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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申请介入电盈私有化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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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ijing.com.cn/2009-02-23/110072999.html


电盈私有化能否顺利完成,受证监会对其涉嫌“买票”事件调查结果的影响

  【《财经网》专稿/驻香港记者 王端】香港电讯盈科有限公司(香 港交易所代码:00008,下称电盈)私有化被疑“买票”事件又有新进展。香港证监会调查该事件后,周一(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准许介入电盈私有化的法 律程序,并派代表在周二举行的削减股本聆讯中作出陈词。届时,法院将会裁决是否批准香港证监会介入电盈私有化的法律程序。
    香港立法会议员李慧琼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其推断,香港证监会可能已掌握部分电盈“买票”的资料,或因此要求法院推迟聆讯,以争取充足时间调查事件。
但有法界人士指出,电盈私有化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证监会所掌握资料的充足程度,如被质疑的“问题票”是否足以左右投票结果。
去年11月4日,电盈宣布,大股东盈科拓展的全资附属公司Starvest Limited和中国网通集团全资拥有的Netcom BVI,提出以150亿港元将电盈私有化的要约。但收购价格随后被外界质疑偏低,2008年12月31日,联合要约方建议将电盈注销价增加7.14%,由 原来的每股4.20港元,增至每股4.50港元,总注销代价约为159.34亿港元。
今年2月4日,电盈私有化决议在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投票通过。
就在电盈私有化表决前夕,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于今年1月30日公开指出,1月中旬曾收到一份匿名信,信中指出,有数百名富通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富通保险)的经纪,每人收受一手 (1000股)电盈股票,作为在即将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投下私有化赞成票的回报。以电盈私有化作价每股4.50港元计算,每人可获得4500港元。
David Webb通过在股份过户处抽查发现,仅在2009年1月21日一天中,至少有30人新登记成为电盈股东,每人均只持有一手股份,其中20位股东名字与富通 保险经纪在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登记姓名相同。David Webb表示已经向廉政公署及香港证监会举报此事。
而据《香港
经济日报》其后的调查显示,由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将股份转手的“一手股东”至少有573名,且确切数字应不止于此。
因涉及“买票”疑云,香港证监会于2月4日电盈私有化表决的股东大会后,高调取走投票纪录。
    根据香港法律程序,电盈私有化决议仍需高等法院聆讯批准方可生效。高等法院将先就削减股本举行聆讯,然后再就私有化决议进行聆讯。但电盈于2月12日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通过技术安排,押后有关两项聆讯日期。
    评级机构惠誉周一调低电盈旗下香港电话公司(HKT)长期外币发行人违约评级及其高级无抵押债务评级,均由“BBB+”,降至“BBB-”,维持将其列入负面观察名单内。
    惠誉表示,若电盈私有化最后在法院获得通过,即使整体业务营运不受影响,交易对电盈及旗下香港电话公司的财务弹性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截至2008年10月31日,电盈债务总额约为320.19亿港元,负债净额不多于240.16亿港元。私有化安排完成后,集团债务净额预期将会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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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松绑内地企业赴港IPO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ggIPO/20090331/06236044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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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酝酿严格审核房企借壳上市


http://www.china-cbn.com/s/n/000002/20100128/000000147261.shtml


CBN记者 石婵雪 陆媛

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严格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提高欲借壳上市的房产企业资产实力和合规性门槛。

“证监会最头疼房地产企业借壳融资,不规范之处多,并且非常容易受行业周期影响,鉴于此,证监会准备收紧房产企业借壳的审核。”一位参加证监会上市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北京一家券商投行人士也表示,听说了证监会将严格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审核的消息。

2009年上半年,证监会上市部曾拟过房地产借壳上市审核备忘录供内部工作参考,但由于经济形势的骤变,文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据了解,文件涉及产业政策导向、企业资本实力及财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次是希望能够强化备忘录的执行。”上述参加证监会上市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人士表示,“同时要提高地产企业借壳门槛,规模必须够大,要在行业内处于优势,公司要有一定历史,其次就是合规性考察会比较严格。”

“据我们了解,新的规章制度也仍在讨论中,证监会内部还没有成文,但是趋严的方向肯定是定了,这对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将产生影响,我们也在焦急地等待正式文件出台。”一名券商保荐代表人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看过上述备忘录的人士透露,原来的文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占比达标并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龙头地产企业上市;限制以别墅、高档豪华住宅开发为主的、其主要业务属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范围的地产企业上市。


在行业地位上,支持全国性房地产企业或者地区性龙头企业;限制近三年有过重大项目开发失败记录的地产企业上市。

在企业规模上,支持资本和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房地产业务历年来保持稳定增长或总体增长的收益水平的地产企业上市。

除万科、保利等地产企业是直接IPO上市,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都是靠借壳上市,包括金融街、招商地产这样的明星房地产企业。

一名房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借壳的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如果监管部门严格控制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无疑会对该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2009年底,我国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再次趋紧,证监会人士曾表示,房地产再融资的相关土地手续文件须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

“房地产企业现在每天让我们去打听新规的进展,同时督促我们赶项目进度,唯恐新规出台,使自己被关在了门外。”一名正在从事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项目的券商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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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突訪南華


2003-10-30  NM




吳鴻生旗下間南華融資,近日風雨飄搖,喺雙十節那日,證監會一隊人馬突然「造訪」,要調查一下佢哋早前保薦一間叫搜豹嘅公司上市事宜。呢間搜豹話自己喺珠海生產保健食品,南華幫佢申請在Gem掛牌,點知不斷被港交所上市科質疑,指間公司得十丁友,既無廠房、又無R&D設施,唔多似有兩年營運歷史;仲話招股書內容有誇張成分。最後,港交所喺十月九日回覆,reject唔俾搜豹上市。跟住第二日,證監會就殺到,搵處理呢單deal嘅陳姓董事,及負責响上面簽名嘅吳鴻生頭馬,Howard Gorges傾傾偈。證監今次效率咁神速,除咗因為今年四月開始生效嘅dual filing外,SFC對中小型嘅財務顧問特別留意,而南華早與SFC交過手。事緣南華系分拆Jessica及《資本》雜誌上市時,都巧妙咁運用財技,繞過上市條例,激到SFC生蝦咁跳。《Jessica》及《資本》,本來屬於已上市嘅南華集團旗下,根據上市條例PN15,要分拆一間公司上市,母公司最低限度要喺過去五年內,有三年共有五千萬嘅純利紀錄,但係人都知南華經常蝕到嘔,梗係唔符合分拆條件。南華於是先將Jessica及Capital嘅股份,派發給吳鴻生及其他揸住南華集團嘅小股東,咁呢兩間公司就可以獨立於南華集團,然後自己招股上市。兩公司總共集咗二千七百多萬!吳鴻生本來還打算分拆埋南華裡面,喺瀋陽生產藥物嘅津昌上市,SFC今次及時發覺,即刻落閘唔放,最後先分拆唔成。自此以後SFC亦加倍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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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證監會修訂物業估值的建議

