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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防範挪用風險

據銀監會網站,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實現客戶資金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範網絡借貸資金挪用風險,銀監會研究制定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其中提到,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下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 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第七條 網絡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委托人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第九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托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應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紙質或電子介質信息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五)組織對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的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六)履行並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以下簡稱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存管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對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絡借貸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並具備提供賬戶資金信息查詢的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定期提供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報告;

(七)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

(九)存管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三條 存管人與委托人根據網絡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同模式下的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四條 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存管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網絡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六)網絡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反洗錢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委托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

遵守的接口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七條 資金對賬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雙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後,存管人根據委托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余額數據進行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八條 存管人應按照存管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約定的對象提供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及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等。

第十九條 委托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並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托人或清算 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並不限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信息、收費服務信息、借貸合同 等。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托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 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機構違法違規從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對其進行業務定性,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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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兩家資金存管上線 P2P進入驅逐劣幣時代

決定合規經營乃至生死的關口,P2P平臺的資金存管上線的步伐正在加快。 4月24日,深圳網貸平臺聯金所與浙商銀行合作的資金存管系統上線。此前的4月21日,另一家平臺金瑞龍也已上線與華興銀行合作的存管系統。

公開資料顯示,聯金所2013年11月1日上線,由A股上市公司赫美集團控股,目前累計成交額超過30億元。金瑞龍則成立於2014年11月,股東為金瑞龍匯鑫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自2016年8月24日以來,合規經營成了絕大部分平臺的主要壓力,在合規經營中,銀行存管是硬指標。根據網貸之家統計數據,截至今年4月5日,全國共有281家正常運營平臺,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約占同期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12.32%。

已簽訂存管協議的平臺中,158家正常運營平臺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占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6.93%,另外有10家平臺與銀行簽訂嵌入式存管協議,並已有9家系統上線。

第三方數據還顯示, 截至3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的平臺數量出現了嚴重的“逆增長”,下降至2281家,環比減少了54家,但人氣有所提升。行業人士認為,隨著監管的加強,P2P行業將會進入“良幣驅逐劣幣”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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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門檻”設阻P2P平臺資金存管上線 第三方支付“搭橋”助提速

現在距離《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正式發布已過2個多月,而指引中所要求的8月大限也即將到來。網貸之家最新發布的《P2P平臺銀行存管進度報告》顯示,截至5月8日,總計205家P2P網貸平臺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占總平臺數的比重不到10%。

“對於已簽約正在技術對接的平臺,由於平臺的技術水平和體量等因素,技術對接需要的時間較長而未上線存管,這些平臺只要完成對接就會陸續上線。而對於硬性標準達不到銀行要求而未能簽約的平臺來說,這個就很難解決,可能只能面臨被清場出局。”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研究員王海梅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銀行“高門檻”阻礙平臺上線存管系統

截至今年4月,正常運營的平臺數總計2214家,已有389家正常運營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含已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平臺和簽約嵌入式存管平臺),約占同期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17.57%,其中有205家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僅占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9.26%。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雖然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發後,P2P網貸平臺資金存管有明顯加速跡象,有66家網貸平臺在2月22日存管指引正式出臺後上線存管系統。然而,由於多數銀行方面對申請上線的平臺有各類硬性指標,使得一些“沒有背景”和“資歷淺”的平臺至今未能上線銀行存管系統。

“從銀行角度來看,各家都有門檻要求,很多小平臺達不到,例如有些平臺對於涉及到車的平臺就不予考慮。另外,銀行也有產能限制,即使是接入最多的華興銀行,每個月最多只能接入20家,每家上線至少還要1-3個月,”網貸之家研究總監於百程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報告指出,在389家已經與銀行簽約的平臺中,有177家平臺的背景為國資系、上市系、銀行系或風投系,占簽約總數的45.5%。其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1億元的平臺最多,有157家,占總簽約數的40%。已簽約的平臺註冊資本基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其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平臺數占比達到70%。

