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證券法》明確修訂方向

2014-02-17   NCW
 
 

 

擴大規範範疇,應對金融混業創新;為新股發行鋪路;解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案件的民事賠償問題 ◎ 本刊記者 蔣飛 文jiangfei.blog.caixin.com 在全國人大今年立法計劃中,《證券法》 修訂備受市場關注。

距2005年前次修法已過去九年,快跑的市場已用盡現有《證券法》所有可能的預留空間,進一步改革和創新的法律基礎捉襟見肘。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都對此次修法寄予厚望。

三年前,中國證監會就啟動了對2005年版《證券法》的實施評估,對需要修訂的部分專題研究。 2013年下半年,各項研究成文上報。年底,全國人大正式將《證券法》修訂納入立法計劃。

《證券法》的修訂將繼續《基金法》修法做「大」的思路。曾負責《基金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不久前提出《證券法》修訂的三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其中就包括拓展「證券」的定義範疇。如果修訂後的《證券法》規範範圍擴大,勢必觸碰現有的分業監管格局,進而促進規則 趨於統一的「功能監管」 。

公開發行的審核體制如何演變是市場關注度最高的議題。股票發行中不合時宜的持續盈利能力要求將被取消,但是變核准為註冊並不那麼簡單。法律界認為,即使實行註冊制,證監會對於公開發行仍然負有相當大的權限和相應的責任。經過修法,證監會可能更多向交易所授權,從而提高發行與上市審核的彈性,更加貼近市場。

其他具有現實意義的改動主要體現在投資者權益保護,以及減少不必要的管制。現有《證券法》雖然規定了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由於缺乏司法解釋和經典判例,實踐中相關的民事案件很難立案。而多年的管制抑制了證券市場的活力,整個行業亟待降低准入門檻引入新鮮血液。

《證券法》的修訂必然牽涉到多個行政部門的協調工作,能否通過修訂成就一部既能協調各方訴求,又能在立法高度上有所突破的好法律,將在接下來的九個月時間裡見分曉。

轉向功能監管

擴大《證券法》規範的範疇,與反思分業監管的缺陷密切相關。

1999年《證券法》脫胎於國務院1993年頒發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下稱《條例》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告訴財新記者, 《證券法》在結構上與《條例》很像,因此在本質上也只是一部侷限於規範股票發行的法律。此外,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這部法律另一個突出特點是「分業設立、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 ,奠定了今天證券行業和證券監管的基本格局。

「總算把孩子生下來了,這是一個突破, 」葉林說, 「到了2005年, 《證券法》做了一些系統性的修改,大部分的條文都有重寫,還增添了很多東西。特別是把一些應急性的東西拿掉了,比如在分業經營的基礎上,為金融控股集團打開口子; 取消了對公司債利息的管制;解決了1999年版《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交易場所、交易規則、併購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性問題。

現在回過頭看,2005年的修訂仍有不少缺憾。 「我們現在談論的問題,在當時尚未出現,功能監管就是一個近幾年才越來越受到關注的話題。 」葉林說。

事實上國務院特許的金融控股牌照已經略顯過時,無孔不入的金融創新,特別是互聯網企業向金融領域的滲透,越來越激烈地衝擊著現有的分業監管格局。但是《證券法》 《銀行法》和《保險法》都是從機構分業監管出發制定的法律,面對當前的金融市場的活躍創新顯得力不從心。部門利益的考量以及彼此為壑,也造成宏觀審慎監管難以統一協調,投資者保護顧此失彼。

法律界人士認為,單純修訂《證券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監管協調問題,但是合併監管職能並非問題核心。

「早年間央行就集合了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功能,後來才分出了證監會和銀監會。美國證券領域的監管事實上並不全在 SEC(證券交易委員會) ,美聯儲、各州也承擔了部分職能。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說。在他看來,基礎規則的統一可能更重要。在此基礎上,監管部門之間有一定的相互博弈和競爭,未必是壞事。

規則統一是《基金法》修訂的核心思路。銀行理財產品是一個跨界的典型。

銀行歸口銀監會監管,但是面對公眾按照份額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在本質上已經是一種公募基金。但是相比受到嚴格監管的公募基金產品,前者在銷售適當性、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上都有瑕疵。

2013年初,吳曉靈就批評理財市場缺乏統一監管標準,缺乏整體風險分析、監測和預警機制,缺乏統一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部分理財產品游離於監管之外。她建議,採用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規範財富管理市場。吳曉靈認為,份額持有人如果超過200人即為公募基金,應按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公佈信息。銀行、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發行200份以下的私募產品仍歸目前的監管部門監管,但應將 產品信息與證監會共享。