(謝網友Clark0713的提醒,已刪重複部分。)

(1)

證監會在4日前(8月24日)發出一份修訂《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的文件,內中有3條建議,其中第1條建議值得注意。

原建議為「在對持有重大物業權益的公司作出要約或在進行證券交換要約時(如要約公司持有重大物業權益,必須就物業進行估值。」,但現時執法人員認為「探討是否適宜修訂這項規定,使其只適用於要約人為關連人士的要約」,據文件稱,理由如下:

「5. 規則 11.1(f)屬強制性質,是香港獨有的規定。英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南非及馬來西亞等其他司法管轄區雖訂有與香港相若的收購規例,但並無對等條文。

6. 規則 11.1(f)自 1992 年《收購守則》首次作重大修訂時起實施,當時地產公司差不多佔恆生指數行業比重的四分之一。時至今日,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概況已有所不同,地產行業在恆生指數中的比重已大幅下降。

7. 近年有市場從業員提出關注,指規則 11.1(f)所施加的責任構成過分沉重的負擔或並不適當。

8. 另有意見認為,規則 11.1(f)的強制性規定或會引致要約過程(特別是在要約時間表方面)出現實際困難,尤其是在非應邀提出的要約中,受要約公司可能會因為其物業的數目眾多及處於多個地理位置而難以在有關文件的發送期限前完成所有物業的估值。

9.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執行人員理解到部分從業員關注規則 11.1(f)有時可能會構成過分沉重的負擔,因此已在某些情況下放寬嚴格執行該規則的做法。

這些從業員指出,即使某些資產(例如採礦公司作為冶煉或儲存用途的物業,或道路等基礎建設)可能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內列明為「樓宇」或「工廠及樓宇」,但在計算 15%的界線時亦不應視為物業資產。執行人員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嚴格執行規則 11.1(f)或會構成過分沉重的負擔,故現時會按個別情況決定有關事宜。這個方針反映於2007 年 12 月發表的《應用指引 7》內。」

故他們建議修訂修文,把需要重估物業對象由全部收購變為:

「(i)要約人為關連人士的要約(不論是強制要約或自願要約,包括私有化要約或建議);

(ii)清洗交易寬免申請人為關連人士的清洗交易;

或(iii)涉及須依據《收購守則》規則 25 獲股東批准的特別交易的要約或清洗交易。

就此而言,關連人士指:

(a)本身或連同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 3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

(b)受要約公司的董事;

或(c)與或被推定為與屬(a)或(b)類的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士。」

(2) 

筆者認為,雖然有其道理,但原因站不住腳,因為:

1. 香港地產類上市公司,不論以香港及國內為基地,仍然較多,有些公司其實雖然表面上是經營一項業務,但實際上卻包括房地產,市值佔比仍不低,但其他地區的上市公司較多元化,例如澳洲以礦業為主,且不集中於地產上,所以仍應該保留此獨特規定。

2. 如果此恆生指數比確是有此情形,但香港地產上市公司的數目仍然不斷增長,且有部分本經營其他業務的,亦有經營房地產,故實際上仍有地產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所以不應用狹隘的角度去觀察。

3. 有一份估值報告至少對小股東有一定的保障,現在新規則只要採取適當的方法,關連也可變作不關連,就不用出估值報告,變相可以以偏離價值注入。這是一項只為行事方便而設,但不理會小股東權益的行為。

4. 上市公司買入一件資產不是應該作審慎考慮,就算地方偏僻,也應讓股東理解該部分物業的價值才購入,需然多費時間,但是會獲得更多股東的支持。現在取消這估值報告,是不是想減少審慎考慮,增加經營者一時衝動的行為,甚至想向小股東隱瞞資產價值?

5. 筆者亦理解執行人士的困難,故認為在礦業公司的角度的物業值得放寬,因為他們本身不是經營物業業務,但購入地皮或物業作為發展之用則應維持現狀。

因為香港人對隔山買牛的知識仍不是很廣,加上香港極多上市公司的財技上極為高端,如果他們利用這條規則,把大股東手上的資產,暫時轉給第三方,由第三方把物業注入,也就避過這規定,這樣他們就可以利用這新規則的漏洞來騙取小股東的金錢。

這部分上市公司可使用之財技方法就是先大手供股或認購可換股債券集資,然後利用獨立第三方把地皮注入,避過重估規定,以高漲的價值注入地皮資產,加快他們竊取公司資產的速度,使手上的股票變成無成本,故他們可以無限制賣出股票,從而會使向下炒這動作更盛行,使香港投資者對股票失去信心,從而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所以我建議以物業為主的收購對象應保留此規定,而其他公司則可適用此豁免。

(3)

至於他們提出的3條問題,我建議回答如下:

問題 1:你是否同意規則 11.1(f)應予修訂?如不同意,請說明理由。

同意。因為這可以讓部分礦業公司收購加快進行。

問題 2:如你對問題 1 的答案是同意的話,你是否同意現時提出的建議,即只有在要約人是關連人士或有關交易涉及須依據規則 25 獲股東批准的特別交易的情況下,規則 11.1(f)才應適用?如不同意,請說明理由。

不同意。因為這有機會損害小股東的權益。

問題 3:你是否同意對規則 11.1(f)的建議修訂?如不同意,請說明理由。

不同意。部分上市公司或會利用漏洞,以獨立第三方名義,把高漲的物業資產注入,使股東資產無形受損。

這項諮詢在2011年9月26日截止,希望大家就這條規定作出適當回應,網址如下:

https://www.sfc.hk/sfcConsultation/TC/sfcConsultMainServlet?name=TMRPropVal

為避免股民權益受損,請網友發揮力量作出適量的改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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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部審核二處有關IPO會計問題審核提示 daxiaohuan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2f814010113o1.html

 

證監會發行部審核二處有關IPO會計問題審核提示

 

(根據20111024日會議記錄整理)

 

一、企業IPO過程中積極發揮申報會計師的作用、提高會計師話語權

二、目前IPO審核發行動態和有關政策調整

三、發行部在IPO報表審核中有關會計問題處理意見

(一)關於股份支付...

(二)IPO每股收益披露

(三)關於申報會計師出具驗資覆核報告的情形...

(四)對重要客戶、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真實性核查...

(五)關於原始財務報表的認定...

(六)關於業務合併與業務分立...

(七)有關稅收繳納和社保繳納問題...

(八)其他財務問題...

