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題:創業公司如何分配股權一直是困擾不少創業者的問題,本週的黑馬法律顧問給大家帶來專業的律師解答,幫助大家分股權。
參與律師:何德文 (資深創投律師 微信公共賬戶:車庫創業客)
以下為讀者的諮詢信
阿創來信:
我叫阿創,我的創業夥伴是阿發。
我手頭資金有限,只能出資15萬,阿發出資30萬。
我準備辭掉手頭工作全職投入創業,負責公司的銷售。我手頭有客戶資源,已經拿到約800萬的合同訂單。我會從公司領取8萬年薪。
阿發目前在一家國企上班,在創業前2年不想加入創業企業,不拿工資,但會提供技術支持。另外,阿發已經說服他的朋友阿投,同意為我們公司投資200萬元。阿發說,他還可以為公司拉到後續融資。
阿發自己手頭還經營著一家教育培訓公司。他不想把這塊業務裝進創業企業。
我們面臨的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阿發想當大股東,佔股50%以上。
我的想法是,公司作價1000萬。投資人200萬佔20%,我和阿發各佔40%。
阿律對於我們初創企業的股權分配有什麼建議?
阿律的回覆:
先整理潛在水面下的思路,再討論浮在水面上的技術操作方案。
1. 思路整理:「誰是老大」
阿創的描述與思路都挺清晰的。我嘗試再做些整理。
阿創與阿發形式上是股權分配問題,本質上是「誰是老大」的問題。這是創業企業早晚都會遭遇的問題。
在《三國演義》裡,孫權是官二代,承繼父兄孫堅、孫策基業,成為一方老大;劉備自詡漢室宗親、又年長,對兄弟們還仗義,情商極高又胸懷大志,關張心服口服推他為老大;梟雄曹操,自己拉隊伍、佔山頭、在諸侯火並廝殺中逆勢成長為老大。之所以繞圈子說這些題外話,是想說明,要成為老大,總得有其他人相對普遍接受的理由。
回到阿創的問題。阿創對創業企業投入的資源有全職工作、客戶資源、市場銷售與出資。阿發對創業企業投入的資源有技術、出資與拉融資。創業企業所需的團隊、技術、銷售與資金,你們兩人看起來似乎都搞定了。你們兩人功力看起來都還不錯,也能互補。但是,但是……互相都很難敬服對方為老大。你們雙方在股權分配上卡殼,其實是在「誰是老大」問題上卡殼。阿創可以選擇「老大路線」,也可以選擇「追隨路線」,或「老二路線」。你們雙方可能還會在磨合中調適自己的位置。阿創選擇哪條路,可能得分析雙方的能量和資源,別人替你拍不了板。
2. 技術操作:股權分配
思路理清了,股權分配的技術解決方案也就破局了,其實就是阿創自己已經提到的「估值」。
首先,是外部投資人阿投的持股比例問題。這取決於投資人對創業項目的估值。企業估值理論五花八門,有看預期收益的,有看同行的,也有看資產的。初創企業的估值主要取決於創業項目預期的成長性。雖說很難有包治百病的計算方法,但風險投資階段比較常見的出讓股權區間是15-25%。比如,如果創業企業在投資人進來前整體估值為800萬元,投資人投資200萬元,則投資人持股比例為20%(計算方式:200/(200+800))。
然後,是阿創與阿發的持股比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你們雙方的實際貨幣出資額(15:30)僅僅是你們雙方投入創業企業的初始投資,也僅僅是創業企業發展所需各種資源拼圖中的一塊。因此,雙方出資只是確定你們雙方持股比例的參考因素,並不是唯一決定因素。換言之,你們雙方的貨幣出資比例是1:2,但你們的實際持股比例卻可以是2:1。專業人士們可以協助你們合法地實現這個目標。
法律層面的持股比例只是技術實現的結果,核心問題是如何估值你們雙方投入創業企業的資源,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老大問題」。你們雙方確定了「老大問題」,確定誰相對控股後,可以參考投入企業的資源確定雙方持股比例。比如,如果阿創、阿發與阿投最終協商確定的持股比例是5:3:2,可以考慮將公司的註冊資本設定為30萬元。阿創15萬元出資全部進入註冊資本,阿發的35萬投資款中的9萬元進入註冊資本,投資人200萬投資款中的6萬進入註冊資本,剩餘的出資全部進入公司資本公積金。如果公司今後有增加註冊資本的必要,各方再按照這個持股比例增加即可。
最後,稍微說明下的是,如果核心創業成員不全職參與創業,其他成員吭哧吭哧全職參與創業卻利益不匹配,將來會有糾紛隱患。
以上這些,只是基於阿創初步介紹的分析思考與交流討論,不是專業意見,僅僅供阿創參考。本人或本人所在機構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阿創的來信
我叫阿創,拉了阿發與另外2名同事辭職一起出來創業。我們為這個O2O項目鋪墊準備了2年,大家也都很看好這項目。現在困擾我們的是公司的股權分配問題。
我是項目發起人,也是總策劃人。創業企業所需的資源、技術、市場策略都是我在策劃。我們整個創業團隊對創業企業都沒有直接的現金投入。創業企業的啟動資金也是我去和客戶談合作,客戶預付我們錢。我們然後給他們做項目。
我們初步定下來的股權分配方案是,我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拿公司35%股權,阿發拿公司25%股權,其餘2人各佔5%,剩下30%股權預留給後面進來的人。
初步方案出來了,但我總感覺不對勁、不靠譜,擔心方案有我疏忽沒考慮到的留下後遺症,但又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阿律的回覆
半紙文字,我讀到的滿是「糾結」。糾結於股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糾結於方案的後遺症。當然,股權是公司的重大事項,初次創業不糾結也怪。
阿創,我們一起先整理潛在水面下的思路問題,再討論浮在水面上的技術操作方案。
一、 思路整理
股權沒有新鮮事。我們沒必要把創業企業股權分配神秘化。其實,我們每天都在股權分配的幹活,只是有些我們意識到了,有些沒意識到而已。
我們一邊吃餃子,一邊聊聊您的糾結:
1. 有沒有完美的股權分配方案?