從《證券法》的角度看,推進功能監管的辦法是適當擴大「證券」的範圍。

這不僅僅是一個劃定監管機構之間的邊界問題,更關係到提高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激發市場活力。

目前《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定義採用列舉的方式,範圍十分有限,公司企業採用股票與債券以外的實質性證券融資,因缺乏證券法律調整,往往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證券活動」 。但哪些是有現實需求的金融創新,哪些是需要打擊的違法行為,邊界並不清晰。

一些學者主張借鑑美國《證券法》 ,用「投資合同」來描述一切帶有證券屬性的融資行為和產品。證監會主席肖鋼2013年11月在參加上證法治論壇時也提到美國的這一做法,認為我國《證券法》修訂的總趨勢也是外延越來越寬廣, 「這是由證券市場的特性所決定的」 。

但葉林認為, 「投資合同」這個定義在國內還沒有共識。 「我和其他一些法律學者支持用類似投資合同的定義,然後再豁免一些來把口子縮小。但是參與《證券法》修訂工作的經濟學者比較傾向於一事一議,成熟一個推出一個。 」

為註冊制鋪路

作為註冊制的一個基本條件, 《證券法》可能取消有關持續盈利的要求。在這一點上市場已有相當高的共識。但是註冊制下還需要審核哪些合規性內容,如何審核,仍不明確。

在今年年初的年度證券監管工作會議上,肖鋼表示將按照註冊制改革必須以《證券法》的修訂為前提。證監會將依法設定和核准股票發行上市的條件,統一註冊審核的規則 ;同時推動《證券法》修改,授權交易所對股票發行的註冊和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決定,證監會依法進行全程的監管。

這段話是迄今為止肖鋼關於如何推進註冊制改革最精確的描述。他在此次會議上還明確表示,即使實行註冊制,股票發行仍然需要由證監會審核,並不是垃圾股都能上市。

按照肖鋼的講話,一種新的審核模式將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付諸討 論——證監會並不直接審核股票發行和上市,而是作為一個規則制定者和仲裁者; 具體的審核工作則由交易所來承擔。

從一個附庸到具體審核的執行者,這一步跨越看似很大,但有跡可循。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證監 會有意借鑑成熟市場的雙層監管模式,不再以發行審核與上市審核來區分證監 會和交易所的審核職責,而是二者彼此有互動和交叉。

在美國市場,SEC 直接負責股票發行註冊的審核工作,但是註冊正式生效前,發行人需要拿到交易所的上市許可文件。香港的IPO 文件遞交港交所的同時,還需要抄報香港證監會,香港證監 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交易所的審核發表意見。阿里巴巴上市受阻,即源於港交所與香港證監會之間的分歧。

葉林認為,美國和香港市場的審核方式,有各自的歷史淵源,符合特定的市場環境。比如香港證監會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插手IPO 審核,但是港交所自身上市之後,其獨立性遇到挑戰,才產生了現在的雙重審核架構。

「目前中國的交易所雖然是會員制,但是在人事、行政上仍然受證監會影響很大。授權給交易所審核從法律上講沒 有問題,但是看起來只是把交易所作為一道防線擋在證監會前面。 」葉林說。

熟悉監管實踐的人士也表示,證監 會常年從交易所借調大量人員充實到發行部和創業板發行部,擔任預審工作。

授權交易所審核,無非是把同一批人還給交易所, 「看不出有很大的實際意義」 。

也有交易所內部人士表示,審核方式如何調整,證監會和交易所層面都有很多不同意見。授權給交易所去審核,可能相比單純由證監會審核彈性更大一些。比如滬深交易所在遵守基本法定條件的原則之下,可以有一些特殊的標準或者尺度,從而促進兩個市場的差異化競爭,最終會有利於增強市場的活力。

投資者保護更進一步

相比1999年版《證券法》 ,2005年版的修訂在投資者保護上做出了巨大貢獻,規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董、監、高的違法責任,增加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提出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在這次修訂中,如何讓違法失信行為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是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為此,監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包括欺詐發行的強制購回制度,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和公益訴訟等。

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對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釋,產生了較好的效果。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件中,證監會嘗試了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讓投資者能夠避免漫長的司法程序,儘快得到賠償。

強制購回可能是對投資者更好的保護,即欺詐發行或者非法銷售的主體,應將股票認購款或銷售所得退還投資者,從而「恢復原狀」 。

葉林告訴財新記者,當前最突出的問題事實上已經不是虛假陳述,更迫切的是內幕交易案和市場操縱案件。

「這些案件更易發,雖然《證券法》規定了違法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像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訴訟,經常被法院退回。因為違法行為和投資者受損之間的因果關係,很難證明。 」葉林說。