由此可以判斷銀行對註冊資本和背景有一定的要求,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和有背景的平臺更受銀行青睞,並且背景足夠強大,其他硬性條件可能會適度放松。對於銀行來說,更樂於接入具有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投資背景的平臺客戶,對於一些沒有類似背景或業務量不大的平臺來說,新金融平臺很難有渠道和資源來對接和尋找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銀行,這也使這類平臺難以接入銀行存管業務。

王海梅向記者解釋道,多數銀行對平臺實繳資本、運營時間、平臺背景和高管背景等均有硬性指標。銀行對於那些沒有國資背景和註冊資本不高的平臺可能還會有高管背景、月成交量和運營時間等硬性要求。如平安銀行除要求合作平臺實際控制股東為政府、大型國有企業、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具有專業經營牌照(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保部批準)的金融機構,註冊資本或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另外還要求月成交量不低於1億元,正式開展相關業務1年以上等。

“而且具有新金融銀行存管業務的銀行準入標準雖然基本統一,但也具有一些差異性,而特點不一的新金融平臺更難找到適合自己的銀行進行托管”,王海梅稱。

報告顯示,廣東華興銀行完成上線的平臺最多,有63家平臺上線直接存管系統。而廣東華興銀行也是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最多的銀行,簽約平臺數達94家,占簽約總數的24.16%

此外,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在完成銀行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的205家平臺中,有162家平臺已全部轉換為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占總完成直接存管平臺數的79%;有43家平臺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系統與銀行存管系統並存模式(不包括雖是雙系統並存,但老平臺已不發新標,僅供進行原有交易明細查詢及提現申請)。根據存管指引中要求平臺僅能選擇一家銀行作為存管機構,不可多頭存管,這些平臺可能需要在未來的不到4個月內進行整改,需盡快實現全銀行存管模式。

第三方支付 “搭橋”助提速

針對P2P平臺在接入銀行存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上線“銀行存管計劃”,與銀行聯手,為有困難的新金融平臺進行選擇,找尋合適的存管銀行。

“市場上目前這類業務模式有很多,像連連支付、易寶支付、匯付天下等都有此類業務。對於一些不知道如何聯系到銀行負責這塊工作的部門或者不清楚如何與銀行接觸的平臺,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對手中的銀行資源進行整合,幫助平臺做一些推薦。簡單來說,就是第三方支付作為中介,幫助P2P平臺找到合適的存管銀行。其中主要針對的客戶還是股權清晰、運營合規、資金去向明晰等條件達標的平臺。” 一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於百程認為第三方支付有利於加速平臺上線存管系統。他表示,“第三方支付推薦的同時,有些支付通道業務和原有的存管系統經過部分改造後都可以給銀行繼續使用。同時,第三方支付也比較了解原來平臺的情況,可以幫助存管銀行更快推進系統上線。”

那麽,此類業務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王海梅表示,監管層目前並沒有禁止第三方支付做中介,第三方支付由於介入P2P網貸行業時間較早,在用戶體驗、系統開發等方面已經積累出部分經驗並有大量的網貸客戶資源,其的介入確實可以加速平臺上線存管系統。

“雖然到了8月底,監管部門不至於對未完成存管的平臺立刻關停,但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平臺仍然會指導其合理退出。”王海梅因此建議,剩下的幾個月,未簽約的平臺應該趕緊整改,尋找合適的銀行進行存管合作,已簽約正在對接的平臺應該加快系統對接,在限定整改時間完成上線,已完成存管系統對接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應該盡快整改,如采用雙系統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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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銀行存管進入加速期 近8成平臺困難重重