 

 

 

20111024日,證監會發行部審核二處召開了IPO會計審計問題的溝通會,與會人員包括:審核二處全體人員、京都天華和立信大華各4-5位合夥人代表。

會議由審核二處處長常軍勝主持,以下為根據其講話紀要整理的會議記錄:

 

一、企業

IPO過程中積極發揮申報會計師的作用、提高會計師話語權

l  建立事務所與證監會發行部的溝通機制,包括不定期溝通會議、專業諮詢渠道、參加證監會的保薦人培訓等, 事務所可不定期向發行部提供IPO實務中會計問題與處理建議。

l  證監會發行部將對申報IPO項目分類處理,風險較大的IPO項目可能提醒事務所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必要時還將引入其他事務所(如H股事務所)的專項覆核制度。

l  申報會計師應掌握發行部最新IPO審核標準與精神(如對目前熱點問題:股份支付、驗資覆核、重大客戶核查等),加強內部與外部技術諮詢,提高IPO申報過程中在會計方面的權威、話語權。

l  發揮事務所機構作用,事務所技術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應加強對證監會發行部有關重大會計問題審核標準的整理、傳達和執行中質量覆核,保證事務所層面統一執業標準要求。

 

二、目前

IPO審核發行動態和有關政策調整

l  目前主板在審企業近350家,3月底上報企業現在可以上會,90家在9月底申報。正常審核68個月。現在會裡沒有積壓。

l  發行部首發財務數據有效期改為6個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報數據上報。但預披露稿財務數據應在有效期內,需要補審一次。

l  招股說明書預披露時間將提前至初審會,根據反饋意見回覆修改招股說明書後即預披露,不再等發審會前再預披露

l 

發行部首發反饋意見回覆期限改為30,個別問題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答覆可先答覆其他問題。若時間過長不答覆可能終止審核。

 

三、發行部在

IPO報表審核中有關會計問題處理意見

(一)關於股份支付

會計準則有明確規定的,應執行準則規定,主要判斷工作在發行人和會計師,不進行會計處理應披露理由及依據。

申報期內股份支付的審核重點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對於之前部分難以區分的雙重身份可以不區分,執行較寬。股份支付形成的費用可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總體原則:股份支付的條件是提供服務並獲得對價。不提供服務的無關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務的客戶、諮詢機構等獲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價值與付出成本間差異為相關費用。

針對IPO實務,構成股份支付的須有兩個必要條件:

1、以換取服務為目的(強調:如果不是這個目的,則可不適用)

l  股份支付不僅包含股權激勵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並低價給予股份),也包含與客戶、技術團隊之間的購買行為,如發行人對第三方低價發行股份,以取得對共同專利技術的獨家所有權。

l  股份支付與約定服務期沒有必然聯繫,即對以前服務的獎勵也為股份支付。

l  以下情形可以解釋為不以換取服務為目的,均不屬於股份支付的範疇:

n  公司實施虛擬股權計劃,在申報前落定的,或對股權進行清晰規範、解決代持的;

n  取消境外上市,將相關股權轉回的;

n  繼承、分割、贈與、親屬之間轉讓(即使親屬也在公司任職的);

n  資產重組(如收購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等)或資產整合過程中的補償;

n  全體股東的配股等情形。

l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低價轉讓給高管為股份支付,但小股東轉讓各高管可以不算。

 

2、對價(如何確定公允價格可參考金融工具準則)

l  有活躍市場的,參考活躍市場價格;

l  無活躍市場的可參考PE價格,在可量化分析調整因素時可對價格進行調整,不一定非要按PE價格;申報期內的外部投資者價格均可參考,但其應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達到一定數量),並可根據不同的市場狀況進行一定的調整,並披露說明調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場平均PE倍數,09年同期市場平均PE倍數)。

l  PE的應採取合理值方法確定,如進行評估,估值報告(系會計師的增值服務,保證獨立性前提下)。

 

(二)

IPO每股收益披露

1、總體原則

整體變更折股以前年度有限責任公司階段可不列示,折股後與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折股當年用折股數為期初股本計算。

2、處理方法

l  有限公司階段不用計算和披露EPS,股份公司設立後當年及以後期間計算和披露EPS

l  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當年的期初股本數按折股時股本計算,即股份公司設立前不考慮權重變化。股份公司設立後執行披露規則9號,考慮權重變化加權計算EPS

l  申報財務報表中股本欄披露為股本(實收資本)。

l  案例:20102月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由3000萬元增資至5000萬元,5月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億股,此後不變。則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為實收資本3000萬元;2010年期初股本數為1億股,此後也為1億股。

 

(三)關於申報會計師出具驗資覆核報告的情形

1、申報期間的驗資報告如由非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的,應當由申報會計師進行驗資覆核。

2、申報期之外的實收資本、股本存在重大違規情形的,應當由申報會計師進行驗資覆核。

參考:出資不實的相關處理原則(來自2011年第三期保薦人培訓資料

l 

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目前技術過時或有關專利已過期,但報告期末相關資產已攤銷完畢的,則對發行不存在影響。如存在大額未攤銷金額,則相關股東應已採取措施消除潛在影響。

l 

公司設立無驗資報告、但完成了工商註冊的違規處理:因無驗資報告無法確定股東出資是否繳足,在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前提下,還需要請國家工商局確認當地工商主管單位行政行為的效力設立。

l  歷史上的出資不規範,若不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現業已規範,對現在沒有重大影響,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l  國有股權轉讓違反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規定的,集體企業股權轉讓違反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都需要在申報前取得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文件。

l  出資不實的,事後規範整改,如實信息披露,另外:欠繳出資佔註冊資本50%以上的,規範後運行36個月,佔比20%50%的,規範後運行12個月。

l  抽逃出資的,規範後不構成發行障礙。解決方案:工商出確認意見同時提供出資歸還的充分證據材料。建議規範後運行36個月。

l  技術出資問題要關注,是否屬於職務成果?技術出資比例不宜過高,需提供技術出資的評估報告。若用於增資的技術與發行人業務相關,要詳細核查是否是職務成果。重點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手裡是否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技術尚未進入發行人。

l  註冊子公司的出資也必須繳足,出資未繳足視同出資不實。

 

(四)對重要客戶、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真實性核查

 

l  對重要客戶、供應商的盡職調查/核查責任為發行人、保薦人和律師。

l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識別關聯方」,判斷關聯交易處理適當性、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l  註冊會計師審計範圍和核查責任為合併範圍內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合併範圍外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責任主要為發行人和保薦人。

l 

對重要客戶、供應商的延伸審計不屬於IPO申報財務報表審計範圍。發行人根據證監會有關延伸審計和專項核查要求,可以委託申報會計師執行該延伸審計業務,並會同保薦人和律師進行專項核查。

l  註冊會計師針對重大異常、不合理交易(如期末發生對新客戶的重大現金交易),應當予以關注。應提請保薦人和律師去核查是否交易真實性,核查交易方是否為未披露的關聯方、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n  例如對經銷商模式嚴重關注,通過存貨轉移方式實現銷售,關注經銷商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發行人對經銷商的控制能力、經銷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銷規模、最終銷售情況、異常增加的經銷商等。

n 

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參股股東沒有列為關聯方不違背目前中國準則,但應列入重點核查範圍,比照關聯方披露該參股股東詳細情況和交易情況。對於報告期內註銷和轉讓出去的子公司重點關注,關注費用由轉讓出去的關聯方承擔。

n  報告期內公司的關聯方、已註銷的關聯方、已註銷的子公司、客戶與公司的關聯關係、客戶之間的關聯關係,都需要充分披露。

l  關聯方的披露:結合上市規則、會計準則、招股書準則,按最嚴格的標準確定,核心是重大影響。

 