證監會正在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針對上述兩類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郭靂表示,司法解釋出台需要很長時間,而各級法院如果沒有司法解釋指導,很難操作此類民事訴訟。

「這次《證券法》修改,能不能系統總結民事賠償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原告的確認、歸責原則的要求、因果關係的認定、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損失的計算等,上升為法律的規範。 」肖鋼在上證法治論壇上提出這樣的建議,希望借此降低訴訟成本。

在成熟市場,集團訴訟等工具經常讓違法失信者付出巨大代價。但是由於中國法律環境的現實障礙,很難實施。

葉林表示,不能簡單的借鑑海外的做法,而是要著眼於中國市場的特點,不斷試 探問題癥結所在,對症下藥。

一個解決辦法是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即由專門的組織機構為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改變訴訟雙方力量不對等的情況。吳曉靈為財新年刊撰文「建設法治中國可有所為」 ,指出公益訴訟是參與機構有限的訴訟,可以將政府擔心的社會事件問題納入法制軌道;通過公益訴訟還可以逐漸培育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解決多數人的維權問題。

從目前涉及《證券法》的眾多議題 看來, 《證券法》的「法理和邏輯」或許能在此次修訂中第一次得到重視。 「我一直覺得現在的《證券法》都是立足於解決問題,沒有靈魂。它應該有一些能產生廣泛共識的東西。 」葉林說。

郭靂表示 : 「我們的法律基礎沒有歐美發達國家那麼紮實,如果規定得不細緻一點兒,不能保證大家使用法律的時候都能作善意合理的解讀,容易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 」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91259

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

來源: http://www.guuzhang.com/portal.php?mod=view&aid=1090

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
作者:錢康寧 龔芳

2015年,我國將迎來資本市場基本大法——《證券法》的修訂完善,擴大證券範圍、探索證券發行註冊制這兩大突破,將推動我國金融業態在未來發生根本性、趨勢性的變化——市場構築重心將進一步下移,資本市場有望迎來BigBang。基於此,我們推出《聚變時代 迎接BigBang——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歡迎關註!


內容摘要: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具備較強的“中國特色”,行政管制的本質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市場內在約束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因此註冊制改革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結合海外發達市場的先進經驗,我國未來註冊制改革有望在弱化上市盈利要求、強化信息披露、推進市場化定價、完善退市轉板機制、提升中介機構專業性以及完善配套機制建設六方面尋求突破。改革預計將在“先行先試、漸進改革”的基調中逐步推進。


在《證券法》逐步完善、註冊制改革逐步探索過程中,產品內涵豐富、投資者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私募市場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市場自發挖掘的新興產業、創業企業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享受制度紅利的非銀金融機構的投資機會值得關註。


以下是《聚變時代 迎接BigBang——證券法修改及註冊制改革影響分析》全文:






來源:申萬研究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7075

新證券法最早4月提請審議 年底前出臺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716

股票發行註冊制度的實施可能會晚於市場預期,但在高層的強力推動下,《證券法》修改在2015年底前完成將是大概率事件。

《經濟參考報》報道,在征詢過各部委意見之後,國務院已於日前把各部委對於《證券法》的修改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財經委,目前正由該草案的起草小組就各部委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全面修改

“此次需要修改的內容較多,圍繞註冊制等一系列問題部委之間分歧較大,”報道稱,“順利的話,預計將在今年4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出臺修改後的《證券法》。

今年監管層強力推動註冊制改革,高層屢屢吹風。證監會主席肖鋼在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提到,強調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2015年資本市場改革的頭等大事,是涉及市場參與主體的一項“牽牛鼻子”的系統工程,也是證監會推進監管轉型的重要突破口。

去年年底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也表示,證監會按照中央的要求,11月底已將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方案上報,明年將公開征求意見,討論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上市門檻。

推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方案、修改《證券法》是註冊制實施的前提,此前市場預期《證券法》的修改將在2015年年中完成,2015年底正式推行註冊制。而在較為樂觀的情況下,修改後的《證券法》應當在2014年12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但是從目前來看,《證券法》的修改進度晚於預期。《經濟參考報》稱,因為涉及發審制度的重大變革,各方面的意見較多,且存在分歧。

一位權威人士透露稱,由於《證券法》這次是大修,相關部委提出的各方面意見都很多,主要涉及註冊制改革、公開發行制度、股權眾籌、私募、債券發行、投資者保護、證券概念的擴大、監管體制、新三板報價系統、打擊證券犯罪、加大證券犯罪民事賠償民事救濟力度、集團訴訟、行政調解等等。目前,各方面在一些問題上分歧很大,其中包括註冊制審核權的具體歸屬、降低上市門檻、200人是否要放開等問題。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9665