週五下午,律所辦公室,包餃子,團隊建設。
有的小夥伴出錢買麵粉,有的帶肉餡,有的搟面,有的包餃子,有個牛拜的姐們熟悉包餃子的所有核心節點,全程指導,全程參與,並給小夥伴們分配任務……
餃子出鍋了,大家該如何分?你能不能從口袋裡慢悠悠地摸出個數學計算公式,給大家精準計算下哪個小夥伴應該分多少個餃子?我不相信哪個狗屁專家有這個公式,也壓根不相信存在這麼個公式。
雖然沒有完美精確的分配方案,但是否有相對公允靠譜的方案?餃子出鍋後,我首當其衝搶下了三個餃子,給俺姐們留著。眼睛雪亮的小夥伴們在我耳邊反覆提醒,咱姐們功勞最大,得給姐們留下幾個。出錢買麵粉等原材料的,在整個評價體系中並不是功勞最大的。我這個不會包餃子、只出了點苦力的南蠻子,第一鍋色香味誘人的餃子新鮮出鍋時,我還是小小克制住了蠢蠢欲動為自己搶的鹹豬手。大家雖然沒有完美精確的方案,但心裡是敞亮的,還是有相對公允靠譜的方案。
股權分配本質上是大家對股東貢獻的估值。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懷、管理、才幹、人格魅力等要素就不好估值了,更不會體現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但這些卻是創業團隊所需的重要資產。雖然大家看到的所有公司的股權分配結果是明確的、唯一的,股權比例的表現形式(即各股東在註冊資本的出資比例)也是明確的、唯一的,但是,推導出股權分配結果的過程卻是模糊的、多變的。因此,初創企業股權分配沒法精確,需要拍腦袋,但可以有相對公允靠譜的方案。
2. 一個決定能不能管一輩子?
在我們包餃子的過程中,有的小夥伴由於臨時有約會提前撤離了。因此,即便大家從一開始就有個所謂的餃子分配方案,他不會也不能參與後期的餃子分配。
情人們走到一起,我相信很多人的初心都是指望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但是,同林鳥成為分飛燕也不是個案。因此,別指望一個決定管一輩子。
一起創業的小夥伴們在互相調適、磨合後,也可能面臨人員的進進出出、來來往往。股權分配的初步方案也可能會發生調整。
3. 那怎麼辦?
沒有完美的股權分配方案,一個決定又管不了一輩子。那怎麼辦?
創業企業可以通過設計股東的退出機制來對沖這些不確定性風險。比如,股權成熟機制,股權回購機制等。
(創業家&i黑馬:一般來講找一個專業的律師起草一份約定了退出機制的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創業路上路阻且長,因此很多聯合創始人都可能散夥,很多投資者也可能要求提前退出,就算是創始人自己也需要規定好自己的退出路徑。否則就有可能引發各種糾紛,導致企業遭遇風險。很多企業就是死在退出約定不明確這種事情上。)
二、 技術操作方案
繞一大圈理思路,接下來討論下具體的股權分配的技術性操作方案。
1. 持股比例
您目前的方案(您拿35%,阿發拿25%,其餘2人各佔5%,剩下30%用於激勵股權),根據貢獻程度確定了控股股東,公司有了主人;其他參與創業的人也參與了分配;也給將來的創業夥伴們預留了利益空間。因此,方案有其合理性。
2. 不確定性風險的對沖機制
股權分完後,要設定解決將來不確定風險的對沖機制。
(1) 股權成熟機制
對所有股東的股權(含期權)都設定成熟機制。
比如,對於持股5%的創業小夥伴,可以約定股權在四年內逐年分批成熟。可以考慮的成熟安排為:工作滿2年成熟股權的20%(即1%),第3年成熟30%(即1.5%),第4年成熟50%(即2.5%)。
(創業家&i黑馬:某著名創業家的股權成熟機制就採用了何德文律師的這種逐年成熟方案。現實中非常有效。)
(2) 股權回購機制
股東離職時未成熟的股權,約定公司可以免費或按照法律允許的最低價格回購(公司回購或其他股東購買)。
股東離職時已經成熟的股權,原則上由離職股東所有,但也可以基於股東的歷史貢獻與公允性,約定按照員工離職時股權估值的一定溢價回購。
如果骨幹團隊成員由於嚴重過錯離職,比如,從事競業禁止、洩露商業機密、故意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或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可以約定公司可以無償回收股權。
(3) 期權代持
中國目前沒有授權股本制度。如果創業企業直接將期權實際發放並登記到員工名下,以後回收會面臨法律不確定性。因此,30%的激勵股權可以由您集中代持。
「小時候,一聽見芝麻糊的叫賣聲,我就再也坐不住了。一縷濃香,一絲溫暖」。祝您和您的小夥伴們在新的一年有餃子,有情有義,新年新氣象。
免責聲明:
任何跳開「是什麼」談論「怎麼做」的行為,都是耍流氓。
所有名字均是化名。本文只是針對阿創初步介紹的思路探討。它不構成本人或本人所在機構的正式意見。切勿脫離案件具體事實直接對號入座。本人或本人所在機構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阿創:阿律,聽說最近修改了《公司法》,新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們創業者有什麼影響啊?
阿律:業界和法律界普遍認為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創業門檻,刺激市場活力。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說法,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為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不過創業者們要有心理準備,學者和創業者對於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響是有爭議的。焦點在於這些改變真正會讓創業者創業更容易嗎?對於整個市場又會帶來什麼影響?
1、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變實繳登記製為認繳登記制,這對創業有怎樣的實際幫助?
最明顯的變化是,按照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元,一人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並且需要在註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改之後,創業者只需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申報,哪怕這個金額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設立合法的公司;無需實繳資本,即不用在規定的兩年或五年內把這些錢打到一個賬戶上了;只要將註冊資本數進行申報並納入公司章程,不需要湊大量資金,不需要來來回回往驗資機構跑,創業者就可以完成擁有一家公司的夢想。
但這一重大改變對創業者究竟有多大的幫助?也有冷靜的聲音出現。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KAB創業俱樂部主席的葉春群認為,「對於創業者影響並不是很大,可能只會在一定程度刺激創業者的熱情」。因為公司法之前對絕大多數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並不高,真正想要開辦公司的人早已經準備好了這筆「並不是很多」的資金。退一步講,即便實在掏不出3萬元,創業者也可以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創業,因為個體工商戶是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的。事實上,公司註冊後真正需要的融資便利才是我國體制下的小微企業的發展短板,而不是起步階段的最低註冊資本。
2、門檻降低,風險比以前更大了?
