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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玩預裝推廣失靈:後門安裝盛行!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5159.html

前不久,魅族科技董事長兼創始人黃章在官網論壇炮轟中國移動定製機預裝一堆垃圾應用,並稱不向惡勢力妥協,一度被質疑為魅族炒作。如今,計較魅族是否刻意炒作幾無意義,黃章的此舉也再度引發對手機預裝軟件進行推廣的質疑。

手機預裝一度是應用軟件獲取大量用戶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預裝應用可以幫助用戶更容易上手智能手機,給用戶帶去便利;應用的差異化也可以幫助Android手機廠商提升終端的差異化,並增加賣點,提升競爭力;還可以幫助應用開發者批量獲取用戶。對手機廠商、應用開發者以及用戶而言,本是一個三贏的初衷。

但眼下,手機預裝軟件面臨著「三輸」的風險。

一方面,用戶對無法卸載預裝軟件不斷吐槽。另一方面,預裝手段的推廣效果正在失靈,「手機預裝軟件是被動的獲取用戶的手段,對大的內容提供商(CP)而言,預裝對他們的貢獻率連一半都不到。」一位從事應用推廣的業內人士如是判斷。

預裝迷信

最早,預裝單指與手機廠商合作的手機預裝應用,在隨後的應用推廣中出現變形。

業內人士指出,手機預裝軟件可以分為廠商預裝和刷機預裝兩大類。

其中,廠商預裝包括手機製造廠商預裝(涵蓋芯片級預裝)和運營商定製機預裝。刷機預裝涵蓋手機銷售的每個環節,水貨手機會有水貨刷機一道預裝,行貨手機包括代理商刷機預裝(比如天音通信)、連鎖賣場預裝(比如蘇寧、國美、迪信通)、運營商營業點預裝以及其他零售網點預裝等。每一次手機分銷都會可能產生新的預裝,預裝的同時會把之前的預裝覆蓋掉。

一位曾和多家手機廠商洽談過預裝的應用開發者認為,預裝流程中開發者往往處於弱勢。」在和廠商合作預裝過程中,廠商往往高姿態選擇與哪些應用合作,誰付費高成為廠商選擇的標準之一。在隨後的再刷機預裝中,開發者之前的努力還可能面臨前功盡棄。」

即使成功預裝到用戶手機中,應用能否贏得用戶也是個未知數。另一位開發者就表示,刷機預裝過程中,往往出現刷機應用眉毛鬍子一把抓,應用與終端用戶的性質不匹配。通用應用比如微信、微博的情況還好,但一些所謂」小而美」的應用,預裝在廉價手機中,用戶並不買賬,預裝效果會大打折扣。

貓膩

除了上述風險,整個預裝流程上漫長而且多節點,裝機量造假和激活量造假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預裝應用這塊的水比較深。」多位應用推廣人員都如此吐槽。

為什麼要造假,這依賴於預裝應用的商業模式。目前應用開發者有兩種付費模式,一種是按激活量付費,一種是和廠商收益分成。相對而言,廠商更喜歡按激活量付費的模式。

業內人士透露,應用經過預裝後正常的激活程序是,廠商或者其他刷機商在應用中加一個代碼,用戶啟動該應用後,在一個時間點比如24小時後自動激活,應用會將激活信息傳遞給廠商。這是一個真實的預裝和激活過程。

但在按激活付費的商業模式刺激之下,通過各種手段刷激活量正成為一種常態。

「經過層層刷機,裝機量都已經重複計算在內,裝機量本身打了折扣,激活更是在這個過程中無從談起,即使有激活,也不是真正用戶的自然激活。」

業內人士稱,為了刷應用的激活量,有人甚至不惜一次批量購買幾千台Android手機,不斷的重複刷機,人為的製造裝機量和激活量。

騙取裝機量和激活量之所以可行,主要是激活的統計方式不夠標準。行業內一般是採用IMEI手機串號的方式來跟蹤激活量,這對於品牌手機有效,但對於一批手機只有幾個串號的山寨機等非正規獲得入網許可的手機無效。另一種是廣泛存在的雙卡雙待手機也存在重複計算裝機量和激活量的問題。