參考: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處理原則(來自2011年第三期保薦人培訓資料)

l  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應詳細披露。

l  中介機構要詳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讓主體的身份,對發行人的獨立性、完整性等的影響,非關聯化後持續交易情況,非關聯化的標的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從常理上講,一個企業的轉讓,程序、定價都會是比較複雜的,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l  發行部關注原關聯企業股權交易的商業合理性、真實性。比如賣給原公司的高管、發行人的員工,將會高度關注。

 

(五)關於原始財務報表的認定

1、申報期間某期的財務報表業經審計的,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該期原始財務報表。如該期用於納稅申報的財務報表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存在不一致的,會計師應說明主要差異情況。

2、申報期間某期的財務報表未經審計的,則用於納稅申報的財務報表為該期原始財務報表。

3申報期間某期IPO公司的法定財務報表沒有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則該期不存在原始合併財務報表。但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合併口徑,說明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存在的主要差異情況。關鍵是有關差異要能夠合理解釋,中間的合併過程要說明。

 

(六)關於業務合併與業務分立

1)關於業務合併與評估調賬

l  實務存在一定期間內拆分購買資產、規避企業合併及「法律3號意見」的行為。審核中從嚴要求,業務合併參照企業合併。業務如何界定,需要做專業的判斷,從嚴把握。

n  同一控制下合併,以賬面值為記賬,交易中可進行評估,但不能以評估值入賬,不接受評估調賬(不能改變歷史成本計量原則),記賬時以評估增值沖減所有者權益,保證業績計算的連續性。

n  非同一控制下合併:允許「整合」上市,但要規範;不接受「捆綁」上市。非同一控制下合併比同一控制下要求從嚴,併入的業務或股權三項指標(總資產、收入、利潤總額)達到20%50%的運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50%100%運行24個月、100%以上運行36個月。

2)不接受分立、剝離相關業務

l  剝離後兩種業務變為一種業務(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剝離沒有標準,操縱空間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費用不好切分)。

l  法律上可以企業可以分立,但審核中分立後企業不能連續計算業績,要運行滿3年。

 

(七)有關稅收繳納和社保繳納問題

1、關於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期間所得稅稅率確定

l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四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覆審之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預繳。

l  對高新技術企業覆核期間按15%還是25%的稅率計提企業所得稅,應根據重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可能性確定,如重新取得認證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稅率計提所得稅。如果申報企業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條件已經喪失,此時所得稅稅率按照25%列示為宜。這需由發行人和會計師根據企業高新技術認定條件情況判定。

l  過渡期間應用15%稅率的,發行人應進行律師專項核查並徵詢主管稅務機關意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不僅要看批文,還要求律師核查企業是否符合實質條件。前期批文已過期新批文尚未取得的,要求發行人說明,保薦機構、律師調查,到有權部門徵詢意見,已經按優惠稅率預繳,可以很有把握繼續取得優惠的,可按15%稅率報送最近一期報表。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補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l  外商投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因經營期限不足10年而需退還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該補繳稅款應在補繳當期一次計入損益,並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3、關於改制過程中的個人所得稅繳納

l  企業在改制環節因將淨資產折合為股本,個人股東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怎麼繳納,可由稅務部門決定,目前各地稅務部門把握不一。現在也有到發審會前後才繳納的。

l  發行部把握的基本要求是,如發生了股份轉讓交易的,實際控制人必須繳納,否則應取得稅務部門出具的緩繳文件。這涉及到發行條件問題,即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合法納稅問題。

4、社保繳納

l  發行人應說明並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辦理社保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個數、未繳納的人數及原因、企業與個人的繳納比例、辦理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補繳情形。如補繳,補繳的金額與措施,分析對經營業績的影響。

l  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問題應進行全面核查,並對未依法繳納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及對發行影響出具意見。符合條件的員工,需全部開戶,對這部分員工不接受自願放棄繳納的聲明。只有農民工可以特別考慮。

 

(八)其他財務問題

l  業績真實性:財務會計審核的重點是關注企業的真實性。財務指標進行縱向比較,以及與同行業,重點關注異常項目,特別是毛利率。

n  2011年總體經濟形勢較為嚴峻,審核過程中對業績的關注肯定比2010年度要更嚴格,重點關注業績及增長的真實性、合理性、可持續性,嚴格防範虛增業績及利潤調節等行為,比如:(1)放寬信用政策,應收賬款大幅增長;(2)費用的不合理壓縮等。

l  報告期內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務必慎重。可以調,但調整後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要比調之前、比同行業更為謹慎。折舊、壞賬計提等重要會計政策、估計要進行同行業橫向比較。

l  與聯營/合營企業間內部交易的抵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與未納入合併報表範圍按權益法核算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存在交易的,應按持股比例進行抵銷。

l  收入確認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經濟實質:1)收入確認是理解企業會計政策的基礎。要按業務類型(分產品、項目)結合具體情形說明收入確認的方法、時點;(2)審核中關注利用跨期確認平滑業績的情形,要將申報報表收入情況與報稅務局、工商局的原始報表進行比較分析;3)技術服務收入的確認從嚴審核。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提供外部證據,要求申報期間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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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辯新股審核——證監會,請去「抓壞人」,別「選美」了

http://www.infzm.com/content/73554

編者按: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春節後驚人一問「IPO不審行不行」,被業界解讀為是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次投石問路。其後,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健全完善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一系列的高層言論,預示著新股改革已箭在弦上。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新股發行實行審核制,被認為是A股諸多痼疾的重要原因。新股改革無疑是國內資本市場目前阻力最大、也是觸動既得利益者最大的一場變革,是對改革者勇氣和魄力的巨大挑戰。倘若這關鍵一役能成功,將是中國股市又一場里程碑式的改革。

不過,新股改革無法單兵突進,而是必須與退市機制、監管制度、中介問責、司法追溯、賠償機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齊頭並進,不然這個沒有出口的市場將變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殭屍」市場。 

審批並未能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反而帶來巨大的利益空間。如果證監會將主要精力放在監管而非審批上,如果中介機構能真正承擔責任,如果造假的成本高到讓人膽怯,證券市場才能成為一個正常的市場。 

「發財的機會到了,我支持IPO不審。」這是唐君聽到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提出「IPO不審行不行」後的第一反應,他給一位做私募基金經理的朋友趙險峰發了條短信。唐君是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經理,在他看來,IPO如果不審的話,手上幾個正在等著排隊審核的IPO項目,就能很快進入交易所發行上市的程序。

私募基金經理趙險峰則對唐君嗤之以鼻,他回覆的短信是,「堅決反對新股不審就上市,否則,冠華股份這樣的造假企業又能矇混上市了」。他所說的冠華股份前不久「二次上會」卻再次被否,按照證監會網站2012年3月15日披露的一份資料,冠華股份被認定為招股書造假。

唐君和趙險峰的爭論,只是由「郭樹清之問」引起的一場IPO改革大爭辯中的一個縮影。這場前所未有的激烈交鋒,還在持續發酵中。

審批制是股市毒瘤?