現有的商業社會中,不管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註冊資本永遠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徵。很多小老闆在創業時期談判時都有體會,很多公司明確表示「只和大規模的公司談」。對於以大學生和年輕人為主力軍的創業者來說,成立一家資本雄厚的大公司又不太現實。因此,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金對互聯網、高科技企業的意義很大。
然而與便利和效率一同到來的還有風險。既然一塊錢就可以註冊一家公司,而且繳足註冊資本的時間沒有限制,那麼現實中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一家公司章程寫明註冊資本一億元,100年內完成資金到位,但實際股東只投入了1萬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債權人沒辦法提出訴訟要球,債權人也沒有精力去調查公司的實有資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被利惡意用,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高度還在發展。在放開管制,增強市場活力的同時,要強化的還有事先風險防範機制和事後權利救濟機制。創業者要按照自己的實力來確定註冊資本;債權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調查;最終靠市場的力量實現事後監管。同時,銀行也應逐步探索實現「老賴」黑名單等只供銀行系統內部使用的信息公開透明,以配合事後監管。
3、其他疑問:關於行政對市場的干預
修改後的公司法依然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以後的相關立法中,相關部門會不會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中繼續設置或者抬高實繳制或者最低限額的門檻,如在銀行,金融、融資、擔保、信貸、典當等行業,這無疑還需要有一套制約機制。
這次修法中,更重要的體現,是提高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行政對市場的干預永遠是創業者,尤其是中國的小創業者繞不開的關注點。如何改變過去政府的手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手對資源配置和財富分配的高效作用,才是不斷改革的源動力和最終目的。
讓更多的人能夠「白手起家」,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當然是好事。同時,這一修法也昭示著主管部門的管理理念將由「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然而,人們也對公司法修改後可能帶來的風險十分關注,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健全企業主體信用等制度,都已經成為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一. 投資風險:三大博彩市場,股權眾籌居首
我國有三大公開的博彩市場,即彩票市場、A股市場與股權眾籌市場。在三大市場中,股權眾籌的投資風險居首。
彩票市場的特點是:
(1)籌碼小,低的1元即可參與;
(2)經過市場教育,「彩票」早已成為賭博的代名詞,大家都是抱著碰運氣的心態參與;
(3)彩票市場是我國法律明確允許合法存在的市場。因此,彩票市場的投資風險可控,也不存在法律政策風險。
吳敬璉先生曾稱我國的A股市場為「賭場」。但是,我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至少
(1)合法存續經過律師背書;
(2)財務報表經過專業會計師審計;
(3)經過券商保薦與證監會核准,我們的證券監管機構也反反覆覆教育股民,「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大家對投資A股市場有風險意識與風險預期;
(4)萬一發現風頭不對,股民還可以通過公開的交易市場用腳投票開溜走人;
(5)A股市場也是我國法律明確允許合法存在的市場。因此,A股市場雖然投資風險較大,但有些風險對沖機制,也不存在法律政策風險。
最耐人尋味的是股權眾籌。當我們扒光股權眾籌「互聯網金融」這身時髦華麗的馬甲,我們就會發現:
(1)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的籌碼都挺大。最低投資門檻通常都上萬元;
(2)眾籌企業基本都是早期小微企業,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能力弱,投資風險巨大;(3)眾籌企業信息披露簡單粗糙,投資者與眾籌企業信息極其不對稱,很難判斷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
(4)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健全,違約成本小。有的股權眾籌企業公開承諾投資回報。股權眾籌平台忙於跑馬圈地,有意或無意地無視這種行為;
(5)眾籌企業投資回報週期長,股權也不存在公開的交易市場,流動性差。投資者投資後,只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退出渠道很少;
(6)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均構成「公開發行」。更為重要的是,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這些規定至今仍然有效。我們的股權眾籌平台雖然形式上只對註冊的會員公開,看似有個閉環系統,但眾籌企業卻在半遮半掩地通過眾籌網站主頁或微信在公開推介企業的眾籌計劃。如果操作不當,眾籌企業有被認定為非法證券活動的嫌疑,操作不當甚至有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的風險,眾籌平台有共犯的風險。與我們國家不同的是,美國通過《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已經明確有條件放開了企業通過股權眾籌平台公開發行,不存在法律政策風險;
(7)我國的股權眾籌平台並沒有做足投資者投資風險教育與提示,也沒有採取足夠的證券發行反欺詐措施;
(8)很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者並不是專業投資人,缺乏估值、投資與投後管理能力,風險判斷與抗風險能力弱。更大的隱憂是,很多非專業投資者抱著買原始股爆富的心態參與;
(9)股權眾籌參與者眾多。三五年後潮水投資者退出裸泳,項目投資失敗極易引發政府敏感的群體事件。
因此,我們說股權眾籌的投資風險位居這三大博彩市場之首,並不為過。
二. 在迷霧中前行
「我們尊重每一個創業想法,更相信那些看似天方夜譚的故事。我們相信,在天使匯上,即使只有一個想法,只要團隊靠譜,也能融到資金;我們相信,即使沒有盈利和收入,只要前景可期,也能融到資金;我們相信,只要能賺錢的企業,即使VC不投你,在天使匯上也能融到資金。」 by《天使匯新版適用攻略之創業者版》
我對股權眾籌吐了這麼多槽,但並不是來砸場子的。一方面,股權眾籌存在的這些問題,不管我說,或者不說,它們都在那裡,不增不減。只有我們對自己比對敵人狠、置之死地而後生地自己先承認下這些問題,並且「I see, I come, I consequer」地去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這個行業才是有希望的;另一方面,我的吐槽並不能改變這樣一些事實,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一直是姥姥不疼、舅舅不愛,是社會各界一直在呼籲、但從未被解決的頑疾;在我們這個航空和高鐵時代,肯定罕有人再騎著小毛驢從三亞橫跨哈爾濱。對於那些有創意、有技術實現手段,甚至可以做出初級產品的創業者們,傳統的吭哧吭哧干五年十年攢點本錢再去創業這種模式既費力、又不討好、更沒必要;我們目前正在嘗試建立起多層次資本市場與證券發行註冊制,但是,即便是在早已經完成這兩項制度建設的美國,除了OTCBB與粉單市場(Pink Sheets),股權眾籌也正成為美國初創企業種子輪或天使輪融資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美國的硅谷文化與「科技+資本」推手孵化了惠普、微軟、雅虎、Google與Facebook等一批車庫創業企業,武裝上互聯網技術與大數據等優勢的股權眾籌也完全可能為中國孵化出一批偉大的車庫創業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眾籌企業取得投資回報。