應用開發商也見招拆招。一是從數據統計的層面,開發商會有自己的統計數據;二是手機廠商再給應用外包一層激活統計,和開發商的數據進行對比。

此外,應用開發者和手機廠商合作之時,會在自己的應用裡設置跟蹤程序,在一定時間間隔裡用戶兩次打開的話,則作為一次激活來付費。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防範廠商或合作方刷數據。

替代方式

手機預裝應用這條路正變得越走越難。

一方面,如果想和大手機廠商談應用預裝本身有一定的門檻,比如三星的預裝應用決策不在中國,想做預裝的合作需要和韓國總部建立聯繫。

另一方面,大的手機廠商為了提高用戶體驗已經開始有意識地減少預裝應用,保持手機的純淨度。部分國產手機,比如小米、魅族、OPPO、步步高等強化個體品牌的廠商也有意識地減少預裝應用。

魅族高級總監李楠認為,預裝應用會打擾用戶,可能給用戶一個他們並不需要的選擇,或者對他來說並非最好的選擇。」非大眾的,優勢不明確的應用,讓用戶自己選擇下載更好。」

這衍生出一個問題:對於那些非大眾、非強需求的應用怎麼做推廣?

業內人士指出,除去手機預裝,在線上和線下還有多種常規形式。比如在應用市場上的投放,配合應用市場需要做的活動,和其他品牌做的聯合推廣。線下推廣沒有很固定的模式,總體原則是提高曝光度,並能讓用戶最快的瞭解應用用途,輔之二維碼等手段方便用戶下載,讓用戶的安裝需求衝動實現。

面包旅行是一個面向旅行人群小而美的應用。他們基本沒有採用手機預裝的形式。面包旅行商務總監康樂認為,在不花錢投入的情況下,最好的方式是通過應用市場做推廣。

在康樂看來,豌豆莢、91、騰訊等應用市場已經把喜歡和習慣下載應用的用戶做了聚合。」這之後的問題不再是用戶會不會下應用,而是下哪個應用的問題。應用開發者所做的是如何能引起用戶的注意。」

應用市場也有自身的考量。一方面,出於商業化的考慮會將一些推薦位置變成廣告位。另一方面,又不能過分的商業化,防止引起用戶的反感。這樣博弈的結果是,應用市場通常會拿出一半的位置做推廣。

康樂透露,如果應用在一線的應用市場上進行推薦,推薦當天下載量達到4000-5000不成問題。如果應用本身的質量好,一天達到2萬也是可能的。

現實世界中還有一種更為」暗黑」的應用推廣方式:「靜默渠道」,這種應用推廣渠道已有非法之嫌。具體方式為,與手機廠家深度合作,將留有「後門」的軟件內置在出廠手機中,通過「後門」遠程控制這些應用,在後台偷偷下載安裝其他程序。」不需要用戶確認就能直接安裝,而且安全軟件也無法查出來。」業內人士指出。

這種後台推廣的形式,成本遠遠低於正規渠道。通過第三方市場、網盟推廣等方式發展一個用戶成本在1.5-2.5元之間,走靜默渠道最多1.5元就能激活一個用戶,只需推廣方提供程序安裝包,兩天內就能完成推送安裝,最多一天能推到10萬用戶的手機上。這種方式採用CPA(按效果付費)的計費模式,由於靜默渠道有著覆蓋用戶群龐大、被動安裝等特點,已經成了開發者衝擊裝機量的新渠道,平均下來每個APP能達到2萬/天的激活量。