距離《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正式發布已過2個多月,指引中所要求的8月大限也即將到來。網貸之家近日發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5月17日,共有396家正常運營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約占同期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17.89%。其中有209家正常運營平臺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占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9.44%。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銀行存管,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來說,可謂時間緊任務重。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接入就面臨著淘汰出局的危險,但迄今為止真正完成銀行直接存管系統對接的平臺還是僅占少數。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銀行資金存管系統準入門檻高,銀行對存管平臺的諸多硬性指標,使得一些“沒有背景”和“資歷淺”的平臺至今未能上線銀行存管系統。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銀行角度來看,各家都有門檻要求,例如有些銀行對涉及到車的平臺就不予考慮。另外,銀行也有產能限制,即使是接入最多的華興銀行,每個月最多只能接入20家,每家上線至少還要1-3個月。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對接資金存管系統實施周期長、遷移成本高,對平臺和銀行的系統承載能力、傳輸能力、安全性等都有很高要求。業內人士指出:“從對接資金存管的成本來說,動輒幾十萬元的費用,沒有一定實力的平臺很難承擔的起。此外,銀行方面的技術儲備、雙方的技術對接和後期的調試,都需要一個過程。”

網貸之家近期發布的《P2P平臺銀行存管進度報告》指出,在389家已經與銀行簽約的平臺中,有177家平臺的背景為國資系、上市系、銀行系或風投系,占簽約總數的45.5%。其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1億元的平臺最多,有157家,占總簽約數的40%。已簽約的平臺註冊資本基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其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平臺數占比達到70%。

5月22日,翼勛正式宣布上線華瑞銀行存管系統。“多數銀行對平臺實繳資本、運營時間、平臺背景和高管背景等均有硬性指標。銀行對於那些沒有國資背景和註冊資本不高的平臺可能還會有高管背景、月成交量和運營時間等硬性要求。如平安銀行除要求合作平臺實際控制股東為政府、大型國有企業、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具有專業經營牌照的金融機構,註冊資本或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另外還要求月成交量不低於1億元,正式開展相關業務1年以上等。”翼勛CEO王暉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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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試探網貸新規:資金屬地存管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5351

(新華社/圖)

2017年6月16日,在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上海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鄭楊說,目前上海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良好,風險總體可控。在全國對互聯網金融的整治活動中,上海市一行三局、各區政府全力合作,共有三個階段的工作:第一階段摸底;第二階段整治;第三階段清理總結。目前上海的工作處於第二階段,整治工作估計還有半年時間可以結束。

去年8月,針對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網貸平臺的發展,銀監會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為網貸行業定下了合規框架。

2017年2月24日,《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最嚴面目正式落地,銀行存管將成為平臺標配,如果沒有這一標配,很多平臺就很可能死於這張“隱形牌照”。

更進一步,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公開征求對《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其中一則對存管銀行屬地經營的要求——網貸平臺需“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引起了業內熱議。

此前,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也曾表示,北京的網貸機構原則上優先選擇北京本地銀行或在北京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

對此,根據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對這一話題的調查,2017年初以來先後有106家平臺完成了存管上線,截至2017年6月15日,全國共有268家平臺上線銀行存管。然而,目前上線銀行存管的平臺中,有112家上線平臺不是在屬地有經營實體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這批平臺數量占比達上線平臺總數的41.79%。

也就是說,目前全國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的網貸平臺中,有幾乎一半不符合屬地存管的要求。

從銀行信息共享和風險處置的角度考量,存管屬地化更有利於監管。但是,考慮到網貸行業的現實情況,網貸平臺的各項業務展開多是互聯網化的線上操作,不涉及經營實體,而且網貸平臺在選擇存管銀行主要是考量銀行存管服務能否滿足其業務需求,比如用戶體驗、系統技術等方面的因素,而各家銀行對網貸業務的理解和投入資源不同,存管方案設計和系統對接手段也各有千秋。

在此之前,網貸平臺一般會從所有參與網貸存管業務的銀行中,多家對比,綜合考量用戶體驗、費用、技術等條件,選擇適合自身的銀行合作。如加上屬地化限制條件,網貸平臺的選擇面將大大降低。

