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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鳳給父親何鴻燊的信

1 : GS(14)@2011-01-29 17:59:36

http://webb-site.com/codocs/DearDad110107.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90

散戶投資者因虛假交易被判社會服務令

1 : GS(14)@2010-07-17 13:49:20

Comment: the SFC contended that he intended the matched trades and wash trades "to attract buyers to the stock so he could sell out at better prices" - but if an increase in volume really attracts buyers, then why wouldn't it also attract sellers? We have trouble following the logic of the SFC's contention.

評論: 證監會聲稱徐先生意圖「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以吸引投資者買入該等股份,使其得以較佳的價格沽售有關股份」-但是如果增加成交的的確引到買家,但為何引不到賣家?我們對證監會的言論的邏輯真是難以理解。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82


散戶徐漢偉(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22項從事虛假交易的控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院同時命令徐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0,206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間的多個交易日,徐透過妻子、岳母及自己的證券帳戶,積極買賣正興(集團)有限公司、協盛協豐控股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及浙江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有關證券帳戶進行了大量配對交易及虛售交易。在徐沒有進行上述交易的交易日,該四家公司股份的總成交額下跌逾50%(註 1)。

證監會指,徐意圖就有關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以吸引投資者買入該等股份,使其得以較佳的價格沽售有關股份,而若徐當時沒有進行上述虛假交易,理應無法達致這些較佳價格。簡而言之,徐就有關股份製造虛假市場,欺騙不知情的投資者,使他們以為有關股份的流通量是真實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備註:

1. 配對交易為一致行動人士之間互相進行的交易。虛售交易是指不涉及股份實益擁有權轉變的交易,即進行交易人士買入自己的股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84

中信泰富(267)調查

1 : GS(14)@2010-06-27 13:47:17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6/23/P201006220216.htm

評語: 事情拖得愈長,現時律政司司長愈來愈似其在「胡仙事件」的翻版。

Comment: the longer we wait for action, the more it seems like the current Secretary for Justice is having a "Sally Aw" momen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15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24 15:20:1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0.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 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於二○○二年認識被告。自二○○四年開始,潘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罪名,指他向張得成提供共十六萬元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另外三項相類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獲准保釋,以待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3

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

1 : GS(14)@2011-05-07 20:49:2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SBC Trinkaus)(註1)就涉及HSBC
Trinkaus分銷股票掛鉤票據(ELN)的紀律行動達成和解。根據和解協議,證監會譴責HSBC Trinkaus、罰款300萬元,並就HSBC
Trinkaus獲發牌進行的部分活動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年,由2011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止(註2)。
[size="4"]證監會的調查發現,HSBC Trinkaus並無設立足夠的程序,從而:
確保向客戶就有關ELN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對每名
有關客戶都是合適及合理的;確保就
ELN向有關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以便他們投資這些ELN前,均已對有關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及充分紀錄向客戶所給予的投資意見,特別是有關ELN的意見,以及這些
意見的依據,並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
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確保其投資意見適合客戶、對產品進行盡職審查以及備存紀錄,是中介人就證券投資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提供意見時必須履行的三項主要責
任。證監會若發現任何中介人未能全面符合這些責任規定,必定會同樣採取行動加以處理。"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HSBC
Trinkaus以往並無遭受任何處分的紀錄,並且在今次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的過程中表現合作。
[size="4"]完
[size="4"]備註:
1.  HSBC Trinkaus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HSBC Trinkaus
從事部分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遭暫時吊銷,即在場外交易或並非在交易所買賣的結構性票據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的範圍內,HSBC
Trinkaus 不准進行這些產品的交易或就這些產品提供意見。
2 : GS(14)@2011-05-07 20:51:0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SBC Trinkaus)(註1)就涉及HSBC Trinkaus分銷股票掛鉤票據(ELN)的紀律行動達成和解。根據和解協議,證監會譴責HSBC Trinkaus、罰款300萬元,並就HSBC Trinkaus獲發牌進行的部分活動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年...(但不包括其他可以推介客戶這類資產之匯豐附屬)

...and bans it for 2 years from dealing or advising on OTC structured notes (but presumably this ban does not apply to other subsidiaries of HSBC to which clients could be referred).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251

資料庫 兩人涉鏍絲供應貪污案被判囚

1 : GS(14)@2010-12-25 12:57:06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24.html

一名鏍絲製造廠董事及一名電動「摩打」公司董事,就供應鏍絲予製造車房摺閘「摩打」時行賄受賄,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黎志慧,四十九歲,精工鏍絲製造廠有限公司(「精工鏍絲」)董事,被法官游德康判入獄十五個月;而譚悅華,五十一歲,嘉多密有限公司(「嘉多密」)董事,則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黎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譚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精工鏍絲」於案發時為一間本地鏍絲製造廠,由黎及另外三位兄弟共同持有。「精工鏍絲」自二○○一年起是「嘉多密」的鏍絲供應商。「嘉多密」是一間澳洲生產車房摺閘「摩打」公司的附屬機構。
「精工鏍絲」只向相熟顧客提供百分之二至三的折扣或回佣,而有關折扣或回佣清楚印列在發票或收據上。
二○○九年一月,「精工鏍絲」被發現一直向「嘉多密」提供現金回佣,而有關回佣是按「精工鏍絲」供應貨品予「嘉多密」的銷售額百分之十計算。但該等回佣從沒有在有關的發票或收據上顯示。
二○○一年一月至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期間,黎與譚一同串謀,使譚收受「精工鏍絲」的回佣,作為譚為「嘉多密」向「精工鏍絲」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有關回佣約達四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黎及譚於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在觀塘一間酒樓會面,期間黎給予譚一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該筆款項就是「嘉多密」於二○○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付款的百分之十。
廉署人員於譚離開酒樓時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出該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譚承認該筆款項是黎在上述會面時給予他。
「嘉多密」嚴禁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回佣。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任智樂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15