但並非所有人都相信推廣決定一切。

康樂認為,推廣更重要的在於應用開發者的內功。「應用推廣要建立屬於自己的社交關係,比如有獎邀請等,通過用戶個體的傳播來獲得用戶。」

魅族在放棄中國移動定製機的方式後,自行推出了支持TD制式的無預裝版本MX2手機。「通過內置,系統整合和應用中心滿足不同用戶的多樣的需求。既滿足用戶,又防止把用戶不想要的硬塞給他的情況出現。」李楠希望,魅族能做到應用預裝和推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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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預裝軟件為啥不讓卸?裝個軟件居然比賣手機還掙錢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40013.html

手機預裝軟件為啥不讓卸?裝個軟件居然比賣手機還掙錢

一財網 TJ 2015-07-02 14:42:00

單臺手機每預裝一個軟件手機廠商可以向軟件商收費八毛錢到五塊錢不等,手機廠商以此達到降低手機生產成本的目的,從而在市場上形成價格優勢。

對預裝一大堆軟件的兩款手機,上海市消保委忍不了了。

上海一中院依法受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分別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侵權責任糾紛案兩起公益訴訟案件。

上海市消保委訴稱,近兩年,針對消費者反映的智能手機說明書未完全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存在內存縮水、軟件功能不清等問題,該委委托專業機構對市場上在售智能手機的多項性能開展了比較試驗。由專業機構在比較試驗中發現,抽樣的天津三星公司所售的SM-N9008S智能手機預裝各類應用軟件44個、廣東歐珀公司所售的X9007智能手機預裝各類應用軟件71個

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上海市消保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分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訴訟。

新手機預裝軟件最高達71個,待機流量驚人

一般來說,手機預裝軟件可以分為廠商預裝和刷機預裝兩大類。廠商預裝包括手機制造廠商預裝和運營商定制機預裝,即由手機生產廠商和電信運營商完成預裝。相比廠商預裝,手機出廠後的渠道預裝則是更複雜的灰色地帶。由於智能手機的價格不斷降低,已經很難再通過硬件賺錢,因此為應用開發商預裝軟件成為手機廠商、運營商、連鎖賣場新的收入來源。

據悉,上海市消保委通過運營商網點、大型電器連鎖店、手機專賣店等銷售渠道購買了20款智能手機,其中10款為通訊運營商定制機,其余10款為非定制機。試驗主要涉及手機成像系統性能、預裝軟件及容量。

比較試驗發現,20款手機中,除一款手機在成像系統性能檢測後無法開機外,其余19款手機,預裝軟件少的有30個左右,最多的一款手機達到71個。而在模擬普通消費者操作方式卸載預裝軟件時發現,按可卸載軟件的比例分,最多的占預裝軟件總數的57%,最少的占比僅有26%。各品牌廠商給予消費者選擇軟件的權限相差較大。

為了解手機在待機狀態下內置預裝軟件的流量使用情況,上海市消保委從19款手機中隨機選取了10款(5款為定制機、5款為非定制機)進行了模擬測試。在完全相同的環境和狀態下,每隔24小時記錄流量使用情況,共持續120小時。結果顯示,有9款手機存在開機、註冊入網及待機過程中消耗流量的現象,其中最多的消耗了近80MB流量。經分析該手機在開機、註冊入網時消耗的流量約為68MB,而在整個試驗期內,每天的10時41分和23時11分左右都會消耗約1MB左右的流量,120小時內總共消耗了12MB左右。其余8款手機雖不存在定時消耗流量的問題,但在120小時的試驗周期內仍有80KB—4281KB流量的消耗。

同時,在中新網IT頻道調查數據顯示,96.2%的網友手機中都被預裝了大量不可卸載的App,沒有被預裝的網友僅有3.8%。另據調查數據顯示,75.7%的調查者手機中被預裝了大量不可卸載的APP。其實,手機預裝的大量App,用戶使用率卻並不高。33%的用戶從不使用預裝軟件,40%的用戶偶爾使用預裝軟件,43%的用戶對預裝軟件無法容忍,更有85.9%的用戶曾試圖卸載預裝軟件。

明知道要傷害用戶體驗 為什麽還要裝?

