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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條立法的謬思

胡官倡基本法22條立法 防內地干預港事務

【明報專訊】特首參選人胡國興昨出席中環外國記者會午餐會,他致辭時形容,有很多人質疑一國兩制是否正被侵蝕,今次特首選舉充斥不同種類的政治交易傳言,而公眾對內地官員幕後操控的印象,亦不易被釋除。他認為要應對這些議題,最好的方法是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防止中央部門干預香港事務。

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胡國興稱,現時若有人違反第22條,也不會面對懲罰,他認為應為第22條在本地立法,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相信立法能強化法理基礎,以維護一國兩制的落實。

對於爭取提名進度,胡國興強調對拿到150張提名票入閘「頗有信心」(quite confident),相信其提名票大部分會來自民主派而非建制派。他在活動後表示,現時難說有多少人答應提名,因「很多人都很屬意我」,但「你叫他們簽紙(提名),個個都說要回去開會、與朋友研究」,但重申自己對入閘有信心。

稱曾屬建制 爭民主派提名沒競爭

問及在爭取民主派提名上會否與曾俊華形成競爭,胡國興稱不會,因對方是建制派的人,但自己「什麼派都無」,強調選舉不應是「買馬」、買誰人勝出,而是選出意願和原則最相近的人。

若掌證據 不排除舉報林鄭

曾任選管會主席的胡國興,日前表示林鄭月娥與傳媒高層會面時的「中央不任命」說法,或違反選舉條例。他昨被問及會否就事件作舉報,他稱自己現時未有實質證據作投訴,因傳媒的報道與林鄭其後的解釋不一,難以斷定,希望相關傳媒高層能公開內容。但他強調,若有機會拿到證據,舉報「有何不可(why not)?」

另外,新民主同盟成員范國威和任啟邦,今日將到北角廉署總部舉報林太,要求廉署就其「中央不任命」之說立案調查。
(25/1/2017)

我在佛祖做乜叫佢參選?一文批評過胡官鼓吹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的言論, 當初以為他未經深思隨口講, 殊不知他昨天對着老外傳媒再噏過, 那就證明不是slip of tongue了, 因為那演講是預先寫了稿的依書直說, 連諷刺別的候選人的部份也是預先寫好的。我們時常聽到為第23條立法的爭論, 爭論點是甚麼時候才是立法的適當時間, 而不是應不應立法。我們卻從來未聽過要為《基本法》其他條文立法, 理由好簡單, 第23條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為第23條立法, 是寫在《基本法》裏的憲法要求, 如果問下這4位候選人, 沒有一個可以否定為23條立法的責任, 他們只會講時機尚未成熟, 社會氣氛還未配合, 所以暫時不立法。第23條講明要本地立法。

第22條真的可以本地立法嗎?

先看《基本法》有沒有訂立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條文, 真係多到不得了, 譬如行政長官的年歲限制, 主要官員不能持外國國籍, 理財要量入為出, 隨便可以找出幾十條, 那是中央的權力。一國壓在兩制頭頂, 干預理所當然, 只是干預到甚麼程度的問題。我這樣講並非贊成干預, 但我面對現實。正如胡官參選也北上與港澳辦官員會面, 一方面朝聖, 另一方面又說要本地立法制止內地干預, 都幾好笑喎。西九故宮展館是香港內部事務, 內地管理故宮的部門洽談借出展品時對西九展館提出某些相關要求, 算不算違反第22條呢?

真的為第22條立法, 首先怎樣介定「干預」(interfere)這詞語。另外, 這類事情很多時發生在大陸, 怎樣解決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真的要告, 告誰? 中央人民政府的部門首長, 省長? 奉中央命令行事的就告國務院總理、國家主席? 真的成功本地立法, 就很有可能出現憲政危機, 看下《基本法》第17條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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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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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權廢除香港所訂立的法律, 若然這樣, 就好像選出行政長官中央不肯任命的情況相若了。至於林鄭會否違反選舉條例, 從整件事看, 是唬嚇人的廢話。當然, 想省了買咖啡錢走去廉署舉報的人, 近年多了很多, 潮流嘛, 這種政治把戲, 已泛不起漣漪了。

倡議第22條立法是謬思, 不是繆思, 胡官需要繆思眷顧, 才能夠想出新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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