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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鐵為何一拖再拖 官方報告指港鐵蓄意隱瞞工程延誤

對於工期一再延誤的天價鐵路——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追責的腳步還未停下。

香港特區立法會調查高鐵延誤專責委員會(下稱“專責委員會”)經過一年多調查後,周三發布調查報告,承建高鐵工程的港鐵公司(0066.HK)前工程總監周大滄及前行政總裁韋達誠蓄意隱瞞高鐵工程的延誤,港鐵公司須為其高層管理人員蓄意隱瞞的行為負責。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全長26公里,由香港特區政府委托港鐵公司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承建,2010年1月底正式開工,原定於2015年8月4日完工。但2014年4月,港鐵公司意外宣布, 高鐵工程的完工日期將延遲至2016年,高鐵香港段要到2017年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到了去年11月,通車時間則再度延後到2018年第三季度。

由於工程進度延誤,高鐵項目的造價也不斷飆升,由2010年時定下的650億港元,增加到2014年時的715億港元,去年這個數字再度增加至844億港元,令高鐵香港段成為名副其實的“最貴鐵路”。

香港立法會的調查報告雖指出港鐵應承擔蓄意隱瞞的責任,但並未指明相關個人或港鐵是否要面對任何懲罰或具體責任。對於負責監督高鐵項目的政府部門,調查報告認為,參與高鐵項目的香港特區運輸及房屋局、路政署或其任何人員都沒有蓄意隱瞞工程延誤的信息。

“政府已外聘法律團隊跟進港鐵公司的責任問題,包括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的表現。”香港特區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周三表示,對於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的表現,特區政府與港鐵公司之間還存在分歧,政府保留向港鐵公司追究責任的全部權利,不排除最後要經法律程序解決,如根據委托協議選擇仲裁。但為不影響施工,雙方將於2018年完工通車後再啟動相關的程序。

工程進度怎能僅靠一人把關?

高鐵工程曾被定為香港十大基建項目工程之一,建成後將是全球首個全地下高鐵項目,然而工程進度卻一再延誤,港鐵公司此前給出的原因包括隧道鉆挖機在暴雨中嚴重損壞、西九龍總站工地地質情況極端困難以及跨境段隧道穿越受保護濕地涉及複雜地質問題,但工地出現無法預見的情況是否足以解釋工期的延誤?

專責委員會在對港鐵公司、承建商、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後指出,工地出現無法預見的情況確實是造成工期延誤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從前期勘探安排來看,港鐵公司的安排存在不足,有大面積地塊在初期勘探時因尚未交付而延遲勘探,沒有在較早階段發現西九龍總站地底有大量基巖石,結果沒能及時采取適當措施。

而另一個出乎意料的調查結果是,整個工程進度幾乎由時任港鐵工程總監的周大滄一人把握。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13年4月港鐵項目團隊與承建商的會議上,承建商就曾提出將完工日期修訂為2016年6月,但周大滄要求承建商想辦法確保工程按原定時間完工。

在幾天後的董事局會議上,周大滄並未提及承建商的意見,而是在報告中表示盡管計劃的工程略有滯後,但整體依然符合預定時間。 直到同年12月,周大滄仍表示項目可如期在預算內完工。已經迫於壓力辭任港鐵公司行政總裁一職的韋達誠,則聲稱他主要依賴周大滄提供的資料和意見作出判斷。

“在現實中,該工程項目的重要決定似乎實際上都是由一個人作出,至少在施工時間及成本方面。”專責委員會指出,港鐵公司在推進高鐵這類大規模項目時竟然只依賴行政總裁和執行委員會,而二者過去多年來似乎又僅僅依賴於周大滄一人提供的意見,實在難以置信。

根據港鐵提供的文件,直到2014年4月的董事會特別會議上,港鐵董事會才第一次知道高鐵工程的完工日期將推遲到2017年以及推遲的具體原因,盡管早在2013年5月就已經有媒體報道稱項目可能延誤並超支,也是在這次會議上,董事會第一次知道了局部通車方案。

委托模式有待調整

除了有關個人和港鐵公司應承擔蓄意隱瞞延誤信息的責任,專責委員會還認為,政府與港鐵公司之間現有的委托模式也有待改進。

與香港過去的鐵路項目不同,高鐵香港段采取了服務經營權模式,也就是政府負擔項目費用和承擔建造風險,建成之後,鐵路所有權收歸政府。雖然在設計上,現有的服務經營權模式已經在項目實施和進展的各個階段安排監督點,但專責委員會指出,政府可能對港鐵能夠如期完工的能力過於信賴,而港鐵公司方面可能只認為需要盡最大努力完成工程項目,並不要對工程延誤和超支風險承擔責任。

而港鐵公司自身,在項目管理方面卻存在不足。在香港建築業,對於大規模的複雜基建工程,一般須制定綜合工程總綱計劃,用來反映整個工程完工的關鍵節點。但對於高鐵香港段,專責委員會稱,無法找到證據顯示港鐵公司有這樣一份計劃,“由於欠缺綜合工程總綱計劃,導致港鐵公司遲遲未能確認和預測個別合約的延誤,以及有關的延誤對整體目標完工日期的影響。 ”

調查報告認為,路政署在監督工程進度期間,應當更加主動和積極,政府在日後采取服務經營權模式時,有必要做出調整,在專業和獨立意見的幫助下,更密切地監督整個項目的進展情況。專責委員會表示,一些可以考慮的改進措施包括為進行有效監察和核證設立相關架構安排、清晰界定相關各方的角色與責任、制訂衡量表現的客觀標準和替代辦法等,例如,應具備包含重要節點的綜合工程總綱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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