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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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1-12 21:04:38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0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英業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業環球)及其董事陳炳強(男)罰款合共40,000元,指英業環球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以及陳在要求延長呈交文件期限的申請中誤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1)。
英業環球及陳於2010年11月4日承認四項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2007/2008及2008/2009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控罪。陳亦於2010年11月5日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罪名成立,陳早前申請延長呈交2006/2007及2007/2008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期限,但他在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英業環球及陳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4,863元。
若持牌法團未有按時全面而準確地披露財政狀況,將妨礙證監會評估該持牌法團是否財政穩健,可對廣大投資者構成潛在風險(註2)。持牌法團向證監會作出的陳述,必須是全面而準確的。
完
備註:
[ol][li]英業環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陳是英業環球的董事及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li]持牌法團須在指明期間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等所需文件。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所需文件,即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及156(5)(b)條。[/li][/ol]
醫學委員會訴陳曦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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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29 18:45:41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7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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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29 18:45:58聆訊制度違憲 西醫戰勝醫委
聆訊制度違憲 西醫戰勝醫委
(明報)5月1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兒科醫生陳曦齡因涉在報章中為與自己有財務關係的公司推廣健康產品,被裁定專業行為失當罪成,停牌2個月、緩刑2年,陳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指醫委會在退庭商議時有法律顧問在場的制度屬違憲,或會對陳造成不公,裁定陳上訴得直。
對於一直沿用的「法律顧問在場」制度被上訴庭裁定違憲,醫委會發言人指需要時間研究判辭,始能作下一步計劃。
被控失當上訴得直 官稱幸運
石仲廉法官在判辭中特意指出,陳身為資深醫生,以及為公司董事總經理,上訴時卻自稱對廣告事宜一概不知情,說法可笑,更指陳憑法律觀點上訴得直,實屬幸運。
醫委員委員史太祖指出,由於他未看過判辭,未能評論,但以他的個人經驗來說,法律顧問角色十分重要,因委員大多均缺乏法律知識,卻要處理紀律聆訊的證供,而且雙方亦有律師代表,法律顧問能為委員處理及解答複雜的法律問題。史又強調,過往的法律顧問均經常提醒委員,作最後決定的是委員,法律顧問只是輔助,若日後退庭商議時沒有法律顧問協助,相信會出現困難。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法律顧問在醫委會投票時的確可以在場,但沒列明醫委會在退庭商議時法律顧問可以在場,但在現實中,法律顧問在委員退庭商議時,卻替委員給予法律意見,提醒他們要留意哪些證供屬與案無關等,最後更替委員草擬裁決及理由等。
法官續指出,由於法律顧問在委員退庭商議的過程中,可能提供了一些有傾向的意見,令委員同意或採納了其看法,違反公平審訊的原則。上訴庭又指法律顧問理應在各方人士在場的情况下,向委員提供法律意見,否則違反「公義須彰顯於人前」的法律原則。
不過,法官認同醫委會委員在聆訊中面對的困難,如有需要可對相關條例提出修改,但責任不在法庭。
【案件編號﹕CACV403/06】
空運服務公司前經理行賄企圖競投合約判囚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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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9-26 12:20:46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63.html
一名空運服務公司前總經理,提供逾十二萬元賄款,企圖競投一項合約,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並於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劉德安,五十三歲,曾受僱於銀展國際有限公司(「銀展」),較早時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法官鮑理賢判刑時稱,貪污對社會造成損害,而商業貪污猶如涉及公營機構的貪污罪行同樣嚴重。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此外,法官亦命令充公被告的一萬三千元,而有關款項是被告用作行賄的部份款項。
案情透露,「銀展」是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亞運」)的承辦商,而「亞運」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營航空貨運站。
被告受僱於「銀展」,並於二○○八年七月離職。當時,被告及其相關人士計劃成立一間公司,以競投「亞運」一項貨運服務合約。
被告從「亞運」總經理馬亨照獲悉,馬獲推薦以填補被告在「銀展」的空缺。
馬向被告表示,鑑於「銀展」能提供更高薪金,他有意加入該公司。
被告擔心,倘若馬加盟「銀展」,他成功競投有關合約的機會會受到影響。
被告及其相關人士遂每月向馬支付二萬元至二萬二千元,致使馬不會離開「亞運」而加盟「銀展」。
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被告向馬提供賄款合共十二萬元至十三萬二千元。
被告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其居所搜獲一萬三千元,有關款項是被告預留於二○○九年六月支付馬二萬二千元的部份款項。
馬亨照,五十九歲,亦被廉署起訴,並於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其後被判入獄六個月,並須向其僱主歸還十九萬八千元。
「亞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Prakash Daryanani,並由廉署人員黃學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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