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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選總統越選越省 遭爆非法收頂新二億 陽光法案烏雲密布 疑點查不清

2015-01-05  TWM

 

一向標榜清廉的總統馬英九,竟身陷非法政治獻金疑雲。台灣相關法規長期存在漏洞,無法有效管理政治獻金,遑論將複雜綿密的政商關係攤在陽光下,立法院應盡速修法,杜絕民眾最痛恨的政商勾結。

撰文‧何欣潔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爆料,總統馬英九曾在上次總統大選期間,私下收受來自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引發社會震驚,特偵組已分案偵查。雖然馬總統是否有收受非法獻金,目前不得而知,但台灣的《政治獻金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定競選經費上限等法律,看來都難有效抑止「政商勾結」情況。

根據《政治獻金法》,候選人必須先開立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許可日起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而且須開立受贈收據,並須查證對方是否為法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否則必須返還或繳庫,選後必須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看來候選人收受獻金的每一步驟皆規定詳細,但為何這些「陽光法案」無法達到候選人金錢流向的透明化?

漏洞一:後門太多

基金會、後援會不受管轄

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尚志研究指出,目前政府幾乎無力管制枱面下的政治獻金收受,以監察院現行人力也只能抽樣查核。事實上,監察院查核以形式審查為主,也就是看候選人政治獻金的金額或對象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但是「《政治獻金法》對意圖隱匿者,並無實質的約束力。」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也指出,政治獻金黑幕重重,「監察院的查核能力與公信力不足,要負很大的責任。」此外,現行法規未限制政黨對候選人的捐助,造成財力雄厚的政黨可不斷補助候選人,也讓政黨成為企業捐款給特定候選人的白手套,致使限制捐獻總額上限的立法原意盡失。部分政治人物透過成立基金會、後援會來募款並使用,也不受《政治獻金法》管轄,成為政治資金管制的大漏洞。

漏洞二:罰則太輕

當選無效才能有效嚇阻

《政治獻金法》規定,如涉及違法收受、超額捐贈、匿名捐贈及不實申報、漏報等事項,僅須受到行政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不等的罰鍰),但美、日、德、韓等先進國家,相同的罪行通常都處以刑事罰。

有的國家甚至不只是刑事罰,還會附加褫奪公權及沒收。例如日本政黨、政治團體及政治人物若違反《政治資金規正法》相關規定,將面臨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等處分,違法捐獻者也將受到處罰,收受的違法捐獻也須追繳。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最大問題,就是罰則太輕,「不影響候選人當選資格,他怎麼會痛?無論罰鍰如何提高,會違反的人,只會把這些罰鍰當成選舉成本、不斷上加。」若違反《政治獻金法》情節重大者,應直接面對當選無效的處罰,才能收到嚇阻效果。

監察院公布的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候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報告,馬英九、吳敦義以五一.六%得票率打敗對手蔡英文、蘇嘉全四五.六三%的得票率,但馬吳配的政治獻金收入四.四六億元,支出四.四四億元,低於馬英九○八年的競選支出六.七億元,更遠遠少於蔡蘇配的支出七.一億元。

漏洞三:經費上限不合理

兩次大選花費藍比綠少?

但眾所周知,○八年民進黨深陷扁案泥淖,馬英九、蕭萬長以五八.四五%得票率壓倒性打敗對手謝長廷、蘇貞昌,順利登上大位,何以一二年這場雙方實力旗鼓相當的選戰,卻花了更少經費?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十八條規定,計算之後,一二年的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上限為四.二億元,無論是花費四.四億元的馬英九,或花費七.一億元的蔡英文,競選經費均已超標。明知候選人公布的花費有疑問,現行法令卻一點辦法也沒有,更荒謬的是,因為沒有查核與處罰機制,導致形同具文,即使候選人違反上限,也毋須受罰。

關於競選經費上限規定,早有學者、立委提出警告,認為這項法條的金額計算方式,根本不敷實際需求。而陽光法案的目的,是讓候選人競選經費的來源與去處公開透明,若法令上限規定不合理,導致候選人隱匿,隱匿後卻沒有罰則,是不是該訂定更合理的上限?

在一九九五年立法過程中,政大公行系教授薄慶玖曾提出「聾子的耳朵、只是做做樣子」的譬喻,認為如果對競選經費的查核不能嚴格執行,倒不如取消競選經費上限。像美國對於選舉經費上限規定得比較寬鬆,最高法院曾對此表示意見,只有在候選人接受公費補助的前提下,政府才具有法理基礎限制其上限。

不規定則已,一旦規定後就要嚴格查核,法令規定才有意義。例如:新加坡就有嚴格的上限規定,若競選經費超過上限,將須繳交罰鍰,且三年內不得再選舉、被選舉。

無論欲採取哪一種制度,台灣的政治獻金諸多制度缺失都應盡速修正,莫再讓一六年的總統大選,持續籠罩在「非法政治獻金」疑雲之中。

「陽光法案」防君子難防小人問題 台灣現狀 外國作法查核政治獻金不夠力 監察院只做形式查核,對於意圖隱匿者,無約束力。 美國:執行機關為聯邦委員會,並以監察使辦公室監督之。

日本:總務省下設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會。

違反《政治獻金法》,罰則過輕 如涉及超額捐贈、匿名捐贈及不實申報等事項,僅須受到行政罰。 美、德、日、韓、星等國,超額捐贈、匿名捐贈及不實申報等事項多處以刑事罰,甚至有國家可褫奪公權並沒收。

競選經費上限不合理 訂定過於嚴格上限,但是違反了也沒有罰則。 美國:採彈性競選經費設計,自費選舉無上限,僅對公費選舉候選人做出限制。

新加坡:《總統選舉法》規定,候選人違反競選經費上限規定,將被處以罰鍰,且三年內不再具備選民和候選人的資格。

資料來源:內政部委託文化大學研究報告《我國政治獻金制度改革之研究》 整理:何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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