手機廠商肯定清楚預裝應用會傷害部分用戶的使用體驗,但為了推廣旗下的其他應用產品,在手機中安裝好自然是最簡單有效的推廣模式。這種粗暴式的植入應用產品,與硬性植入廣告沒有多大區別,不只是各大手機廠商,許多IT巨頭都在玩捆綁式的營銷。

這樣來說,預裝軟件是國內手機生態惡化的必然產物,因為從3G時代開始,手機硬件利潤不斷被壓縮,預裝軟件正是廠商開辟的新營收來源,為盈利,為提供高性價比的手機預裝軟件,通過向軟件商收取手機預裝費用,或靠預裝偷跑流量或扣費軟件來變相盈利,渠道商從廠商拿到手機,在銷售到用戶之前,從軟件商獲利。

手機預裝途徑包括:運營商向手機廠商,要求內部綁定自己的相關應用;手機廠商預裝自家或第三方應用;在手機層層分銷過程中,經銷商可能會以渠道推廣為籌碼,與軟件商合作進行預裝,或後期刷機預裝;無論大家對預裝軟件多麽討厭,不可否認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APP的廣泛使用,開拓了互聯網公司推廣軟件的重要途徑。

簡單來講,單臺手機每預裝一個軟件手機廠商可以向軟件商收費八毛錢到五塊錢不等,手機廠商以此達到降低手機生產成本的目的,從而在市場上形成價格優勢,而軟件開發商則通過預置軟件推廣了軟件,增加了用戶使用量,進而實現其經濟利益。

很多開發APP的公司主管手里都會有一張價格表,不同的“預裝量”價格是不同的,單個APP的刷入均價在一兩元左右,以一部手機刷入一個APP單價一元的行情計算,像中關村這樣的地方每月的手機出貨量都以幾十萬臺計,代理商順手就能多掙幾十萬,如果一部手機預裝幾個甚至十幾個、二十幾個的軟件,那麽光是刷ROM掙到的錢,就幾乎可以趕上賣手機的利潤了,各級代理商為了利益像“雁過拔毛”一般地紛紛刷入自己的ROM,當手機到達用戶手里的時候,沒有人能說得清手機到底已經預裝了哪些軟件。

據初步估計,手機軟件僅安卓市場就有接近30萬的應用軟件,目前國內預置軟件市場的規模已經超過30億元。幾乎所有的應用推廣中,“預裝”都成為了最具性價比的方式之一。卸載不掉首先是一個商業問題,植入簡單又能賺錢。因此,很多預裝軟件在出廠時已經被設定為無法卸載。

事實上,在手機紅利日漸消退的市場環境下,以後估計還會有更多的預裝應用產品,手機廠商賣手機不如賣內容和廣告。

【小貼士:預裝軟件如何卸載】

形形色色的預裝軟件真的無法卸載嗎?安全專家給出的建議是,用戶如果想卸載預裝軟件需要進入底層獲得ROOT系統權限,很多預裝軟件都寫入了ROM包里。可以通過獲取手機Root權限來卸載手機預裝應用。

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操作對於用戶來說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如果不懂行的用戶,很可能會誤刪掉一些最基礎的東西,結果手機就變廢機。此外,目前大部分手機廠商對於已Root的手機是不提供保修服務的,這就意味著用戶不敢也不能隨意Root。而且,多個品牌手機的全國客服電話人員表示,強行卸載運營商預裝軟件之後,手機不論出現軟件、硬件問題,都不能進行保修。

(綜合中國新聞網、中國消費網、智電網、方維網絡、北京晚報等)

編輯:丁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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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與歐珀手機預裝流氓軟件被起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0446

(新華社/法新/圖)

買了個新手機,卻發現被捆綁下載了許多未知軟件,是不是覺得憤怒卻又無可奈何?或許以後這種情況可以改變了。

7月2日,據上海消保委官網消息,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協會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稱,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新手機里安裝了很多預裝軟件,且不能卸載。這樁公益訴訟案件目前已獲立案。