肖鋼:證券法修訂完成後 註冊制即可落地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4878

證監會主席肖鋼今日下午參加陜西團討論前表示,審核權的下放是註冊制改革的組成部分,目前審核下放交易所是主流意見,最終如何審核將通過證券法修法明確。他透露,目前我國市場實施註冊制的基本條件已經比較成熟,待證券法修訂完成正式實施起,註冊制即可落地。

肖鋼在接受中國證券網采訪時表示,從監管部門看,有信心把註冊制改革搞好。從大環境看,法治環境、誠信體系建設、監管加強等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仍需要不斷努力完善,還需要各個市場主體共同建設和努力。今年資本市場將實施註冊制改革,具體方案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肖鋼表示,今年仍將基本按月均衡發行,並適度增加新股供給。具體審核進度需依據發審委的審核情況確定,不會人為確定一個具體數字,但根據目前的審核情況看,預計總體會超過去年。肖鋼說,市場總是擔心擴容,這一問題要分兩方面看,一是發行家數,一是具體的融資規模。去年來發行,以及目前在審的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平均股本規模只有5、6億元。他表示,市場不必擔心擴容過快,也不要過度拘泥於發行家數,也要綜合考慮融資額度。

華爾街見聞網站此前提到,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本周二表示,對股票發行註冊制今年年內推出比較樂觀,但今年上半年註冊制能否落地不確定。

桂敏傑在接受《上海證券報》專訪時稱,目前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開發行制度為核準制,而要改革為註冊制,就必須先解決證券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問題。兩會後證券法修訂草案會提交人大審議,預計今年內應該可以完成修訂。

關於證券法修訂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此前表示:“按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4月底上會。初審過後,需要征求意見並總結,最快8月份進行二審,10月份完成三審。”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34460

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股票發審制 明確股票註冊制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2136

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股票發審制 明確股票註冊制


歷經十年,證券領域內最核心的法律終於迎來第二次大動筋骨的修改。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實行股票註冊制,取消股票發審制。此外,還包括: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設專門一章加強投資者保護;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

  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就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註冊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
  
  修改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細化參與各方的責任,發行人註冊文件及補充修改情況、解釋說明等應公開,發行人和保薦人需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制度,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註冊的情形;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

  值得註意的是,為確保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註冊制改革的範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明確現金分紅 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

  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方面,將證券交易場所分化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公開交易。

  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新增公開承諾履行制度,新增現金分紅制度,新增股東大會最低持股比例制度,並對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全面規定。

  在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方面,增加證券機構的組織形式,並完善證券業務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控。

  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取消七類行政許可,調整取消若幹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取消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條款,相應建立證券買賣申報登記制度,調整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場操縱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構建股市新生態

  去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新“國九條”),這是自2004年1月份以來,國務院第二次以紅頭文件形式出臺的資本市場綱領性文件。這是資本市場頂層設計的路線圖,傳遞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決心。

  新“國九條”著力理順市場與政府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關系,促進市場在證券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將加快資本市場改革的進程,增強股市的內生動力,並向市場傳達提升股市作用和地位的明確預期。新“國九條”頒布後,資本市場改革明顯提速並取得了豐碩成果:正式開啟滬港通、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相關措施、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全面推進創業板市場改革、啟動優先股試點、完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

  這些改革與其他領域改革並進發酵後,催生了股市“改革牛”。

  但稍顯遺憾的是,由於《證券法》在某些發展問題上的束縛,導致股市尚不能依法推進某些領域的改革深化,比如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目標與法治的價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質性和一致性,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必然是一個高度依賴法治的市場。”證監會主席肖鋼在證監會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會議上強調。

  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具體到證券市場則是依法治市。《證券法》就相當於證券市場的憲法。經過了二十多年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一些重大改革需要法律層面的支持,而一部更權威的《證券法》是股市改革的重要依托。

  因此,在證券法修訂草案完成一審程序後,將盡快進入二審、三審程序。如果順利的話,證券法修訂有望在今年完成,明年即可頒布實施。

  如是,A股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和創新就將快馬加鞭。國家層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是為了“讓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好”,資本市場層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市則是為了構建股市新生態,更好的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金融支持,鞭策“改革牛”行穩致遠。

(本文來源於中證網、證券日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40845

最牛證券法的十大最牛看點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2206

最牛證券法的十大最牛看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昨天(22日)分組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與會人員指出,證券法修改應堅持問題導向,把加強投資者保護作為修法的根本宗旨和使命,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不斷提高中小投資者保護水平。總結了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十大看點,以餮讀者。
(來源:私募排排網)