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反而帶來巨大的利益空間。

目前中國股市新股審核制下的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被推上這場熱議的風口浪尖。

知名財經評論人士葉檀就認為發審委所起作用並不大,她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現在的新股發行機制裡監審權責不分,發審委審核,又不用承擔責任。保薦人簽字,也不用承擔責任。這麼錯誤的激勵機制存在,怎麼能說審核好呢?

在她看來,由發審委來審核地方性上市公司,還會提供充足的尋租空間,從人情掮客到手握重權者,其中一長串的利益鏈條難以盡數。以目前披露的一系列蹊蹺造假上市公司來看,當初能通過發審委審核實在匪夷所思,「除了尋租之外很難找到合理解釋」。

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勝軍則直指「審批制是股市毒瘤」。劉認為現在審批制還保留的唯一原因就是腐敗,證券市場已經變成了權貴尋租的理想場所。

事實上,發審委一直飽受利用審批權力尋租的指責。前人大代表洪可柱早在2007年兩會上就直言不諱地建議:「要對發審委歷屆委員進行責任審計,重點審計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之便和信息不公開、不對稱通過配偶、子女、親友、學生的關聯交易,在股票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無償接受或低價購買原始股獲取非法不正當收益的問題。」

洪可柱還公開對媒體指責發審委:「中國股市的種種問題的產生,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致使那麼多虧損企業、破爛公司經過精心包裝後上市圈錢。」

經濟學家許小年也在微博中寫道:「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遊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

不少業內人士都認為,審批制扭曲市場供求,造成新股發行出現高價發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集資金等「三高」現象。

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一位副總裁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在香港,證監會並未設置發行審核委員會。IPO項目也不用向香港證監會申請,而是由交易所核准,即IPO企業要向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然後由聯交所派出一個委員會,每次隨機選出一些成員,由律師、會計師或是企業家組成,向準備上市的公司提各類問題。

該副總裁還指出,在香港,上市成本非常透明,比如律師費用、審計費用、投行費用等。在內地上市隱形成本非常非常高,付了錢也不能保證一定上市。不同的參與者、監管者有不同的利益。

新股改革單兵突進會是災難?

「只給中國股市製造巧立名目的擴容大躍進,對投資者只會是一場巨大的災難。真問題應該是,為了可以不審IPO,先要做哪些制度設計和改變?」

反對方則認為,現有框架下市場環境和投資者都不成熟,貿然取消IPO審核會引發更多的問題,甚至給資本市場帶來災難。

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的發行審批制度是一個相互聯繫的整體。現在,新股發行、再融資發行、債券發行、資產重組和再發行、退市制度、市場的買方機構基金,賣方機構券商,乃至保薦人的資格和通道,樣樣都是審批的。」

華生把「新股發行」形容為最頑固的堡壘,可以比喻為敵人的司令部,「畢竟現在有上萬家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牽涉面太廣,在這個大環境中,如果單搞一個新股發行改革,比如說單從新股定價或發行節奏等任何一點上做,將帶來非常扭曲的後果。」

他此前曾對媒體公開表示:「IPO不審是一個偽問題。在現行市場框架下,新股不審核肯定不行。只給中國股市製造巧立名目的擴容大躍進,對投資者只會是一場巨大的災難。真問題應該是,為了可以不審IPO,先要做哪些制度設計和改變?」

在華生看來,新股改革單兵突進反而會造成適得其反的後果。他以2009年以來的新股市場化改革舉例說,本來新股發行定價市場化是正確的方向,但在其他方面的改革沒有同時推進的情況下,「單兵獨進」不僅沒有成功,還落得了「偽市場化」的罵名。

如果整個發行審批制度不改革,股市會出現一種畸形後果,華生說:「比如說,只『動』發行價格,就會出現『三高』現象;而人為抑制發行價,就會出現新股爆炒;而只放開發行節奏,就會引來大擴容和股市暴跌。」

財經評論員侯寧也公開對媒體表示:「IPO不審堅決不行,弄不好會崩盤。像美國一樣搞註冊制,是一些人的理想狀態,但這需要有配套的大環境,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嚴刑峻法;要有嚴格的退市制度;要有全面透明的監督機制;要有悠久的誠信自律文化傳統。以上這些初創20年的中國股市都遠遠沒有跟上,因此新股發行仍然需要監管層的嚴格審核監督。」

新股改革應齊頭並進

在香港,聯交所委員會審批一家公司能否上市只看它能否達到一些基本標準,不會出專門政策限制某個行業企業上市。

「我建議目前可以暫停新股發行,進行二次股改。」華生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

新股發行的審批制度需要進行一場根本性、整體性的改革,華生對此進一步解釋說,這次改革跟當年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一樣重大,可以稱為「二次股改」。」當年股權分置改革對上市公司進行了規範,跟國際資本市場實現了形式上的接軌,那麼這一次改革就是與國際市場實現實質性接軌。」

對於這樣一場整體性改革,華生認為需要制訂整體方案,「改革不能簡單化,如果總是停留在枝節的修補,反而會帶來副作用」。

華生提出可以考慮採取「先易後難」的改革路徑。首先,可以從再融資發行入手。因為再融資需要有人認購,沒有人買的話,上市公司也沒辦法實現融資,可以先放開審批。其次,要完善退市制度。因為大多數公司還是不會退市的。當然,也不能僅僅依靠退市制度。最後,就是要對新股發行的審批制度作根本性改革。

對於新股發行改革的方向,華生認為是走向「披露制」。披露制是目前流行的「註冊制」更準確的表述。披露制也有審核,跟現在的審批制是不同的。審批存在著較多的人為判斷,評委說你不行就不行了。而披露制的審核,就是根據一個標準,一旦達到了,就不能拒絕申請者。這樣等於剝奪了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既減少了權力尋租的可能性,也限制了新股發行的隨意性。

德意志銀行投行部副總裁向南方週末記者介紹說,內地經常會有各種政策影響發審委的審核,比如內地現在調控房地產,就會一年內不允許房地產公司在內地上市。而在香港,聯交所委員會審批一家公司能否上市只是看IPO企業能否達到一些基本的「標準」,不會出專門的政策限制某個行業IPO。所以2009年到2010年有很多房地產公司赴港上市。到2010年底,股市自己不再接受房產公司的上市,而不是聯交所去打擊或者不審批房地產公司。