上海消保委稱,根據比較試驗結果,歐珀X9007和三星SM-N9008S手機不可卸載軟件數量位列前兩位。歐珀手機總共預裝了71個軟件,其中不可卸載軟件數量達47個,是所有受試手機中最多的。三星手機為44個,且所有預裝軟件均不可卸載。

而消費者購買手機後即享有對手機以及手機虛擬空間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預裝應用軟件占用了手機的內存,無法正常卸載導致手機可使用空間的減少。手機廠商應當對預裝軟件的類型、功能、所占內存明確告知消費者,並允許消費者自主卸載應用軟件。

因此,依據相關規定,將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起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所銷售智能手機外包裝或說明書中明示手機內預裝軟件的名稱、類型、功能、所占內存,同時要求被告為其所銷售智能手機內預裝應用軟件提供可直接卸載的途徑。

值得註意的是,這是國內首次被受理的消費維權公益訴訟。

對此,新華社指出,在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出現之前,消費者個人維權面臨諸多困境:包括短則數月、長至數年時間的精力投入;動輒過萬的律師費等費用;檢測單一樣品難以證明產品存在普遍問題等等,國內首次被受理的消費公益訴訟被法院受理無疑是個好的開端。

上海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說,此次就手機預裝應用軟件提起公益訴訟,是基於這一做法已經成為智能手機行業的潛規則,消費者無法自主選擇,只有用公益訴訟的手段來徹底破除。

北京晨報消息,中消協新聞發言人也表示,中消協為一切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點贊”,支持上海消保委的行動。

被起訴的廣東歐珀和天津三星有何反應呢?

中國青年報消息,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表示,公布調查結果後,歐珀公司和三星公司都來溝通過,但都沒有明確給出承諾。消保委的目的,是要一個“硬保障”,而不是什麽口頭承諾。

不過,上海市消保委此次只為辨明真相,並沒有財產權利方面的主張。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泉說,我國目前雖然有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對欺詐行為的3倍賠償制度,但法院對於民事案件一貫實行的卻是“填平式”賠償制度,即消費者損失了多少,法院就判決賠償多少。

“但是損失多少是要原告舉證證明的,對於普通消費者,手機被安裝了預裝軟件,無法證明因此損失了多少錢。對於偷跑流量、標註存儲空間打折等問題,雖技術上可證明,但需要專門設備和技能,要相當長的時間進行試驗和記錄才能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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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格力手機沒有預裝99張個人照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89646.html

董明珠:格力手機沒有預裝99張個人照

一財網 王珍 2015-09-22 23:16:00

當被問及“格力手機設計這樣的開機畫面,你想給用戶說什麽”時,董明珠說,手機開機畫面是希望用戶在使用中提出建議,“讓我們的手機更好地走向世界”。

中國制造業正面臨拐點,是轉型升級,還是向下衰落,大家都在憂慮。9月22日,在珠海舉行的“中國制造業高峰論壇”傳遞出聲音:中國制造必須實現核心技術創新,才能在世界上擦亮中國品牌;而與互聯網技術結合,是中國制造升級的突破口。

作為主辦方的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當天下午對話多位80後的創業者,共同探索“互聯網+中國造”的轉型之路。董明珠認為,中國制造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將無法存在。“互聯網是先進的工具,可以提高效率,提升產品品質保障,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

格力手機正是格力智能家居戰略、把家電產品聯網的一步重要的棋子。不過,最近卻有傳聞稱,董明珠把自己99張個人生活照放到了格力手機的開機畫面中,引發爭議。董明珠對此,進行了辟謠與澄清。

“開機畫面要尊重消費者”

在會上,當被問及“格力手機設計這樣的開機畫面,你想給用戶說什麽”時,董明珠說,“我以後做手機,一定要比蘋果更好,這個理想要存在。手機不只聽電話、發信息。我做手機,是希望成為物與物、物與人的聯接。我有先天優勢,要聯的家電我在做,我相信我們的手機會做得最好。”她說,手機開機畫面是希望用戶在使用中提出建議,“讓我們的手機更好地走向世界”。