股權眾籌平台一頭連著資金需求端的中小企業融資,一頭連著資金供應端的投資者保護。「換床治不好感冒」。股權眾籌即便披著「互聯網金融」這身時髦華麗的馬甲,它也得解決傳統金融行業就已經存在、股權眾籌也無法迴避的投資者保護這個核心問題。只要我們的選擇不是做把頭埋在沙裡的鴕鳥,不是做睜眼說瞎話的江湖騙子,也不是做出事時捲款開路的范跑跑,我們就得去解決投資者保護問題。我們的創業者們已經在迷霧中啟航試水,出現了以天使匯、創投圈為代表的北派股權眾籌平台和以大家投、我愛創為代表的南派股權眾籌平台。為了避免我們把這個朝陽產業做成夕陽產業,為了避免我們的先行者成為先烈,為了避免我們把喜事做成喪事,為了我們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嘗試從股權眾籌的4個參與方端口入手,提出以下問題供大家吐槽、拍磚或思考:
1. 政府端:制定遊戲規則
美國研究者機構、企業家與奧巴馬一起遊說推動美國國會通過了Jobs法案,這為AngelsList, Wefunder, FundersClub等美國股權眾籌平台的發展掃清了法律風險障礙。
法律政策風險卻至今是懸在我國股權眾籌平台上的一把利劍。美國Jobs法案對股權眾籌的一些監管經驗,我國的監管機構可以借鑑參考,包括:
(1)明確允許企業通過股權眾籌平台公開融資,但簡化公開發行的監管流程;
(2)將股權眾籌平台納入監管,但監管重點集中在眾籌平台是否已經採取足夠的措施進行投資者風險教育與證券發行反欺詐;
(3)給企業在12個月內的股權眾籌融資額設定上限。Jobs法案設定的上限為100萬美元;
(4)區分認證投資人與非認證投資人,並分別限制單個投資者在12個月內被允許投資於股權眾籌類企業的投資額上限。對於年收入或淨資產低於10萬美元的非認證投資人,Jobs法案設定的投資上限為2000美元,或年收入/淨資產的5%,三者以高者為準。對於年收入或淨資產高於10萬美元的認證投資人,Jobs法案設定的投資上限為年收入或淨資產的10%,但最多不超過10萬美元。這相當於政府為投資者止損,控制他們的最大損失上限;
(5)根據眾籌企業的不同融資規模,區分信息披露的繁簡程度。Jobs法案對融資額劃分為三個區間,即10萬美元以下,10萬美元以上50萬美元以下,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對於融資額超過50萬美元的融資項目,Jobs法案要求眾籌企業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2. 股權眾籌平台端:投資者風險教育與證券發行反欺詐
我們很難想像,如果股權眾籌平台上企業欺詐盛行,三五年之後潮水退出,投資者們裸泳賠得精光,眾籌平台訴訟纏身,聲譽碎了一地,這樣的股權眾籌平台還會有任何公信力和前景。在跑馬圈地搶跑的同時,股權眾籌平台做足投資者風險教育與證券發行反欺詐措施,投資者們有風險保護與投資回報是對股權眾籌平台最好的宣傳推廣。
股權眾籌平台可以考慮採取的措施包括:
(1)設定投資者准入門檻。在4大股權眾籌平台中,北派的天使匯與創投圈都實行了認證投資人制度,沒有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被禁止參與股權眾籌。天使匯在網站首頁即旗幟鮮明地宣示「這裡都是精挑細選的投資人」。據稱天使匯提交申請的投資者有十幾萬,審批通過只有700多名。天使匯還聯合天使投資人起草發佈了《中國天使眾籌領投人規則》,採取「合投+領投人機制」。 南派的大家投提倡「全民天使」,對投資者並沒有設定準入門檻,沒有實行認證投資人制度,但鼓勵專業投資者領投,並對領投方進行獎勵。南派的我愛創對個人投資者也沒有實行認證投資人制度,但項目只有得到機構投資人的認可後,個人投資者才可以進行跟投;
(2)投資風險教育與投資風險提示。比如,在投資者在線註冊登記環節明確提示投資者「股權眾籌企業都是初創企業,投資風險大,有100%賠光的風險;股權眾籌企業投資回報週期長,且股權缺乏公開的交易市場與流動性,退出途徑很少;入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3)採取證券發行反欺詐措施。比如,對眾籌企業的董事、高管與大股東(比如,持股20%以上)做背景核實與司法執行(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調查。另外,初步建立眾籌企業與董事、高管與大股東的信用信息系統,各個股權眾籌平台信息共享,防止有劣跡的企業或個人流串重複作案;
(4)主動限制眾籌企業的融資數額上限。在我國建立起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與證券發行註冊制之後,企業可以通過主板、創業板與新三板公開發行融資,融資渠道選擇增多,融資門檻也在降低。股權眾籌將主要適用於小微企業的種子期或天使輪融資。與這個定位相匹配,股權眾籌平台可以主動限制眾籌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的融資上限。Jobs法案允許眾籌企業12個月內的融資上限為100萬美元。在可供公開查詢的融資項目中,天使匯項目融資額在25萬-500萬之間。大家投在20萬-1000萬之間,大半項目融資額在100萬之內。我愛創網站狀態為「籌資中」的4個項目中,最低融資額達到1000萬,最高融資額為3000萬。創投圈非認證投資人無法查看項目融資額;
(5)主動限制單個投資者的投資上限。股權眾籌通常參與者眾多,即便單個投資者投資數額小,積小成多,初創企業也可以實現種子期或天使輪資金募集。大家投對投資者設定的最低投資門檻是項目募資額的2.5%,我愛創的最低投資門檻是3萬元;
(6)禁止眾籌企業承諾投資回報。我看到有的眾籌項目公開承諾投資回報,眾籌平台默許;
(7)加強眾籌資金管理。這既是股權眾籌平台的應盡義務,也是避嫌防範自身風險的手段。大家投採用的「投付寶」就將項目投資款由興業銀行第三方託管。大家投無權動用這筆資金;
(8)建立股權眾籌行業協會或組織,加強信息共享、行業自律或管理。
3. 眾籌企業端:秀真實的生活照
股權眾籌企業應給投資者秀真實的生活照,而不是像霧像雨又像風的藝術照,或隆胸墊鼻造假。眾籌企業主動披露企業真實的業務、團隊與財務數據。這既是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是對眾籌企業自己的保護。在互聯網環境下,有劣跡的企業或團隊更容易實現「壞事傳千里」。基於初創企業本身固有的投資風險,眾籌企業慎重或杜絕承諾投資回報。
4. 投資者端:投資風險意識
大家投的創始人李群林說,股權眾籌不怕沒市場,就怕投資人太瘋狂。
非專業投資者應充分理解投資於眾籌企業的前述巨大投資風險。非專業投資者不適合抱著買企業原始股暴發的心態、將家庭資產或收入大額投資於股權眾籌市場。
三. 結語
地獄向左,天堂向右。我期待,我們的股權眾籌可以克服或減少它的魔性,發揮它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優勢,為我國孵化一批偉大的車庫創業企業。
阿創的員工:阿律,緊急求助,我來一家創業公司不滿半年,前段時間不小心懷孕了。由於我的公司是做化學藥劑檢測的,而且我是一線技術人員,薪水不菲,醫生考慮過的我所處的環境,說我不適合在幹這個崗位,因此我申請調崗,並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給我我應得的98天的產假,可是非常不情願,向我表達了要解聘的意願,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呢?
阿律:女員工懷孕看似是你個人的事情,但是在很多創始人眼中這是一件頗有風險的事情,實際上很多時候可能會變成壓死中國一家脆弱的中小企業財務健康的稻草。你的痛苦是很多創業公司老闆的困難。多年前噹噹網李國慶曾自嘲道:「公司要是要進年輕女員工,HR往往都會打量很多下,因為怕姑娘近期會不會結婚生育。但是,不管怎麼預防這種事都沒有辦法避免,最後的結果是我們公司只能善意的規定,誰做媽媽了就要請部門同事和HR吃喜糖」。他說這番話的時候,都已經上市了,可見創業公司得有多怕。
創業公司為什麼擔心女員工懷孕?