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其中明確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時報記者總結了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十大看點,以餮讀者。

看點一:明確註冊制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制

《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註冊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值得註意的是,為確保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註冊制改革的範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看點二:欺詐發行處罰標準大幅提高

註冊制意味著“寬進”,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嚴防欺詐發行。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奉,而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奉,現行最高標準為5%。

看點三:增設現金分紅制度

現金分紅不足一直是中國股市的一大難題。為解決這一問題,《證券法》(修訂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對於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余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看點四:為境外企業境內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此次公布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有4個條款專門對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了相關規定。這些條款內容涉及境外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在境內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要求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方面的要求等。

看點五:取消七類行政許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改革思路,《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了七類行政許可:要約收購義務豁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證券經營機構,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看點六: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此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看點七: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明確了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看點八: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證券法》(修訂草案)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行為,防止在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之間進行價格操縱。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擡、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影響衍生品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行為;為了在衍生品基礎資產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擡、打壓或者鎖定手段,影響衍生品市場價格的行為。

看點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責同內幕交易

《證券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職責獲取未公開信息的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或者泄露該未公開信息。這里的“未公開信息”,是指除內幕信息以外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與內幕交易一樣承擔賠償責任。

看點十: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

由於缺乏集體訴訟制度,股民索賠一直是一大難題。草案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證券法修改進程

《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附:註冊制內部會議紀要

2015年3月30日,證監會召開內部閉門會議,就市場上頻傳本屆(第十六屆)發審委將於5月25日到期解散及註冊制事宜進行通報,本次閉門會議詳情如下:

1、本屆發審委的確是證券市場最後一屆發審委,但任期將會一直延期到《證券法》修訂完成,新股發行正式開始註冊制之時。
2、對於《證券法》的修改進度,按照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在4月底上會,初審過後,需要征求意見並總結,最快8月進行二審,10月完成三審。
3、註冊制實施須以《證券法》修法生效為前提,取決於《證券法》修訂情況。總體而言,股票發行註冊制於今年內推出比較樂觀。
4、註冊制改革方案草稿已經上報國務院,方案部分內容借鑒香港註冊制。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均會對申報企業提出反饋問題,聯交所負責全面審核,證監會主要關註企業大方向。
5、IPO審核下放之後,上海及深圳交易所將分別組建成立“聆訊會”,具體人員可能會由交易所確定。
6、現行IPO規則體系是以核準制的思路構建的,與註冊制的內在要求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對規則進行全面的“立改廢”。
7、要實現監管重心後移,將IPO發行從事前監管轉移到事中、事後監管。要突出中介機構的作用和責任、強化事後責任追究等。
8、註冊制後,審核由交易所,發行定價市場化,企業自由選擇交易所,證監會不幹預。
9、今年仍將基本按月均衡發行,在不影響股票指數穩步向上的前提下,適度增加新股供給。每月不少於20家,不多於50家(即2批)。
10、關於新老劃斷,盡可能避免過渡期出現不收材料的問題,要做好積壓材料分給交易所的交接工作。總之,市場化運行是核心。
11、審核的關註點主要是財務的真實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時性、合規性,公司運作的合法性,對公司經營和行業不作實質性判斷,也不要求公司盈利持續增長。
12、新三板今年任務是掛牌3,000家。對協議轉讓股票出現的異常轉讓行為,要重點監控。如發現犯罪線索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3、新三板轉創業板制度將晚於註冊制,但時間不會太久。

(來自機構投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41398

管清友:關於新證券法下註冊制的最詳細解讀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2284

管清友:關於新證券法下註冊制的最詳細解讀  
作者:管清友

摘要:我們看到草案回答了關於註冊制改革的很多焦點問題:改革理念是什麽?改革後是不是沒有實質性審核了?誰來審,怎麽審?怎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改革對資本市場和經濟有什麽影響?

關於新證券法下註冊制的最詳細解讀

一、證券法草案修訂概況(註冊制部分)

2015年4月20日至24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雖然還沒能看到草案全貌,但我們整理了媒體的報道,從中看到草案回答了關於註冊制改革的很多焦點問題:改革理念是什麽?改革後是不是沒有實質性審核了?誰來審,怎麽審?怎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改革對資本市場和經濟有什麽影響?

