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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公開法官電話:多此一舉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5771

從司法公開的本意來說,最關鍵的還是案件信息的公開。法官與當事人的接觸,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最高法院強力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讓人深深地感受到,確實是“下了很大的決心”。那麽多舉措,媒體還是很敏感地抓到了最厲害的那一條——“公開法官電話”,並不約而同地把它擺到了標題里。

毫無疑問,決策者一定是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傾註了對人民群眾深深的感情,用心可謂良苦。比如說,有好多老百姓不懂法律,有人認為法庭審理不公,有人無法理解裁判理由,有的法院不立案但不給書面答複,有的案子一拖再拖不開庭或者不判決,等等。這些都是實實在在存在的現象。如果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更順暢,就能消除當事人的猜疑,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但仔細一想,如果法官能在審判過程中、在判決書中努力解決上述問題——本來也應如此,不是更好嗎?做不到的話,法律的規定也清清楚楚:當事人不服判的,可以上訴;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的,可以舉報。這些法定的渠道不是更“正規”嗎?再不濟,還有信訪呀(當然越少越好)。假如這些渠道都不管用的話,找法官本人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其實從司法公開的本意來說,最關鍵的還是案件信息的公開。只要這個工作做紮實了,老百姓自然不會覺得法院太神秘,搞暗箱操作。再說了,按照正在推進的司法改革,將來通過嚴格遴選的法官,主要任務就是專心審判,其余事務交給法官助理、書記員等輔助人員打理。文件提到公開書記員電話,如果他們足夠盡責的話,其實也夠用了。

官不聊生,咱老百姓自然最歡迎。但“法官不聊生”,可不見得是好事。法官的審判工作如同醫生做手術,需要清凈的工作環境,盡可能排除不必要的幹擾。我們當然相信,老百姓是講理的,大多數當事人是理性的,沒事不會隨便撥打法官電話。但萬一碰上個較勁的當事人,電話說個沒完,法官還怎麽工作?當事人的情緒影響了法官的判決怎麽辦?現在法官超負荷工作是普遍現象,電話接不過來怎麽辦?法官不接電話又怎麽處理?這些也是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從文件的表述來看,決策者經過了審慎的考慮。公開的只是法官的辦公電話,也僅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有人會問:不就公開個辦公電話,有啥了不得?是的,如果放在政府部門或者街道辦、居委會,這當然是大大的便民舉措。問題是,法官不是行政官員,更不是居委會大媽。法官與當事人的接觸,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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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讓被告人與律師坐在一起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573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廢除了延續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但是,去除“有罪標簽”的舉措還不夠徹底,尚未涉及被告人的坐席問題。

我國刑事法庭上,審判席居中,審判席前方右側是公訴人席、公訴人席右側依次是被害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證人、鑒定人席;審判席前方左側是辯護人席。被告人席單獨設置於審判席正面,有的法庭為了安全,仍用低柵欄圍住被告人席,兩面有法警看守。

被告人坐席的這種設置,明顯帶有暗示被告人“有罪”的意味,被告人仍然是審問對象,還沒有得到當事人的禮遇,審判的實質還是“審訊”或者“審問”。被告席更像一種“懲罰”的工具,讓被告人一進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或者羞辱、自卑等不良情緒,即使不穿囚服、不戴手銬、不坐囚籠。而任何一個邁入法庭的人無需介紹,都很清楚誰是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既然是無罪推定,在判決作出之前,就不能讓被告人看上去“有罪”,要防止給法官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因為外在的“有罪標簽”可能會影響裁判者的最終裁決。

同時,刑事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檢察官面對面而坐,相互進行辯論。而國際上通行的法庭布局是,讓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因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核心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本人才是辯護方的主角。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托,必須與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我在韓國刑事法庭旁聽時,翻譯特意用漢語寫字告訴我,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兩個人是: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在前,辯護人在後。當我告訴她,在中國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只能是辯護人,被告人被置於另外一個單獨的坐席時,這位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的女孩驚訝地說:“那怎麽行呢?他要是想與自己的律師商量事情不是不方便麽?”

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割裂了辯護方的整體性,限制甚至剝奪了被告人在審判中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能隨時與被告人交流、溝通和協商,只能經審判長許可後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獨自承受著來自各方的共同“審問”,本該為被告人提供幫助的律師卻成了法庭審問的參與者。更嚴重的是,我國刑事辯護率非常低,很多案件中沒有辯護律師,被告人只能自己辯護,在沒有專業法律素養的背景下,被告人很難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平等交流。即便有辯護人,實踐中還可能出現辯護人當庭拒絕辯護,以及辯護人因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驅逐出庭後庭審繼續進行的現象。當庭審沒有辯護律師的時候,預設的審判方、控訴方、辯護方、被告人構成的“四方”格局就會坍塌。

事實上,早在1993年,我國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的庭審中,就已經遵循控辯平等的理念讓被告人和訴訟代理律師坐在了一起。時隔二十多年後,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卻依舊被桎梏在傳統的被告人席上,盡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學者已經多次呼籲對此進行改革,也有地方法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此次法庭規則的修改依舊沒有作出回應,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科學合理的法庭布局,不但是訴訟理念的外在體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訴訟價值得到發揮。我們應當盡快轉變傳統思維,尊重被告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順應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徹底去除強加在被告人身上的“有罪標簽”。

我們主張,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應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並與公訴人相對,被告人不再被法警看守。被告人席位的變化,去除了被告人的“有罪標簽”,體現出法庭對控辯雙方平等看待的態度,被告人不再是審訊的對象。被告人坐在辯護人旁邊能適時與辯護人溝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共同調整辯護策略,成為共同行使辯護職能的一個整體;也可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自卑、羞辱等負面情緒,讓被告人有尊嚴地接受庭審。

不過,為保障庭審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於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明顯有脫逃、行兇、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較大或者經常出現情緒失控、過激舉動的被告人,可以考慮被告人席周圍仍留有法警看守。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且人民法院準許的,在允許其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坐在一起時,可以對精神病人使用限制自由活動的束縛式座椅。

在適用特別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建議采用“圓桌審判”的模式。圓桌審判可以增強法官的親和力,減輕未成年被告人或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營造一種平等參與討論、合力解決糾紛的氛圍,有助於促進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作,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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