葉檀則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在改革的步驟裡,第一要嚴打內幕交易和造假。第二把上市這塊交給交易所,監管者只負責監管。橋歸橋,路歸路。第三,毫不猶豫、非常堅定推出退市機制,主板也好,創業板也好,必須要有這樣的退市公司出現。」

證監會主要是去「抓壞人」

讓監管機構把精力放到監管上,而讓真正的責任落實到幫助上市的機構和人員——比如保薦人、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身上,證券市場才能各歸其位。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我的提議的前八個字是:監審分離、下放發審。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抓壞人』,而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批上。所謂『抓壞人』,是指重點打擊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並嚴懲相關人員和機構。」

在劉紀鵬看來,現在證監會的審批制度是一種實質性的審核,相當於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選美」,替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報的材料是否合規、是否適合上市、是否有發展潛力、公司治理結構如何等等,其實誰好誰不好,這是投資人自己的選擇。「如果我們監審不分,把精力都放在了審批上,監管也必然做不好。」

因此,新股發行應該從目前的「實質性審核」調整到「程序上審核」上來,且審核的形式要簡化。劉紀鵬認為這樣調整的好處是可以節省監管層的時間和精力,把重點轉向監管。

劉紀鵬進一步建議:在下放發審上,創業板和未來的國際板的審核,都應該把發審權下放深交所和上交所,果斷走出制度改革的第一步,目前證監會將主要精力放在主板即可。

目前的新股制度還扭曲了供求關係——現在有五百多家企業排隊等待上市,但每次發審委通過的就那麼兩三家。盤子小,口子小,利益就極其巨大,發行價格自然一路高上了天。

這也讓劉紀鵬頗為擔憂:「這種隱性大擴容非常可怕。明顯的供不應求,290家創業板企業本來只需要募集500億,卻超募得到了2000億元。」

「我的提議的後八個字是:真實供求、做實保薦。」劉紀鵬對此解釋道,可以嘗試打包發行,一次50家同時上市,甚至可以100家或200家一起上。同時減少發行頻率,最好一年一次,每次多上。一定要從真實供求上做文章,把發行價格壓下來。這不是擴容的「擴容」,因為只要發行價格壓下來,把同樣的2000億元配給1000家甚至2000家企業,而不僅僅是290家,一方面沒有多花錢,另一方面發行價格壓下來就為二級市場騰出了發展空間。

在這些人士看來,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問責,也是當務之急。讓監管機構把精力放到監管上,而讓真正的責任落實到幫助上市的機構和人員——比如保薦人、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身上,證券市場才能各歸其位。

而加大對造假者的懲罰,則是接受南方週末採訪的人士們的一個共識。「如果造假者被罰得傾家蕩產,還有多少人敢造假?相信這些人都會聞造假而冒汗。嚴厲、公正的監管,勝過十個發審委。」

(應採訪對象要求,唐君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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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倡律師寫招股書 IPO「食物鏈」生變

http://www.21cbh.com/HTML/2012-4-7/xNMzA3XzQxNTgxNQ.html

「徵求意見的新股改革制度,對整個投行業及從業人員的職業發展,都將帶來全新變化。」4月5日,上海一家券商投行部門負責人解釋:「行業蛋糕在變小,蛋糕內部分配方式則重新安排。」

4月1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根據《意見》,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此前,招股書一直由券商人士撰寫,部分內容也讓律師寫。「招股書編寫工作由律師寫是國際慣例。」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認為:「由更擅長語言嚴謹性和邏輯嚴密性的律師根據信息披露的要求,彙總各中介機構應提供的信息,比做行業研究、企業戰略決策的投行更有效率。」

目前,招股書是由發行人編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要求,申請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書及其摘要,作為向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並按規定披露。發行人在招股書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可預見的將來,券商作為總協調人,主導律師、會計師的格局會發生變化。

本報記者採訪的多位投行人士認為,監管機構已不相信券商能提供客觀信息給監管者和投資者,而通過參與招股書編制,加強律師話語權,達到互相制衡的效果。由創投機構、保薦中介、財經公關等機構組成的龐大、複雜IPO「食物鏈」的利益也將重新分配。

為什麼是律師?

「券商寫招股書是法律文件性質的廣告,律師寫則是廣告性質的法律文件。」有投行人員分析,因為券商收錢和推銷成果相掛鉤,律師則不管賣的結果,因而律師寫招股書更中立。

據Wind統計,2011年,律師事務所平均每單IPO項目收費僅148萬元,排名第一的為國浩律所。

事實上,律師事務所為追求規模也會犧牲效益。2011年IPO項目批量上市,發行人律師的技術含量隨之下降,導致一批低收費項目出現。

2011年國浩承擔的IPO項目中,金城醫藥(300233.SZ)項目僅收取32萬元律師費;開山股份(300257.SZ)的律師費用為82.5萬元,僅佔發行費用的0.66%;廣電電氣(601616.SH)收費65萬元,佔發行費用的比例低至0.46%,遠低於2.65%的平均水平。

有香港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內地沒有由律師事務所單獨完成的招股書,參照海外經驗,律師事務所寫一份招股書,獲得的報酬為50萬—80萬港元,也有律師樂觀估計,收費可能與承銷比例掛鉤。

上述統計顯示,2011年逾百億元IPO發行費用中,投行拿走85%。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偏低,分別佔總發行費用的4%和6%。

多數投行人士認為,撰寫招股書確實會增加律師的收費,但不應提高太大,畢竟勞動附加值有限。另一方面,招股書財務內容還需會計師輔助,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要求也需細化。

保薦機構歸位

「投行的職責就是賣股票。」南京證券一位投行人員表示,徵求意見稿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書,這將是轉變的開始,券商將從更專業角度出發履職。

也有投行人員表示,希望招股書由其他中介機構完成,這樣就不用把大量時間花在編寫招股書上。「投行的職責不該是整天給證監會匯報材料」,投行人員更核心的工作是運用各種資源提供合規性解決方案、資本運作決策。從發展看,製作招股書及發行流程的部分業務可以外包,由專業諮詢公司出具行業分析報告,律師起草後可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把關。

這場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券商發售能力將受到很大考驗。隨著發行定價機制的完善,券商需要有更強的項目把控能力,才不至於承擔包銷風險,新股頻頻破發已敲響警鐘,制度變革也將使投行人員提升業務風險意識。

上述投行部門負責人透露,保薦機構應迅速調整,改革後投行的競爭力將更多體現在承攬和銷售,其價值體現在對企業競爭力的挖掘,而不是僅為企業解決問題以滿足證監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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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大洗牌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4-06/100376675_all.html