之所以創始人會把很多懷孕的女員工看成是風險,一方面是因為創業公司不願意白養人孕婦難伺候,影響創業公司工作氛圍,孕婦產假太長歸來後難以適應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等等。
(創業家&i黑馬: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公司沒有辦法解除勞動關係,事實上根據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和孕婦的勞動合同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僅可能被仲裁機構判定違法,支付不菲的律師費,還可能被行政機關事後追罰。
(創業家&i黑馬: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另外,國家的法律規定的非常細,詳情請見附則,各地政府職能部門還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制定了實施細則,總之用人單位隨意開除懷孕期的女員工是有巨大的法律風險的,一般律師都會建議企業家和女員工溝通解決)。
給身處創業公司的孕婦媽媽們的建議
我們有一些建議是給創業公司的女員工,因為只有處理好這些問題,你才能將發生勞動糾紛的風險降低到最低。
首先,選擇好合適的懷孕時機。這個說法算是最中肯的建議。創業公司和成熟公司不同。一些小微企業無法承擔你的高額福利。去一家創業公司,不是去討生活的,是去追夢想,因此不能用一種在大公司打工的心態去要求創業企業的小老闆。你要不想最好自找不痛苦或者捲入法律糾紛中,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不選擇這樣的公司,一旦選擇就要做好1到3年不選擇生育的準備,否則你會發現你的處境會很尷尬。
其次,給企業溝通的機會,不要挾法律之威去要求公司。紙上的正義總歸是紙上的,因為很多的判決無法執行。你通過法律搞死了創業公司,對你一點好處都沒有,老闆又不會賠償你錢,因為企業是獨立資產,只能以企業的財產為限承擔一切債務。法律雖然規定了孕婦的權利,但是你要知道漫長的仲裁之後,還有訴訟。這裡頭的程序複雜,對於你還是初創企業都是一個艱難的決定。就算你勝訴了,你付出的代價一定比企業高。因此,理性的談判對你更有利。比如爭取多一點的期權,爭取多一點產後工資等等。
因此,我們在這裡向孕婦媽媽和創業公司推薦下面這種方法。
我們將這個方法稱為利益交換法。如果你已經懂了利益追求是博弈的動力這一點。你就明白了,如何讓對方放棄的法定權益的唯一辦法就是用更大的利益換取他的讓步。創業公司最重要的成本是時間和人。因為圍繞時間和人的利益交換最有特色
例子:基於期權的利益交換如,國內A公司承諾,孕婦媽媽如果能主動申請離職,此前許諾的期權可以提前成熟20%(同樣的股權比同事早一年),公司願意簽署合同,在孕婦媽媽生育後6個月內,都會無條件提供勞動崗位給媽媽,職務和待遇不變。
首先,在這個制度中,孕婦媽媽獲得的好處是自己的期權提前成熟,相當於把自己98天(或者更長)的收入換成了一年的期權。而創業公司無非是不想支付這段時間的工資和福利,因為成本不低。通過這個方案,大家找到利益共同點,企業可以集中企業的資金和精力去做大公司。但是,在企業做起來前,期權是沒有價值的。
當然,有人說孕婦媽媽憑什麼接受?這就是我開頭說的制度設計的重要性和雙方博弈的結果。A公司員工入職第一天就要簽帶有這個條款的合同,雖然這個合同可能對抗《勞動合同法》而歸於無效,但是請注意,律師高明地設計了這個條款,如果孕婦媽媽選擇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對不起,本合同在合同文本中已經寫明「如果本合同任一條款被法院判定無效,合同所有條款全部無效」也就是說孕婦媽媽包括期權在內的多種福利可能都作廢了。除非創始人的公司已經完全沒有價值了,孕婦媽媽一般不會玩火。而且真要是沒有價值了,申請企業破產,她連個渣都得不到,大家一條船上,要麼共進退,要麼一起完蛋。創業者是創業路上的搏命人,你來共同創業就要承擔風險。
國內一些沒有期權制度的公司,則會和上頭一樣,在入職時簽署這種對抗國家法律而歸於無效的條款,但是它的特點是往往配合著更大的利益,讓孕婦媽媽很難割捨。
對於沒有設計合同的企業,我也見過用很多種利益去交換的,我見過有用職務的,有用創始人某些特殊權益的,如個人車輛的使用權、未來三年孩子的奶粉錢(頭六個月非常關鍵,融了資什麼都好說)等等,上文提到的期權是一種基於創投模式的方案。但是無論是那種交換,原則上一般都是用未來的利益許諾來換取現在孕婦媽媽的讓步。
(創業家&i黑馬:我們是推薦這種模式的,它本質上還是一種基於市場的交易行為,雙方紛紛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企業減少了眼前的支出,孕婦媽媽則獲得除工資、補助外的收益,尤其是未來收益。)
第三,法律是最後的救濟。一旦發現公司耍流氓,請找律師(黑馬企業找法、中顧都有大把律師可以供你選擇),然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創業公司開除孕婦媽媽的方式方法非常多,在這裡專門提一種情況,這種模式被稱為強績效模式。通過績效工作制度,規定按照績效表現給予員工回報。缺點是,沒有任何員工喜歡這個制度。同時,這個制度也可能容易淪為無良老闆傷害員工的手段。一些無良的外企最喜歡這個制度(外企不一定都是重視孕婦權益保障的),因為法律上只是規定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沒有說不允許企業因為女孕婦工作表現不佳而辭退女員工的。因此,很多企業依靠績效制度,在某個孕婦媽媽懷孕被大家知道後,就開始加大績效考察制度(因為平時很難落實到位),然後按照制度降薪或者解聘。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機構處理這類糾紛時,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變更工作崗位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換言之,這種企業如果開除員工的話,要給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且讓仲裁機關相信企業主不是因為員工懷孕才開除的。因此,這些企業主平時的日常管理的強度越飽和,制度越完善,越容易讓仲裁部門和法院相信你是基於員工的工作表現,而不是懷孕而開除或降薪的。另外,很多企業在開除孕婦的時候,一般開除的越早越好。這是因為越往後走,孕婦的情況和在仲裁機構眼中的弱者地位越明確,迴旋餘地越小。
另外,有些企業乾脆直接開除你,因為仲裁和訴訟的週期非常漫長,時間成本是驚人的。當事人往往不堪重負最終接受調解。這也是很多企業敢於直接頂風作案的原因。