格力手機的開機畫面,是收集用戶反饋的途徑。但如果有50%的用戶要求把開機畫面去掉,你會同意嗎?董明珠說,最近市場上有謠言,說董明珠把99張生活照放到格力手機里,“這不可能,因為這是對消費者的不尊重”。她辟謠說,開機畫面首先是要尊重消費者,沒有人說不要這個開機畫面,很多消費者說“換張漂亮的更好”。

“降價與新品不矛盾”

當天,格力發布了四款新品,不是手機,而是油畫空調、磁懸浮離心機(大型中央空調)、晶弘瞬冷凍冰箱、TOSOT(大松)零耗材空氣凈化器。

2014年9月底,格力掀起了空調業的價格戰。一年過去了,最近格力再次在“國慶前”在廣州等地舉行大型的低價促銷活動。這次格力正式推出兩個子品牌和四款新品,不矛盾嗎?

董明珠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要關註的,一是市場,二是員工。“不是靠賺取暴利贏得市場,回饋消費者,你才有更大市場。當你的產品比別人好、價格比別人高很多的時候,可能會改變消費者的選擇,他會想反正有維修。他並沒有想到使用時受到的困擾,第一想到是采購的價格,所以去年開始格力進行價格調整。所以,我們價格打下來後,市場空間更大”。

在發布會期間,董明珠坦言,今年的半年報,格力電器的銷售數字確實變化(有所下降)。她解釋說,“我們今年是調整時期,銷售下滑有以下原因:一是材料成本發生變化;二是主動降價,規模時代還要賺30%的利潤不合理,材料成本下來,產品價格也要下來,以格力一年5000萬臺空調、一臺降價300元算,一年就減少150億元收入,我願意奉還給消費者。”

價格調整與發新品之間不矛盾?她認為,“沒有直接的關系,我們兩個月後也會有新品。”

晶弘冰箱、大松小家電進入格力專賣店渠道銷售已有一兩年了,為什麽現在才正式發布這兩個品牌呢?董明珠解釋說,“我們內部通過一年的質量整頓、技術突破,選擇今天發布,是因為它(新品牌的產品)已經有獨特之處。”

“格力仍然是專業化”,她接著說,現在上遊的電機、壓縮機、電容、控制器等核心部件,格力都是自己做的。“我有好技術,為什麽不把它展開?所以從專業化到多元化。但我們隨時隨地要保持專註,如手機業務的研究、開發都要專註,只是我們要服務於更多的領域。”

今年年內能買到格力手機嗎?“能呀!”董明珠說,今天沒發布,不等於沒有格力手機。

三年內完成自動化改造

在布局智能家居、智能化產品的同時,格力還在積極推動智能制造。董明珠透露,格力將在“三年以後完成自動化生產的改造”,格力還成立了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9月21日下午參觀格力電器珠海總部工廠時,格力模具廠的負責人介紹,格力計劃2018年前在模具上投入25-30億元,格力模具業務的產值去年6億元,今年預計做到10億元,計劃2018年做到35億元。

格力正在往上遊不斷延伸,從家電產品到模具制造,下一步是生產模具的機械設備。上述格力模具廠的負責人向本報記者透露,格力是多家日本、德國機械裝備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大客戶,格力希望未來自己也能生產出這樣高精度的機械設備。

事實上,缺乏上遊核心技術,一直是中國制造的“痛”。負責“中國制造2025大課題調研”的瞭望智庫總裁吳亮介紹說,2013年中國工業制成品出口占中國出口的95%,但是中國制造“大而不強”,外來技術的依賴度達到50%,技術轉化率只有10%。雖然中國許多產品的產能在世界居於首位,但中國的汽車發動機、高速列車的制動裝置都100%依靠進口,機器人的核心部件也大部分靠進口。“未來十年,中國要大力發展以先進制造業為基礎的實體經濟,否則不能實現真正的大國崛起。”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所、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劉姝威,十年前開始做世界科學技術轉移過程的研究。她說,美國航空管理局每年向民用市場轉移50項技術,如果中國的航天技術也能加快向民用市場推廣,將可以助力中國制造核心技術的突破。她建議,航天的臉譜識別等自動化技術,是否可以與格力的智能家居相結合呢?