答案是,草案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強化信息披露,強調發行市場化,鼓勵創業創新;註冊制暫時針對股票發行,債券等其他證券仍然適用核準制;放松申請上市企業的盈利條件,由交易所審核申請文件,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強調事後監管,加大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分析證券法修訂,我們關註的人物有肖鋼和吳曉靈,前者為現任證監會主席,後者是負責審議草案的人大財經委副主席,《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他們的講話有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1,便利企業融資,發行市場化,鼓勵創新

便利企業融資,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是本次改革的初衷。放松發行的盈利條件,意味著仍在虧損的公司但有實力的企業能融到發展急需的資金。強調信息披露,由投資者對公司進行價值判斷,讓市場發揮其資源配置能力。放松管制,鼓勵創業創新,有利於促進經濟改革轉型。歷史經驗表明,相對於政府,市場有更強大的資源配置能力,而革命性的、能大幅提高生產率的創新往往來自於市場驅動下的草根創新。

李克強總理在不同場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表明決策層開始重視創新對於經濟的提振作用。通過註冊制改革讓好的企業更容易從資本市場拿到錢,讓有能力的創業者從企業上市獲得豐厚的財務報酬,這和決策層鼓勵創業創新的旨意是一脈相承的。

2,投資者保護

肖鋼主席2013年11月在上證法治論壇題為“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的演講中指出,“由公眾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證券法應當把維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作為基本價值追求。我認為,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草案強化了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強調參與發行各方,包括發行人、保薦人、中介等的責任,強調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追究,加入了集體訴訟的規定,這些都為保護投資者增加了強有力的工具。

3,證監會下放審核權,強化參與各方責任,強化事後監管

證監會下放新股發行審核權。草案取消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註冊文件,這意味著審核權轉移到交易所。強化參與各方,包括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等在發行過程的責任,表明從證監會一肩挑轉向證監會、交易所、中介機構、發行人各司其職的責任鏈條,減輕證監會負擔的同時,強調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各方共同審核企業資質。加大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助於威懾侵害市場的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於市場健康運行,優化資源配置。

4,證監會擴權

肖鋼和吳曉靈在不同的場合多次表明希望擴展《證券法》管轄範圍。肖鋼主席在“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中指出,修改證券法應當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目前,不同政府部門分別監管不同的市場,債券市場、銀行理財產品、私募產品由不同部門不同法規來監管。而相同性質的產品和業務實行不同的監管規則,不利於統一市場的形成。2013年4月爆發的債市老鼠倉事件,發生原因之一便是銀行間市場監管割裂,監管部門對利益輸送缺乏警覺。

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肖鋼主席指出修改證券法應當做到業務規則統一、監管要求統一和監管機構統一。吳曉靈則在2014年接受專訪時表明修訂的重點包括“擴展證券名稱的範圍”。4月20日在人大常委會上吳曉靈則表示“對於將發行註冊制適用範圍擴大到公司信用類債券及其他證券,條件是否成熟,還需要進一步研究。”2014年的草案中,也曾討論過在查處證券違法時,給予證監會更大的司法管轄權和執法權。

我們認為草案規定註冊制目前適用於股票,是為了緩和新法推進過程中的阻力,退一步進兩步。而證監會擴權,由行業監管,一行三會分業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屬於證券範疇的機構、業務、產品納入統一監管,概率很大:債券,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機構投資等有望逐步納入證券法監管範疇。另外一個猜測是,新法可能賦予證監會擁有更大的司法權。表1的新法思路中看到“證券範圍過窄”,“監管執法手段不足”,“加強監管執法”,都指向新法可能賦予證監會更大的管轄範圍,更強大的司法權力。事實是,沒有強大的司法管轄權和執法權,證監會的責任與力量不匹配,加強監管執法就是一句空話。

5,規定了豁免註冊的情形,擬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

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等情形豁免註冊,有助於提高證券發行效率,增加企業融資便利。股票轉售制度有助於解決資本市場長期存在的大股東套現、“大小非”解禁等難題,符合加強投資者保護的理念。


二,註冊制下,到底有沒有實質性審核

1,實質性審核的定義

形式審核強調發行人的法律文件和相關信息形式上的到位,而實質性審核包括合規性判斷和商業性判斷,強調政府對企業的價值判斷。商業性判斷,例如我國目前實施的證券法中對發行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的要求;合規性判斷,譬如對財務報表“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要求,對稅收繳納的合規性要求等。

2,美國的註冊制充滿實質性審核

草案表明,新證券法將美國作為了重要的學習對象,比如交易所審核、集體訴訟和豁免註冊制度等。並且作為類似體量的經濟體,擁有強大的資本市場驅動經濟發展的機制,美國的註冊制對我國註冊制改革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美國的註冊制體系充滿實質性審核。美國本土企業在IPO之時,需要在聯邦(SEC)與州同時註冊,並且需要通過交易所的審核,其中聯邦以信息披露為主,各州普遍實行實質審核,旨在控制證券投資風險。