說給老闆的話:處理一切勞動法律糾紛的三大原則
首先,法律不過是老闆和員工博弈的手段之一。換言之,企業家和員工的矛盾可以通過法律之外的方式方法解決。本質上講,博弈的動力無非是因為利益。企業家如果能處理好各方利益,就可能從博弈中得到理想的結果。
其次,法律風險不過是管理風險的外象罷了。換言之,任何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的危機不過是企業內部管理不成熟,不健康的體現罷了。本質上講,孕婦的管理問題其實是企業管理上的問題。你的管理制度是否覆蓋到了這一層是問題的關鍵?因為沒有覆蓋到,你才痛苦,你才會覺得風險不可接受。
第三,用人單位與員工的關係是對立統一的。換言之,我們有辦法解決現在面對的問題,關鍵是做足功課,找對方法。
員工和老闆的關係的對立這個大家都很熟悉,最典型的就是法國,罷工是他的文化。統一也不少,不過就像一頂皇冠,屬於優秀的企業家。比如,福特當年制定的薪酬制度,讓大蕭條時期的福特汽車不出罷工和動亂,穩步增長。這和福特的高福利,重視工會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有關。另一個例子,二戰時期的松下集團因為生產軍工產品被盟軍下令分割,在面對盟軍士兵的入廠搜查的要求時,工人組成自衛隊,誓死捍衛企業。這和松下最早建立以企業為家的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對於工人來說,我不會為國家去死,卻可以為工廠去死。因為後者是自己的家。
對於企業來說,具體採取何種策略來對待孕婦媽媽取決於這位孕婦媽媽對你企業的價值是什麼?事實上,如果這個妹紙是公司的核心資產,她懷孕恰恰是提高企業凝聚力和員工粘性的機會。北京有個企業家,每天親自開車接送,安排公司男員工輪流照顧孕婦遛彎,以至於門衛大叔都不清楚這個孕婦有幾個老公。公司甚至在大門口寫上「本公司有孕婦,除母嬰類產品推銷員外,謝絕入門,推薦優質外國牛奶的,老闆請吃飯」。在這一系列的投入下,全公司員工因此更加具有向心力,這就是人文關懷。
| ||||||
去年十一月,伍珮瑩踢爆政府處理免費電視發牌時扭曲顧問報告原意,獲得公眾激賞,梁振英政府飽受輿論鞭撻,不過,這顆政府眼中釘疑遭秋後算賬。本刊獲悉,去年十二月有人把投訴信郵寄到伍珮瑩所屬的意大利總公司,批評她的公開言論「違反顧問規矩,破壞合約保密精神」,跟梁振英政府口徑一致。據悉公司創辦人Giorgio Rossi Cairo農曆新年前特別飛來香港,飭令伍珮瑩即時離開任職九年的威普諮詢顧問亞洲區總監一職。特首梁振英去年十一月曾表示:「就有關顧問公司這位人士,她出來的講話,政府是會認真跟進及處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接着高調反擊伍珮瑩,「不顧職業操守並捲入政治討論。」一星期後,有人幫政府出手打小報告,最終伍珮瑩「被辭職」。不過,對於替香港人發聲招來報復,伍珮瑩說:「我冇後悔。」 「我已經辭職了,我不能跟意大利的合夥人合作下去。」農曆新年前,各大商業機構忙於收爐之際,伍珮瑩卻四出跟合作多年的客戶道別。有客戶收到她的手機短訊,表示不相信伍自願辭職。他稱早前才跟她傾談合約,其間對方沒有透露離職意向。這名客戶又引述伍珮瑩稱,自從批評港府處理免費電視發牌事件欠公允後,曾有人發信到意大利總公司,投訴其言論損害公司聲譽,要求公司處理,「佢話有啲人好無聊,寫信去公司投訴佢,但佢唔知係乜嘢人。」本刊取得這封長六頁紙的英文信件,發信人是自稱專業顧問的Alex T Pugh,並特別註明MBA(工商管理碩士)銜頭;信件於去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出,收件人多達十九個,包括威普諮詢的合夥人及高層,《南華早報》也在名單之上,偏偏事主伍珮瑩沒有收信。信件批評伍珮瑩的言論:「她選擇站在公眾一方,接受傳媒訪問,並質疑她的顧客,即是特區政府的決定,這明顯違反顧問生意的規矩,破壞合約保密精神。」 港式英文投訴信 這位告狀者跟政府口徑一致,「我認為免費電視市場最重要的持份者是廣告商……他們的廣告費只會流入最成功的一間公司:有規模、達致經濟效益、有效率、人力資源等,新加入者難以生存,這是市場定律,但伍珮瑩視而不見,漠視政府循序漸進(發牌)的方案。」信件附上本刊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伍珮瑩再發炮三促政府修改報告被拒」的報導,並將內容重點翻譯成英文。雖然發信者的名字看似外國人,使用的卻是港式英語,也犯上不少文法錯誤,例如:「those reports had already been out of dated」,正確應是outdated。信末又說「Hope that you may find it useful to you」,to you是多此一舉。值得注意的是,信件郵寄到意大利、土耳其、北京、泰國等十個地區辦事處,相信發信者刻意讓威普諮詢上下知道伍珮瑩曾炮轟政府的事件。知情人士稱,總公司收信後,向伍大興問罪之師。老闆Giorgio Rossi Cairo農曆新年假期前,特別來香港跟進事件,「他與一眾管理層開會,Jenny冇份參與,佢離開咗辦公室,當晚會議後,高層即時叫Jenny返辦公室,通知佢當日係佢last day,公司同事都覺得好突然。」 伍珮瑩:我冇後悔 記者致電威普灣仔辦公室了解伍珮瑩被辭職事件,一位員工稱:「我聽到佢辭職都好震驚,(你認為同佢批評政府有冇關係?)我都有份寫顧問報告,我本身都好支持佢嘅言論,我諗同佢言論無關,但其他事要問番佢至知。」本刊連日來聯絡伍珮瑩回應事件,她以英文短訊回覆稱:「我呢段時間要休息吓,陪吓屋企人,亦都整理吓安排新嘅計劃。我冇後悔講過之前嘅說話,我覺得喺專業上,同埋作為香港人要講啲嘢。」據悉,意大利總公司已經向員工發出內部電郵,指伍珮瑩已經辭職;總公司又向本港客戶發信,指伍珮瑩在該公司工作九年,需要休息,所以離職。本刊向意大利總公司查詢辭職一事是否涉及政治壓力,截稿前未獲回覆。伍珮瑩由籍籍無名的顧問公司合夥人,變成香港核心價值的捍衞者,再遭秋後算賬,只是短短兩個月的事情。去年十月十五日,政府宣布免費電視牌照結果,香港電視大熱倒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提出四大準則、十一項因素的「一籃子」發牌因素解釋事件,並強調「三選二」是考慮到顧問報告內容,「行會考慮整體市場,考慮對本港整體經濟,亦看到顧問報告中根據現時三個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包括業務計劃作出評估,認為現時免費電視市場不能夠支持五個免費電視機構持續營運」。 梁振英十月二十二日也以顧問報告作擋箭牌,「審議過程當中,政府部門和行政會議都參考了專家顧問意見,這些並不是一般的顧問,是專家顧問,他們詳盡的報告……三年半以來專家顧問提交了四份冗長的報告,大概有幾百頁紙,從不同方面去評估這三個申請者他們各方面的能力和其他情況。」 