  中國證監會正在迎來前所未有的最強一輪換崗。

  「在所有監管部門中,證監會的這次輪崗可能是最徹底的。」一位證監會官員告訴財新記者。

  自2012年3月初開始,證監會內部幾乎所有部門開始了局級、處級的幹部輪崗。人事部門內部已制定了輪崗的硬性條件,達標即輪崗。

  3月31日,證監會人教部向各部門主任通報了第一批23名幹部的輪崗名單,各部門隨後通報了各自部門內部的輪崗名單。第一批輪崗對象主要為發行部和上市部的處級幹部,同時還包括11名廳局級幹部。

  「在第一批於4月上旬到崗後,第二批將於6月份到崗。交接工作的時間非常緊張,4月14日之前就要新崗到位。」一位證監會副局級幹部表示,「我也不知道誰來接我,只是聽說幾個,但不是很明確。」

  由於此次輪崗規模空前、條件硬性,涉及到證監會諸多一線權力部門,因此備受市場關注。

  市場人士期待這次不同尋常的大規模幹部輪崗,能夠為證監會帶來改革空間和創新之風。

  受訪官員則認為,輪崗應該常態化,對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有利,但是需要公開標準、透明操作,以使市場和政府形成良好的預期,緩衝震盪。

輪崗三條件

  證監會輪崗方案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輪崗部門的認定和幹部的三個條件。

  根據證監會人事部門制定的輪崗辦法,需要輪崗的幹部有三種,正處級已超過五年的幹部,副處級加正處級已超過八年的幹部,在同一部門任職超過十年的幹部,此次都必須輪崗。

  但是對於去年證監會公開競聘上崗的幹部以及曾經派到地方證監局的幹部將不在輪崗範圍之內。

  目前證監會人事部門已經有了一個完整的41人名單,所有達標處級以上幹部均必須參加這次輪崗。

  此次輪崗尤為令人矚目,是因輪崗主要發生在一線部門和二線部門之間。

  所謂一線權力部門即掌握有行政許可權限即慣稱審批權的九大業務部門,包括發行部、創業板部、上市部、基金部、機構部、會計部、國際部、期貨一部、期貨二部。

  所謂二線部門及綜合部門即沒有行政許可權限的另外九個部門,包括法律部、稽查局、研究中心、辦公廳、機關黨委、行政處罰委員會、人教部、非公部、稽查總隊等。

  「個人可以自己報希望輪崗的方向,但原則上一線的原九大部門的幹部需要輪換到九大部門之外。」一位證監會官員介紹。

  但證監會有關人士亦介紹,輪崗亦並不完全是一線部門和二線部門「對調」的概念,要考慮接受部門的意見,還包括可能的調劑,因此也不排除在兩個一線部門之間的輪崗,如發行部一位處長便輪崗至國際部。

  「這好比是兩支隊伍之間的對換,而不是官員個人的對換。不一定是兩個官員崗位的對調,而是根據個體情況有調劑安排。」瞭解情況的證監會官員告訴財新記者。

  「誰想要調出去到一線部門,誰有本事就自己去活動,反正我這裡絕對不攔著,一律放行。」一位非審批部門的局級負責人在一次內部會議上對躍躍欲試的部門內幹部們說。

  這次輪崗給證監會內部造成的震動非常,一些干部動用了各種資源談判對調,有些對調結果令會內人士都暗暗吃驚。

  很多官員的命運一夜之間驟然轉變,特別是調任到二線部門的官員短期內不會再重回權力部門。由於符合輪崗條件的官員多在私下活動,輪崗競聘等並未公開化,因此有官員表示:「最近傳言很多,有些輪崗崗位需要當事人自行去相關部門談判,並未最終確定。」

  一些官員私下批評證監會輪崗方案不夠完善,建議輪崗應設立統一標準、透明公開的流程、良好預期,並常態化。「今年輪,明年還輪不輪?誰能輪,誰不能輪?憑什麼輪到這個部門,而不是那個部門?誰決定的?什麼標準?」持批評意見的官員們說。

驟然轉變的命運

  輪崗方案迄今並未公佈,有些具體信息已確定,有些信息則存在變數。

  此次輪崗方案共分兩輪,目前確定的是第一輪,發行部和上市部因為許多干部任職時間較久,成為輪崗的重點。

  多位官員向財新記者表示,發行部第一輪確定的輪崗對象包括發行部副主任李慶應、審核一處處長楊文輝以及綜合處處長張慶和副巡視員習龍生,擬將分別調入法律部、稽查局、辦公廳和國際部任職。擬將輪崗調入發行部的幹部還包括辦公廳新聞處長張望軍、稽查局綜合處長趙慧文等。

  上市部的多位處長擬將與稽查總隊、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廳的處長對調。上市部綜合處長毛君調至辦公廳。辦公廳綜合處長陸芳輪崗至上市部。國際部處長竺煜調至稽查局。

  研究中心宏觀組研究員田向陽與機構部處長李東平對調。田向陽在創業板制度建設完善、國際板定位、養老金入市、機構投資者發展等方面頗有著述。

  這次輪崗方案不僅停留在處級副處級幹部的層面,而且包括司局級幹部。在第一批輪崗幹部名單中,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李量擬將輪崗至機關黨委副書記分管工會;基金部副主任洪磊擬與稽查局副局長徐浩對調;上市部副主任趙立新將調到非公部擔任副主任。

  這三人均將在現任職務上提拔至正局級調研員後履新。

  此外,發行部副主任李慶應也擬將到法律部出任副主任;稽查總隊黨委委員、副局級幹部、二大隊隊長夏志良擬將出任會計部副主任。

  創業板部副主任李量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哥倫比亞大學國際金融和投資碩士和中國社科院博士學位,原在發行部工作,2009年在創業板推出之時出任創業板發行部副主任,分管創業板企業的法律審核工作。李量愛好攝影和詩詞,並出版過詩集。「目前李主任還在創業板部工作,前幾天還去西藏出差,但是原計劃要待三週的行程,他提前了一週回來了。」一位官員說。

  「李量的對調算不算人才浪費和給所在部門造成損失?我覺得未必,創業板負責審核工作的處長、預審員都在,保證正常運作。」一位官員說。

  「李量一直是機關黨委的青年委員,負責青年工作,這個調動也不算完全意外。李量為人做事比較強勢,創業板的一些重要工作都由他決定,不是令所有人滿意。調出去也是一種保護。」一位瞭解創業板內部情況的官員說。

   擬上市公司的財務審核和法律審核是兩大重頭戲,而創業板部只有法律審核是由正式的會幹部主管,但創業板部門的財務審核工作一直由借調的副局級幹部負責,財務審核的主管人則兩年來換了三位借調幹部,從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劉勤到浙江局的邵錫秋再到目前的廣東局副局長周貴華。

  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與稽查局副局長徐浩對調也頗為令人矚目。洪磊自2001年6月被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欽點入會,以副主任之職監管基金業至今,見證了十年來基金業的整頓和改革發展,任內大力推動基金行業的制度建設,建立了多項行為準則和公平交易系統。徐浩十年來在稽查部門任職,並在證券執法體制改革後擔任稽查總隊的二大隊隊長、副總隊長,稽查總隊擔當了查處內幕交易、股價操縱等證券市場大案要案的職能。

