行業發展難題。《慈善法》明確“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首次從立法層面提出“慈善信托”概念並明確其適用範圍,也將信托機制確立為從事慈善和公益事業的重要機制之一,並明確信托公司作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地位,這將極大推動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業務的開展。

本報從中國平安了解到,此次發行的“中國平安教育發展慈善信托計劃”將專註於投向教育領域的慈善項目,資金全部來自平安集團、下屬子公司的自有資金及內部員工的捐贈。

與一般慈善信托計劃設定2-5年的存續期不同,“中國平安教育發展慈善信托計劃”不設置預計存續期限,可永久存續。

在《慈善法》實施之前,國內大部分公益信托多為單一信托,而中國平安推出的首只慈善信托計劃,則采取了集合信托的形式,除了集團內部機構委托人外,也有相當部分的平安員工作為委托人參與信托計劃。

據介紹,中國平安旗下平安信托作為該信托計劃的受托人,為實現慈善資金的保值增值,將對信托投資采取相對保守的投資策略。慈善資金將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產品、現金管理類產品;在追求穩定收益的前提下,通過投資權益類產品保證資金長期抗通脹能力。

與此同時,相比於其他信托計劃需要交納認購費及2%管理費,平安信托對該信托計劃實行8‰的管理費,其中的3‰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風險準備金。

中國平安集團總經理任匯川表示,此次籌集1000萬元資金設立慈善信托,希望能夠充分發揮該信托計劃永續經營、保值增值和慈善項目篩選和動態管理的功能,構建一個更有生命力的公益模式。

平安集團品牌總監盛瑞生同時透露,本信托計劃設立了信托管理理事會,理事會由受托人內部管理成員、委托人代表及社會公益知名人士組成,就信托資金的使用、慈善項目安排等事項進行集體決策。

據了解,《慈善法》僅明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而該信托計劃中,平安信托按照信托合同規定成立理事會,主動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是公益信托的一大進步。

“隨著國內高凈值客戶財富的持續增長,高凈值客戶回饋社會、參與公益慈善的需求也日漸增強。”盛瑞生表示,在後續平安也會考慮在合規的框架下嘗試引入外部資金,發行新的慈善信托計劃,進一步壯大慈善資金規模。

另外,“興業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計劃”也不設存續期限,善款運用集中在養老助學扶貧領域,據了解,此次“幸福一期”慈善信托儲備了福建省“農村幸福院”項目、青少年助學項目和留守兒童教育等多個公益慈善項目。

未來將與家族信托相結合

事實上,對於慈善事業而言,信托機制的引入將帶來多種積極因素:

一是慈善信托的規則更加嚴密,有利於引導慈善活動進一步規範。慈善信托除了遵照《慈善法》和相關法規進行募集和管理,還需要按照《信托法》對於受托人的規範履行受托職責;

二是對於慈善捐款形成的財產更好地保值增值。慈善信托募集形成的善款一旦成為信托財產,就與捐贈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形成隔離,不會受到其他利益糾紛的影響。特別是信托公司作為慈善信托的主體,可以充分發揮專業資產管理和甄選公益組織和項目的作用,擴大和提高善款對弱勢群體幫助的範圍、持久度和有效性;

三是信托公司作為受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將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放在首位。嚴謹的內控機制與嚴格的外部監管規範,使得信托可以規範、透明和專業化,成為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的生力軍。

對於信托公司而言,慈善信托規則的明確將進一步發揮信托價值,提升信托公司的普惠金融效用。如今,隨著國內高凈值客戶財富的持續增長,高凈值客戶回饋社會、參與公益慈善的需求也日漸增強。2016年胡潤慈善榜顯示,中國前100名富豪在2015年總捐贈額達到了300億元。

2014年,平安信托設立了國內首只以公益基金會為唯一受益人的家族信托產品。“隨著高凈值人群在資產配置包括家族信托中的慈善需求增加,未來信托公司將可以更好地發揮其專業優勢,帶領高凈值人群用最有效的模式做慈善,這既是市場需求,對於信托公司來說又是一大片藍海。” 平安信托財富產品投資策略部執行總經理康朝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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