不過,十一月十三日,負責撰寫顧問報告的伍珮瑩接受本刊獨家訪問,澄清撰寫報告時沒有「三揀二」的遊戲規則,她又指顧問報告於一○年至一二年完成,「我們做的最後一份報告是一二年二月,而王維基遞交的資料是○九年十二月,用四年前的報告解釋今日的決定,資料已經過時。」她後來向其他媒體稱:「你唔可以喺人哋交咗申請書後,再諗啲評核標準出嚟去揀,咁樣做咪直情係『造馬』。」 作為專業顧問,伍珮瑩至少三次提醒政府須更新資料,她說:「大部分人會覺得,顧問受得人委託,唔應該走出來令人尷尬。但我覺得呢件事上,做一個顧問預咗會被人利用資料達到目的,佢哋可以咁做,我冇challenge(異議),但(今次)資料真係太過時。我建議過佢哋更新報告資料,但唔明點解咁都唔做。」最終政府漠視顧問建議,十月中逕自宣布發牌結果,香港電視名落孫山。 政府連環大反擊 伍珮瑩撕開政府假面具,王維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梁家傑、前廣播處長張敏儀均撰文讚賞。然而,蘇錦樑十二月四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口風大轉,矮化顧問報告的角色,「顧問報告只是行會審議三宗申請時所考慮的眾多因素的其中一環。」 他更首度批評伍珮瑩的言論:「對於顧問今次不顧職業操守並捲入政治討論,我們對有關做法表示非常遺憾。顧問近日就發牌一事所發表的言論,政府認為做法並不恰當,亦與顧問的角色有所衝突。」蘇批評伍珮瑩後,六頁紙的投訴信在一星期後發出。是事有湊巧,還是政府應聲蟲適時出動?事實上,免費電視發牌事件激發起社會回響。審議免費電視發牌的通訊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早已跟政府劃清界線,伍珮瑩開腔前,他向立法會發出文件稱,該局一直堅持發出三個牌照,申請者符合要求即獲發牌的做法最符合公眾利益,跟政府的決定劃清界線,暴露政府發牌獨斷獨行,毫無邏輯。發牌事件尚未落幕,港視已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發牌的決定。 港視復活全速拍劇 梁振英政府封殺王維基進入免費電視市場,香港電視卻透過流動電視服務牌照翻身,部署今年七月一日啟播。最新出現的攔路虎是無綫電視,突然終止向王維基新購入的中移動子公司出租山頂發射站,令「魔童」的電視夢又添波折。不過早前有報導指王維基出席大學招聘會時自爆有「Plan B」,將於全港不同地區三百至四百幢大廈天台安裝發射器,對抗無綫霸權。發言人強調,港視仍繼續與無綫商討租用發射站事宜,即使無綫肯租出,港視亦正籌備在天台安裝發射器,增加地面覆蓋率,「山頂發射站亦會有盲點,公司早有打算喺天台裝發射器,會接收得好啲,所以我哋係兩條腿走路,唔可以話係Plan B」。 七成被裁員工復職 事實上,「魔童」未因阻滯而停止投放製作資源,農曆新年前港視已恢復拍劇,新劇名為《末日+5》,透過五個單元劇,訴說世界末日下人類反思親情、友情和愛情等,由姜皓文、黃芷晴、劉玉翠、張松枝等演出。稍後該台亦計劃再開拍兩套劇集。不少港視藝員及員工仍對開台信心滿滿,但部分人已另覓高就,現時約剩二百多名員工,早前被裁的三百二十人,預期有七成復工。藝員艾威透露,藝員組及後援組是人手短缺重災區,暫只有約三成人「歸位」,「今年冇藝員新春團拜聚餐,人手非常之唔夠!而家個感覺係打到嚟,唔同之前好似打敗仗咁,因為而家面對嘅問題係要快啲將啲節目做起,擔心起唔切貨,聽講遲啲crew(攝製隊)都可能要向外借。」艾威的新年願望是天公造美,不要影響拍劇進度,「我哋啲劇係全實景,落雨唔緊要,夜晚先好落呀!嚟緊我都傾緊拍套新劇,係香港電視劇前所未有嘅拍攝手法,仲有前無綫藝員加盟。」新劇詳情,他大賣關子。王維基說過拍劇成本每集一百萬元,更曾揚言再聘八百至一千名新員工,加上設備及廠商投資費用高昂,位於將軍澳工業邨、面積有五十萬平方呎的新多媒體製作及分銷中心更預計明年第三季竣工,開支一闊三大,一日未開台吸納廣告,一日繼續燒錢,外間對港視的財政狀況並不樂觀。港視去年底公布的去年度財務報告顯示,截至八月底持續經營業務營業額錄得七百八十萬元,按年增長逾一倍;期內虧損逾四千萬元;淨現金連可出售證券共二十六億元(未扣除未償還借貸)。本年度中期業績本月底公布。 兩入圍者毫無動靜 港視借新科技開台,本應對一同申請牌照而獲發牌的有線電視旗下奇妙電視,以及電訊盈科旗下香港電視娛樂造成威脅,但兩台獲發牌後一直懶懶閒,具體宣傳欠奉。奇妙電視去年十月曾指確定發牌後三個月可開播,但未有提及拍劇,有線電視外事部發言人岑少華本週二回應稱:「個牌未到手,有咩進展都係同之前講嘅一樣。」揚言首六年斥逾十三億投資節目及製作的香港電視娛樂,亦只聞樓梯響,電訊盈科發言人指預期獲發牌後十二個月內啟播,第一套劇集《大漢賢后——衞子夫》已完成拍攝,製作費逾六千萬元。 威普生意遍大陸 四十五歲的伍珮瑩曾就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後在電訊公司當銷售及市場推廣,後來加入顧問公司Spectrum Strategy Consultants。該公司早年為電訊管理局(現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撰寫「有關香港電訊業市場競爭效益的報告:國際性的比較」、「二○○五年香港電訊市場的競爭成效報告:國際性比較」等顧問報告。 Spectrum Strategy Consultants○七年與另一間跨國顧問公司Value Partners合併,香港區易名為Spectrum Value Partners(威普諮詢顧問)。伍珮瑩升任為亞洲區總監兼合夥人,負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等地區業務,生意額佔總公司營業額達三分之一,聘用逾一百人。香港及中國大陸客戶包括和記電訊、電訊盈科、中國移動通信、中國聯通等。Value Partners一九九三年在意大利米蘭成立,創辦人Giorgio Rossi Cairo曾經在業內著名的麥肯錫顧問公司(McKinsey & Company)任director。公司合併後,在英國、巴西、新加坡、北京等均設有辦公室,客戶來自電訊、金融、傳媒、消費等行業。 |
阿創:我和我姐姐共同創辦了一家健康美容護理中心,為了方便,註冊的是個體營業執照,經營者是我姐姐。結果由於姐姐和前任姐夫鬧離婚,前任姐夫過來鬧,用鐵鎖把兩個店門全部鎖了。我報警後,110出警人根據營業執照說健康美容護理中心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們是夫妻,鎖自己的門,是他們兩口子的事情。我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看著生意做不下去。
目前,經過我對前姐夫的反覆勸說,這個事情已經解決,美容護理中心已經正常營業,但是我們仍然無法肯定他會不會捲土重來?我想問問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再發生?