《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本周五刊憲

1 : GS(14)@2010-12-03 13:08:33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2/01/P201012010280.htm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一日)表示,政府將於本周五(十二月三日)於憲報刊登《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以引入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以及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

  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並由財政司司長在十一月十九日公布與印花稅有關的措施,以遏抑住宅物業投機。對於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並在購入後二十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除了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外,亦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有關交易應繳的「額外印花稅」,是根據有關交易聲稱的交易金額或經稅務局局長所評估該物業的市值(兩者以較高者為準),並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以下列的逆進稅率計算:

(i) 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六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ii) 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六個月但在十二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及
(iii)假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十二個月但在二十四個月或以內,稅率為5%;

  此外,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政府已經不容許二千萬元以上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條例草案建議同時不容許二千萬元或以下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換句話說,所有住宅物業交易,不論其價值,均須在簽署買賣合約後三十天內繳交印花稅。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年十二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6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76

華潤創業(0291): 港口交易需要多些披露

1 : GS(14)@2011-01-29 17:43:39

http://webb-site.com/articles/creports.asp
2 : wood(6277)@2011-01-29 20:22:2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129/News/ec_eck1.htm

Webb再轟華創損小股東利益
2011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David Webb再度炮轟華潤創業(0291),就母公司華潤集團向和黃(0013)出售貨櫃碼頭資產一事上損害小股東利益。Webb撰文質疑,華潤集團未有就交易向華創提供詳列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華創董事會便確認不用與母公司分紅,做法「值得懷疑」。

事情始末要追溯至2009年10月,華創宣布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當中包括華創所持的貨櫃碼頭股權,協議訂明倘華潤集團將來以超過33億元作價轉售碼頭權益,則華創可分得當中一半溢價。至今年1月初,和黃宣布以57億元收購華潤集團所持有一成HITIL及一成HPYIL等碼頭及物業權益。

指華潤集團應分紅予華創

證券界估計華創應可就上述交易獲最少10億元分紅,但華創一直未有表示。至本月21日,Webb撰文質疑,就華潤集團與和黃的交易,華潤集團應分紅12億元予華創,並指華創應發通告交代。

Webb昨日的文章則指出,華創終於在本月24日,在關於另一宗交易的澄清通告上,一併宣布已從華潤集團獲取交易細節,「確認華創沒有權利向華潤集團收取任何款項」。Webb批評,華創上述「簡約」的披露並不足夠。華創當年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為關連交易,須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獲小股東投票通過議案,現在不應讓華創一句「母公司沒有虧欠本公司」輕輕帶過。

批評澄清通告披露不足

他又引述華創與母公司互換資產時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指出,財務顧問報告當時認為港口出售作價的市盈率雖然較低,但「與華潤集團建立之營業額及溢利分配機制,可讓華創分佔來自港口權益之任何未來營業額及資本收益,確保股東之權益可獲保障」,Webb遂質疑,華創股東權益是否真的受保障。

Webb認為華潤集團應向華創提供全面而詳列是次交易當中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否則華創股東應繼續對「無權分紅」的說法持懷疑態度。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85

郭展榮 v. 21控股(1003) 及 陳尚偉

1 : GS(14)@2011-03-06 11:30:00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463&currpage=T
2 : GS(14)@2011-03-06 11:30:55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10303/00202_044.html
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創辦人兼前主席郭展榮九五至九八年間借出合共8,300萬元予樂家兩附屬公司,但其後只收到3,850萬元還款,郭遂興訟向21控股及樂家另一前主席陳尚偉追還餘額4,450萬元。21控股指借錢的只是附屬公司,而非整個集團,故拒承擔還款。但高院昨認為貸款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判21控股須還款,至於針對陳尚偉的申索,則被駁回。

針對陳尚偉申索被駁回

郭指,之後接手成為公司主席的陳尚偉曾承諾確保樂家會償還案中貸款,該承諾源於○○年三月的交易,陳當時同意以6,000萬元向郭購入1億股樂家,法官昨指沒有文件證明郭所指交易,最終駁回針對陳的申索。

法官昨指郭展榮開出的首3張借款支票是開給樂家的,之後雖直接開票給附屬公司,但法官相信這只為方便,而貸款亦有在集團的綜合會計帳目入帳,樂家九九年的年報亦顯示貸款利息是由集團支付,事實上樂家亦把○○年三月配股所得2,500萬元還給郭,因此法官認為,款項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控股公司需要還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47

李寒春、吳曉芬、張宏宇及呂驁芊被罷免-中國森林(0930)

1 : GS(14)@2011-04-30 15:16:5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429577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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