從銀行的角度來講,自從銀監會的暫行辦法發布以來,逐步打消了對網貸平臺的顧慮。春節過後,眾多銀行的態度由觀望轉為積極爭取。

目前,全國確定已參與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有36家,實現網貸平臺存管上線的銀行有32家。其中廣東華興銀行上線67家,排在第一位,其後是江西銀行、恒豐銀行和浙商銀行,上線數量均在20家以上,徽商銀行和廈門銀行名列第五和第六位,分別上線了18家和17家,其余各個銀行上線平臺為個位數。

恒豐銀行、徽商銀行、廣東華興銀行和江西銀行等屬於早期就開始布局網貸存款的銀行,近幾個月來更有大行如建設銀行推出網貸資金存管服務高調入場,多家城商行、股份制銀行也表現搶眼。

其中,民營銀行開展該業務的勢頭尤其猛烈,如新網銀行從宣布進軍存管業務到目前不到三個月,已經和70多家平臺達成存管合作協議,並且近期已上線了2家存管平臺,業務展開速度非常迅猛。

在對合作夥伴的篩選上,銀行對網貸平臺提出的條件差異不大,主要包括註冊資本、實繳資本、成立時間、主要高管成員資質、交易額和合規經營情況等。

據統計,超過一半銀行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在5000萬以上,其中註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有81家,占比30.22%,而不到1000萬的只有5家,占比僅1.87%。並且,盡管銀行對實繳資金的要求比註冊資本稍低,但實繳資金基本都在1000萬元以上。由此可見,資金實力在平臺能否上線存管中起著重要作用。

存管費用方面,算上一次性系統開發成本、按年收取的存管費、各項手續費服務等,一家中等規模的平臺第一年存管花費在一百萬元以上。

此次,如果上海對存管銀行屬地化的要求確定,且其他城市也效仿這一監管辦法,那麽各家銀行在網貸資金存管方面的業務格局會發生很大變化,而很多已上線或已簽約的平臺更可能面臨更換存管銀行的局面,要耗費大量成本、時間和人力。

各網貸平臺所在地中,上線存管平臺數量最多的城市依次是北京、深圳、上海、杭州和廣州,這幾個城市平臺數量最多、資金存管需求最大。但目前在這些城市設有經營實體且匹配開展網貸存管業務的銀行並不多,如北京的資金存管銀行僅有7家符合屬地化條件。

事實上,目前開展網貸存管最積極的主要是城商行,但是城商行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受限。以上海為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有14家,但其中有7家在上海沒有經營實體,另外,還有新網銀行這樣的互聯網銀行,也達不到屬地經營的條件。

截至發稿,對於該項內容還處於征求意見階段,行業內多數待存管平臺還在觀望,其他地區的一些正在和非屬地銀行簽約存管的平臺也表示在等待當地監管意見的出臺,銀行存管進度將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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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行業備案倒計時:大額清理收尾 銀行存管優化合規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2-11/1192224.html

每經記者 肖樂 每經編輯 王可然

P2P網貸行業進入“備案年”。

從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出臺,到2017年12月《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驗收通知)的下發,網貸行業的監管路徑已經基本明晰,當前,各家網貸平臺都將合規備案列為2018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經歷了一年多的整改,平臺存量違規資產處理得如何,是否面臨壓力?合規備案又有哪些關鍵點需要解決?近日,每經新金融圓桌特別邀請到投哪網副總裁郝歌、核新產融總經理雷達、精融匯總經理王雷、e路同心風控總監吳洋、南瓜馬車總經理徐崛原、聯金所風控總監肖洋、理財農場副總裁黃蒂娟、中廣核富盈風控法務部副總經理宮卓楊,就合規備案過程中行業面臨的共性問題展開對話。

關鍵詞1:大額標的

整改大限前平臺能完成清理

按照上述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上限為20萬元,企業借款上限為100萬元。這一限額讓不少大額標的占比較高的平臺面臨資產清退壓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由於限額是暫行辦法劃定的13條紅線之一,因此該辦法出臺之後,大量平臺開始調轉“車頭”開發小額分散的資產,同時停發大額標的,在整改期限內等待大額標的自然到期,此外尋找外部機構承接大額標的需求。