“經歷的一個項目,SEC第一輪只提出來80來個問題,第二輪減少到30來個,但是在隨後的幾輪中,SEC對公司上市前私募和雇員股權期權的會計處理和披露窮追不舍,每一輪都提出20多個問題,絲毫沒有放棄或減少問題的跡象。”SEC關註的公司“缺陷”有:1,如果發行人歷史上有過不利的銷售或收入趨勢,發行人應充分揭示。2,發行人是否能披露下列信息:不同產品、生產線,營業線、分公司、子公司對發行人銷售、收入的貢獻比例,SEC要求根據部門與業務線,識別收入或損失的來源等。

美國各州對證券發行的實質審核原則是證券發行對投資者必須“公平、公正與平等”,例如對利益沖突;發行價格是否合理;股東投票權是否完整;歷史上利息與股利的發放情況如何等情況的審核。

3,新法下公司上市仍然面臨實質性審核

看一些事實。修訂草案強調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上證所理事長桂敏傑表示“審核工作要求企業披露清楚實際情況。比如第一關審核人員會問企業80個問題,到第二關再問30個問題,沒有說清楚的要求必須說清楚,以便盡可能地向投資者還原一個真實的公司”。上交所今年春招人數為152人,是2014年招聘人數(45人)的三倍多。崗位職責中普遍含有“審核企業上市材料”等要求,法律審核崗的要求包含“具有知名律師事務所IPO項目工作經驗者優先”等條件;行業審核崗的要求包含“在證券、基金公司、專業研究機構擔任過行業研究員者優先”等條件。

這些事實表明,在新法下,上交所不是作為一個法律文件備案機構這麽簡單。事實上,判斷企業使否充分披露了投資者投資決策相關信息,需要對公司商業運作以及合規性深入了解並做出判斷;判斷發行人治理結構是否合規,不具體審查其治理結構的實質構成則無法做出準確裁斷。交易所要判斷某次發行是否合規,不進行實質性審核是無法完成任務的。註冊制下,交易所對企業進行實質性判斷,並不只是“對申請資料作形式審查,不作價值判斷”。而政府部門對企業進行實質審核,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可以節省社會交易成本。

三,註冊制改革是證券發行審核體系的重構

看一下美國怎麽做的。美國資本市場上,一邊是SEC,州政府和交易所的審核,另外一邊則是發達的市場機制:中介信用機制(投行、律所),企業征信監管機制(評級機構),做空機制下,如渾水公司、對沖基金等在打擊造假公司上也形成強有力的威懾。

新法重構了證券發行審核體系。新法將提高證監會的權力範圍和地位,強化其對特定市場行為的處置權,證監會將變身保護資本市場的“警察”;交易所將承擔審核企業的責任,作為一名為投資者爭取更好交易的談判者;中介責任得到強化,中介變身“市場看門人”,也將是整個信用機制的重要一環。由證監會一肩挑的模式轉變為證監會、交易所、中介各司其職的責任鏈條。


四,改革需要耐心

草案體現了便利企業融資的改革出發點。加大對證券違法的打擊力度,投資者權益得到強化,對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資本市場很有好處;草案對發行人的影響從兩類公司來看,對於沒錢,尤其是暫時虧損但有實力的企業,門檻低了,上市更容易了,對希望通過弄虛作假上市圈錢的企業,打擊力度大幅加大。因而草案有望起到去偽存精,將資本活水引向好企業的作用。

新股發行是自上而下的系統性改革,具有涉及面廣、長期性和不斷博弈的特點。我國股市仍然以散戶為主,即使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散戶的信息處理能力仍待考驗;審核權的下放,大批公司申請上市,對交易所的審核能力形成很大挑戰;擴大證監會權利範圍,必定會進入其他現有監管部門的領地,阻力大;我國的中介機構是否足夠強大,如何規制他們充當“市場看門人”,而不是與壞公司同流合汙,也是個問題。構建一個像美國一樣成熟的資本市場,各方的力量互相配合互相牽制,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何況美國的資本市場也並不完美。

但我們認為,當決策層認為資本市場改革能對經濟起到引擎作用,幫助經濟走出困境之時,其推進改革的決心就不可小覷。而目前決策層對於改革的決心和推進的力度,大家見仁見智。