1. 目前姐姐已經離婚並辦理相應證件;
2. 我想知道這種事的事先防控以及事後追償問題;
3. 我準備發動員工採用對外加盟的方式,擴大企業的服務範圍,如何避免員工遭遇我遇到的風險;
阿律:1. 目前當事人註冊的是個體戶營業執照,個體戶承擔無限責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個體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行為可以有效降低稅費,但由於法定代表人並非登記在當事人本人名下,如果發生上述事件中的糾紛時,介入調解的第三方公權力機關無法通過營業執照等判斷出背後其他投資人或股東的情況,因此認為個體工商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共同協商處理;
2. 根據上述事件以及與當事人溝通的情況分析,建議實施公司化運作,由發起人根據發起協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營業執照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XX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後製定相應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運作需要的各項的規章制度。
3. 公司設立過程中,在工商登記過程中對出資人以及出資的情況進行詳細的記載,並明確哪方為法定代表人;公司指定相應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而言至關重要,當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方出資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其具體的職責,並對退出機制進行約定;對於上述事件,如當事人認為應提前注意規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寫明發生出資人或法定代表人家屬擾亂公司正常經營時如何處理以及如何進行補償,同時,由於是公司化的運行,可以申請公權力機關對於因上述事件產生的糾紛進行調停,並對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的行為予以制止;
4. 通過目前事件以及與當事人瞭解的情況,當事人的姐姐已經離婚,如當事人還與其姐姐進行合作,可以在發起人協議中寫明,其姐姐的出資為其個人婚前財產,並寫明無論哪方出資人的家屬或其他關係人無權干涉公司的正常經營運作,同時對發生上述情形時的賠償進行約定,也可指引性的說明由公司章程進行詳細的規定;
5. 對於當事人提出,通過鼓勵現有工作人員通過加盟的方式擴展公司的覆蓋區域,建議公司與員工之間通過發起協議設立加盟公司,並在協議中明確員工的權利範圍,對於員工家屬將來可能發生的影響公司整成經營的行為,可以在發起協議或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並明確退出機制;
上述建議當事人可以提前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進行預防,亦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規章制度進行事後的補救,已達到將公司或出資人的損失降到最低的目的。但建議當事人無論在設立個體工商戶或公司時應充分考慮合作夥伴的情況,根據出資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建議直接當法定代表人,將財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以避免風險。
參與律師:大雁(想聯繫他?請入群:284391214)
阿創:阿律,我和小夥伴創立了一家小型食品公司,在四線城市創業,我們的減肥茶可以用來幫助妹紙減肥。去年9月份拉了一筆風投,然後就下了決心加大推廣力度。後來,我們委託了一家本地的廣告公司幫我們製作和投放廣告,總之花了很多錢。這家公司很快擬定了廣告推廣的創意,然後幫我們投放到城市裡的茶館、影碟出租屋,美容中心、健身會所、咖啡館和賣糖果蛋糕的市場等妹紙喜歡去的產所(我們不走藥店渠道),我們還把最近很火的男主演的劇照PS成我們的減肥茶的代言人,還通過他的嘴說我們的產品「幾億人在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使用量世界第一」「外星人最愛」等等。不久,有人去工商部門舉報,此後我們就被調查了,還被認定為涉嫌虛假宣傳。請問阿律虛假宣傳的判斷標準是什麼?我們會承受怎樣的後果?我該怎麼辦?
阿律:首先,我不知道你的藥品的真實效果如何?我們假定你的產品品質沒有問題,僅就宣傳和廣告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廣告公司為了推廣你的產品,採用了誇大用戶數的方式來暗示消費者,這種產品是被用戶認證過的。這種宣傳方式多出現在互聯網企業中,但是後者用戶數據可以更新,即使被工商部門追問,也可以拿出證據來。而你的產品在四線城市創業,這個用戶數顯然是不可靠的。因此,當你採用「幾億人在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使用量世界第一或全國第一的xx,長期在xx方面排行第一名等、這樣的廣告宣傳內容時,極易被工商部門認定為虛假宣傳。因為工商部門拿不到直接的證據,而你自己可能也無法證明自己的用戶數。並且你是藥品,這種用戶數的計算更是非常謹慎。一般認為,當商業宣傳具有或可能具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購買傾向或決策能力的,就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
另外,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即使你的廣告並沒有產生欺騙消費者的實際效果,也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而加以禁止。
(創業家&i黑馬註: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不真實的宣傳,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工商執法部門判定你的廣告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他們一般會去五個角度去判斷你的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符合任一一條、就可以被判定為虛假宣傳。
1、對產品性能、效果、用途等誇大其辭,誤導消費群對實際功效的判斷。
2、對構成商品的原材料標示含糊,掩蓋等級差別。
3、使用無效或過期的許可證、合格證,暗示其商品或服務品質正宗。
4、宣稱所售商品系同類某品牌的更新換代產品,喻示自己的商品在質量上更為卓越。此處的同類某品牌往往是已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已為消費者普遍認可的商品,稱自己的產品是其更新換代產品,利用的是人們一般認為經改良的後代產品一定比前一代好的思維定式。
5、打著「出口轉內銷」、「指定商品」等旗號,為商品「貼金」。)
法律責任
通常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一類行政責任。具體包括:停止發佈虛假宣傳行為、更正廣告制度和罰款制度。第一種直白點就是把廣告撤下來。第二種就是把廣告不實的部分修改過來。第三種就是罰錢。(創業家&i黑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類是民事責任。你在發佈虛假宣傳行為後,如果對消費者已經造成了損害,根據民事賠償的法律,你應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國家對經營者奠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原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相信我,這算是輕的。
第三類是刑事責任。
(創業家&i黑馬:《廣告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22條也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你該怎麼辦
首先,按照工商執法部門的要求修改或者撤下你們發佈的廣告。該罰錢就罰吧。對於有問題的產品實施召回。避免事態惡化。
其次,如果該廣告的製作方存在違約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廣告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