  另外,財新記者亦獲知在北京市海淀區金融辦掛職的原法律部處長吳國舫已經獲調令回到證監會負責發行部的法律審核。「只要編制還在會裡的,都在可能輪崗的範圍內。」證監會有關人士透露。

釋放改革信號

  輪崗在中國公務員體系中素有先例。2008年底中央政府人事部頒佈《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意在培養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隊伍,增強政府機關活力,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勤政、廉政建設。

  《辦法》第四條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五年以上,原則上要實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年限。第五條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輪崗按以下辦法進行:國務院工作部門擔任司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不同司局室之間輪崗;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在司局室內不同處之間輪崗,也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間輪崗。

  「強制」輪崗的理解是來源於《辦法》第九條,該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應當服從輪崗的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按輪崗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

  「以前也有輪崗制度,這幾年會裡人教部也常常拿出一些副局級、處級崗位來進行會內考試競聘,但從來沒有這次力度大,也沒有出現這次的權力部門和非權力部門的對調。」證監會一位官員說,「我們最近也在討論,覺得這是新主席釋放的改革信號,讓這些任職多年的幹部換換崗,處長是部委裡面最核心的執行力,不少老幹部在原職繼續留任的話可能還有既得利益和沉澱成本,新幹部帶去新思維,也沒有既得利益,這樣有利於改革,有利於新政策的執行。而且我們相信這些輪崗不會僅僅停留在處級幹部和副局級幹部的層面,將來還會繼續推進。」

  證監會系統全國有工作人員3000多人,位於北京的會機關有800多人,去年進行了一次包括非公部副主任等副局崗位、交易所副總經理在內的競聘上崗,參加者由各部門推薦,參加人教部的統一考試。但涉及的部門並未包括掌握核心審批權的發行部、創業板部等。

  據多位監管官員表示,輪崗方案還在逐步完善中,符合條件的幹部正在成批次地輪崗,一些干部已經確定對調部門,可謂有人歡喜有人憂。

  有官員認為應加大輪崗力度,擴大需要輪崗的幹部範圍。「在同一工作領域任職超過十年的幹部,也應該輪崗。比如說,雖然創業板部門成立剛兩年多,但是核心幹部大多來自發行部,都在同一領域工作多年,不能因為創業板部剛成立,就免於輪崗。」有官員說。

打破利益格局

  證監會輪崗給市場帶來的交易成本和效益,已經初步展現。有些市場機構人士聞輪崗而追悔莫及,有些市場機構人士則期待新人上任後謹慎施政以提高政府效率。

  突然遭遇「強制」輪崗,一些手握重權的處長並不願意突然從門庭若市的部門調到門前冷落的部門,但又無可奈何,有的處長則希望辭職下海掙錢去。過去證監會不乏有處級或副局級官員從監管部門直接到被監管對象處任職,薪水漲十倍者並不少見。

  然而他們這次不幸發現,短期內辭職下海的大門被證監會暫時關上了。

  一位發行部門的官員稱:「輪崗期間,辭職下海不會那麼容易批了。但是如果這些處長不盡快下海,再過一年,他們的市場價值就會大大貶值。」

  另一方面,市場人士亦「叫苦不迭」。聽說發行部和創業板部的一些干部輪崗,一家投行的副總裁連連跌腳後悔:「怎麼不早說啊,太突然了,要知道,我前幾天剛去打點過其中的一位,所費不貲啊。」

  對於這次輪崗,一家準備再次申請上創業板的公司總經理非常擔心,他關心的是此前精心培育關係的官員若被輪崗,則前功盡棄。

  「我們第一次上發審會的時候,理直氣壯,沒找關係。被否了以後,除了找自身原因,還發現了客觀原因:我們這一組的發審委員是否決率最高的。」 這位總經理痛定思痛,決定下功夫、花本錢,避開這組鐵面委員。「我們以前不知道這個規則,但現在知道這個安排可是很有技巧的,也要花血本。」

  「我們一方面會做好自己公司的內部管理,另一方面還要去打點關係,吃一塹長一智,還得觀察一下負責的官員是否輪崗,否則白花錢了。」上述總經理說。

  也許這正是證監會此番輪崗的一個重要原因: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重塑證監會的內部規範。

  輪崗可能會使新上任的官員更加審慎地注意自己的行為,更加透明地公開審批流程。也有市場人士持上述看法:「輪崗的官員剛剛上任,勢必會推行改革創新措施,以證政績,起碼這段時間會謹慎施政,不會亂來,受賄可能性較小,因此輪崗可能會增加整個證券市場的福利,降低行政審批成本,使審批流程更為透明。」

  但是,一線監管部門也需要比較高的專業素質和經驗,二線輪崗上來的幹部能否在短期內勝任新崗位,這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挑戰。

  「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和監管部門的專業延續性上,顯然前者被認為更加具有急迫性。」一位市場人士這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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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已草擬中小銀行IPO標準 量化多項指標

http://www.21cbh.com/HTML/2012-4-27/3MMzA4XzQyNTQ3Mw.html

停頓4年之久的城市商業銀行上市有望近期開閘。

記者日前從權威渠道獲悉,中國證監會已草擬中小銀行上市標準,並徵求了銀監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有望在時機成熟之際發佈。

根據草案,證監會將對中小商業銀行的上市數量有所控制,近幾年擬安排中小銀行總數的20%上市。

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有148家城商行和43家農商行,其中在不同場合提及有上市意願的銀行機構已超過40家,接近20%的規模。

自2007年寧波銀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首批三家城商行上市後,城商行IPO已擱淺四年有餘,一大批中小銀行等著上市。

據統計,截至目前,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大連銀行、東莞銀行、徽商銀行、錦州銀行、重慶銀行、江蘇銀行、上海銀行、貴陽銀行及成都銀行等在內的11家城商行已正式向證監會遞交了IPO申請。此外,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4家農商行也在會審核。

消息人士透露,按照相關草案,監管機構對於擬上市的中小商業銀行將重點考察四個方面:銀行資本構成的穩定性、資產質量對資本的影響以及銀行補充資本能力;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性,監督、激勵和內控等機制完善性;銀行不良貸款變動趨勢、抵押貸款等管理現狀對銀行整體資產的影響;銀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性以及當地外在風險對銀行經營的潛在影響。此外,監管機構非常關注銀行的監管評級指標,但對跨區域經營條件約束較為寬鬆。

與此同時,證監會也對保薦機構做出了相關規定。保薦機構需就中小商業銀行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履行嚴格的核查論證程序。

據悉,發行上市標準需滿足以下條件:最近三年銀行業監管部門監督評級的綜合評級結果為3級以上;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最近一年的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高於銀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一年的不良資產貸款率低於銀行業平均水平,撥備覆蓋率高於銀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三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受到銀行業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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