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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黑馬法律顧問】創業夥伴離婚會帶來什麼風險?

http://new.iheima.com/detail/2014/0208/58436.html

阿創:我和我姐姐共同創辦了一家健康美容護理中心,為了方便,註冊的是個體營業執照,經營者是我姐姐。結果由於姐姐和前任姐夫鬧離婚,前任姐夫過來鬧,用鐵鎖把兩個店門全部鎖了。我報警後,110出警人根據營業執照說健康美容護理中心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們是夫妻,鎖自己的門,是他們兩口子的事情。我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看著生意做不下去。

目前,經過我對前姐夫的反覆勸說,這個事情已經解決,美容護理中心已經正常營業,但是我們仍然無法肯定他會不會捲土重來?我想問問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再發生?

1. 目前姐姐已經離婚並辦理相應證件;

2. 我想知道這種事的事先防控以及事後追償問題;

3. 我準備發動員工採用對外加盟的方式,擴大企業的服務範圍,如何避免員工遭遇我遇到的風險;


阿律:1. 目前當事人註冊的是個體戶營業執照,個體戶承擔無限責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個體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行為可以有效降低稅費,但由於法定代表人並非登記在當事人本人名下,如果發生上述事件中的糾紛時,介入調解的第三方公權力機關無法通過營業執照等判斷出背後其他投資人或股東的情況,因此認為個體工商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共同協商處理;

2. 根據上述事件以及與當事人溝通的情況分析,建議實施公司化運作,由發起人根據發起協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營業執照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XX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後製定相應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運作需要的各項的規章制度。

3. 公司設立過程中,在工商登記過程中對出資人以及出資的情況進行詳細的記載,並明確哪方為法定代表人;公司指定相應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而言至關重要,當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方出資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其具體的職責,並對退出機制進行約定;對於上述事件,如當事人認為應提前注意規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寫明發生出資人或法定代表人家屬擾亂公司正常經營時如何處理以及如何進行補償,同時,由於是公司化的運行,可以申請公權力機關對於因上述事件產生的糾紛進行調停,並對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的行為予以制止;

4. 通過目前事件以及與當事人瞭解的情況,當事人的姐姐已經離婚,如當事人還與其姐姐進行合作,可以在發起人協議中寫明,其姐姐的出資為其個人婚前財產,並寫明無論哪方出資人的家屬或其他關係人無權干涉公司的正常經營運作,同時對發生上述情形時的賠償進行約定,也可指引性的說明由公司章程進行詳細的規定;

5. 對於當事人提出,通過鼓勵現有工作人員通過加盟的方式擴展公司的覆蓋區域,建議公司與員工之間通過發起協議設立加盟公司,並在協議中明確員工的權利範圍,對於員工家屬將來可能發生的影響公司整成經營的行為,可以在發起協議或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並明確退出機制;

上述建議當事人可以提前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進行預防,亦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規章制度進行事後的補救,已達到將公司或出資人的損失降到最低的目的。但建議當事人無論在設立個體工商戶或公司時應充分考慮合作夥伴的情況,根據出資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建議直接當法定代表人,將財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以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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