阿里巴巴集團資深副總經理邵曉鋒認為,未來互聯網技術將是中國與美國的競爭,在這個過程中,如何抓住互聯網、大數據機會,可能是中國制造業實現彎道超車的難得的機會。

董明珠呼籲,從今天起,每個人為中國品牌走向世界而共同努力。當天,格力還聯手徐工集團、金蝶軟件等多家企業共同發起“六贊六反”的倡議,贊揚創新,反對抄襲。

編輯:彭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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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擬新規整治手機預裝APP亂象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864

(新華社 翟桂溪/圖)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規定》指出,除基本功能軟件外,手機預裝軟件和相關文件須可被卸載或刪除,並且已卸載的預置軟件在手機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同時,手機生產商和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強行捆綁推廣無關應用軟件,不得擅自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強制開啟應用軟件、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早在2013年,工信部就發布了《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手機廠商如果新增預置應用軟件,生產企業應向工信部報備。

據了解,從產業鏈框架來看,首先是軟件開發商要裝軟件,後面的環節則分為廠商或渠道商植入,包括國代和省代、各種個體手機銷售店鋪。對此,業內人士認為,《暫行規定》或許對濫裝APP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很難從根本上影響到APP預裝產業鏈的利益相關方。

北京青年報消息,《中國Android手機預裝產業及用戶使用情況報告》顯示,市場Android手機預裝軟件數量多,平均每部手機擁有8.2個預裝軟件。此次調研涉及手機品牌包括:VIVO、小米、魅族、酷派、索尼、HTC等國內主流Android手機,不同款式共92臺,發現預裝軟件757個(共計170款)。

艾媒咨詢張毅認為,智能手機預裝APP應用已成為行業當下的普遍現象,並已形成非常“成熟”的產業鏈。“驅動力是APP開發商,因為用戶的多少直接決定APP開發商的市場價值,也就是公司價值,所以他們會不遺余力地推廣APP安裝量,不惜付費預裝。”

“要找到一臺手機銷售出來沒有裝過軟件,挺難的。”相關專業人士表示,“基本上所有手機都會有這兩種‘刷機’渠道。而對於渠道的預裝,手機廠商基本控制不了,也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但蘋果算個例外,經銷商很難進行軟件預裝。”

另據法制周末消息,從APP預裝產業鏈中不難看出,手機廠商是重要的獲利者。如果一款手機預裝數十款APP,對於出貨量龐大的手機廠商而言,也會是一筆不小的收益。

那麽,工信部擬定新規會對手機廠商產生多大的影響?

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表示,該規定目前來看並不明晰,比如什麽是基本功能軟件,這是個很寬泛的概念,沒有對不可卸載的APP類別限制很死,並且也沒有限制手機廠商預置軟件,廠商仍然可以預置不可卸載的基本功能軟件,也可以再預置一些可卸載的軟件。

“在手機利潤上,每預裝一個APP能使廠商多賺一兩元錢,如果APP變為可被用戶卸載,那麽預裝APP原有的不可卸載的優勢就不複存在,廠商肯定會因此而下調預裝APP的價格。”移動互聯網專家李建華預計,手機廠商在APP預置方面的利潤可能會因此減少20%左右。

此外,手機行業業內人士表示:“手機利潤是廠商的商業機密,利潤有多高,很難為外界所知。預裝APP帶來的利潤是不是廠商的重要利潤來源,因廠商情況而異,對於一些大廠商,預裝幾個軟件根本不能為其帶來主要收入,預裝太多反而會影響品牌形象;但對於一些小廠商甚至山寨機廠商,預裝APP或許就是他們利潤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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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手機預裝軟件需可卸載,禁止擅自收集用戶信息

據工信部網站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網站當天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此外,規定第七條明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

