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學者沃倫和布蘭代斯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論文,提出隱私權概念,開啟了法律保護隱私權的序幕。在當代,隱私主要不是傳統社會中 零零散散的流言蜚語,而是在社會管理和商業服務領域中改採集的規模化的個人信息,並以電子化的形式儲存和傳播;作為隱私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和濫用,其動 因,也已超越傳統社會中常見的探聽個人隱私的癖好,而主要源於強大的制度化的商業動力,具有集成性,易複製性,波及面寬,破壞力大。
中國公民個人信息面臨的安全風險日益嚴重,洩露普遍,濫用猖獗。被形形色色的商業電話和短信騷擾,已成為中國人日常生活中普遍而痛苦的經歷。但 是,中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顯然滯後,歐盟早在1995年即發佈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指令,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早在2003年落筆起草,但由於部門 立法之侷限,分娩之日仍遙遙無期。
目前,中國主要依賴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遏制個人信息侵犯行為。
這個罪名已成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屏障,但由於缺乏作為基本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支持,正如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缺乏廣義上的證券 法的支持一樣,可能導致該罪的解釋與適用上的重重缺漏與扭曲。最近發生的叢某案即一例。叢某以律師身份從工商部門調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對外出售, 被北京警方刑拘。叢律師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叢律師的行為有如下特徵,若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疑竇甚多。
第一,本案中所謂的「個人信息」是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本身是可公開的,非商業機密,更非個人隱私。《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該條表明,公司登記信息可面向公眾查詢。
第二,律師非「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犯罪主體,主體要件不符合該罪;至於是否構成「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律師行為不是竊取,而所謂「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也難構成,因為他是從工商登記部門查詢獲取的。
第三,律師獲取企業登記信息的渠道具有合法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關於書證式檔案資料的查詢,雖然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 資料查詢」。但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出具律所介紹信即可。
再者,《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頒佈於1997年,嚴重滯後,也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精神衝突。所以,叢律師的行為即使有違規之處,也不足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之「非法」。
第四,出賣信息雖為盈利行為,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律師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本身是律師非訴業務中的一部分,叢某的行為雖然在表面上是「倒賣」工商登記信息,但本質上也可視為以律師服務盈利。
第五,由於工商登記的信息主要功能是服務於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本案中其出賣信息的性質決定於其用途,若主要於商事交易,則不可能構成犯罪。
基於以上原因,本案的裁決應慎之又慎。 尤其是,此案是在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中的一案,專項抓捕行動聲勢浩大,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其擴大化傾嚮應予以警惕,此案即有此嫌。
此案還涉及另一重要問題,即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最近各地工商部門可能受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之大勢的影響,收緊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條件與程序,使得權力尋租的空間擴大,而律師憑藉自己的職業便利,獲取登記信息,成為賺錢之道,也是本案背景之一。
在中國,關於工商登記信息的概唸過於泛化,將純粹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在其他工商管理中採集生成的信息均歸入工商登記信息範疇,不免涵蓋敏感信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內容繁多而雜亂,這是中國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在寬鬆與嚴格之間搖擺不定的原因。
在英美,政府部門備案的企業登記信息非常簡略,而企業的其他信息一般在公司查詢,董事有義務滿足公眾的查詢要求,如拒絕查詢,重者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則沒有這樣的傳統,除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外,極少有公司向公眾公佈包括諸如股東名冊在內的企業信息。
顯然,企業信息查詢,中國重政府,英美重企業,所以,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查詢面臨的難題在英美並不突出。在缺乏通過企業查詢渠道的情況下,不應簡單地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限制查詢,可做適當處理後公開。
公司登記信息的公開公示,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很多查詢,都是發生在公司交易過程中,以「法院立案」作為限制, 就將工商查詢侷限在了訴訟狀態,使得《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形同虛設。當前各地出現的工商信息查詢「緊箍咒」,實有簡單粗暴之嫌。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新傳媒法學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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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新的iPhone應市,我很想要,但是買不到。不,應該說就算非常意外地買得到,要來自用也太折墮。據說那款大屏幕,轉手就賺過一倍。我自問還未有資格用一副過萬元的手機;既然有價又有市,還是現金最實惠。 今次炒新iPhone,參與者眾,更勝從前,盛況媲美億元超級金多寶。網上非正式觀察,分享取貨摸價的攻略,甚為熱鬧。反而社會棟樑痛罵蘋果是資本主義血汗工廠的聲音,就有如亞瑪遜森林中的一棵大樹倒下,影響只有那方圓三幾百呎,幾十秒後,地球又回復正常。做好產品,做好本分,就是好企業。蘋果做出一副又一副的神器,教人連續幾星期餐風露宿地去等。在光譜的另一個極端,就是那些產品未盡善盡美,公司管理也沒有絕對精簡,卻大言不慚要什麼企業社會責任拯救宇宙的資本主義偽君子。資本主義可以教人愛,也可以教人恨。除了罵蘋果,社會棟樑也少不免對炒賣投機抨擊幾句。無錯,新iPhone大抽獎,結果還是少數人在旺角先達當中間人的,賺到最多的錢。不過,香港就是如此可愛;灑點橫財,便可以讓這個本來被愁緒籠罩的城市,忽然有了點生機。社會棟樑總是搞不明白:「人要的不是麵包,而是希望。」炒賣的,做中間人的,無錯都是投機主義者,但重點是他們眼中見到機會,否則也沒有機可以投。自回歸以來,政府和社會棟樑將麵包當作是希望。殊不知人這種動物很奇特,溫飽被照顧,不會感到希望,反而會漸漸憎恨自己在依賴的機構和制度。香港愈來愈少在市場投機者。我不知道是因為香港人真的認為市場已經沒有機可以投,還是在其他地方的回報更豐厚?至少,政治尋租者(rent-seeker)愈來愈普遍,香港的文化也在潛移默化。投機的競爭模式,在乎發現新方法,比別人更快,去得更盡。投機者,並不介意市場中有其他人參與,更加樂於與對手交換資訊,反正市場裡沒有秘密。事實上,這個市場裡要是沒有其他炒家,投機者會極度不安。投機者是我見過最願意分享心得的一種人,或許投資者除了想贏錢,還想向世界證明自己的觀點比別人更正確。尋租,重點是將利益綑縛起來,也就是所謂的競爭門檻。尋租者很少分享心得;因為真正的心得,就是競爭門檻的缺口。比起投機者,我個人覺得尋租者的城府更深。不要誤會,我不是說尋租者都不是好人。投機者和尋租者,都是市場的角色扮演,有時更會一人分飾兩角。可是,尋租活動往往都披上一襲政治正確的外衣;愈來愈多人往道德高地上做尋租者,真正機會愈來愈少,救世的偉論卻愈來愈多。炒家該當何罪?教育和主流文化,不斷將資本主義的原罪,統統掛在炒家的背上,彷彿他們將風險包攬上身還不夠,更要啃下政治和道德的罪名。難道他們眼中見到希望,亦因此注定要招人妒忌?
李兆富公共事務顧問及時事評論員,自由市場智庫獅子山學會創會成員。作者Facebook專頁:http://www.facebook.com/LeeSimon.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