我們認為,註冊制改革、證監會擴權和資本市場的改革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而市場的進化程度,決策層的智慧、推進這個事情的決心對事情的進度有很大的影響。從美國的經驗可以看到,證券監管實在是不斷變化、修修補補、沒完沒了,市場太自由了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就需要加強管制,管制太緊了又會限制資源配置,壓抑創新,又要放松。所以我們對註冊制充滿期待的同時也要做好長期鬥爭的心理準備。進一步說,即使註冊制改革推進的很快,其對經濟的影響也需要一段時間來印證。但是發達的資本市場對經濟增長、創新活動將會產生非常深遠而正面的影響。

來源:民生證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42233

傅瑩:證券法修訂草案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國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表示,根據目前安排,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4月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傅瑩表示,證券法的修訂關系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證券法修訂草案是2015年4月提交給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那是初次審議,之後2015年底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現在初審過去快兩年,根據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3月4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傅瑩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這也是她第五次擔任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8174

吳曉靈:證券法一審稿有“缺陷” 二審集中修改四方面

全國兩會期間,一拖再拖的《證券法》二審時間終於明確。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以及退市。在投資者保護方面,預計對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法律救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會增加。

所謂明確市場規則,主要是指維護資本市場最核心的規則,即信息真實披露。對於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價格操縱,都要提高打擊力度,增加監管當局的偵查手段。

此次修訂中,仍有多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首先是註冊制。“一審稿關於註冊制有比較明確的表述,但是2015年出現股市波動,註冊制的實施推遲了。人大也為此授權國務院進一步進行註冊制的試點,試點授權是兩年,試點過程中要做中期報告,但現在還沒有做。”吳曉靈稱,在二審稿中是否寫明註冊制、怎樣寫,她還沒有把握。

不過在她看來,市場沒有必要將註冊制看得那麽可怕,因為無論是註冊制還是核準制,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都要對信息的真實全面負責任。事實上,目前核準制與註冊制唯一的差別在於,到底是監管層來控制節奏,還是交給市場。

第二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是“證券”範圍已經拓展,如何完善監管。“2015年股市的波動、2016年杠桿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將集合投資計劃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認為,2015年的股市配資、2016年的杠桿收購亂象,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

“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吳曉靈稱,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8858

證監會推動八大法律修訂:《證券法》二審在即 “新三板條例”啟動研究

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是證監會推進改革的三個方向。隨著《證券法》二審提上日程,證監會“法治化”領域的完善也在不斷推進。

作為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基礎核心的《證券法》,其修訂進展備受關註。在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讀”審議之後,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安排進行“二讀”。

目前,證監會已形成《證券法》進一步修訂意見。“證監會作為監管部門,從市場監管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出發,始終給予高度的關註,並積極研究推進立法進程。”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所反映出來的制度不足問題,證監會結合實際情況,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了下一步《證券法》修訂工作思路和修訂重點的建議意見。

其次,《期貨法》相關草案有望盡快提交審議。2007年實施、2012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至今仍為我國期貨市場最高層級的立法,已不適應期貨及其衍生品市場深化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快推動制定《期貨法》。按照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期貨法》是本屆人大確立的一項重要財經法律。證監會一直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推動這一期貨及其衍生品市場基礎性法律的立法進程。

第三是推動修改《公司法》。結合《證券法》修訂,證監會著手研究開展《公司法》聯動修改,重點圍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小股東權益保護、股份回購制度、合並分立制度、重組上市制度等,推動修改完善《公司法》。

第四是推動完善《刑法》關於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定。“針對實踐中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頻發,但現行《刑法》規定的證券期貨犯罪罰金較低、刑期較短,相關規定不能全面覆蓋新的犯罪情形和手段等情況,”前述負責人表示,基於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虛假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大幅提高其刑期和罰金數額,並針對新的犯罪情形、手段,完善相關規定,以增強《刑法》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威懾力。

第五是《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已經提出新的修改建議意見,將在進一步征求意見後,按程序提請國務院審議。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基石,為了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證監會在多年前就已開展研究,推進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工作。”前述負責人稱,2016年證監會在前期形成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基礎上,認真研究股市異常波動反映出的上市公司質量問題,提出了新的修改建議意見。

第六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3年來的監管實踐,證監會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制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夯實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適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的規範要求,引導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目前,已進入國務院法制辦審查新階段。

第七是“新三板條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已超一萬家,但目前只有國務院相關決定予以規範。為此,證監會啟動了制定“新三板條例”的研究推動工作。

第八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針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反映比較突出的股市“黑嘴”等投資咨詢業務亂象,證監會已著手研究推動修改1997年發布的法規性文件《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擬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證監會還通過健全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文件體系,確保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2016年,證監會共出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章、規範性文件42件,並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27件。

此外,證監會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起草制訂有關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操縱市場犯罪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899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