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

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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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年7月起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工信部網站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8985

建議每開Blog幫人預裝廣告及blogrank

1 : GS(14)@2011-02-07 21:24:47

如題
2 : abbychau(1)@2011-02-07 21:49:31

似乎令人反感
3 : GS(14)@2011-02-07 21:57:25

咁又是...好似綑綁銷售,但是無人會咁做...
4 : abbychau(1)@2011-02-07 22:02:33

正是令人反感得太明顯,
廣告都幾間都是這樣做, 好像qooza 和xanga, 但現在人不多, 不差那一點$$, 一個月可能也只是多1%收入而已
加入blogrank 反而ok, 這個幾乎每間都有在做, yahoo 和qooza 等,

綑綁blogrank 不好了, 反而在邊欄宣傳一下就夠
5 : GS(14)@2011-02-07 22:08:33

但是blogrank如果唔搞大,我地就要放棄,不然我地就要人搞好,不要浪費時間
6 : abbychau(1)@2011-02-07 22:10:19

5樓提及
但是blogrank如果唔搞大,我地就要放棄,不然我地就要人搞好,不要浪費時間
整句的推斷是無效的吧
7 : GS(14)@2011-02-07 22:11:24

6樓提及
5樓提及
但是blogrank如果唔搞大,我地就要放棄,不然我地就要人搞好,不要浪費時間
整句的推斷是無效的吧


if 搞唔大,就放棄 else/if not 找人搞好
8 : abbychau(1)@2011-02-07 22:12:53

原因呢?
9 : GS(14)@2011-02-07 22:15:39

8樓提及
原因呢?


管理書本上的理論,不然太耗費我們管理的時間
10 : abbychau(1)@2011-02-07 22:17:41

9樓提及
8樓提及
原因呢?


管理書本上的理論,不然太耗費我們管理的時間
你認為會?
11 : GS(14)@2011-02-07 22:21:18

10樓提及
9樓提及
8樓提及
原因呢?


管理書本上的理論,不然太耗費我們管理的時間
你認為會?


我和你都無時間搞大這件事....最好如果有人接手就好的,不過我想更多人都是沒恆心
12 : abbychau(1)@2011-02-07 22:23:20

11樓提及
10樓提及
9樓提及
8樓提及
原因呢?


管理書本上的理論,不然太耗費我們管理的時間
你認為會?


我和你都無時間搞大這件事....最好如果有人接手就好的,不過我想更多人都是沒恆心
這東西沒時間去管也不會出意外的
13 : GS(14)@2011-02-07 22:25:05

12樓提及
11樓提及
10樓提及
9樓提及
8樓提及
原因呢?


管理書本上的理論,不然太耗費我們管理的時間
你認為會?


我和你都無時間搞大這件事....最好如果有人接手就好的,不過我想更多人都是沒恆心
這東西沒時間去管也不會出意外的


所以我覺得做綑綁會好D
14 : abbychau(1)@2011-02-07 22:28:08

因為不會出意外的, 所以你覺得做綑綁會好D?
怎麼我又聽不明白了
15 : GS(14)@2011-02-07 22:30:32

14樓提及
因為不會出意外的, 所以你覺得做綑綁會好D?
怎麼我又聽不明白了


這樣Realblog的排名可以併軌嘛,可以用這個排名做推薦,也可對這名多人看的寫手提供多些支援,提高這個東西的價值

其實只是數字化管理
16 : GS(14)@2011-02-07 22:31:14

14樓提及
因為不會出意外的, 所以你覺得做綑綁會好D?
怎麼我又聽不明白了


因為這件東西就算很好也沒人用
17 : abbychau(1)@2011-02-07 22:33:06

16樓提及
14樓提及
因為不會出意外的, 所以你覺得做綑綁會好D?
怎麼我又聽不明白了


因為這件東西就算很好也沒人用
那麼有機會再宣傳吧, 有一兩天在其他排名的宣客貼貼軟文就行, 不贊成強制裝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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