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證券法的十大最牛看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昨天(22日)分組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與會人員指出,證券法修改應堅持問題導向,把加強投資者保護作為修法的根本宗旨和使命,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不斷提高中小投資者保護水平。總結了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十大看點,以餮讀者。 (來源:私募排排網) 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其中明確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時報記者總結了本次《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十大看點,以餮讀者。 看點一:明確註冊制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制 《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註冊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值得註意的是,為確保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註冊制改革的範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看點二:欺詐發行處罰標準大幅提高 註冊制意味著“寬進”,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嚴防欺詐發行。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奉,而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奉,現行最高標準為5%。 看點三:增設現金分紅制度 現金分紅不足一直是中國股市的一大難題。為解決這一問題,《證券法》(修訂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對於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余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看點四:為境外企業境內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此次公布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有4個條款專門對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了相關規定。這些條款內容涉及境外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在境內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要求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方面的要求等。 看點五:取消七類行政許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改革思路,《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了七類行政許可:要約收購義務豁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證券經營機構,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看點六: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此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看點七: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明確了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看點八: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證券法》(修訂草案)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行為,防止在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之間進行價格操縱。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擡、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影響衍生品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行為;為了在衍生品基礎資產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擡、打壓或者鎖定手段,影響衍生品市場價格的行為。 看點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責同內幕交易 《證券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職責獲取未公開信息的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或者泄露該未公開信息。這里的“未公開信息”,是指除內幕信息以外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與內幕交易一樣承擔賠償責任。 看點十: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 由於缺乏集體訴訟制度,股民索賠一直是一大難題。草案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證券法修改進程 《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附:註冊制內部會議紀要 2015年3月30日,證監會召開內部閉門會議,就市場上頻傳本屆(第十六屆)發審委將於5月25日到期解散及註冊制事宜進行通報,本次閉門會議詳情如下: 1、本屆發審委的確是證券市場最後一屆發審委,但任期將會一直延期到《證券法》修訂完成,新股發行正式開始註冊制之時。 2、對於《證券法》的修改進度,按照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在4月底上會,初審過後,需要征求意見並總結,最快8月進行二審,10月完成三審。 3、註冊制實施須以《證券法》修法生效為前提,取決於《證券法》修訂情況。總體而言,股票發行註冊制於今年內推出比較樂觀。 4、註冊制改革方案草稿已經上報國務院,方案部分內容借鑒香港註冊制。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均會對申報企業提出反饋問題,聯交所負責全面審核,證監會主要關註企業大方向。 5、IPO審核下放之後,上海及深圳交易所將分別組建成立“聆訊會”,具體人員可能會由交易所確定。 6、現行IPO規則體系是以核準制的思路構建的,與註冊制的內在要求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對規則進行全面的“立改廢”。 7、要實現監管重心後移,將IPO發行從事前監管轉移到事中、事後監管。要突出中介機構的作用和責任、強化事後責任追究等。 8、註冊制後,審核由交易所,發行定價市場化,企業自由選擇交易所,證監會不幹預。 9、今年仍將基本按月均衡發行,在不影響股票指數穩步向上的前提下,適度增加新股供給。每月不少於20家,不多於50家(即2批)。 10、關於新老劃斷,盡可能避免過渡期出現不收材料的問題,要做好積壓材料分給交易所的交接工作。總之,市場化運行是核心。 11、審核的關註點主要是財務的真實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時性、合規性,公司運作的合法性,對公司經營和行業不作實質性判斷,也不要求公司盈利持續增長。 12、新三板今年任務是掛牌3,000家。對協議轉讓股票出現的異常轉讓行為,要重點監控。如發現犯罪線索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3、新三板轉創業板制度將晚於註冊制,但時間不會太久。 (來自機構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