“暫行辦法出臺之後平臺就較早開始進行超額資產的清理,因占比例較小、容易操作,相信在監管整改驗收之前可完成整改。同時,平臺業務也進行了調整,主要以小額分散的三農資產為主。”理財農場副總裁黃蒂娟表示。

核新產融總經理雷達也表示,在調整存量大額標的過程中,“一些是自然到期,另一些可能通過其他的方式,例如引導到產業基金,通過產業基金承接一些資產。”與此同時,做產業鏈金融的核新產融將服務對象延伸到更多的供應商,而不是像過去將資金聚焦在產業鏈核心企業之上,以此來引入合規資產。

關鍵詞2:期限錯配

可用技術手段解決風險問題

除了大額標的問題,計劃類產品期限錯配的問題也是平臺在備案前需要解決的。此前,各類活期、定期等計劃類產品為出借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且風險分散的投資體驗,受到網貸平臺青睞。而按照驗收通知的規定,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對接債權轉讓標的,由於可能造成資金和資產的期限錯配,應當認定為違規。

對於計劃類產品的處理方式,聯金所風控總監肖洋指出,一種方式是讓資產方回購,但是這樣可能導致投資人資金站崗,體驗較差,又沒有別的資產可以接應上;另一種方式是資產替換,引導投資人慢慢把計劃類產品里的資金提出來,投到其他散標,“這種可能要配合平臺活動來引導。”

“監管政策禁止的是P2P計劃產品的期限錯配及拆分問題,而非計劃產品本身。防控計劃類產品違規風險的關鍵在於,產品要有真實的底層資產,足夠透明。同時,監管明確要求的不能設置資金池,也是我們重點關註的部分。”中廣核富盈風控法務部副總經理宮卓楊說。

也有平臺人士認為,計劃類產品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去解決期限錯配帶來的風險問題。

關鍵詞3:銀行存管

系統應符合穿透式監管邏輯

“不知道銀行存管怎麽解決,要備案首先需要銀行存管,監管又要求網貸機構與通過測評的銀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但是現在測評結果又沒有出來。”南瓜馬車總經理徐崛原說道。

過去一年,各家網貸平臺爭相對接銀行存管。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1月8日,已有廣東華興銀行、江西銀行、上海銀行等51家銀行布局網貸平臺資金直接存管業務,共有911家正常運營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含已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的平臺),約占同期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47.18%,可以看出網貸行業已有近一半平臺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

越來越多平臺上線存管的同時,“假存管”、“只存不管”等亂象也在凸顯。據網貸之家統計,截至2018年1月8日,全國共有25家平臺在上線銀行存管後停業或出現提現困難、跑路等問題,其中有21家為問題平臺。

根據驗收通知的要求,網貸機構應當與通過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網貸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已於2017年11月底下發了《關於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測評工作的通知》,不過目前尚未有通過測評的名單發布。

而在2017年12月7日,為規範銀行存管,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規範》和《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系統規範》。前者規定了存管人、業務管理和業務運營等要求;後者規定了網貸資金存管系統的賬戶管理、資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業務連續性等非功能性要求。

“很多銀行有自己的系統供應商,存管的模式和結構是千差萬別的,有真存管和假存管,通過測評能夠來明確一個標準,到底怎麽樣的標準才是合適的。”e路同心風控總監吳洋表示。

“我們對接的存管銀行1月份在頻繁地進行系統升級,有理由相信銀行也在根據一些業務指引加強存管合規工作。”雷達認為,“從測評的角度來說,相對大的金融機構還是能夠獲得信息的優勢。”

黃蒂娟指出,監管驗收的重點應會關註銀行存管系統是否符合穿透式監管的邏輯,如是否真正做到平臺資金與用戶資金的有效隔離,能否保障用戶交易以及資金安全等關鍵點。“銀行也在不斷叠代升級,譬如以前接的系統供應商如果不符合監管的要求就需升級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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